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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社会学角度看聋哑人犯罪成因及预防
——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

2017-08-02丁莉香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宁夏回族自治区聋哑人犯罪案件

丁莉香

宁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从法社会学角度看聋哑人犯罪成因及预防
——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

丁莉香

宁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与此同时,一个十分重要的不和谐因素是聋哑人犯罪不断增长,在日益先进的科学技术条件下,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生活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不能提高,但随着聋哑人融入社会生活,自身生理缺陷、缺乏生活技能、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等因素,以及在一些不良风气影响下,一部分聋哑人最终走上了犯罪歧途。聋哑人犯罪数量正呈逐年增长态势,给社会和个人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危害社会和谐,聋哑人犯罪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应引起高度的关注和重视。本文以宁夏地区为例,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近年的聋哑人犯罪情况,从法社会学角度探究该特殊群体犯罪的成因及预防策略。

聋哑人;犯罪;宁夏回族自治区;法社会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我国聋哑人数量居五大残疾人数量的首位,为2057万人,占中国人口总数的1.67%。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与此同时,一个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不和谐因素是聋哑人犯罪不断增长,在日益先进的科学技术条件下,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生活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不能提高,但随着聋哑人逐渐融入社会生活,其自身生理缺陷、缺乏生活技能、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等因素,以及在一些不良风气影响下,一部分聋哑人最终走上了犯罪歧途。聋哑人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呈上涨趋势,如果任由其发展,势必将会给社会、家庭、个人造成许多不利影响、危害社会团结稳定。当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聋哑人犯罪问题已经势如水火、不容小觑,应当引起大家的警惕和关注。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聋哑人犯罪现状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区中国西北内陆,总人口大约667.88万人①,随着近些年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开展以及与国外贸易往来的频繁开展,宁夏逐步吸引更多的人口来此工作生活,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刑事犯罪案件量在西北地区首屈一指,以2016年为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三级法院共计判决一审刑事案件达2884件(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China Judgements Online),但是这其中包含的聋哑人犯罪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情况来看,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在2013年至2016年间,共判决聋哑人犯罪一审案件(不包括裁定)37件49人,经过对数据的分析和研究,笔者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聋哑人犯罪情况现状大概总结如下:

(一)聋哑人犯罪类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在2013年至2016年间,共判决的37件聋哑人犯罪一审案件中,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共计33件,占宁夏聋哑人犯罪案件的89.2%;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2件,占宁夏聋哑人犯罪案件的5.4%;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1件,占宁夏聋哑人犯罪案件的2.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1件,占宁夏聋哑人犯罪案件的2.7%。与此同时,笔者在分析数据的时候还发现,扒窃案件在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高达的78.8%。如图1。

图1 聋哑人犯罪案件类型图

(二)犯罪聋哑人户籍情况

在判决的49名聋哑人被告人中,宁夏之外户籍的人员32名,占65.3%,另外还有5名聋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以及户籍情况不详,占10.2%。如图2。

图2 聋哑人犯罪案件被告人户籍情况图

(三)犯罪聋哑人年龄结构

在判决的49名聋哑人被告人中,聋哑被告人年龄结构层次为:25岁以下(包括25岁)共27人,占55.1%;25岁至30岁(包括30岁)共12人,占24.5%;30岁以上共10人,占20.4%。如图3。

图3 聋哑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年龄结构图

(四)聋哑人共同犯罪情况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判决的37件聋哑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以及团伙作案的案件占到了宁夏聋哑人犯罪案件的35%。如图4。

图4 聋哑人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情况图

(五)犯罪聋哑人受教育程度

在判决的37件聋哑人犯罪案件中,聋哑人被告人不识字人员占13.3%、小学文化人员占53.3%、初中文化人员占28.9%、高中文化人员占4.4%。如图5。

图5 聋哑人被告人受教育程度分类图

(六)犯罪聋哑人就业情况

在判决的37件聋哑人犯罪案件中,聋哑人被告人系无业人员的占73.9%、农民占21.7%、个体经营者占4.3%。如图6。

图6 聋哑人被告人就业情况分类图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聋哑人犯罪特征

通过对以上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的分析研究,可以直观的看出宁夏回族自治区聋哑人犯罪类型较单一,主体身份特殊,犯罪的主要特征较为明显、具有这个特殊群体所有的共性:

(一)侵犯财产犯罪突出且以扒窃为主

从聋哑人犯罪类型上看,宁夏回族自治区聋哑人犯罪主要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聋哑人由于自身条件的影响制约,其在犯罪类型上较为单一,罪名多为盗窃,且盗窃物品多为手机、现金等小件物品,而且作案地点多选择在人流密集的场所,如公交车站、繁华商业街、管理松懈的网吧等,利用这些地方人流量大、环境比较拥挤的特点,能很好的为聋哑人实施扒窃犯罪提供“掩护”,有些聋哑人长期在固定路线的公交车、特定商场、集市连续或者多次实施犯罪。

