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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

2016-04-16陈盛兰

福州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常态民生矛盾

陈盛兰

(中共福州市委党校,福建 福州 350014)

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

陈盛兰

(中共福州市委党校,福建 福州350014)

新常态所伴随的加速城镇化、人口结构转型、经济结构转型以及质量型发展模式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流动人口问题、老龄化问题、劳资问题、就业结构性问题以及公共安全问题成为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治理逻辑,包括以改善民生为主的源头治理、以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为主的分层治理,从而形成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的基本方略。

新常态;社会矛盾;治理

一、新常态:社会发展面临新挑战

“新常态”是经济学术语,“新”意味着进行了深刻变革,“常态”指长期稳定的状态。[1]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第一次用“新常态”来形容中国即将或正在出现的新的经济状态,即中国进入了一个与过去30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准确地来说,我国当前并没有进入新常态,而是处于从旧常态迈向新常态的过渡阶段,而过渡阶段通常是各方面问题最突出的阶段。[2]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通常是联动的,因此,作为经济领域重大转折的新常态同样会给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带来重要的影响。

(一)加速城镇化加剧流动人口问题

经济新常态下产业结构将发生剧烈变动,第三产业比重的继续扩大对城镇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2015年末我国城镇化率已超过55%,以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来讲,城镇化率达到80%左右才会趋于稳定,故我国城镇化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换言之,经济新常态要求我国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速。当前我国的城镇化呈现出粗放型特征,城镇化的质量并不高,部分地方政府把城镇化作为刺激投资、拉动经济的手段,不顾城市承载力和农村发展空间而盲目追求城镇化速度,甚至出现了“赶农民上楼”的现象。因此,在现阶段,进一步加速城镇化有可能继续加剧现有的流动人口问题。第一,现有公共服务总量和城市管理能力与庞大的流动人口数量不匹配,产生了严重的城市病以及一系列社会矛盾问题,包括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不健全,随迁子女入学困难以及愈发尖锐的城管与小贩矛盾。第二,流动人口中超过百分之五十都是农民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导致农村空心化现象,农村经营性收入大幅减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人口结构转型背景下老龄化问题激发代际矛盾

实际上,新常态出现的重要诱因是人口结构转型背景下的劳动力人口下降。在2014年末,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和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出现了双下降,与此同时,我国的老年人口总量和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却在急剧上升,预计老龄化水平将在未来20年达到顶峰。一方面,劳动力人口连续下降促使新常态生成,另一方面,老年人口大幅增加引发老龄化问题。在经济降速的背景下,不断减少的中青年群体和不断扩大的老年群体必然会为了争夺有限利益而产生代际矛盾。随着家庭小型化、家庭户结构老化以及孝道文化没落,“养儿难以防老”将成为社会常态,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家庭的养老责任逐渐外化为社会的养老保障义务,家庭层面的子代和父辈间的矛盾逐渐变成了社会层面中青年群体和老年群体间的利益博弈,主要表现为中青年就业群体和退休老年人间的代际矛盾。第一,延迟退休和青年就业之间存在矛盾。虽然延迟退休可以延长老年劳动力的使用时间,缓解政府养老压力,但是职位的持续占有必然会挤占青年人群的工作机会,从而引发青年群体和老年群体对工作资源的争夺。第二,养老待遇水平和中青年缴费负担间的矛盾。增加中青年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可谓填补严重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缺口最直接的方法,当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为2.97∶1,相当于不到三个年轻人抚养一个老人,如此高的抚养比造成中青年人群不堪重负。

(三)经济结构转型凸显劳资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

在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转型势在必行。一方面,随着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第二产业在产业结构中的占比不断下降,钢铁、煤炭等吸纳大量体力劳动者的传统行业由于产能过剩以及环境污染的原因日益萧条,企业欠薪事件频发,由“农民工讨薪”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新常态下劳资矛盾的首要表现形式。此外,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劳动力成本上升迫使企业结构重组,企业改制、搬迁、股权变更等行为导致裁员、经济补偿和赔偿等一系列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另一方面,新常态不断提高对求职者的技能要求。随着科技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市场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对低技能劳动者尤其是大龄低技能群体越发排斥。与此同时,我国的技能人才却严重缺乏,大学教育资源过剩而职业教育市场发育不良,大学毕业生就业和技能人才招工陷入“两难”困境。换言之,新常态对技能人才的高需求放大了就业市场已有的结构性矛盾,供需不匹配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因素。

