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捕后诉前侦查监督机制研究
2016-04-15王青松
王青松
内容摘要:从公诉部门实施侦查监督的视角看,刑事案件批捕后,由公诉部门指派检察官介入侦查,通过定期审查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受理控告、检举和申诉,对于提升侦查监督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侦查质量的提升,强化人权保障都具有明显的成效。
关键词:企业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 刑法
审查起诉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会被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这类案件在侦查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一些侦查人员滥用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其二,侦查人员常常侵犯诸如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家属的知情权等诉讼参与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其三,逼供诱供、暴力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时有发生;其四,侦查行为不规范,造成证据瑕疵,甚至形成非法证据被诉、审机关排除,造成案件存疑不诉或存疑无罪。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案件在审查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这一阶段侦查监督的缺位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捕后诉前侦查监督(以下简称诉前监督)的程序和途径,诉前监督的缺位是刑事诉讼中的普遍性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对强化侦查监督具有全局性意义。
一、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诉前监督的主要工作机制
(一)捕诉合一
四川、深圳等地试行将批捕、起诉部门合二为一(有的地方在试行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中也实行捕诉合一),由一名检察官从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全程办理。笔者认为这种改革措施固然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办案质量,但却存在两个问题:其一,虽然批捕、起诉机构合二为一,但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途径仍是办理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诉前监督仍没纳入侦查程序之中;其二,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之所以将刑事检察部门分设为批捕和起诉部门,主要是为强化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内部监督制约,从检察机关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指导思想看,总的要求是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队伍建设。因此,捕诉合一不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不能代表检察改革方向。
(二)捕诉衔接
侦查监督权和公诉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制度,形成监督合力。捕诉衔接强调了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对于强化侦查监督无疑具有推动作用,但问题在于捕诉衔接主要侧重于捕、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共享,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件批捕后侦查机关封闭侦查、监督缺位的现状。
(三)介入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件,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概念,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侦查阶段,通过参与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现场的复验、复查等侦查活动,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目的,应是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从介入侦查的法律依据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第132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这些法律依据支撑检察机关的介入侦查权尚不充足,并且如前所述,检察机关介入案件的主要目的已经变为引导取证、追诉犯罪,侦查监督并未有效实施。
二、开展诉前监督工作的价值分析
诉前监督工作机制的构想是:案件批捕后,由公诉部门指派检察官介入侦查,通过定期审查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受理控告、检举和申诉,实施侦查监督。由公诉部门承担诉前监督职责,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其一,刑事诉讼线性流转的特征。一般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批捕、继续侦查、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依次进行,由公诉部门开展诉前监督工作,符合诉讼规律,也有利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继续实施侦查监督;其二,公诉部门承担着指控犯罪的职能,在移送起诉前定期审查证据材料,也有利于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据瑕疵问题,促进侦查办案质量的提高,为审查起诉、指控犯罪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开展诉前监督工作的理论、实践价值在于:
(一)有利于理顺和强化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实现宪法定位
关于我国侦诉关系,学界有争论,其中一种观点主张检警一体,检察领导侦查,但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明确的定位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诉机关不应是侦查机关的领导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相对独立,不受检察机关的指挥,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看,更加注重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案件批捕后介入案件,开展监督活动,与立法修改的精神高度契合,有利于厘清检警关系,准确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
(二)将侦查监督工作纳入侦查程序之中,使侦查活动由封闭变为相对开放,实现动态监督,促进侦查行为的依法规范
只有纳入到具体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才能有效行使。诉前监督工作中,通过检察人员定期审查公安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受理控告和申诉,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侦查行为;并且由于有检察人员定期审查,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就强化了思想和行为约束,会自觉规范其侦查行为。
(三)有利于及时弥补侦查缺陷、有效固定证据,提高办案质量
通过及时审查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审查证据获取的合法性,能够及时甄别和排除非法证据,特别是能及时发现勘查、搜查、辨认、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中的办案瑕疵,及时予以弥补和固定证据,从而提高案件质量,有利于实现追诉犯罪的目的。
(四)创设了独立的侦查监督程序,有利于公诉机关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开展诉前监督,实质上是创设了一套独立的侦查监督程序,除某些案件引导取证外,公诉干警诉前监督工作就是监督侦查人员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这无疑强化了公诉干警的监督观念,将原则性的监督规定落实到诉前监督的具体程序中,从而实现公诉机关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三、捕后诉前监督的探索与实践
