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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法律风险

2016-04-16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11期
关键词:周某合伙鸡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苏 无锡 214000)



个人合伙的法律风险

周小舟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214000)

【要点提示】

个人合伙既非从事简单经济活动的公民个人,也不同于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公民基于相互间的信任,根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对合伙盈余的分配和债务的承担方式等,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个人合伙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个人合伙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然而,实践中一些情况比较复杂,一旦出现纠纷,合伙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个人合伙的经营也会出现法律风险。

【相关案例】

案例一、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①

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是全国有名的水果之乡,盛产桃、梨、苹果等水果。2002年5月该镇某村农民陈A、张B、陈C、陈D、陈E、徐F、陈G七人合伙干起了水果销售“托拉斯”生意,由陈A等人坐镇水泉镇联系收购,陈C、陈D远涉福建福州、三明等地销售。按照他们的话说,他们是“碰班子”,之间没有什么书面协议,有些协议也是边干边说。他们之间大多是本家或亲戚、邻居,互相之间是靠朴素的感情维系的相互信任,期间一起干了几年,也没有出现什么大问题。可是没有想到,2002年他们的合伙生意彻底砸了,他们的水果销售“托拉斯”乱成了一锅粥,仅仅几个月,就亏损了87700.55元。而且除合伙负责管帐人陈A之外,几乎大家都“不认这壶酒钱”:这两三毛收的桃,一块二卖掉怎么就亏损了?几个合伙人无法解决这一问题,2003年1月13日,合伙负责人、管账人陈A把其他合伙人告上了法庭。

对于当事人争论不休的合伙纠纷,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02年陈A与被告陈C、陈D、陈E、陈G、张B、徐F合伙做鲜桃生意,陈A出资68110元占两股、陈C出资19000元占一股、陈D出资19000元占一股、张B出资10000元占一股、陈E出资5000元占半股、徐F出资4700元占半股、陈G占一股但未实际出资。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未进行清算。陈A一人既管钱又管帐,利用便利条件在合伙账册中作了虚假记载,制作了2002年夏季生意盈亏情况表一份,得出合伙期间共亏损87800.55元。后被告陈C、张B未参与算账即在此表上签名。因此,法院认定为,陈A主张的合伙亏损为87800.55元不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合伙终止后,未进行合伙清算,对于合伙的损益不确定。陈A主张的亏损数额虽有多人签名,但亏损数额是虚假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符。如以此作为分配合伙损益的依据,对其他合伙人显失公平,也违反了法律对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的规定。因此,陈A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笫4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原告承担诉讼费用1150元。

评析:个人合伙多数是靠朴实的亲情、友情维持相互间的信任,一旦出现纠纷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像本案的7个农民,合伙没有书面协议,管理又很不规范,经营期间由一人管钱管帐,造成账目混乱不清,而无法进行清算,辛苦经营一年,得到的不是分红却是无尽的纠纷、烦恼和债务。

案例二、个人合伙所欠债务如何清偿②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系江西省吉安县某镇同村农民。2005年4月15日,双方口头协议合办种鸡场,由双方共同借款,共同饲养,收益共同分享。2005年4月20日,两人共同向刘某的好友肖某借款6000元(未出具欠条,但双方予以认可),从某种鸡场购买种蛋10000个。在孵化期间,两人轮流值班,共同管理。小鸡孵出后,周某见有少量死亡,但未和刘某协商,便于5月18日擅自退出经营,后经刘某劝说,5月20日周某回到鸡场上班。此时,小鸡开始大量死亡,至6月5日全部死亡。刘某要求周某共同偿还欠其好友肖某的借款。可是,周某以种鸡场是刘某独自经营,自己只是帮忙为由,拒绝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刘某遂于2006年4月26日诉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某偿还一半借款。法院受理后,通知肖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按照口头协议,共同借款合办种鸡场,并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应确认种鸡场是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合伙经营这一事实,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个人合伙关系。鉴于双方口头协议共同借款,收益共同分享,被告周某对于个人合伙所欠债务与原告刘某一样具有同等的清偿责任。故于2006年5月24日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应各自偿还第三人肖某借款3000元。

评析:本案原、被告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所欠债款应由谁负责偿还?本案中的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按照口头协议,共同借款6000元合办种鸡场,并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条件。周某声称种鸡场是刘某独自经营,自己只是帮忙,与事实不符。因此,原、被告双方是合伙关系。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共同向第三人肖某借款6000元,且口头协议中约定收益共同分享,其各自的出资额视为相等。鉴于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出资额相等,因此,原、被告对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而形成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风险提示】

(一)合伙设立时的法律风险

1.合伙人的选择

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2.合伙财产的约定

因出资形式多样,合伙财产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劳务出资等等。根据不同的出资,应当有不同的约定。否则极易引起争端。

(二)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个人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合伙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合伙造成损害。

(三)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个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对合伙发展造成损害。

【化解对策】

(一)确定合伙之前的准备工作

合伙人的选择。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检验对方的诚信。在合伙过程中,对方如果实力不足而以实力雄厚的面目出现,不但增加将来生意上的风险,也容易发生争执。

合伙前,要理清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在将来合作中,明析自己的投入,在发生争议时能明确自己的权益。这点为很多人所忽略,糊里糊涂地投入,到合伙终结清算时,便相互扯皮。

(二)合伙协议的签订

在签订合伙协议的时候,应当载明如下事项: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下列内容需要在合伙协议中制定周详、明确,以免给合伙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合伙财产的约定

以货币与一般财产所有权出资。一般情况应认定为个人合伙的共有财产;以土地、房屋出资。以土地作为出资的,只能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同时要约定折价份额及使用的年限,并办理登记手续。以房屋出资的,要明确是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以使用权出资及折价份额,同时办理相关手续;以知识产权出资。如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时,要明确是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还是以使用权出资,并明确出资份额,如果是以使用权出资,同时还要约定使用的年限;以劳务及技能等出资。如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出资,要对劳务、技能达到的要求及其折价份额做一个明确的约定。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对以货币以外的财产出资时,如果出现瑕疵,要有明确的处理方法。

合伙负责人的权限要约定明确。因市场瞬息万变,合伙不可能事事都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所以合伙负责人的权限要约定清楚,究竟哪些事项由合伙负责人来行使,哪些事项由合伙人共同决定,这样会使合伙能够适应市场,也避免了推诿、扯皮现象,有利于合伙的健康发展。

退伙的条件和处理方法。比如当合伙人退伙离开企业时,每个合伙人资本份额如何估价,如何处理等等问题。不能因为内部因退伙引起的争端影响到对外承担的责任。

(三)订立合理的财务制度。最为重要的是财务会计制度,对会计准则达成协议或让可靠的会计人员从事这一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对于不参加实际业务的合伙人,更要坚持这一点,从而能从专业角度把握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个人合伙应按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注释】

①佚名.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蔬菜,2007,11.

②刘红连.个人合伙所欠债务如何清偿.中国牧业通讯网:www.cahb.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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