(四)质量型发展聚焦公共安全问题

新常态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经济发展降速,经济发展模式从以GDP为衡量标准的数量型向注重发展效益的质量型转变,相应的,人们开始对生活质量、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清洁有了更高的要求。在人们追求更高的社会发展质量的同时,人们的风险意识也会越来越强,更多的关注以往所忽略的关乎生活质量、身体健康的事物。美国人类学家道格拉斯认为风险既没有增多也没有减少,而是人们所关注的风险增多了。可见,风险意识本身就能够产生社会矛盾。在新常态下,公共安全问题容易成为社会矛盾聚焦点。一方面,我国社会发展质量不高,食品安全问题、环境问题、生产安全问题确实多发频发;另一方面,质量型发展模式强化了人们风险意识,增加了人们对关于生命健康等一系列问题的关注度,人们不仅关注已经发生的问题,而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也开始表现出强烈的恐慌。结果,在新常态下,由公共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将持续增长,矛盾形态不断升级,仅仅是尚未上马的项目就足以引发暴力群体性事件。

二、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基本特征

新常态在给经济领域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的确给社会领域带来了新矛盾、新问题、新风险。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除了保持初级现代性的普遍特征外,逐渐体现出高级现代性的风险性特质。

(一)以民生问题为根源,风险驱动性加强

从上述对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分析可知,当前的社会矛盾依旧主要来源于民生领域。随着市场初步建成以及人本观念深入人心,百姓的权利意识普遍觉醒,他们开始越来越关注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日常生活的质量,民生问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虽然国家欲通过经济降速给社会建设预留空间,但我国的基础民生建设依然旧账难还,就业、社会保障、教育、住房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直接大面积地影响到民众的生存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社会矛盾大多来源于实际的民生问题,但随着百姓风险意识逐步觉醒,人们开始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表现出恐慌,这种恐慌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换言之,在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风险驱动性不断增强,由尚未发生的风险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开始不断增多。这些人为风险来源于现代化高级阶段的风险社会,发生可能性小,后果严重且难以预测。 PX工厂爆炸案、天津港爆炸案所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无疑应证了此类风险的巨大危害性。面对上述人为灾难,人们对风险的恐慌与日俱增,而“邻避思维”似乎是他们唯一的选择。因此,由尚未上马的风险性项目,如PX、垃圾焚烧厂、核电厂所引发的群体性抗议呈现快速增长趋势,风险开始成为驱动社会矛盾生成的重要因素。

(二)劳资矛盾凸显,干群矛盾依旧是社会矛盾焦点

在经济结构变动下,劳资矛盾快速增长。据相关数据表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矛盾冲突最多的一个方面,这就意味着,劳资矛盾有可能成为中国社会的第一大矛盾。在加速城镇化背景下,农民数量必然会越来越少,而劳动者即雇员数量会越来越多,因此,劳资关系必然涵盖社会经济领域的绝大部分,任何经济领域的变动都有可能引发劳资矛盾。实际上,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劳资矛盾都是位于社会矛盾的第一位的。[3]在当前,干群矛盾依旧是社会矛盾的焦点,这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将存在的现实。干群矛盾生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市场、社会三者间关系没有厘清。

(三)社会矛盾的连带性、扩张性增强

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易激化、连带性强、扩张迅速等特征,个案问题易演变为整体化问题且诉求方式趋向于冲突。以城管与小贩矛盾为例,原本只是个别城管执法人员与个别小贩之间的冲突,却逐步发展成为城管群体与小贩群体的矛盾,甚至演化为百姓和城管之间的矛盾,矛盾形态也从最初隐性的“猫鼠游戏”发展为显性的暴力对抗。新常态下的个案问题之所以容易演变为整体化问题,主要取决于以下几大原因。第一、民生问题致使社会矛盾具有广大受众。民生问题是社会矛盾的源头,由于当前我国的基本民生欠账过多,尤其是底层群体的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应有改善,因此,以弱势群体为主的社会成员,由于受益少、相对剥夺感强,社会积怨深,容易大规模卷入社会纠纷和冲突之中。第二,以社会焦虑为主的社会不良心态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它驱使围观者以激化个案问题的方式借势发泄心中不满。第三,在互联网时代,虚拟空间利用自媒体对现实社会矛盾肆意放大。第四,社会信任资本普遍缺失。在当前社会,百姓普遍信任弱势群体,质疑如官员、医生、富人等相对强势群体,故一旦二者发生冲突,百姓容易在“强势欺压弱势”的定式思维引导下帮助所谓弱势群体对抗强势群体,从而促使个案问题扩大化。

