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治秦之思想及对秦影响分析
2016-04-13张良超
张良超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商鞅治秦之思想及对秦影响分析
张良超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在商鞅之前,法家学说已有“势治”与“术治”两派。商鞅在秦变法之时,并没有完全采纳“势治”或“术治”,而是采两家之长,同时又重视“法治”,开创出法家“法治”派。并在秦国以“法治”主张指导变法,使“法治”思想在秦国滋长蔓延,使秦民在“法治”思想指导下,崇尚法治,无论吏民,皆以秦法为准绳,为国奋斗。而秦国君主在商君变法之后,权力也在不断集中,为以后建立专制主义的秦国奠定了思想基础。
商鞅;秦国;法家
商君,即商鞅,名鞅,因是卫国贵族后裔,又称卫鞅,又因“姓公孙氏”,又称公孙鞅。《商君列传》载:“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痤为中庶子。”[1]27“07刑名之学”指的就是法家学说。商君在年少时就已修习法家学说,渐至自成一家,称法家“法治”派,与“术治”派、“势治”派并立为法家三派。商鞅在魏很不得志,恰此时秦穆公因渴望富国强兵而颁布《求贤令》,便因秦国景监引荐,得以大展拳脚,在秦孝公支持下两次变法,使得诸侯卑秦的局面一去不复返。显而易见,商君变法依靠的就是法家学说,即刑名之学。
1 法家“势治”、“术治”派之主张
首先,法家“势治”思想出现较早。早在春秋末年出现的《孙子兵法》就有《势篇》,其中曰“善战者,求之于势”。在政治上比较系统地提出“势治”的是慎到,他提到“势”的言论颇多,如在《慎子·威德》曰:“势位足以屈贤也。”等等不胜枚举。法家“势治”派主张,在礼教、法律、权术与权势等要素中,权势是最为重要的。“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2]21
第一,他们主张任势而不尊贤,君主把每个人之所能、所长集合起来,自己就无所不能了。如果尚贤,就会使法律失去效用。第二,他们主张君主应该获得民众的支持,以要挟臣下。慎到认为,君主不想大权旁落,就要在民众中树立威信,以达到以民制臣的效果。如何树立威信呢?百姓渴盼的是平静的生活,如果君主给予百姓安定的生活秩序,百姓就会忠诚于君主,乱臣贼子也就没有机会作乱了。在这一点上,稳定社会秩序的功用还是很强大的。第三,他们主张君主应当让臣下有足够的施政空间,不表现自己的好恶,不表现自己的智慧,以静制动,以监督落实的方式让百官尽责。第四,他们不主张“尚忠”。他们不希望臣子永远无条件地忠于君主。法家“术”派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在朝廷争斗、诸矦尔虞中发挥着作用。诸如郑伯克段于鄢,郑伯对段叔的种种行为,欲擒故纵之术运用得堪称典范。韩非子在《韩非子·定法》中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3]397他就认为“术”是君主操控臣下的绝好法宝。“术”有循名责实之术,深藏不露之术,聪明独断之术以及其它一些术,诸如“挟知而问”、“倒言反事”、“挑拨离间”等等。这些“术”可谓是一看即懂,然则操控起来,甚是为难哪。这些“术”都是君主操控臣子得手段,可谓是驭下之术也。战国申不害在韩国的变法就是法家“术治”的完美体现。申不害在韩昭侯支持下,严厉打击旧贵族的特权,加强对官吏的考核和监督,提高君主权威,使韩国出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术治”学派在对官员考核和监督方面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商君变法之思想分析
商君在入秦之后,积极策动孝公变法,先后两次主持制定法令,颁行秦国,使得秦国面貌焕然一新。当然,在这些法令的制定中,商鞅最为倚重的仍是法家之“法治”思想。
第一,厘清法律由谁制定,维护法律权威。商君在入秦之后,并未立即施政,而是先与甘龙之流展开辩论,以定变法之名,理清法由谁出,政由谁领。“(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1]2710法家“法治”派认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只能操控在君主手中,商君在孝公支持下制定法令。握有立法权的君主既是法律的创造者,又为法律权威提供最可靠的保障。当然君主也应当遵守法律,不应随意变更法律。商鞅认为“法”为臣民提供行为标准,可以为万事万物确定名分,不致引起过多纷争。他曾举兔子为例,野兔跑到大街上,人人追逐,是因为兔子无主,谁抢到是谁的,而店铺里的兔子无人哄抢,就是因为这些兔子已经有了归属。另外他认为法律可以起到除暴乱、止奸邪、禁盗贼的作用。秦民风剽悍,常因琐事发生械斗、族群争斗,因而商鞅制定酷法禁止秦民私斗。商鞅为维护法律权威,在渭水河畔一次性处决七百余人,渭水为之变赤!
