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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假想防卫的责任认定

2016-04-13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聋哑人

张 迪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

聋哑人假想防卫的责任认定

张迪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266590 )

摘要:假想防卫是防卫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聋哑人作为特殊群体,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假想防卫的问题,对聋哑人假想防卫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已成为我国亟需研究的重大课题。通过研究,对聋哑人的假想防卫责任认定的有关知识进行系统的梳理,加强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聋哑人;假想防卫;责任认定

被告人王某是聋哑人,有一天晚上经过一店铺想要买烟,但是多次拍打店门发现无人应答,于是离开。此时,恰巧被村民刘某看见,见其行为可疑便叫喊询问,王某未理会继续前行,刘某随即大喊:“抓小偷”。同时抓住王某反扭其胳膊,王某从口袋内掏出水果刀刺了刘某一刀,随后立即逃跑。张某跟李某应声而来想要阻拦王某,王某又用刀刺了张某胸部一刀。同来的李某认出其是聋哑人,并向王某表达他们意思,王某明白后丢下水果刀,被送到派出所。经过鉴定,张某最终为重伤,而刘某为轻微伤。

经过对本案的分析,在对王某进行责任认定时,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这种观点认为,王某是聋哑人,对外界的感知比较弱,当刘某对其追喊时,王某不知晓,所以对刘某的行为产生误解,用刀刺伤刘某手臂,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王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现实中存在不法的侵害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而刘某等人的行为明显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属于见义勇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而不属于正当防卫或故意伤害。

一、聋哑人假想防卫的认定模式

聋哑人的假想防卫是一种特殊的假想防卫,由于聋哑人本身的缺陷以及其与社会交往较少,所以我们在辨别是否假想防卫中要按照一定的认定模式进行分析。

我们在界定某一行为时,必须明确该行为的本质,要明确刑法中对该行为的界定,确定其概念、特征、属性等相关理论内容,并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在假想防卫案件中,尤其行为人是聋哑人这种特殊主体,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假想防卫时,我们应该遵循以下模式: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掌握假想防卫的概念。其次,要对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进行系统分析,看看其是否具有现实的不法侵害、防卫意图、防卫行为以及危害后果等要件。聋哑人本身的生理缺陷,导致其接受教育、参与社会的机会远远低于正常人,因此,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比正常人会有所不及。所以,在对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后,仍要考虑行为人远远低于正常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最后,我们要明确地了解假想防卫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的。在实践中,准确应用假想防卫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从刑法学角度理解故意,而不能简单地从心理学角度理解故意,如果从心理学角度解释故意,必然会有假想防卫构成故意犯罪的结论。第二点是假想防卫之所以成立,其必须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因此,我们不能说假想防卫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聋哑人假想防卫的责任认定

按照上述的分析模式,王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主要理由是:

(一)正当防卫以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为前提。在本案中,被害人刘某见王某行为可疑,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王某是小偷,所以行为不属于侵害行为,但是其基于错误认识而施事的行为也不可能成立见义勇为,所以,属于意外事件。

(二)我们刑法上所说的故意伤害,其成立的前提有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有侵害法益的故意;其二,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第三,实施的侵害行为是非法的。本案中,王某用刀伤害他人,造成了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王某实施该行为是为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身为聋哑人的王某无法对他人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误以为他人要对自己实施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反击行为不是为了故意伤害他人,是不属于故意伤害的。

(三)王某的行为符合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意外事件。第一,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产生错误认识。案情发生在晚上,容易引起人的误解。被告人刘某见王某形迹可疑,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王某是小偷,并基于其错误认识采取了行动。基于刘某的一系列行动,王某也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刘某要对其实施伤害行为,故而对其进行防卫。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王某在刘某对其采取行动后以为刘某要对其进行伤害,故而产生了防卫意图,由此可见王某采取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后来李某说明其误解后,王某随后丢弃了水果刀,更说明了王某并非是故意伤人,仅仅是为了防卫自己免受侵害。第三,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的行为。假想防卫不同于正当防卫的重要一点就在于其对“假想的不法侵害”采取了防卫措施,而正当防卫是为保护法益不受侵害,对现实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本案中,王某误以为要受到伤害,在客观上采取了防卫行动,伤害了刘某和张某。第四,行为人采取的自认为正当的防卫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王某刺伤了刘某和张某,对两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王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在构成假想防卫时,假如行为人应当预见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预见他人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那么,行为人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相反,若行为人在当时根本不可能预见他人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那么只能是意外事件。在本案中,聋哑人王某因其自身生理缺陷,对他人的行为产生误解,做出错误判断,而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王某不可能预见他人的行为是否不法侵害,所以,王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当刑事责任。

