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现代职教理念建设“双师型”队伍
2016-04-15毛开梅
毛开梅
【摘 要】 文章从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出发,结合现代职业教育理念,针对当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认为,“双师型”教师概念与内涵界定要统一;要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要增强现行培养制度的激励效果。
【关键词】 现代职业教育;教育理念;“双师型”队伍;建设
2014年6月23至24日在北京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三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习近平、李克强等国家领导人分别做出重要批示,指明了当前职业教育发展方向。会议上也提出要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面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努力开创职业教育的新局面。这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一段新征程的开始。
培养更多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广大高职教师正是完成这一目标的具体实施者与执行者,是保证培养目标实现的中坚力量。李克强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要“打造具有鲜明职教特点、教练型的师资队伍”。因此,如何运用好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理念,建立起一支名副其实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成为摆在高职院校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通知》[1]中就明确指出了要有一支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职业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其中1/3以上达到“双师型”教师。随后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多项政策文件都对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也是国家层面结合我国职业教育的特点,对职业教师以“双师型”为培养目标,确立了我国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方向。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其中对于职业教师培养再次明确提出:“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政府要支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兼职教师任教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2]
近年来启动的高职院校评估及创示范等工作,都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的数量、质量提出明确的考核要求和量化指标。随着各高职院校的逐步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质量仍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一、“双师型”教师概念与内涵界定要统一
目前我国还缺乏统一规范的“双师型”教师概念界定,职业教育界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理解也多种多样。2004年教育部发布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对“双师型”教师评定做出了相应规定:“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其一,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其二,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其三,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其四,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由于这个评定标准还是比较宽泛的,因此在现实中就经常出现教师确实取得了实践经历或者实践能力证书,但是根本不会实践操作的现象,但仍然被认定为“双师”教师,这样的“双师”对于个人和学校来说,不具备任何意义。因此,虽然近几年高职教师“双师型”队伍数量在不断扩张,但质量堪忧,也导致教育部门难以对“双师型”教师实施统一规范的资格认证和管理。尤其是在职教会议召开之后,符合职业教育特色的“双师型”教师的转型与培养真正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课题。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要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必须要对“双师型”教师概念进行统一的内涵规范。
二、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完善健全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是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保障。从法律的高度对高职教师权力和义务、社会地位等进行进一步明确,是实现高职教育发展和维护教师利益的制度保障。
以老牌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为例。英国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拥有着比较发达的国家职业教育体系。英国职业教育是以现代学徒制、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为主要特色,相关职业教育法律的颁布实施也是推动英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早在1889年英国颁布第一部《技术教育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地位,随后又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陆续出台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有2000年的《学习与技能法》、2002年的《教育法》与《就业法》、2008年《教育与技能法》、2009年《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等。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对英国职业教育的管理运作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保障和促进了职业教育的持续发展。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起步比较晚,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目前高职教育发展中主要适用的法律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但在这些法律的条款中有很多是目标性、原则性的,对于现实实施中的细则、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为了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国务院、教育部也出台了很多意见、决定等,但这些很多属于政策性文件,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条款,强制性和约束力不够,这也是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和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增强现行培养制度的激励效果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于上世纪80年代,我国高等职业院校从创办起至今,一直以高等院校形式开展办学。各项规章机制均沿用普通高等学校模式进行管理。以至于二三十年后的今天,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的管理制度仍然是在普通高等学校模式的基础上建立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有别于普通高校的相关机制与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以技术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院校的管理制度、培养机制应该与普通高等院校的根本性区别,高职教师队伍应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目标,而非普通高校教师的学术型培养目标。
同时,高职院校在人事、职称等制度方面也没有能够体现出高职特色。一方面,高职教师职称评定仍仿照普通高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体系,职称评审主要指标仍然倾向论文、科研、著作等条件,并没有把“双师”条件纳入其中,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双师型”教师职称系列。在这一政策的导向下,高职教师不得不在完成日常繁重的教学任务后,还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论文、课题等学术科研活动,以满足职称评定的条件,势必将减弱了教师进行实践技能培养的积极性。因此,改革现有的相对滞后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特点的制度保障,才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的关键。
总之,随着新一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胜利召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理念将贯穿到高职教育的方方面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将借着东风,迎来发展机遇和挑战。
【参考文献】
[1] 李梦卿,张碧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度的回顾与思考[J].教育与职业,2012(6).
[2]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J].四川劳动保障,2014(7).
[3] 孙翠香,卢双盈.“双师型”教师政策变迁:过程、特点及未来态势[J].职业技术教育,20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