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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信贷的法律监管

2016-04-13张晨希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金融体系

张晨希

(烟台大学 山东·烟台 264005)



我国P2P网络信贷的法律监管

张晨希

(烟台大学山东·烟台264005)

摘要:现阶段,由于我国P2P网络信贷无明确法律监督与管控,从而导致了P2P网络信贷的风险的扩大,给我国金融市场和经济平稳运行带来了潜在的风险,文章主要从P2P网络信贷的基本内容着手分析,探讨了P2P网络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以此来降低P2P网络信贷的风险性,促进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P2P信贷;金融体系;法律监督

一、P2P网络信贷的概述

P2P网络信贷又叫P2P互联网金融,是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的缩写,即个人与个人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小额借贷交易,我国称之为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信贷一般需要借助互联网电子商务专业平台,帮助借贷双方建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其主要涉及三方主体:资金提供方——贷款人,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和中介机构——P2P网络信贷平台,即非传统金融机构,其依靠网络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认证、信用评级、审核等服务,以此来收取账户管理费用、信息服务费等的互联网金融商务公司。

P2P网络信贷的概念由唐宁创办的“宜信”信贷服务平台引入到国内。2007年上海拍拍贷创立,成为国内第一家小额信贷网站,自此P2P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经过近十年的发展,P2P网络信贷传播迅速,参与人数急剧增长,这不仅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而且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创造了全新的模式。但有关规定模糊以及监管空白,致使其存在较大风险,并加之大量P2P网络信贷平台的崩盘,由此将其推到了风口浪尖,因此对于风险监控以及法律监管的需求,就成为整个行业的共识。

二、失范原因及现存依据

(一)失范原因分析

1.P2P网络信贷的隐匿性和趋利性容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P2P网络信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控制,市场监控与调节也难以把握,容易造成当地的经济不完全发展。而趋利性使得投资者往往集中于短期的暂时性的利益高涨的行业,导致该行业生产规模过剩,投资效益低下,甚至借款人的投资失败难以按时偿还借款时,借款人会“借新债还旧债”,而这样的恶性循环不仅阻碍了该行业的发展,而且其他行业也会因没有资金或资金注入较少而发展缓慢,以至于造成产业结构的不稳定和市场混乱,甚至该地区经济的结构性风险。

2.P2P网络信贷的程序简便导致了道德性风险。P2P网络信贷程序简单,极不规范,并且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也不健全,使其平台不能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所以平台在审核交易双方时,只能根据借款人自己提供的身份证明、资产情况、贷款记录等信息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甚至有的平台可以在无抵押、无担保的情况下,提供借款。与此同时,我国并没有出台具体的保护贷款人的信贷管理办法,只存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笼统的对有关部门的职责的规定,这就使借款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如果借款人以此来诈骗钱财,并且没有担保或抵押,将给贷款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3.沉淀中的资金安全性较低,可能中途被信贷平台中的有关人员挪用。P2P网络信贷在资金流转方面,较为突出的特点是资金必须通过网络金融平台得以流转,而不是从贷款人的账户直接转到借款人账户。很多P2P网络信贷平台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完成资金流转,也就是套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担保的信用额度来完成的;还有一些P2P网络信贷平台通过个人的账户周转款项,这就使得大笔借贷资金可能停留在中间账户内,这时平台的经营者就控制了沉淀资金的流转,从而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如果经营者将这些沉淀资金用于较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可能引发不可估量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4.贷款后的资金用途难以监督。资金贷出后,如何确定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等活动,现阶段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规定,这就使贷款人的资金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保护其利益,损害其进行后续投资的信心。

(二)现存法律法规及批复文件

现阶段,我国有关P2P信贷的纲领性文件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答记者问,其他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章、第210条、第211条、第23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国务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就上述来看,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P2P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最明确的规定就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此《指导意见》明确了相关词语的概念,落实了监管责任和业务边界,但这些都是宽泛的,但并没有针对贷款人、借款人以及中介方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给在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时的解决措施,遗留下了潜在风险,使贷款人的资本得不到保护,损害中介方的利益。

三、P2P网络信贷的法律监督

多种法律、法规、文件等都表明我国正在逐步完善P2P网络信贷,但目前我国P2P网络信贷的立法仍呈现法律规定不明确,缺少专门立法等缺陷。为了适应P2P网络信贷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应该尽快将P2P网络信贷纳入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制体系,使其成为一种健康,便捷的融资渠道。

(一)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方式

从《指导意见》的分业务分部分监管的分配上看,对P2P网络信贷的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的监管思维模式中,部门割据的形态仍然没有打破,只是简单罗列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几项业务,所以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方式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相互配合的全方位,多方面的监管网络,从整体上监控P2P网络信贷活动,并且,根据我国P2P网络信贷的复杂性与隐密性,还要加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者的协调监督作用。

(二)制定与完善单行立法

现阶段,鼓励合法守信的、规范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健康的、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非法集资型”P2P网络信贷就成为重中之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宽泛的规定了倡导性内容,并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所以,在我国可以采取民商分立的思路,制定单行法规,整合相关法律规范,例如制定《P2P网络信贷法》,完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及规制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法律法规,明确P2P网络信贷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以放贷业务为主的出借人的行为。

(三)建立健全征信信息披露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通了个人和企业征信,但仅有账户本人和企业自身可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这无疑给信贷平台大规模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设置了难度。此外,P2P网络信贷平台查询到借款人的征信情况,是否可以在平台上公布,怎样公布还存在问题。如果不能公布,仅有平台和本人知晓,对于贷款人而言,还是无法规避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因此,基于目前P2P网络信贷平台的市场主体地位,央行应开放并健全P2P网络信贷平台查询征信制度。

(四)完善民间借贷的救济渠道

P2P网络信贷发展越来越迅速,纠纷越来越多,贷款人常常无法利用正当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这就需要法院做好自身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司法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和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及时公布P2P网络信贷平台的资本金额,资产负债比等信息,使贷款人能更好安排自己的资金,共同促进金融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同时,加强P2P网络信贷法律知识的群众宣传,让群众了解P2P网络信贷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的危险防范意识,为P2P网络信贷的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总结

P2P网络信贷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密切,但随之其风险也不断涌现,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稳定。解决P2P网络信贷的问题的不仅是国家法律机关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共同努力。只有不断的实践和改革突破,才能找到一条真正适合我国P2P网络信贷发展的道路,使P2P网络信贷成为我国现有正规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从而在最大限度上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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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易燕,徐会志.网络借贷法律监管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15,03:82-92.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34(2016)03-028-02

作者简介:张晨希,烟台大学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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