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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

2016-04-20蒋晓伟

政法论丛 2016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中国共产党

蒋晓伟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

蒋晓伟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92)

【内容摘要】中国经济、政治、思想观念等发展的现状、中国建国后法治发展的历程、以及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后的发展轨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必定是逐步的、分阶段的。第一阶段五十年,是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初级阶段的基本形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其必然性,其存在和发展有坚实的政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既不同于西方的君主立宪制,也不同于孙中山的训政时期。我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存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使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初级阶段的各项制度不断成熟、完善,并自然过渡到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

【关 键 词】依法治国中国特色初级阶段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有其客观规律,这一规律是由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以及现实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深入认识和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规律,并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这有助于我们科学地、效益最大化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分三步走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人民民主共和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但是不可否认,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中国长期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包括人治主义思想观念的影响,再加上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治国理政指导思想上的偏差,虽然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1954年我们颁行了宪法,我们开始规划制定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国家的基本法律,但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缓慢,并走过弯路,如1959年的“反右”斗争等,最集中表现在从1966年开始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这是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不相吻合的形态,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受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①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全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文化革命的教训,反思社会主义国家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建立了高度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是“人治”,即国家政令的运行是建立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个人权威和决策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方式下治国,领袖的个人意志往往会凌驾于集体的意志,甚至人民的意志之上,法律往往成为个人意志的工具,类似1959年的“反右”、 “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实属难免。怎样改变传统“人治”的治国方式,避免类似文化革命的悲剧重演,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正视、需要回答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另外,1976年文革结束后,我们环顾世界,西方国家,包括当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我国港澳台地区,在法治化基础上,高速度的经济发展、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考验着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体制和观念;而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八十余年的苏联,经济、政治等各方面都困难重重,最后导致全面解体,并回归资本主义社会。

综上所述,1949年至1978年,我国近三十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加上共产主义运动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迫切需要我们反思以往的治国方针,并加以调整和改革。1978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坚持改革、开放的同时,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邓小平还提出: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②的思想,强调“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③“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侓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④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治国理政的方略有了新的认识和调整,即我们不再简单地把“民主”与“专政”结合起来,而更强调“民主”与“法制”相结合,即“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1982年我国颁行了现行宪法。国家经过近20年的民主与法制建设,1997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8年现行宪法的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治国方略。

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是以邓小平和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基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总结,以及国际环境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学习和借鉴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并根据国内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的变化,所确立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的治国方略。这是对国际共产运动的贡献,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并不可能完全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模式,并在一个较短时间内完成。因为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形成了自身的国情:中国社会有着长达两千余年的人治主义文明,而没有法治的传统;中国历史上有发达的自治社会,但近代以来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正在逐步建设和发展之中,尚未完善;中国的民主政体正在改革,尚未制度化和法治化;中国社会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民意识正在发展,但尚未形成。因此,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并不完善和坚固,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必定是逐步的、缓慢的、分阶段的,任何操之过急的想法和做法都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都是脱离现实的浪漫主义,中国近代社会以来两次宪政运动的失败,⑤就是最好的说明。中国必须逐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经济、政治、思想观念等发展的现状、中国建国后法治发展的历程、以及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后的发展轨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必定是逐步的、分阶段的,第一阶段五十年,是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第二阶段五十年,是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国家的发展阶段;第三阶段进入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国家的成熟阶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初级阶段的基本形态是党领导法治国家建设

1998年现行宪法确立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标志着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了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⑥

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不像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是在传统法治文明的基础上,由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所自然形成的。中国的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国内和国际实际情况而大力推动建设的,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的基本形态,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这是一个客观现实,是中国国情,是中国特色,有其必然性。我们不能否定这一客观的存在,我们只有承认这一客观的存在,并揭示其客观规律,才能有助于我们自觉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进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基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相统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君主立宪制。西方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它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西方君主立宪制“君权与人民权力统一”的制度形式与“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不同于孙中山先生所创导的“训政时期”⑦,“训政时期”是尚未实行宪政,而由懂得法治的精英训练人民。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国家已经进入法治国家阶段,但这一阶段是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实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相统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并基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总结,以及国际环境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学习和借鉴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并根据国内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的变化,在现行宪法和法律中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践雄辩地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各区域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要把五十多个民族、十几亿人口的思想和观念统一起来,制定全社会必须信仰的、并普遍遵循和实施宪法和法律,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团结人民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完全不可能在短短的二、三十年就能完成和实现的。

宪法和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集中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根本是相同的;因此宪法和法律无疑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是我国每一个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基本义务;对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更必须率先垂范地带头服从宪法、遵守宪法、实施宪法。正如恩格斯所说“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阶级或政党,按其本性都会产生一种要求,这就是使新的,由革命建立起来的法律基础无条件地认为是神圣的。”⑧我国历史上“制法毁法”导致王朝崩溃的历史教训;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执政党若违反宪法和法律、滥用权力,必然招致选民抛弃的现实,也足以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为之,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作了一致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⑩

