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责任政府建设的思考
2016-04-19张浩
张浩
摘 要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着政府自身重视程度不够、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相对狭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部分法律存在冲突、问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当采取不断更新政府理念、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调整政府公开条例中与相关法律不相适应的部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问责机制等策略来不断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促进责任政府建设。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政府 问题 策略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行政条例的方式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一项重要职责加以确立。
“责任政府”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法理念,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就自己的行为向人民负责;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随着公众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责任政府构建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建设责任政府既是权力来源于民的现代政府理念对政府职责定位的必然诉求,也是法制社会对于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责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也为责任政府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1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
1.1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和社会监督和约束政府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但是,在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主导下的行政文化中,政府行政更多地是强调管理和控制,普通公众常常被当作政府管理和控制的对象。加之,中国长期受计划经济时代思维定势的影响,政府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政府权力高高在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公众和社会很难了解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环境下,公众和社会可以更好地了解政府权力范围和职责,获取政府的重点工作、财政预算、财政执行情况、政府的权力范围、政府行政过程、政府行政结果等内容,为公众和社会对政府权力的运行监督提供了可能。
1.2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
政府作为社会组织中的特殊组成部分,在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其实也是政府向公众和社会做出行政承诺的过程。各级政府工作报告中都会对当年政府的主要行政目标,如经济增长目标、改善民生目标、医疗卫生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环境保护目标等政府行政目标做出承诺。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更好地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明确政府对公众和社会的责任,有助于责任政府的建设。
1.3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参与权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公民能够了解政府的决策和行政目标。《条例》第九条中明确指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这就为公民合法参与权提供了可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目标的制定,获取涉及自身合法利益的信息,有利于实现政府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能够更好地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并依法履行政府的职能。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因为政府决策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4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拉近公众与政府的距离,增强政府公信力
各级政府依据《条例》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增进政府与公众的距离。特别是关于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政府在重大的事件中主动发布信息,澄清事实,主动发声,让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事件的真相和政府处置的措施,有利于减少社会恐慌,减少各种谣言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提升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也对责任政府建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面临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对责任政府的构建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和公众对于责任政府的认知。
2.1政府自身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能够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公开相应的信息,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往往流于形式。一些地方政府只重视政网站建设,而轻视信息公开内容和质量建设。一些地方政府网站建设完成后却很少使用,信息更新不及时,政府网站成了所谓的“僵尸网站”,导致政府网站的点击率很低,公众关注度不高,造成政府网站建设投资与成效不成正比,造成公共资源浪费。有些地方只是简单地发布一些不太重要的信息,而真正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却很少发布,或是遮遮掩掩的,造成公众对政府的信息公开满意度不高。
2.2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相对狭窄
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传统媒介,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公众对于传统媒介的关注受到极大冲击,而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所产生的各类新媒体如微博、微信、APP等日益得到了社会公众的热捧,一些政府依然只是利用传统媒介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不愿意采取新媒体,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相对狭窄。一些地方政府虽然尝试采取新媒体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但是由于对新媒体的特性把握不足,相关负责人新媒体素养不高,造成各种问题出现。
2.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部分法律存在冲突
我国的《条例》是属于行政法规,它一旦与处于上位的法律产生冲突时,就会产生行政条例执行的尴尬。“我国《条例》存在与其他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保密法》、《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强调政府保密信息,这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冲突、信息公开必须调整与法律和其他相关法规的关系,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与《条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行政条例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的支撑,会缺乏执行力,也会出现执行过程的各种阻碍。目前我国针对政府信息保密有相关法律保护,但是还没有针对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保密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使得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很难把握内容公开的范围。
2.4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问责机制不健全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政府不是完全理性和中立的,也会有选择趋利避害。一些政府出于维护政府利益考虑,在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也会有“选择性”,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进行公开,而一些可能影响到政府形象或是政府政绩类的突发事件和不利信息,政府可能会选择不公开或是延迟公开,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有许许多多的例子。出现政府信息“选择性公开”一方面是因为政府自身利益的考虑,另外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条例》没有明确的监督问责机制。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政府内部监督的方式进行,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来负责,而缺乏对同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信息公开问责机制更是欠缺,问责的主体不明,问责的方式不清,问责的渠道单一,无法形成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的问责机制。政府信息公开问责机制缺乏必然影响到政府的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实效性,也同时会影响到责任政府建设。
3以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的应对策略
政府信息公开是责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各类问题直接影响到责任政府的建设。要实现以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责任政府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更新政府理念,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条例》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的现象。各级政府机构应该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按照《条例》要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除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的信息外都应公开,尤其是涉及到公众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等信息时要主动公开。
3.2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除依靠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传统媒介渠道公开政府信息之外,各级政府机关也应当顺应移动互联网时代公众获取信息偏好的特点和需求变化需要,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让公众更加便捷地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政府可以通过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和移动APP等并将相关政府信息及时主动地通过这些新媒体进行公开。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满足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多样化需要,让政府信息公开更加“接地气”,从而进一步增强责任政府建设。
3.3修改《条例》中与相关法律不相适应的部分
我国的《条例》作为行政条例,缺乏对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撑,使《条例》的执行动力不足。我国《条例》中有些规定与现行的《保密法》和《档案法》等法规在部分条款规定上存在相互抵触、互相矛盾、界限不清等问题。国家应当对《条例》中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让《条例》与相关的法律协调一致,从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撑。
3.4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问责机制
应当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问责机制,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既要受到政府内部机构的监督,同时还要受到人大、政协、各级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同时,还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问责方式和健全问责渠道,对于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主要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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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燕玲.论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对公信力的重塑与提升[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