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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重修:助推特殊教育新发展

2016-04-13靳少举卜凡帅

绥化学院学报 2016年7期
关键词:残疾草案残疾人

靳少举 徐 胜 卜凡帅

(1.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重庆 400047;2.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2)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重修:助推特殊教育新发展

靳少举1徐 胜1卜凡帅2

(1.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重庆 400047;2.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2)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重新修订为新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保障,并对未来真正特殊教育法的颁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文章通过对修订前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内容做对比分析,探析特殊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残疾人地位逐步提高,受教育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条例内容整体结构凸显融合之势,融合教育与个别化教育相辅相成发展;特教师资逐渐专业化,跨学科团队协同成效初显。

西藏工业化;改革开放前;进程;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特殊教育事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而《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的即将公布,标志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迎来全新的“2.0时代”。受教育权是“国际人权宪章”所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1],残疾群体的受教育权理应受到国家、社会和学校等各方面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针对残疾群体的教育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尤以教育质量不高最为突出[2]。而在加速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关键期,新条例的公布有效推动了其进一步健康发展,残疾群体受教育权利得到更充分保障,残疾群体教育从量的铺开到质提升的转变将成为特殊教育新发展的助推剂。

一、残疾人地位逐步提高,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

(一)总体内容更加丰富,框架清晰具体可操作。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约为4000字,共有九章52条,主要框架为: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而《修订草案》共有七章50条,全文为7200多字,主要框架为:总则、普通学校的教育、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特殊教育教师、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修订草案》总体框架更为简明,内容更加丰富,可操作性强。例如,在现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第一章第五条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此条规定责任主体不明确,内容模糊,不具备可操作性。而在《修订草案》中第一章第七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同当地的卫生、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为本区域的残疾儿童进行评估,提供入学建议和就业指导。”由此规定,残疾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残疾学生受教育过程中如有遇到困难即可向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咨询,保障了残疾群体的受教育权利,此规定直接告知实施办法,其责任主体更为明确,服务内容全面,操作性较强。

(二)残疾类别逐渐扩大,残疾人群体地位逐步提高。现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并未对残疾人进行明确的分类,在《义务教育法》中指出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三类儿童实施义务教育,因此我国对特殊儿童的分类也主要为此三类[3]。而在《修订草案》中有明确的规定:“对有身心障碍和特殊需要的残疾人,给予特别的教育支持与服务,实施符合需要的特殊教育。”特殊教育的对象除了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之外又增加了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的障碍群体,同时要求“国家各级政府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修订草案》中关于残疾的分类打破了对特殊教育对象的传统认识,障碍类别也更加丰富,更新了人们的残障观念,为残疾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及其最终融入社会奠定了基础。

(三)一定程度上弥补特教立法的缺位,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近代以来,欧美地区的特殊教育发展位于世界各地区的特殊教育发展的前列,观其发展无一不是通过特殊教育立法的形式来促进本国的特殊教育发展[4]。反观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立法体系还不完善,缺少国家层面的特殊教育专项立法,加之我国的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具体国情、省情的影响阻碍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均衡发展。《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重修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缺失,保障了残疾人的教育权利。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财政投入,并予以优先保证。《修订草案》中指出各级政府应优先保证残疾人的教育经费,并随财政投入逐步增加,同时设立专项资金,大力发展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残疾人教育。政府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投入将会推动特殊教育质量的提升,保证残疾人受到更加优质个性化的服务。

其次,建立健全残疾人教育督导机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质量。由于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在我国目前的教育督导机制中并未设立独立的残疾人教育督导机制,而是将特殊教育的督导依附于普通教育的体制之中[5]。因此在残疾学生的教育教学中易出现督导缺失,进而学校容易忽视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闭门而教,使得教学效果与学生的进步完全无从考量,严重影响了残疾学生的个性发展与教育功能,阻碍了当地特殊教育的发展。因此,在《修订草案》中强调:“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残疾人教育督导机制,加强对各级部门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教育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评估结果纳入学校和教师的考核指标。”以此残疾人的特殊教育需求才不容易忽视,特殊教育的教学成果和学生的发展才不会无从考量。

二、内容整体结构凸显融合之势,融合教育与个别化教育相辅相成发展

现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九章内容主要是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方面来阐述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而《修订草案》七章内容主要是从普通学校的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两方面来阐述,更能体现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互相融合之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提融合教育原则,明确在残疾人教育各阶段的融合教育形式和转衔模式。在《修订草案》明确指出:“残疾人的教育要面向所有残疾人,坚持融合教育原则,根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的教育条例中明确指出要推进融合教育,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融合教育原则的提出将会使随班就读工作的效能大大提高,使随班就读从量的提高向质的提高转变。

同时在《修订草案》又明确了残疾人教育各个阶段实施融合的教育形式,提出教育转衔模式。如,在学前教育阶段,各地方政府应大力支持对学前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普通幼儿园接受残疾儿童实施融合教育,为就读的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康复训练。在义务教育阶段,指出可以采取随班就读和设置特殊教育班级等形式实施融合教育。“对经过教育、康复训练,可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要求的残疾学生”,经特殊教育学校提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后,安排“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继续学习”。在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根据残疾人特点开设相应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残疾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帮助其顺利走向社会[6]。

