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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签孕妇死亡”目击与参与

2016-04-16吕卫红

法治新闻传播 2016年3期
关键词:志军病房家属

■吕卫红



“丈夫拒签孕妇死亡”目击与参与

■吕卫红

李丽云不治而亡

2007年11月18日,我因高龄怀孕早期出血在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住院治疗。21日,怀孕即将生产的李丽云因重感冒引发肺炎入住该医院,就在我隔壁病房。医生诊断后,认为需要先做剖腹产手术救出胎儿,缓解病人的心肺压力,但是随同李丽云前来就诊的“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

当天下午,我听病房的其他病人家属说,“隔壁病房来了一个患者,挺严重,需要剖腹产,但家属不同意。”我并没太在意,说“可能是没手术费呗”。

然而不久,隔壁病房的其他病人都被转移出去,来来回回的医生护士令我们都紧张起来。几个家属也出出进进打听消息,说患者好像是个年轻女孩,情况特别危险了。我忍不住好奇,从病房里面的阳台走到隔壁病房的大窗户前向里面偷看,看到原本住6个病人的病房里只剩下了一张病床,呼吸机等好多我不认识的器械摆在病床边,几位“全副武装”严阵以待准备实施手术的医生、护士团团围住病人,而穿着条纹病号服躺在病床上挣扎的李丽云——她的双腿水肿得又粗又紫,双脚在床单上蹬着。这般情景令我马上想到妈妈去世时的场景,恐惧、难过让我的眼泪涌出来。

我回到病房,与几位病友及家属商量:“要不咱们几个凑钱给她把手术费交上?总不能眼睁睁看着她死了啊。”我的病友与家属们相互看了看,不约而同地说:“人命关天,我们听你的。”

得到了大家的支持,我走到病房外的护士站,与其他几名患者家属一起劝说肖志军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情急之下,我摇着肖志军的胳膊说,“你就签字救人吧,我们病房的人给你出手术费,只要你签字,我再另外奖励给你一万元。”

然而,肖志军并不为所动。

当晚7点10分,李丽云心电图呈直线,医生宣布李死亡。我的主治医生郭大夫在停下心脏按压后难过地流下眼泪。之前多次拒绝签字的肖志军大放悲声,嚷着要签字给妻子手术。

但是,一切都晚了。

晚上11时左右,肖志军还在我们病房走廊内徘徊,大声哭泣,要求医生剖开妻子肚子,抱出“还活着”的孩子。

对肖志军来说,这一晚,注定是人生最痛苦的一晚。

家属状告医院

2007年11月23日下午2点,李丽云的母亲抵达北京。在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办公室,“岳母”与“女婿”第一次见面。她并不认识这个男人。

“医院怎么能相信一个外人?”李丽云的母亲情绪激动,大声质问医生:“你们怎么不在她进医院的时候就问问她父母的电话啊?!你们怎么能相信一个外人啊?他说他们结婚了,你们为何不让他出示结婚证呀?!”

医生们面面相觑,只好耐心解释:“第一,结婚证都不是随身携带的;第二,我们也怀疑这男子的身份,因此叫来了警察进行核实,可警察经过致电当地调查,告诉我们他们是合法夫妻。在这件事情上,医院已经尽到了最大努力。如果当时是你女儿自己来医院,情况反而不一样,我们可以按照规定经院领导同意就实施手术,可惜,她的‘丈夫’在场,并且坚决反对。我们请示了各级领导,医院的院长、石景山区妇幼院的院长等专家也都到场准备急救,最终没做手术,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实施手术必须征得家属同意,否则医院将负刑事责任。”

11月26日,李父抵京。当天,北京3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赶来,表示愿意帮助这对夫妻起诉朝阳医院和肖志军。经过一番“比较”,李丽云的父母决定与北京市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签约。因我是第一目击者,该所的王良斌律师获得授权后,开始调查取证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向我“咨询”各种现场问题。我据实回答了所有问题之后,王律师认为我在“袒护医院”,“如果你坚持这么说,我们就起诉你作伪证。”他态度粗鲁冷漠地对我说。我毫不客气,当即与他争吵起来。

媒体的狂欢与我内心的寒意

2007年11月21日晚,我目睹了两条生命在眼前死去了。我的内心充满不解与煎熬,连夜写了消息配图发表在我当时供职的正义网上,并将文章的链接地址给了在新京报做编辑的朋友。

实际上,当天晚上,我劝告未果不知所措,本能地给我所在部门的主任刘勇打电话汇报。刘勇赶到医院,医生彼时刚宣布李丽云死亡,刘勇用单反相机拍摄了肖志军手抚妻子遗体仰面痛哭的视频资料。这也是网上唯一留存的李丽云的视频。

第二天,新京报率先披露此事件,引发媒体与社会各界对孕妇死亡案高度关注。我任职的检察日报社迅速作出反应,不但安排记者跟进采访,撰写评论,还组织了正义网编辑了相关专题。这些客观的报道、权威的评论引起巨大反响,正义网的相关专题获得了2007年中国新闻奖二等奖。

因我当时还在住院,没有更多地参与调查与报道,但蜂拥而至向我采访的各路记者以及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评论,依然令我喘不过气。

刚开始,媒体的报道大部分围绕对肖志军个人情况的深挖狠掘,其中不乏煽情猎奇的文字;紧接着就进入了对医院及签字制度的质疑,“家属拒签手术而致妻儿双亡追问手术签字制度”“律师向卫生部发律师函望尽早介入孕妇死亡事件”;有的媒体开始做社会调查:“33.8%公众认为肖家悲剧警示急诊法规有待完善”;有的则开始深层次思考:“重构信任——‘拒签事件’后的医患关系思考”“从孕妇死亡事件看医疗界的法定职责”;有的则放眼国际:“别国如何应对拒签手术”“救治程序分国情应对拒签各有招”;法学专家认为:“对急危患者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而卫生部回应“拒签事件:签字制度不意味责任转移”……

在大部分媒体争论不休的时候,表达充分自由的网络也没有放过我。一篇评论标题是“无良记者吕卫红怎样逼死肖志军”,指责我当天竟然想“赏赐”一万元,“居高临下”地要肖志军签字——“每个男人都有自尊,正因为如此,肖志军才拒绝了签字,拒绝了别人的赏赐,妄图希望通过农民工事件走红的记者吕卫红,要对此负责。”

林林总总的评论之声嘈杂刺耳,我躺在病床上眼睁睁看着这些,从最初的极度愤怒,到力不从心的反击,最后彻底寒心,再也不想理睬任何关于此事的评论。

起诉与判决

2008年1月24日,李丽云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朝阳医院和肖志军告上法庭,索赔金额为1000元。2008年6月,李的父母向朝阳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追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共计索赔121万余元。

2009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李丽云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的修改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增加了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条法律的修改,结束了之前患者家属对患者是否要进行手术拥有的绝对权力,对患者的生命安危起到了最大的保护。

至此,当年轰动一时的丈夫拒签孕妇死亡事件,落下帷幕。

(作者系最高检影视中心新媒体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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