三、聋哑人假想防卫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我国立法者认为聋哑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作为特殊群体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这主要是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聋哑人丧失听力和语言能力,但他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并没有因此而丧失,因此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由于聋哑人的身体缺陷,辨别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存在一定差异。第三,聋哑人属于弱势群体,其身体、智力各方面普遍低于正常人,从人道主义出发,应该对其从宽处理。

(一)聋哑人假想防卫的定罪

聋哑人虽然生理上出现残疾,但其精神或智力是健全的。凡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身能力的犯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聋哑人也应如此。

在认定假想防卫时,对行为人的辨认能力的考察也是重要的一步。行为人的辨认能力能够直接影响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判断,所以对其辨认能力的考察影响着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在假想防卫中,应该判断行为人是否真的有理由相信假想防卫的存在,即在判断行为人的性质时,要对行为进行综合考虑,既要考虑行为当时的主客观事实,也要考虑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对行为的相关情况全面分析后,再做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属于幻想防卫、假想防卫中的过失责任还是意外事件的判断。另外,我们要注意在认定行为性质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对正常人来说可能构成幻想防卫或者应承担过失责任的假想防卫,但对于聋哑人而言,则可能构成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假想防卫或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假想防卫。

(二)聋哑人假想防卫的量刑

聋哑人的生理缺陷,使得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面临多于、难于正常人的困难,在对事物的判断和理解上也难于正常人,所以对聋哑人的处罚可以轻于正常人。但是在不同案件中,不同的聋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其自身的缺陷程度都是不同的,所以综合考虑后,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在假想防卫中,对聋哑人的处罚也要适用刑法第19条。有学者认为量刑时再次适用刑法第19条,会因双重评论行为人的辨认能力而使刑罚偏轻,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第一,即使是在一般犯罪的情况下,无论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我们都要考虑行为人的辨认能力,而聋哑人作为特殊群体,其辨认能力更是我们应该考察的一点。许多学者主张排除对刑法第19条的适用,是认为在考虑假想防卫时放大了辨认能力对定罪的影响。然而这种理由是不充分的,辨认能力是我们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必须要考察的因素。第二,量刑不同于定罪,尽管对刑罚都有直接的影响,但是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那种认为在定罪中考虑的因素应该在量刑中予以排除的观点是不合理的。第三,刑法第19条中对从轻、减轻或者处罚的适用是“可以”,并非“应当”,也就是说不能对聋哑人一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对所有聋哑人全部从宽处理,最后必然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这样会使部分犯罪人利用这项优势作为保护伞,再次回到社会作案,这是完全违背立法精神的。只有在聋哑人的生理缺陷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时才能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四,聋哑人由于其生理缺陷,导致其辨认能力与正常人有差距,其本身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基于人道主义,在量刑时要对其从宽处罚。因此,在聋哑人假想防卫的案件中,要对聋哑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考察,根据聋哑人的生理缺陷是否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做出是否对聋哑人从宽处理的决定。另外,在量刑时需要从从轻、减轻和免除中选择其中一项适用,而并非同时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刑罚明显过轻的结果出现。

参考文献:

[1]李亚飞. 假想防卫及其责任认定研究[J].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2(29).

[2]唐进. 假想防卫研究[D].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3]罗平. 论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J].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5).

(责任编辑:付元红)

Deaf Imaginary Defense 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

ZHANG Di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Shandong 266590, China )

Abstract:Imaginary defense is a defense system in a very important part. Deaf people, as a special group in judicial practice, will encounter the problem of imaginary defense. Defense against imaginary 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 deaf and processing, has become an urgent need for research major issue. Through this study, the relevant knowledge imaginary defense deaf responsibility identifies systematically combing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Key words:deaf;imaginary defense;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

收稿日期:2016-03-26

作者简介:张迪(1989-),女,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学。

中图分类号:DF6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385(2016)03-00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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