(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满足残疾学生的受教育需要。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基石,是残疾儿童教育和身心全面发展的一个总体构想,又是针对他们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南性文件[7]。而在现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个别化教育的概念却少有涉及。因此,在《修订草案》中指出:“普通学校应与残疾学生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协商,研究制定符合学生学习特点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并根据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学校应根据残疾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制定个别化的教育教学计划,灵活调整班级设置,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是融合教育推进的基本标志,是满足残疾人学习需求,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关键。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拟订是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成果绩效管理的指挥棒,即有计划,有评价,有管理,有考核,可以有效监控学生受教育情况及教育效果,能充分满足残疾学生的受教育需要。

(三)无障碍环境的设置,教育档案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无障碍的环境设施是实现融合教育的基本前提,是现代社会文明之举,更是全面维护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的重要保障[8]。而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见到视觉残疾的人和依靠轮椅出行的人,但是在残疾人抽样调查中,这部分的残疾人数量不容小觑,那么他们都到哪里了呢?这与我们当前学校及城市建设里没有无障碍设施或不达标的无障碍设施形同虚设有关。在《修订草案》中,明确指出在残疾人教育的各个阶段都要为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的校园环境,“幼儿园、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无障碍标准,并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康复、生活技能等专用设备”。如果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校园无障碍环境不符合标准的将会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教育档案制度的实施则为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制度保障[7]。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根据残疾儿童的鉴定结果、家庭情况、教育和康复训练经历等信息,建立残疾学生的教育档案,为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个案管理制度能够把多学科跨专业的团队加以整合,以特殊儿童的教育利益为核心,使提供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进行团队协作,更好地为特殊学生提供服务。

三、特教师资逐渐专业化,跨学科团队协同成效初显

(一)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专业服务,提升残疾人受教育质量。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是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是特殊教育质量转变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途径[9],,而只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才能使特殊教育及其师资培养走系统化和专业化之路[10]。《修订草案》单列一章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职前教师“实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对于特殊教育教师的要求,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并且经过专业的知识与能力训练才能获得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而在美国,全国师范教育鉴定委员会使用的也是资格准入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对于职前老师进行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三方面训练,使之达到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应掌握的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这一措施大大地提高了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11]。同时在《修订草案》中对于职后教师要求“从事听力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教育的专任老师,手语和盲文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可以根据残疾人的具体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更为专业的教育服务,保证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二)跨学科协同发展,以团队合作方式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教育需要。由于特殊教育对象的差异性较大,为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特殊教育逐渐发展成为一门涉及医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和工程学等多学科跨专业合作发展的新兴学科。因此,为了更好满足特殊儿童的不同教育需求,须对各个专业资源进行整合,各个专业人员与学校和家庭进行协商进行合作教学[12],制定符合特殊儿童发展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在《修订草案》中指出,建立残疾人指导委员会,更好地为残疾学生服务。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是政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教育、心理、康复和相关服务等特殊教育专业人员组成的,主要为区域内的适龄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和受教育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建议和指导意见。残疾人指导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特殊教育的专业复杂性和专业合作化。

(三)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库的建设,专业化和团队合作化的最优体现。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是一个地区综合的全能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或是以某特殊学校为主体构建的某类特殊教育资源库(如,以某聋校为主体的聋教资源中心)[13]。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建设有利于集中区域内优质特教资源,实行集约化和专业化管理;有利于挖掘资源潜能,促进资源共享;有利于在特殊教育不发达地区快速地普及特教观念,促进特教专业人员快速成长。因此,在《修订草案》中明确指出:“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区域内残疾学生提供服务与支持。国家支持和鼓励特殊教育的专项研究,建立特殊教育资源库。”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库的建设将会成为本区域的特殊教育研究中心和师资培训中心,同时也可以是本区域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中心[14],可以促进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及各个专业密切联系合作发展,保障残疾群体受教育的权利,也为其综合发展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

四、结语

在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期,《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重修有利于在政策上支持残疾人受教育质量的提升,但也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残疾人教育条例》不等同于法律其约束力有限,如,“政府应建立健全残疾人教育督导机制”,对于政府的实际举措缺乏必要的强制条款。因此,我们在不断呼吁政府更多重视特殊教育发展的同时,还应呼唤真正特殊教育专项立法的尽早颁布,届时才是特教真正之春天。

第二,内容还只是对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简单复制,中国特殊教育应注重发展本土化的实践方式,而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具体国情、省情也应纳入考量范围。“纸上得来终觉浅”,因此,我们的特殊教育工作者应结合理论参与实践,在实践中成长,积累丰富的经验,躬身促进特殊教育的本土化发展。

面对特殊教育大发展的历史机遇期,我们应充分认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特点,把握趋势,逐步实现特殊教育的专项立法,凸显政府职责,促进特殊教育向依法执教的方向发展。同时,尊重残疾学生的个性差异,打破隔离促进融合;加强特殊教育专业人员发展,使特殊教育由量的铺开到质的提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残疾群体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其全面发展,早日回归主流社会。最后,希望《修订草案》早日顺利通过审议,尽早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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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东旺.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J].河北学刊,2014(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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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占峰]

G760

A

2095-0438(2016)07-0121-04

2016-04-11

靳少举(1989-),男,河南汝州人,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论、自闭症儿童教育康复;徐胜(1973-),女,重庆人,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论、自闭症儿童教育康复、障碍人士的自我决定。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我国残疾人青少年自我决定及支持系统建构研究”(12XSH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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