(二)犯罪主体以外来人口居多且部分人的身份信息难以查证

聋哑人犯罪流动性大,犯罪嫌疑人以外来人口居多,绝大多数来自较为偏远的山区、农村,通常情况下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甚至连自己的基本身份信息都无法说清楚,只能用无名、代号XXX等代替其姓名,还有一些因为信息不详导致司法办案过程中无法查清其年龄,只能通过做骨龄鉴定确定其是否已成年。如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聋哑人被告人李某盗窃案,李某的姓名是其自报的,通过李某的自报姓名无法查证其年龄及身份信息,最终只得通过骨龄鉴定的方式确定李某骨龄19岁以上,认定李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犯罪主体跨区域犯罪案件增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逐渐拉大、西部地区与中东部地区经济差距明显显现,劳动力资源自动涌入大城市,人口快速流转,与此同时,聋哑人跨区域犯罪案件的数量与刑事犯罪案件总量的上涨呈同比,加之部分聋哑人身份信息不详、难以管控等因素,造成聋哑人跨区域犯罪案件增多。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苏某等人盗窃案,苏某等人先后在河南、山西、宁夏等多地实施犯罪,最终在宁夏银川市再次实施犯罪时落网。

(四)犯罪聋哑人年龄结构以青年为主

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聋哑人犯罪案件的主体年龄上来看,多为青壮年,也有少量少年犯罪主体,但通常为伙同成年人共同犯罪,同时,女性聋哑人犯罪也呈现出上升趋势,宁夏回族自治区的49人聋哑人犯罪案件中,女性与男性犯罪嫌疑人数量相近,男女比例近于平衡。

(五)共同犯罪案件多、结伙作案明显

聋哑人因自身条件有限,往往很少选择独自前往作案,而结伙作案可以“弥补”自身缺陷,事前计划、事中相互配合、事后分赃,互相“掩护”,伺机下手实施犯罪;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聋哑人犯罪还逐渐出现集团化的趋势,有的组织拥有严密计划和等级,带头人往往为年龄较大者或犯罪经验较“丰富”者,由其分工、调配,组织各聋哑人犯罪成员按照严密的犯罪计划实施犯罪。有些犯罪集团幕后操纵者以找工作、谈恋爱等名义将聋哑人从外地诱骗至宁夏,利用聋哑人不能充分表达的特殊性和对陌生环境的恐惧,组织聋哑人实施犯罪。

(六)犯罪聋哑人多为文化程度较低以及无正当职业者

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的聋哑人犯罪嫌疑人为小学文化程度,其次为初中文化,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者根本寥寥无几,通过分析数据,笔者还发现,聋哑人犯罪嫌疑人基本上为无业人员,少量为农民,有工作者仅仅2名,且为自主经营的小型个体经营者。

三、聋哑人犯罪现象的成因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为何有如此之多的聋哑人走上犯罪道路?究其根本原因,有聋哑人自身方面的主观因素,也有许多来自于家庭、社会等方面的深层次的客观因素。

(一)自身及家庭原因

聋哑人因自身身体条件而难免产生自卑感,有些聋哑人的原生家庭难以感受到应有的温馨和爱护,这些人流入社会往往又遭遇各种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他们无所依靠、无经济来源,更有甚者连最基本的生存权都时刻受到威胁,当他们在社会上遇到和自己相同境遇的聋哑人,相同的遭遇和相似的状况使得他们之间更易于迸发出所谓的“认同感”,相互之间更能给予彼此温暖和照顾,这使得他们更加容易融合为群体,进而发展成犯罪团伙、组织、集团,误入歧途,走上犯罪不归路。

(二)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身体的缺陷,聋哑人大多数都没有接受系统的教育和基本技能的培训,一旦走上社会,身无所长,又有生理缺陷,加之社会就业歧视等因素的催化,遂无所适从,更易犯罪。这一点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数据分析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很多的犯罪嫌疑人仅仅是在接受了初等的教育后就离开学校的教育走上社会,也有一部分聋哑人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持其继续接受教育,从而放弃受教育的机会走上社会。这使得聋哑人们自身受教育程度低、不知法、不懂法,更易于被社会不良风气感染,被别有用心之徒蛊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聋哑人易受人利用而犯罪

