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网约车市场的法律规制
2016-04-17丁亚琪
丁亚琪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 300387)
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网约车市场的法律规制
丁亚琪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 300387)
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发展,不断推进着新一轮出租车市场改革的进程。在现行立法的框架下,分析地方立法在市场准入、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所做出的政策选择。从维护竞争公平、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发,对地方出租车市场改革进行制度安排,以利益平衡的角度对出租车市场中的各主体进行利益重组,以期为地方出租车市场改革立法提供规范性指引。
网约车;利益平衡;规制
一、我国出租车市场的立法发展
我国当前还未制定出租车管理法,只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出租车进行管理。但关于出租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较多,代表有《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0)、《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0)。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此同时,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七个部门也颁布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地方立法的比较
在对地方出租车市场改革立法的进程之中,关键是要处理好传统出租车和网络预约车的关系问题。以地方网络预约车立法草案为研究对象,从市场准入、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角度进行分析比较,剖析现有立法所做出的价值选择和利益平衡。
1、关于市场准入。关于市场准入各地实施细则的意见稿中主要从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人员三方面进行规制。在综合上海、北京、深圳等地的实施细则意见稿的内容基础上,对于三者市场准入条件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限制。非本地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车辆在本地注册登记,驾驶人员为本地户籍,持有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成为网约车经营的必要条件。
2、关于经营规范。网约车的经营规范从规制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关系的角度上,各地实施细则主要采用了区分两者的经营区域与经营标准的方式。各地实施细则之中,对于车辆轴距、车型定位的要求与传统出租车存在较大差异,超过传统出租车平均水平,人为划定网约车区域。各地对于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设置的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场所多数采取禁止进入经营的规定。
3、关于监督管理。监管主体的和监管内容确定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的重要内容。就监管主体而言,从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普遍成为网约车监管的主要统筹和主管机关,而针对线下监管、平台经营信息的收集与核对、以及在涉及诸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经营行为的情形,各地监管主体持不同意。对于监管内容,各地实施细则对线上的经营活动与线下的经营活动的监管进行了区分,通过联席会议、网络平台信息整合、等多种方式结合地方性相关市场的发展特点做出了不同的规范手段。
4、关于法律责任。在关于规范网约车法律责任主体方面,各地实施细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细化层面上。涉及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证、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运输证“三证”相关的事项各地普遍采取了更为严格的责任承担方式;而针对在网约车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伪造证件、暴力抗拒执法等行为,各地实施细则亦对其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三、出租车市场规制的价值导向
(一)监管观念的改变。出租车市场由来已久,但是网约车是伴随着“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的新生产物。首先,网约车的灵活性明显强于传统的正规出租车。另外,网约车采用的预约式的经营模式节省了交通资源,节约了时间成本等。由于网约车主体较为分散,监管尚不健全等原因也使得网约车的安全性问题得不到保证。基于以上几点原因,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出租车市场的监管模式进行适当的调整。理论界对于网约车应选用何种监管手段的产生了争论,有的学者认为网约车服务属于交通信息网络服务而非运输服务,不应适用传统出租车的监管模式,而应该建立新的仅属于网约车的监管模式;还有的学者认为,现阶段网约车仅仅是“昙花一现”并无监管必要,主张采用“让子弹飞一会儿”的观望态度①;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约车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我们应该建立一种新的监管模式。笔者认为,针对网约车,监管是必要的,“让子弹飞一会儿”的观点是一种出现问题回避问题的消极逃避态度,不可取。有讨论必要的就是采用第一种观点“分开监管”还是第三种观点的“统一监管”。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本就处于同一市场体系内,没有理由分而论之,故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首先,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说,统一监管省去了划分监管范围的阶段,避免监管混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并可提高监管效率。第二,车辆运营者一方,无论是在申请行政许可环节还是在配合其他行政行为阶段或是主张行政侵权是都有一个明确的导向和指引。
(二)出租车市场的公平竞争。竞争是共享经济下的必然产物。在一个行政管辖区域内,消费者的出行需求相对固定,过去只有传统出租车基本上形成了行业垄断,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无疑形成了竞争状态,再加上网约车出现初期,相关法规不健全,导致两者矛盾日益加剧。西安、三亚、青岛、福建等地出租车联合罢运抵制网约车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实现出租车市场的公平竞争最直观的体现在传统出租车和网约车的市场准入制度上。网约车最核心的特点在于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为实现网约车和出租车的公平竞争我们仍然需要政府来把握市场准入的大方向,首先,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内的实际需求来合理划分网约车和出租车的数量。另外,基于对乘客安全的考虑以及对出租车市场的管理需求,政府应该对司机资质进行统一的规定。这样既实现了合理但有区别的对待,又实现了双方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出租车市场的和谐发展。
(三)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网约车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市场是消费者的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监管市场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消费者来说,网约车更加便利,费用更低并且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但网约车的安全问题也成为广大消费者的质疑。其中车辆的安全系数以及司机的资质保障是决定安全性的关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关于网约车车辆报废标准问题,实行按照行车里程报废的标准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保障了车辆的安全系数。另《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的相关资质。这两点相结合充分保障了网约车的安全系数。出租车市场相对特殊,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实力差距大等原因,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此就需要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这就要求政府以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予以消费者适当的特殊保护,以实现驾驶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1]唐清利.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 中国法学,2015,04:286-302.
[2]盛学军,唐军. 经济法视域下: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均衡——以Uber等互联网打车平台为展开[J]. 社会科学研究,2016,02:97-103.
[3]张学军. “专车”服务的法律属性及有限许可研究[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80-90.
【注释】
①刘乃梁. 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的困境与变革[J]. 行政法学研究,2015,05:61-73.
丁亚琪(1991-),女,河北辛集人,天津工业大学2015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