(四)社会矛盾化解陷入两难困境

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发展、城乡发展依旧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既体现在物质生活上,更体现在社会成员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以及思想观念上,客观上增加了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此外,我国法治建设明显落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在解决社会矛盾问题时缺乏同一标准。在利益诉求多元化和矛盾化解标准缺乏的前提下,政策制定者往往从自身所代表的群体利益出发,以自身对问题的单一认知为根据,为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百姓制定出相同的矛盾化解政策。结果,社会矛盾化解陷入两难困境:此种社会矛盾得到解决的同时却加重了另一种社会矛盾。正如上文所述,延长退休年龄可以缓解养老压力、应对劳动力短缺,但却挤占了中青年人群的就业机会。可见,社会矛盾化解的两难困境已经成为了新常态下的普遍现象,并且将伴随基础民生问题而长期存在。

(五)社会不公扩大社会矛盾的生长空间

在新常态下,诸多因素都有可能扩大社会矛盾的生长空间,但最直接的因素是社会分化过程中所出现的社会不公现象。“利益变动带来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才是导致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4]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各阶层应该是互利互惠的,而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却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态势:一方面,占社会绝大多数的位于社会中下层的农民工群体获利最少且利益增长缓慢;另一方面,占社会小部分的社会上层精英群体获利最多且利益增长迅猛,甚至出现了利益结盟和财富代际传递的现象。结果,底层群体难以通过阶层流动来打破精英群体的利益壁垒。上述主要群体弱势化与精英群体结盟的不公平现象极大降低了社会结构的弹性,给社会矛盾的生长预留了很大空间。

三、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的基本策略

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它不仅保留了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基本特征,而且表现出新常态下的阶段性特征,因此,试图从内容上去把握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难免力不从心。相反,社会矛盾的形式结构则层次分明,它不仅能够将内容繁杂的社会矛盾迅速分列归类,而且能够依据不同社会矛盾表现形式之间的关联整理出新常态下社会矛盾化解的总体逻辑。

(一)梳理社会矛盾内在结构,形塑社会矛盾化解逻辑

根据南京大学童星教授的“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冰山结构”,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表现形式可以从弱到强划分为以下四种:第一,普遍的社会不满。这是位于心理基础层面的由社会挫折感和相对被剥夺感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它的根源在于中国跨越式发展所伴生的急剧社会变迁,巨大的心理落差必然会滋生社会不满。第二,集体性敌视。一旦普遍的社会不满遇到阻碍社会流动的不公平现象,这种不满便会迅速分化集聚,升级为失利者对利益既得者的敌视。在当前社会,百姓通常将商人和官员视为现代化过程中最大获利者,因此,集体性敌视通常表现为仇官、仇富现象。第三,具体利益冲突。该矛盾已经超越心理范畴,表现为上访、堵路等实质性合法抗争行动,它们通常由征地拆迁等政策引发,是“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的非暴力性集体行动,一旦诉求被满足,矛盾自然消解。第四,暴力群体性事件。这是四种矛盾表现形式中暴力程度最高的一种,它既可能是具体利益冲突久拖不治的结果,也可能是集体性敌视在突发事件挑唆下形成的社会泄愤事件,但其实质都是“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暴力狂欢。[5]

从上述社会矛盾四种表现形式及其相互关联可知,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是有内在结构的,虽然普遍社会不满和集体性敌视位于矛盾结构的最底层,内隐且容易被忽视,但它们却决定了位于结构上层的具体利益冲突和暴力群体性事件等外显矛盾的内在性质。此外,四种社会矛盾表现形式之间可以相互转化,这种转化并不一定是弱—强的线性演变,在特定条件下,心理层面的社会矛盾可以直接跃升为暴力群体性事件。上述社会矛盾内在结构的整体性与层次性为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化解提供了源头治理—分层治理的逻辑框架。

(二)加大民生改善力度,深化社会矛盾的源头治理

虽然社会矛盾内容复杂且形式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源头依旧是民生问题。因此,改善民生必将长期作为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但改善民生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社会背景进行相应调整。在新常态下,反腐将成为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它不仅能够打破民生领域的利益藩篱,畅通阶层之间的资源流通渠道,而且能够改变政府公信力缺失的惨淡现状,迅速释放信任红利。虽然当前反腐对民生领域的贡献并不明显,多数仅体现在商品降价等表象上,亟需通过通讯、交通等民生相关领域的深度反腐来进一步释放民生红利,但反腐为政府所赢回的信任资本却是后续民生改善措施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改善民生既要以反腐开道,又要配合具体有效的改革措施。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6]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理写入民生领域,特别强调完善民生领域的法律法规。可见,千方百计改善民生已经成为化解一切社会矛盾的必然之举。

