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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式休闲:关于旅游本质问题的新思考

2016-04-15张野

中国图书评论 2016年3期
关键词:探亲异地本质

张野

旅游的本质是什么?这是旅游学界长期以来一直在探讨且未达成共识的难点问题。2013年,旅游学界的著名学者保继刚、王宁、马波、肖洪根、谢彦君共同对话而形成的著作《旅游学纵横:学界五人对话录》[1](以下简称《旅游学纵横》)问世,该书是近年来难得一见的以轻松对话形式探讨旅游学基本问题的佳作。尽管该书的讨论方式和著述形式值得肯定,但书中关于旅游本质问题的核心观点却值得商榷。

一、《旅游学纵横》对旅游本质的探讨

《旅游学纵横》设有《终极之问:旅游是什么?》一节,记录了学界五人对旅游本质问题的探讨,这种讨论主要是围绕“体验”和“空间”来展开。

马波从“旅游之于人”“旅游之于社会”“旅游之于自然”三个层面谈对旅游的理解,指出“应优先从人文学科这个角度去理解旅游”“要高度重视人文学科的方法,诸如理解、解释、体验、文本、语言等”,他认为“旅游就是一种人类精神生活在空间上的展开”。针对这个旅游定义可以做出如此解读:旅游的本质是精神生活的空间展开。

谢彦君坚持他的旅游体验说,其核心观点为“旅游是体验”。为了进一步澄清边界,谢彦君对“体验”不断加以限定:“旅游是休闲性体验;旅游是异地性休闲体验;旅游是个人出自愉悦目的获得的异地性休闲体验。”最终他给出的旅游定义是:“旅游是个人出自愉悦的目的并利用其余暇而在异地获得的休闲体验。”

至于何为“愉悦”和“异地”,引发了进一步讨论。许多学人将旅游体验说中的“愉悦”理解成“简单的快乐”,谢彦君认为这是引发对该说质疑的根本原因。一个典型的质疑的例子就是,黑色旅游(darktourism)算作愉悦吗?谢彦君的回答是:黑色旅游照样是寻求愉悦,这个愉悦如果非要用一个词来替代的话,宁肯用“快感”而不用“快乐”。肖洪根认为这个“愉悦”与诗学(poetics)、戏剧(如悲/喜剧中常说的愉悦与宣泄)、美学等有很大关系。而在王宁看来,旅游是“有意义的体验”,黑色旅游可以理解为寻求有意义(meaning)的体验。

异地性又该作何解释呢?谢彦君认为,在最基本的层面来理解,异地只能用于个人精神层面上的个人经验来判断,到底多远算异地,这要考问个人的心灵或者个人的内心体验,但客观存在群体意义上的可度量的“异地”。马波认为“异地”与“惯常生活环境”不好区分,因此可以用“空间上的展开”来表述“异地”。谢彦君的回应是,就个体而言,异地的特质因人而异,但群体的近似性可以借助于大数规律进行观察、研究、测量。在哲学和科学层面,尤其是实证或经验科学层面,对异地的解释不同,易造成混淆。另外,不能采用不同的标准来表述“异地”和“惯常环境”。他还强调,“异地”只存在于“概念”而不是“技术”。

当探讨旅游的“异地”“空间”“惯常环境”时,由于空间移动的重合性或相似性,“旅游”与“旅行”两者之间极容易混淆。保继刚认为,从地理学的空间角度来讲,旅游是人在空间上的移动,移动到这里以后短暂停留,它所引发的东西跟长住是不一样的,从这里面能找出旅游的“特殊性”。显然,保继刚更注重从空间的角度去解释旅游的本质。谢彦君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保继刚只强调了空间,却忽略了对意义和目的的甄别。过于强调空间行为,只能是导致旅游的泛化,让人忽略了纯粹意义上的旅游。谢彦君强调,“在思考旅游这一现象的核心问题的时候,先要解决‘是的问题,然后再去兼顾‘涉及的问题”,“辨别旅游和别的范畴的关系,要先从认识‘纯粹的旅游和‘纯粹的别的什么现象开始,尽管现实中没有纯粹的东西”,“先从纯粹的意义上去探讨,这样才能揭示这个事物的本质”。王宁补充指出,“旅游是目的性活动,旅行可能是一种工具性活动”,旅行是为了达成别的目的,而旅游则强调把自己本身当作目的,两者都产生一个空间的后果。