第二,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三大要素,这三大要素必须科学整合形成有机整体,并做到关系的最优化。“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有与时俱进先进性的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组织和支持人民通过各种方式,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而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目标。没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有与时俱进先进性的中国共产党,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目标是难以实现,或难以早日实现的。因此“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实施方略。中国人民要实现当家作主,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根本途径和实施方略。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并且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宪法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地贯彻,这就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的实现;就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的实现。

“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党的领导”就是要保证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在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否则“党的领导”就失去了行动的方向和行动的动力,这样党的领导既不能持续,也不能持久;“依法治国”就是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宪法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地贯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不是根本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第三,党领导全国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人民事业的核心力量,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一定要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不仅是管理的效率问题,也不仅是国家的秩序,更重要的是为了使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地贯彻实施,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保证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那么,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具体的要求是什么呢,这就要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唯有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人民的意志才能实现,人民的利益才能保障,国家才能稳定和谐及长治久安。

第四,社会主义民主逐步制度化、法律化。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根据宪法和法律组建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并保障人民所有权利的实现;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并保障人民所有权利的实现,有必要对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职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种对人民权利和地位的保障,以及为保障人民权利而对国家机关实施有效的控权,都要制度化,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民主党派各爱国团体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也都要建立在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上面,并保障宪法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地贯彻实施。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建国以后,因为民主没有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出现“反右”、“文革”等破坏民主的惨痛教训必须牢牢记取,并避免重演。

社会主义民主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也包括党的领导必须逐步实现制度化和法律化。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即党不仅要在宪法中确立其领导地位,而且要在各个领导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明确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明确相关党组织的权力和义务,使权力和义务相统一,从而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体化、制度化、程序化。

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初级阶段,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初级阶段的基本形态,反映这一基本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初级阶段,有其深刻的政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

第五,全民思想意识正从人治主义思想,逐步向法治主义思想过渡,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思想基础。我国是一个具有二千余年人治主义思想传统的国家,而且中国的人治主义制度曾经创造过人类社会高度的文明。但中国近代以来,人治主义和其经济基础——自足自给、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都已经高度发达,使两者都失去了前进的动力,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羁绊。直观的表现就是它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主与自由思想。这时候,古老的农业文明遇到了西方新兴的工业文明,在西方工业文明的商品、资本和武力侵略下,中国逐步走上工业化的道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传统小农经济相适应的专制主义政体呈逐步土崩瓦解之势;从戊戌变法、清末新政,直至辛亥革命,中国的先贤先烈们尝试了改良、洋务运动、最终选择了君主立宪和宪政革命等方式,其中有智慧、有奋斗,但更多的是流血牺牲。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胜利,成立了新中国。我们开始建设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深化,使得民主与法治理念在全民不断普及和提高。全民的民法意识,即契约观念、权利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空前增强;宪法意识,即公民的主体观念、参与观念、表达观念、监督观念、控权观念逐步树立和增强;但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思想观念,“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想意识还有一定的空间,总体上说,人民当家作主、并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和观念在全民尚未真正形成。中国民众的法治思想正在不断地普及和提高,全民思想意识正从人治主义思想,逐步向法治主义思想过渡,与之相应的是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以促进和推动全民法治主义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初级阶段取得的成就和问题

1998年现行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至今近二十余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逐步发展,并且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国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同时,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余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有了显著的发展,并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大规模清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冲突的经济法规,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使我国的经济法规进一步与世界接轨,从而适应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进程和经济全球化需要;国家依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这有力推动了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也使“一国两制”从理论变为现实;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民主与自由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标志。十余年来,经过不懈努力,一个以宪法为核心,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配套,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齐备、体例科学、数量适度、内在统一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注重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同时,逐步完善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收入分配制度;国家还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以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国家还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国家还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国家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

虽然,我们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这主要表现在:

第二,部分法律没有深入群众,落实社会,充分发挥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合法权益、惩恶扬善的作用,致使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出现众多的无序现象,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到很大影响。究其原因,固然有立法的因素,即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成,但有些法律并没有走到人民群众身边、惠及百姓、给百姓带来幸福感,以致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也有执法方面的原因,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相当严重;其中也有守法的原因,即法律没有成为社会的共同信仰和人们的自觉行动。

第三,作为法治国家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尚未建立起来。这直接导致社会自我解决矛盾的能力弱化,社会独立运行和发展的功能衰退,社会制约和监督机制丧失,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究其原因是我们尚未真正认识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础和前提。中国只有抓紧法治社会的培育才能使社会稳定和谐,才能逐步建成法治国家。