(三)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加强社会矛盾的分层治理

改善民生虽治本,但收效缓慢。一方面,我国欠下的民生旧账短期内难以还清,另一方面,新常态所带来的结构性变动增加了民生问题的解决难度。民生工程的长期性与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急剧性并不对应。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的当务之急在于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如果上述机制运用得当,不仅可以根据社会矛盾形态对症下药,而且可以总体控制社会矛盾形式的转变路径,防止社会矛盾形态升级。

1.诉求表达机制释放普遍社会不满

普遍的社会不满是社会矛盾的潜在表现形式,也是社会冲突的最初形态,一旦普遍的社会不满出现大量集聚,就会增大社会内部的整体压力,当压力上升到一定程度,任何一次情绪碰撞都可能引发暴力群体性事件。可见,消解普遍社会不满的关键在于如何释放社会不满情绪。虽然只有改善民生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普遍社会不满,但诉求表达机制等制度性冲突阀的设置能够迅速释放不满情绪,防止普遍社会不满升级成为暴力冲突,疏通百姓与政府之间的情绪表达渠道。据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和协商沟通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7]明确诉求表达机制和协商沟通机制的法律地位,强调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等交流形式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基础性地位,可见,普遍社会不满促使以诉求表达机制为主的协商民主成为新常态下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思路。

2.公平性竞争与保障制度缓解集体性敌视

集体性敌视的根源在于不公平制度所造成的利益区隔,代际传递性质的社会流动不畅迫使利益受损者对利益既得者产生极深的敌意。集体性敌视位于外显性社会矛盾的端口,敌视对象明确,情绪煽动性强,任何突发性事件都足以成为其泄愤的载体,因此,消解集体性敌视是防范社会矛盾冲突化的重点。消解集体性敌视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公平性制度。就业为民生之本,社会保障为民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因此,保证就业相关领域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公平公正是消解集体性敌视的基础。第一,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加强地区之间、男女之间、城乡之间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竞争公平性,包括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反就业歧视、随迁子女可异地高考等政策的落实,从而为社会各阶层向上流动畅通渠道。第二,健全公平性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城乡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人口和本地居民之间的保障公平性,包括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等,从而为社会各阶层划定同一民生底线。

3.事中应急管理、事后矛盾化解、事先风险评估三大制度把控公共突发性事件

具体利益冲突和暴力性群体性事件同属公共突发性事件,它们位于社会矛盾结构的最上层,是社会矛盾最极端、最暴力的现实表现形式,治理难度高、联动性强且后果严重,一旦失控,将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财产与生命损失,甚至社会动荡。因此,公共突发性事件需要全程制度把控:第一,健全事中应急管理制度。如果该制度能够做到信息公开、媒体回应及时,则可以大幅降低公共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性,不但能够遏制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行为,而且可以避免具体利益冲突向暴力群体性事件转化,从而将公共突发性事件控制在有组织—有利益诉求的维权行动范畴。第二,健全事后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一旦公共突发性事件被稳定在可控范围内,就要及时运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对冲突中所包含的具体利益诉求予以合理处置,避免社会矛盾再次升级。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8]可见,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已经成为解决具体利益冲突的前置条件。第三,健全事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如果前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能够做到严格规范,即在决策出台前,由独立的第三方通过多种风险评估方式共同确定风险源,并配合严格的问责制度,那么大量由于政策和重大项目所引发的具体利益矛盾就可以被事先避免,从而做好社会矛盾的端口防治。

4.全程建立社会矛盾预警机制

在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性质越来越复杂。一方面,从社会矛盾的内部结构上看,社会矛盾表现形式之间的转化路径并不一定是线性的,心理层面社会矛盾在特殊条件下可以直接变为暴力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从社会矛盾的内容上看,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风险驱动性越来越强,仅仅是尚未发生的风险因素便可能引发暴力群体性事件。因此,应当依据社会矛盾发展的不同阶段,全程建立社会矛盾预警机制,设法将不同类别的社会矛盾表现形式与不同级别的社会矛盾预警一一对应,即时编制相应的社会矛盾预警方案,从而以风险管理的方式将社会矛盾演变的每一阶段都纳入监控体系,做到防患于未然。

[1]张再生,白彬.新常态下的公共管理:困境与出路[J].中国行政管理,2015(3):38.

[2]李培林,陈光金.2015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3]吴忠民.中国改革进程中的重大社会矛盾问题[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

[4]李培林.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5]童星.社会管理创新八议——基于社会风险视角 [J].公共管理学报,2012(4):87.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7][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责任编辑:陈振锟

D630

A

1674-1072(2016)01-035-05

2015-10-20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2015年度一般课题项目。

陈盛兰(1989-),女,福建福州人,中共福州市委党校助教,硕士,主要从事社会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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