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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改制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2016-04-14

当代工人(A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医疗期被申请人仲裁庭

用人单位改制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个案急呈

申请人黄某某为残疾人,1985年被区政府安排到某区福利金属加工厂工作。该企业几经变迁,变为现在的化工有限公司。黄某某在该单位工作近30年,白天看仓库,晚上打更。2013年11月16日,黄某某因脑血栓住院,目前无法工作,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期工资。

申诉人

我在这个单位干了大半辈子啊,现在连饭都快吃不上了,单位怎么这么无情无义!

被诉人

医疗期的长短怎么确定?我们现在的单位是2010年法院拍卖原福利厂,现任老板买下来的,这事情我们不应该负责啊。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被申请人接收该单位时,申请人已经在该单位工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延续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申请人于1985年开始工作,工作地点没有变更,申请人参加工作超过20年,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申请人的连续工龄超过20年,医疗期应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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