从《旅游学纵横》对旅游本质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学界五人对旅游本质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论点可以归结为:其一,旅游是愉悦体验;其二,旅游是有意义的体验;其三,旅游是精神生活的空间展开;其四,旅游是空间移动。

二、对《旅游学纵横》中旅游本质论的商榷

第一,旅游的本质不是愉悦体验。谢彦君的旅游体验说强调“旅游是休闲性体验”,并将“休闲性体验”指向愉悦体验,最终导致对旅游本质的解读转化为对“愉悦”的解读,这是该说的创新之处,也是最值得商榷之处。试问:旅游与其他休闲活动(如游戏、体育休闲、艺术休闲等)带给人的“愉悦”有何不同?倘若将“愉悦”理解为休闲的本质内核,那么“愉悦”就成为旅游与其他休闲活动所共有的属性,显然“愉悦”就不能成其为旅游的“特殊性”;倘若“愉悦”不是休闲的本质内核,那么“愉悦”就构成旅游的“特殊性”了吗?按照谢彦君的说法,似乎旅游的特殊性在于“异地”愉悦,但问题是旅游的“异地”愉悦与其他休闲活动的“本地”愉悦又有何本质不同呢?就体验心理而言,其实无论“异地”愉悦还是“本地”愉悦,都会引发休闲心理学上所谓的“高峰体验”“最佳体验”“畅爽体验”,当在终极意义上无法区分“异地”愉悦与“本地”愉悦时,我们就不能将“异地”愉悦作为旅游的本质规定性。

第二,旅游的本质不是有意义的体验。“意义”本身就具有含混性,在个体身上会表现出高度的差异性,旅游者对“意义”的体验可以千差万别,我们该如何确立旅游意义的一致性呢?更何况许多其他休闲活动也可以被理解为有意义的体验,旅游的意义与其他休闲活动的意义又有何本质区别呢?除了一些休闲活动之外,如学习、工作等活动也可以说成是有意义的体验,显然“有意义的体验”并不是旅游的本质规定性。

第三,旅游的本质不是精神生活的空间展开。旅游固然主要体现为一种精神生活,但并非是纯粹的精神生活,而是“身”与“心”的双重契合。试问:冥思的作家、畅想的画家与醉情的诗人,他们在没有“身游”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精神生活的空间展开呢?这种属于“心游”的文化艺术创作能等同于旅游吗?显然,精神生活的空间展开不为旅游活动所独有,它并不能构成旅游的特殊性。

第四,旅游的本质不是空间移动。旅行具有空间移动性,这种空间移动负载着多重目的性。为了将旅游从旅行活动中区别开来,我们一般要强调旅行这种空间移动的事务性(或者说功利性)目的,而旅游的空间移动具有休闲性目的,倘若剔除目的性而不加以考虑,那么旅游就湮没在旅行当中。空间移动只是旅游行为的空间表现,并不能以此来区分旅游和旅行,因此,我们可以说空间移动是旅行的本质,但不是旅游的本质。

三、关于旅游本质的新思考

除了《旅游学纵横》之外,学界关于旅游本质还有许多其他的探讨,整体来看,旅游本质研究的主流成果可以概括为“经济本质论”和“文化本质论”两大倾向[2],而逐渐偏向文化本质论者居多。例如,有人类学家认为旅游是具有“仪式”性质的行为模式[3];有美学家认为旅游是一种综合性审美活动[4];有文化学家认为旅游是一种跨文化交流活动[5];有旅游学者认为旅游是对非惯常环境的体验[6]、旅游是人诗意地栖居[7]等。对于以上诸说,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旅游的本质是旅行式休闲。

旅游既是一种特殊的休闲,也是一种特殊的旅行。旅行是旅游的工具性手段,而休闲是旅游的最终目的。旅游是通过“旅行”这一手段来实现休闲的目的,是“旅行”手段与“休闲”目的相结合的产物。