经过调研论证,自2009年11月唐山市检察院在曹妃甸区检察院(原唐海县检察院)、路北区检察院公诉部门试点开展诉前监督工作,边试点边制定和完善实施诉前监督的原则、工作程序、方法、工作重点等内容。2013年11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由笔者起草了《捕后诉前监督工作规则》,经唐山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修改后通过。实施捕后诉前监督,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支持,为此,我们将该规则送市公安局征求意见,经过与市公安局反复沟通协商,对规则进行数次修改,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下发了该规则,在全市试行。
(一)诉前监督的概念、原则、监督的主要内容
捕后诉前案件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为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刑事案件批准逮捕后到审查起诉前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公诉部门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审查起诉规则和标准,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权。检察机关实施诉前监督,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坚持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重,坚持实施动态监督。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实施诉前监督,应当重点对侦查机关是否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所获取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是否合法、对涉案款物的处置否合法等方面进行深入监督。
(二)诉前监督的工作程序
办理诉前监督案件的人员为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开展监督的期间为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之日后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前。为确保法律监督的连续性,对于诉前监督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决定逮捕后三日内要将《批准逮捕决定书》复印件移送公诉部门备案,同时移送《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公诉部门在收到侦查监督部门移送的相关材料后一日内,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指定1至2名检察官办理,并应配备书记员。检察人员应核查材料,填写《诉前监督案件登记表》,查阅审查逮捕工作内卷,并主动与侦查人员联系,及时开展监督。检察人员应跟踪监督侦查机关落实《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情况。为实现动态监督,对于诉前监督案件,检察人员应当将侦查机关调取的新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在7日内予以审查;对于勘验、搜查、辨认、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应当将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在3日内送交检察人员审查。检察人员或公诉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为防止办理诉前监督案件出现个人擅断,办理诉前监督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定期向公诉部门负责人汇报监督工作情况,提交书面监督报告,重大监督事项应及时层报主管检察长决定。诉前监督工作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将监督工作情况记入《诉前监督工作情况表》备案。
(三)诉前监督工作重点及监督纠正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前监督工作重点主要是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18种违法取证行为,以监视居住等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未依法通知嫌疑人家属等5种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消极侦查等10种放纵犯罪及对当事人的实体处理违法行为,4种违法认定立功及3种违法认定自首的行为等等。诉前监督工作中,应强化人权保障,突出监督侦查机关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并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等情况予以审查和监督。对于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除口头纠正、书面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于侦查人员违法取证、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更换案件承办人。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为了对重大案件开展引导取证工作,对于实施诉前监督的案件,根据需要或者侦查机关的邀请,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取证。为提高办案效率和开展监督工作的连续性,诉前监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一般应由办理该诉前监督案件的检察官承办。为加强诉前监督工作的内部监督,公诉部门应加强对办理诉前监督案件检察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落实办案责任制,定期听取汇报,对于重大监督问题进行集体研究,报告检察长。对于因检察人员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办理诉前监督案件的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更换办案人,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诉前监督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
唐山检察机关两级公诉部门通过对8类重大案件开展诉前监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提升了侦查监督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定期审查公安机关收集获取的证据材料,及时发现并纠正了侦查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起到了动态监督的效果。如滦南县检察院在监督赵某等人抢劫一案中,发现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时,未通知起法定代理人到场,及时通知侦查机关在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后补充讯问。曹妃甸区检察院在监督孙某某系列盗车案中,发现有8名涉嫌销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予立案,遂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并逐人监督公安机关将该8人立案,并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二是有力促进了侦查质量的提升。办理诉前监督案件的检察官发现取证行为的瑕疵后,都及时要求侦查人员纠正,促进了侦查人员规范办案,诸如一人讯问、不填写具体讯问起止时间、未告知法定权利、讯问人员未在笔录上签字、讯问笔录雷同、辨认过程无证人参加、收集物证不制作提取笔录等侦查瑕疵或者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案件退补侦查率也由原来的26%降为17%。三是强化了人权保障。开展诉前监督工作中,由于基本同步介入侦查活动,能够及时发现侦查部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如对没有证据有犯罪嫌疑的违法立案、违法取保候审、高出规定收取保证金、随意扣押、冻结财物、不及时返还扣押的当事人合法财产、违反规定将羁押的嫌疑人解押到看守所外讯问等等,通过监督侦查机关
纠正违法行为,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