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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制度与践行相得益彰

2016-04-19董少广

银行家 2016年4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惩戒信用

董少广

最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惩戒单位和措施之多在历史上少见,被称为最“豪华”失信惩戒的重磅炸弹。

惩戒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第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第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第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第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第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第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在开放和流动的社会环境下,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执行难”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近几年,全国法院每年新收执行案件已达300多万件,其中70%以上有财产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还大量存在恶意逃避执行或者暴力对抗执行等现象。与此同时,信用惩戒机制严重缺位,失信成本过低,并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负面示范效应,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越发普遍和严重。

2015年,国家发改委推出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于2015年年底上线,其中包括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只要最高法在该系统中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单位就可获取名单,此次联合惩戒共有八大类,共55条,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享受优惠政策,并涉及被执行人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具体来说,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例如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婚姻登记及车辆财产信息,查询海关认证资格信息,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信息,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关于信用博弈的几点思考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点,作为一种价值取向,诚信既具有外在的工具性价值,也具有内在的目的性价值。从传统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人们实施守信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社会也正是在人们合法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断的发展。如具备了个人信用,一个人就有了无需付现即可获得商品或服务的前提,可以说,个人信用记录就是个人的“第二身份证”和在社会中生存的“通行证”。

信用取决于信用主体的诚信度和外在约束力度等因素,这些因素又同信用主体所处的信用环境有关。如我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生于斯长于斯。在这里,人与人之间相互知根知底,互为保險,许多乡村中解决矛盾或调适权益纠纷不是靠打官司而是靠乡规民约,有时比法律的约束力还强,这些代代相传约定俗成的惯例,已浸润在人们的骨髓之中。在这种熟人环境下,每个人的长期利益都需要依赖这些关系获得,一旦违约,代价十分沉重,失信意味着失去人缘和关系,失去生存的依托和乐趣,而且殃及亲友和子孙后代。

一个失信的社会,高昂的成本无处不在。个人信用是基于个体在人际交往与商业交易中的信守承诺记录而获得的信任,它是主体人格的一种外化。尤努斯创办的格莱珉银行的成功也在于其信贷运作模式,即依靠道德观念与人际之间的互动博弈形成对违约行为的制约与惩罚。如果发生贷款的某一个成员恶意违约,因涉及到其他借款成员的利益,人们自然要想办法来帮助他,或者联手施以惩罚以纠正违约者的不良行为。格莱珉银行在贷款成员之间建立起共享的价值观、信任乃至信仰,从而降低了银行的审核与监督成本和贷款风险。在某些情况下,社会惩罚机制往往比经济惩罚更为有效。

道德是依赖个体内在的约束,但公共约束性弱,而诚信属于公共道德,因此,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时,失信行为的选择无疑对个人来说是成本较低的。马克思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人之所以能“自律”,就是因为人有敬畏之心的“他律”。所以,在陌生人社会,把重心放在规范的制度约束,而非个人道德约束上更有效。因为,没有原则的制度比没有原则的个人危害更大,它会“激励”更多的人不再坚守原则。显然,提高诚信更切实的方法,就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即,提高不守信者的成本——破坏其未来利益获得,使其未来利益作为现在行为的“抵押品”,“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以遏制其见利忘义的投机行为,只有当失信成本高于守信成本,守信利益高于失信利益时,才能使人自觉实施守信行为。

欧美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对个人良好信用记录的维护,已成为现代市民生活的一件大事。最低的诚信是基于避免惩罚而讲诚信,略高境界是出于获得实际利益而讲诚信,更高境界是追求人格而讲诚信。信用环境的优化只有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每个人和每个机构的信用状况,每一次失信留下的污点都会被权威性的公共管理系统记录在案,并不断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形成守信者名利双收,背信者身败名裂,才能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都珍惜自己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同时,加强信用文化建设,从更高的境界上,促进信用主体守信意识和行为的升华,让诚实守信内化为人格的一部分,只有当这个社会不但有舆论,而且有能力惩治那些没有信誉的人时,德治与法治双管齐下,这个社会才是健全的。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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