休闲中包含身心恢复与发展的内容,与愉悦体验、意义体验、精神生活等密切关联,但是这些并不构成休闲的核心,笔者更倾向于认同休闲的核心是自由与审美。正如休闲学家马惠娣所形容的那样:自由与审美是休闲的两只翅膀[8]。当旅游者以休闲为目的正式开启旅行时,也就开始摆脱“惯常环境”的束缚,欣然产生一种自由感,并因对旅途的各种期许而可能产生美感,当旅游者实现由“惯常环境”到“非惯常环境”的转换时,自由感与审美感也就极易加强。伴随着旅行空间的拓展和旅行过程中对各种吸引物的观赏和参与,旅行式休闲所带来的自由感会逐渐加强,审美感也会因旅行距离、旅行时间、旅行伴侣、旅途中的吸引物而发生强度不同的变化。由此可见,自由与审美自始至终都是旅游者的追求,“旅行式休闲”最终是指向自由与审美。所谓“诗意地栖居”其实也可以理解为自由与审美的生活,然而这种诗意生活并不为旅游所独有,这是我们不敢苟同此说的根本原因。既然说“旅行式休闲”最终是指向自由与审美,是否就意味着旅游的本质是自由与审美呢?若用一元的直线思维这样去理解也不算错,这就如同说男人的本质是人一样,可是女人的本质也是人,男人不同于女人的本质规定性又在哪里呢?既然明白了这样一个简单易懂的道理,我们也就理解了为什么不能把旅游的本质简单归结于休闲的本质,而是应力图寻找旅游不同于其他休闲活动的特殊性。

旅游区别于其他休闲活动的特殊性在于,旅游一定是以“旅行”为手段和载体的休闲;旅游区别于其他旅行活动的特殊性在于,旅游一定是以“休闲”为目的和过程的旅行。旅行与休闲是旅游的两个必要的构成因素,两者缺一不可。旅游学界以往的三要素说(指旅游主体、旅游客体、旅游媒介)、旧六要素说(指食、住、行、游、购、娱)、新六要素说(指商、养、学、闲、情、奇)固然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这些“要素”仅仅是表象而已,并没有切入旅游的本质,“旅行”与“休闲”才是反映旅游本质的结构性“要素”。

“旅行式休闲”说可以破解旅游概念、类型等方面的一些困惑。长期以来,旅游概念的界定困扰在广义定义与狭义定义、概念性定义与技术性定义之间,其关键问题就在于偏向了“旅行”或“休闲”中的一端而忽视了另一端,未能充分结合这两个重要维度。例如,商务旅游与探亲旅游算不算作旅游呢?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很多争议。其实若从“旅行式休闲”说出发,这个问题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凡是称之为商务旅游与探亲旅游的现象,都是因为在商务活动和探亲活动中伴随发生了旅游活动,商务活动、探亲活动与旅游活动事实上是共享了“旅行”这一手段;而从旅行的目的来看,商务旅游与探亲旅游是商务或探亲与休闲并而有之,当我们剥离出商务和探亲,就会清晰显示出旅游活动的轨迹。无论“商务旅游”的主要目的是商务还是休闲,也无论“探亲旅游”的主要目的是探亲还是休闲,只要发生“旅行式休闲”就可以确定为旅游。“旅行式休闲”是“商务旅游”与“探亲旅游”区别于“商务旅行”与“探亲旅行”的唯一标准。因此,在复杂的旅行中,“旅行式休闲”一旦确立,“旅游”与“旅行”就变得界限分明。与此相应,旅游概念的界定与旅游类型的划分也就摆脱了由于旅游与旅行的混淆而产生的种种困惑。

当我们认清了旅游的本质是“旅行式休闲”,相应就会对旅游的概念、结构、要素、功能、特征、影响等其他基本问题产生一系列新的认识,进而有助于旅游学基础理论的建构和旅游学知识的“外溢”。因此,“旅行式休闲”说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GL095);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SKL2015-486);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2016qn001)。]

注释

[1]保继刚等:《旅游学纵横:学界五人对话录》,旅游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2]曹诗图:《旅游哲学引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GraburnN.TheAnthropologyof Tourism[J].AnnalsofTourismResearch,1983(1):9—33.

[4]叶朗:《旅游离不开美学》,《中国旅游报》1988年1月20日。

[5]孙洪波:《文化差异对旅游跨文化交流符号意义的影响》,《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2期,第129—132页。

[6]张凌云:《国际上流行的旅游定义和概念综述———兼对旅游本质的再认识》,《旅游学刊》2008年第1期,第86—91页。

[7]杨振之:《论旅游的本质》,《旅游学刊》2014年第3期,第13—21页。

[8]马惠娣:《自由与审美———休闲的两只翅膀》,文化艺术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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