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眼:社会新闻版的“颜值担当”
2016-04-16程振楠
■程振楠
新闻眼:社会新闻版的“颜值担当”
■程振楠
“新闻眼”栏目开设于2004年,是检察日报的品牌栏目,曾获评全国法制好新闻专栏类一等奖。文章以报道热点案件和新闻事件为主,突出检察新闻社会化、社会新闻法治化,注重对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或热点案件的首发。该栏目文章由于报道的专业性和可读性,深受读者喜爱,转载率很高,无可争议地成为四版综合新闻版面的“颜值担当”。
需要什么类型的稿件
案件新闻素材数量庞大。一般而言,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案件、典型意义的案件、公众关注的案件以及具有普法价值的案件是案件报道的主旋律。案件报道要向社会传播正能量,不猎奇,不渲染,对涉密、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恐怖等内容不进行宣传和报道。这也是新闻眼栏目挑选稿件的基本原则。
什么样的案件报道能在新闻眼栏目刊发?必须是重大案件或热点事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正因为这些特点,这个栏目的文章篇幅一般较长,在2000字左右。
总的来说,该栏目大致刊登三类内容的稿件:
一是案件本身有很大的新闻价值,受社会关注。比如2016年5月13日刊登的《公务员面试竟有替考者》一文。对于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长期以来处罚偏轻,影响社会公平,百姓很关注这类事件。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同样也会受到刑罚处罚。这样一篇案例报道之所以能够在新闻眼栏目刊发,正是作者回应了社会关切,抓住了刑法处罚上的新变化,让读者在阅读中了解最新的刑法内容,也能有力地震慑此类犯罪。
二是对类案的分析和总结。这类稿件通过对一类案件的分析总结,找出案发的特点和规律,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新闻信息。比如2016年5月3日刊登的《传销活动穿“新衣”》,通过对2012年以来,江苏泰州检察机关办理涉及传销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梳理和分析,总结出了“家庭式”模式盛行、暴力化倾向严重、与非法集资“水乳交融”等特点,最后由办案检察官总结出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难点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提出法网有待进一步织密的专业观点。文章的总结和概括有案件支持,有数据印证,凸显了可读性和专业性。
三是对社会热点事件的法律剖析。比如2015年11月12日刊登的《15岁少年瞒着家人变性,谁之错?》,针对15岁少年独自做变性手术的事件进行报道,并对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文章一经刊登,被多家网站转载。
案件报道如何讲故事
检察日报大力提倡和实践“讲故事,说新闻”的采编理念。案件报道如何讲故事?挖掘真实、生动的细节可以激发读者阅读兴趣,大量的细节描写是通常采用的表现手法。
《老房子里传出婴儿啼哭声》一文写的是浙江温州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26名嫌疑人被公诉的案件。案情本身很复杂,文章通过对“不少嫌疑人沾亲带故、跨省多次转手层层加价、医生涉案”等细节的挖掘,增加案件的故事性。其中,有一部分是这样描述的:
在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中,温州退休妇产科女医生李某涉及的被拐卖儿童有4名。对于被指控的拐卖儿童犯罪,李某辩解称:经她手的婴儿都是孩子父母不要的,对方要求她帮忙介绍收养人,她并未从中谋取利益。
对2013年上半年以5万元出手的那名男婴,李某解释说:当时有位找她看病的女子说自己生了个男婴,因家庭困难想把孩子给人收养。于是,她从中牵线达成交易。“最后,我将5万元转交给了站在不远处的男婴父母。”
对2013年8月左右出手的女婴,李某辩称:当时一名女子找她看病时说自己有一名女婴不想要,原因是孩子父亲坐牢,自己无力抚养。最后,她联系买家以3万元成交。“我把这3万元给了孩子母亲,对方要给我2000元,但被我拒绝了。”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李某多次贩卖的婴儿均是联系章某等人购买,她主观明知章某等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还多次贩卖,她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
报道用直接引语的形式将细节活灵活现地呈现,并且在细节描述中,作者很好地做到了平衡报道,将嫌疑人的辩解与检察官的观点完全展现出来,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点出了涉案医生行为的法律定性,让读者在轻松阅读的同时理解了法律的规定,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
细节披露怎样掌握“度”
细节是案件报道吸引读者的“法宝”,但在案件报道中,由于题材内容的特殊性,需要对细节挖掘做适当限制。
首先,违法犯罪情节不宜过度披露。交代作案手段及过程以读者了解为宜,如果对细节的描述足以让普通人能够复制整个犯罪行为,就显然超过了案情介绍的“度”,有教授犯罪方法之嫌。比如有案件报道将毒豆芽的生产过程,药水的调配比例完整地写了出来,普通人照此可以生产出“毒豆芽”,这样的细节交代显然就过“度”了。安徽阜阳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犯罪嫌疑人通过收看偷车电影和法制节目自学用“T”型扳手撬开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物品,作案20余起。
其次,侦破手段和过程以及犯罪分子留下的破绽不宜过度披露。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破案件中会依法采取一定的技术侦查手段及讯问技巧,而犯罪分子在犯罪实施过程或案发现场总会留下蛛丝马迹,这些内容如果详细公开,无异于教授一些反侦查方法。一篇案例报道绝不能成为“反侦查”的教科书。
再次,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被害人应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此外,因为案件报道的特殊性,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应该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被害人、当事人家属的姓名及相关情况不宜披露,以免报道后给被害人或当事人家人带来困扰。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总编室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