第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理论体系尚未形成。正因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理论体现尚未形成,导致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未能进入自觉发展的阶段,影响我们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体制和机制建设。究其原因,是我们尚未用心研究东、西方文明的差异,以及东、西方法治国家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习惯用西方的法学理论来认识、理解和解答中国实际的法治问题。

五、大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的进程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初级阶段的基本形态,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并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是建立高度发达的、人民立宪制的法治国家。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初级阶段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国家建设,发展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发达的、人民立宪制的法治国家,这取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顺利与否,取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础夯实与否。因此我们必须加快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克服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所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不断促进法治国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第一,促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行政党立宪制,需要有一个法治化政党作为坚实的基础,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化是国家民主制度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前提,是健全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体制和机制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化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这不仅要从党的执政理念加以确立,而且要从制度上、法律上加以保障,使党的领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的各级组织要依法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依法履行职责,职责是权力和义务的一致性,即享有权力的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逐步实体化、制度化、程序化。党的领导实现制度化和法律化,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能力不会削弱,只会加强;党的领导目标不会模糊,只会明确;党的领导方式不会落后,只会更加科学民主;党的行为不会腐败,只会更加纯洁;党的发展不会停止,而只会与时俱进。

第二,促进较为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秩序为基础的,它要求以《反垄断法》和《反不当竞争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经济法规在经济领域全面地贯彻实施,使不同所有制经济,包括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混合资本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平等发展;同时基本形成以按劳分配为核心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全民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国城乡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人们获得普遍平等经济权利的同时,获得普遍平等的政治权力。在此经济基础上,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第四,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逐步形成。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我们要从制度要素方面加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建设,使中国特色法治社会体现“民主与和谐统一、崇德与法治统一、自觉与自治统一、传统与现代统一、一元与多元统一”,同时确立社会管理最重要主体是广大市民和村民的体制;我们还要从机制要素方面加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建设,使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形成自我发展、堪任社会管理职责的机制;我们还要从社群要素方面加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建设,使之基于公民意识而形成社群意识;我们还要从规则要素方面加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建设,使之形成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规则体系。

第五,促进以法治意识为核心的公民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发展。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社群要素就是基于公民意识而形成的社群意识。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公民意识就是践行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勇于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的意识。公民意识不仅体现在社会的危难时刻,更多体现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公民意识也是一个公民做好人、做好事的基础。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是“担当”,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这一担当是有内涵的,即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遵循,即用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来实现自身的“担当”。因此公民意识的“担当”是理性的、法治的。公民意识是由国家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传统而决定的一种时代观念;公民意识体现于每一位公民的实际言行,公民个体意识的汇集,形成群体意识,群体意识的汇集,形成公民社会的意识。

六、小结

中国经济、政治、思想观念等发展的现状、中国建国后法治发展的历程、以及我国确立“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后的发展轨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必定是逐步的、分阶段的。第一阶段五十年,是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初级阶段的基本形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必然性,其存在和发展也有坚实的政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我们在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初级阶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存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我们要促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化,促进较为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促进国家民主制度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逐步形成,促进以法治意识为核心的公民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初级阶段各个要素不断成熟、完善,并自然过渡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真正实现高度发达的、人民立宪制的法治国家。

注释:

①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北京:长征出版社1981年版。第20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4页。

③《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07页。

④《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36页。

⑤中国的第一次宪政革命发生在清末和民国初年,从戊戌变法、清末新政、钦定宪法大纲,直至辛亥革命,历时七十年,结果却是大军阀袁世凯把持朝政,复辟帝制,中国进入北洋军阀时期。中国的第二次宪政运动,发生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国共两党围绕实行什么样的宪政,展开了斗争,结果随着抗日战争和四年的内战而付之东流。

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

⑦孙中山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38页。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⑩《中国共产党党章》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 第29页。

参考文献:

[1]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M].北京:长征出版社,1981.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5]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责任编辑:孙培福)

On the Initial Stage of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JiangXiao-wei

(Law School of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Abstract】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economy, politics, ideology and other development, the cours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fter the founding of China, and the development path after establishing the governing strategy of "the rule of law" determine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China characteristic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 must be gradual, phased. The fifty years of the first phase, is the initial stage of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e basic form of the primary stage of the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leading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practice of the rule of law leading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s inevitable, its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is with a solid foundation of political party, and with solid economic, political, social and ideological found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s leading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are different from the western countries’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and the period of Sun Yat-sen’s political tutelage.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n constructing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has made some achievements, but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o we must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leading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We must mature and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d naturally transit to the stage of the development and mature of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d truly carry out the constitutionalism of the political party.

【Key words】the rule of law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initial stage the rule of law leading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蒋晓伟(1953-),男,上海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制史。

【文章编号】1002—6274(2016)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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