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信托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2016-04-13倪世成蒿藤中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徐 阳 倪世成 蒿藤中(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河北石家庄 050024)
农村土地信托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徐阳倪世成蒿藤中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产生是现实发展的趋势所在,有技术但无地可种和有地但不想种的尴尬局面将随着土地信托制度的发展得到化解,但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程序不规范、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文章通过对农村土地信托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信托;制度;对策
土地信托制度是农业现代化道路上应运而生的一项创新制度,它一方面能解决了农田大规模机械作业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流转,保障了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权人为有效利用土地,提高不动产的开发与经营效率,将土地信托予有专业规划和管理知识的受托人,受托人将开发经营的利润做为信托受益分配金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通过农村土地信托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更有利于实现对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
一、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和信托配套措施不完善。各地经济发展不均等导致部分农村的基础设施存在规划不合理的问题,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大规模机械化作业的发展,这已经直接影响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比如,农地中水、电等基础设施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受托人不愿接手等问题。其次,与信托相配套的措施不完善,尤其在偏远农村地区,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覆盖,进行了土地流转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土地,土地是其生存和养老的根基,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再不能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对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而言,如果出让土地的费用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或不能满足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需要,很难说服他们进行土地流转。基础设施的匮乏和相关的保障政策不完善是阻碍土地信托发展的制约性因素。
(二)流转行为缺乏法律效力。土地信托与之前的土地承包或转租有一定的区别,土地信托时间一般最低为30年,而长时间的土地信托需要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加以约束,农户间土地流转有的是以口头协议,或是不规范的书面协议,极易出现流转双方不遵守合同、产生流转纠纷或是土地流转后受托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引起委托方不满等,由此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数不胜数。因此在完善相应配套措施解决农户后顾之忧的同时需要规范性书面合同,不仅对土地出让后的使用范围、使用年限、收益分配明确规定,还需要对可预期的纠纷或不可抗力的承担问题加以明确,防止出现买矛盾后陷入纠纷漩涡,浪费土地资源。或是流转公司无实力,流转费用无保障,大量资本下乡搞土地流转,一些大的公司有雄厚资金或是地方政府等部门的支持,农民比较放心。但有的流转方只是近村或本地的农民,或是以合作社形式成立的,其流转土地的目的就是以土地作为资本申报项目以获取贷款。对这样的流转,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流转费用难兑现。
(三)服务平台职责不清晰。承担土地流转具体事务的管理机构功能不明确,职责界限不清晰,直接影响土地信托流转进程同时对受托方的资质、实力认定有困难,部分空壳公司参与土地信托流转,一旦接受委托,缺少后续资金管理开发,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直接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这就是因为负责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在农村土地流转中职能不明确,存在实际操作与理论政策脱钩的问题。当然如果信托标的是集体组织的农地时,服务平台要紧密联系并处理好受托方和农户个体之间的问题,更好地协调、保障农民利益。
(四)信托财产权属不明确。自土地信托制度出现后,各方对信托财产的归属意见不一,有的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有的认为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英美法系国家将信托财产权利一分为二,认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是信托财产最终的实际所有人。大陆法系秉承罗马法制度中“一物一权”原则,虽大多数国家并未明确规定信托财产所有权属于哪一方,但倾向归属受托人。但实质上受托人仅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处分的权利,其收益的处分权需按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分配,并不真正享有所有权,但基于管理、处分和现实运作中的需要把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方,当然这也利于受托方在接受委托后持所有权证明争取贷款资金,以帮助对信托财产进一步开发利用。因此在信托实践中往往认为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受益人享有收益权。
二、对农村土地信托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有三种情况:一是可自由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二是农户对土地有按户承包权;三是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组织。自由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对信托流转中的土地确权并无实质影响;其次,农户在土地承包期内把土地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相当于把土地所有、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这样一来使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变成了财产权,因此我们让农民土地承包得到永久性的归属以改革现在的局面,让农民从心里彻底放下包袱,才能确保维护好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地位;最后是土地归集体组织,由集体组织作为委托方进行整体信托。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现存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没有统一的成立门槛,其服务水平、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受托方对信托土地管理得不合理,容易引起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及资源浪费,因此亟需建立一个市场化、专业化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以处理好土地信托中委托方、受托方、受益人等各方面的结构关系,同时也为实施生态发展在组织上提供监督保障,从而使土地信托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高效流转的同时切实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对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体系。要化解土地信托流转中农户抵触心理问题,要在社会范围内建立健全农民的养老、医疗、生活保障等制度,以消除农民对土地流转后的顾虑。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吸引企业进村投资办厂,这样也能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多方完善保障机制。有了这样完善的保障机制,再加上受托方规范化、技术化的管理,才能真正实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真正目的,才能保障和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高效、良性发展。
(四)在农村开展法律和金融培训,建立土地信托风险补偿机制。随着土地信托制度的广泛应用,各级职能部门、信托服务平台应利用公共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土地信托的功能、作用,是农民真正了解并相信土地信托制度会对改善自身生活带来帮助,并加强对从业人员关于信托的政策、法规和土地信托流转方面的技能培训;另外,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同时,建立土地信托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土地信托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土地信托规范、有序地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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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占峰]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0438(2016)05- 0034- 02
收稿日期:2015-12-11
作者简介:徐阳(1991-),河北邢台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