有些不法分子专门利用聋哑人性格单纯、身体有缺陷、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充分表达的特殊性,教唆、引诱、威胁聋哑人实施犯罪。同时也因聋哑人大多受教育程度低,法治意识淡薄,对不法分子的利用和引诱毫无知觉,常常误入歧途还不自知,甚至是幡然悔悟之后欲摆脱困境却不知如果自救。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尚某等人盗窃案,周某尚某因年龄较大,在小团伙中较为权威,遂经常指使、调配刘某等其他几名聋哑人到繁华街区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公交车上扒窃。

(四)女性聋哑人犯罪人数增长与其本身心理特征有一定关系

绝大多数女性聋哑人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上易受到他人左右、自身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控制力,这使得女性聋哑人常常处于盲从态势,易被利用、欺骗、威胁进行犯罪。同时,女性聋哑人因身体的缺陷造成她们在社会中是孤独的自卑的,在与其他聋哑人交往中亲和心理使得他们相互之间容易依附,逐渐产生追随心理,这也是女性聋哑人为何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的主要原因。

(五)社会保障体系滞后也是导致聋哑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聋哑人的学习、生活、工作条件不断改善,但是仍然存在教育机制不健全,对聋哑人的正规特殊教育不够普及、无法接受高等教育;岗前培训不到位、工作竞争激烈、教育就业受歧视、得不到基本尊重;公共救济机制不完备、基本人权无法及时保证,稍受不良影响熏陶或陷入生活低谷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预防聋哑人犯罪对策

通过上文的分析探讨,可以看出,对于聋哑人犯罪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其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还是源于作为一个人,当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难以保障而又缺乏必要的救济时,就只有通过非正常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了。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完善制度,保障聋哑人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聋哑人犯罪。

(一)完善聋哑人的社会保障制度

相对于多数发达国家来说,我国聋哑人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水平低,绝大多数无业失业聋哑人唯有依靠社会救济得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但是与此同时,聋哑人想要谋取就业机会、自食其力维持生计的时候往往会遭遇到就业歧视和不公正待遇,除此之外,聋哑人甚至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享受到的合理待遇都明显不足。残疾人抽样调查表明:我国2千万多残疾人口中,仅275万城镇残疾人口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农村有319万人残疾人口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5.12%。要想有效预防聋哑人犯罪问题,关键一步是着力解决他们的生存顾虑,尽快填补制度漏洞,使聋哑人在社会生、劳动就业等各方面都能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受到公正的对待。

(二)建立家庭-社会预防机制

家庭是一个人的避风港,没有什么比家庭氛围更能影响人的环境了。应当充分发挥家庭这一稳定剂的作用,亲人的教育和关怀对于聋哑人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聋哑人犯罪的数据统计分析中可以明确的看出,大部分犯罪的聋哑人都处于青年时期,这个时期正是脱离家庭、走向社会并且遇到各种问题最多的阶段,如果能通过家庭的作用改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聋哑人犯罪的预防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应当加强聋哑人教育

尽管我国早已经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也为残疾人进入高等院校制定了特殊的政策,但是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配套的残疾人教育体系,残疾人的受教育情况很多情况下与正常人相比都处在劣势地位。笔者认为专业的知识训练是聋哑人学习知识技能、为自食其力奠定良好基础的必备因素,俗话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让他们学会一门生存技能、能依靠自己自食其力,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更加能改善聋哑人的生活现状。

(四)为聋哑人提供的法律保障有待完善

美国前统奥巴马在《纪念美国残疾人法》演讲中说道:“当许多人错误地怀疑残疾人能否参与我们的社会、对我们的经济作出贡献或者养活自己的家庭时,《美国残疾人法》断言他们能够这样。”②相比美国的残疾人保障,我国对于残疾人的保障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聋哑人保障体系,并在相应的基本法律中都设立了相关保护的条款,但是系统具体的残疾人法制建设还不够全面、相关法制体系还不完备,有些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效果差强人意。保障聋哑人合法权益,填补法制漏洞、完善体制机制必不可少。

(五)改善社会氛围和环境

包括聋哑人在内的残疾人,走上社会常常受到歧视,这使得聋哑人的身心遭受到伤害。我认为,整个社会高度的纪律性和自觉性,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础。全社会应以积极端正的态度面对聋哑人生存、发展的社会问题,用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聋哑残疾人,正视他们的特殊困难和需求,用爱心和热心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享受公民应有的权利。

[ 注 释 ]

①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第1页.

②看得见的尊严——美国残疾人的生存保障[EB/OL].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530/11/8768559_289183628.shtml.

[1]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2]张宁生.聋人文化概论[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

[3]王志新.聋哑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J].法制与社会,2009(10).

[4]肖志勇.关注聋哑人犯罪[J].法庭内外,2007(11).

[5]周晓.论中国残疾人劳动权救助的法制保障[J。贵州社会科学,2014(1).

D

A

2095-4379-(2017)17-0044-03

丁莉香,宁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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