第二,重视法律宣传,“布之于百姓”[3]380。韩非子在《难三》中论述“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3]380商君在变法之初,为引导吏民知法守法,便做出“徙木立信”之典范,虽真假难辨,即使为假,杜撰到商君身上,亦应有之类似之举。
第三,坚持严刑酷法,绝对执行。法家主张细过大罪、轻罪重罚。他们认为严刑峻法能够达到以刑去刑、以恶治恶的效果。管子说:“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所生也。故曰: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惠赦加于民,而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4]226商君、韩非子亦持此观点。商君在秦法中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1]2710等等举措,邻居犯法要连坐,不举报奸邪之事要五马分尸,犯小错而受重罚,可见秦法之严苛。而且,商君在推行秦法之时也是六亲不认的。《史记》中诸传记载孝公太子嬴驷即后来的秦惠文王就曾因触犯秦法而遭放逐,公子虔也因此而受到严惩,终孝公之世足不出户。后来又一戏剧性的出现也就显得不足为奇了。商鞅在潜逃之时,夜晚住店因拿不出自己规定的身份证明而被官府所捕,实乃是咎由自取也。
第四,厚赏臣下。关于厚赏的言论,管仲、商鞅、韩非子等先秦法家多有著述,多与重罚连接起来。韩非子说:“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3]419从韩非子这句话中可以看出,厚赏和重罚都是不可或缺的,但在侧重点上,他们主张多重罚而少厚赏,即为以刑为主,以赏为辅。商鞅在此论上更有高调:“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5]31商鞅这样的赏人办法可谓是“振聋发聩”,在大争之世,为稳定局势,或许乱世可用重典,以使百姓敬畏、官吏警醒。然则到了太平盛世,军事冲突几近于无,正是百废待兴的时候,还用重罚,则只会适得其反,令臣民畏畏缩缩而不敢有所行动。
第五,耕战立国。耕,是耕作,农业生产;战就是战争。法家重视现实利益,变法目的就是为了富国强兵。而富国就要重视耕作,强兵就要重视战争,重视后勤保障,又要重视耕作。在我国古代社会,农业生产与军事战争是国家政治的头等大事。诸子百家之中,儒家虽也重视农耕,但认为稼穑乃小人所为,君子不为,而战争更是能免则免,孟子更是发出“春秋无义战”的豪言。农家重耕作在于具体农业技术,兵家重战争在于战略战术的使用。墨家重视技艺、工艺、农业生产,但也反对战争。而只有法家则对耕作与战争同时重视,并立为国家发展的头等大事。战国变法者,无论是管仲改革,李悝改革还是商鞅变法,都对发展农业生产侈极为赞同的态度。李悝在魏国“废沟洫”、“尽地力之教”。“废沟洫”就是废井田,李悝这是在用国家的力量将土地收归国有,再统一分配给农民耕种,以发展农业生产。”“尽地力之教”就是鼓励农民多垦荒地,精耕细作,以提高产量。商鞅在推行秦法时,鼓励耕战,制定的二十等爵制就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另外,在秦国耕战入仕也是极为常见的仕进制度。在战争的情况下,按军功大小赐爵任官;在和平的条件下以缴纳粮食多少来赐爵任官。苏辙在《民政策二》中说:“秦人驱其民,而纳之于耕耘战斗之中。”[6]1317在《荀子?议兵》中载:“秦人……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7]273-274
在耕战政策实行过程中,不仅平民可以战功受爵,缴粮受爵,奴隶也可以靠军功免除奴隶身份。从文献记载可知,早在春秋时期,东方某些诸侯国便有奴隶因战功免为庶人的事实。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所记晋奴隶斐豹为范宣子杀死督戎而烧掉奴隶契约的事。至战国之世,奴隶因军功而免为庶人的事更是屡见不鲜。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秦律十八种·秦爵律》载:“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令皆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8]93“隶臣妾”即官奴隶,男官奴称隶臣,女官奴称隶妾,“工隶臣”即做工匠活的隶臣。以这篇律文来看,隶臣斩敌首,获得军功即可受爵为公士;按照规定级数“归爵”,也可以免隶臣妾之父母、妻子为庶民。工隶臣斩获敌首和有人斩首来赎免的,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由此可见,秦国的官奴是可以通过战功来获取自由身的。
3 商君变法之后法家学说对秦的影响
秦在商君推行新法后,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国富兵强,秦民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使得诸矦卑秦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当然,法家思想在秦国的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根深蒂固地存在于这块大地上。
第一,秦民在此后的历史长河中,谨遵法律之规定,其臣民尤其是军队,严密的纪律性令东方六国望尘莫及。因此秦国军阵无敌于天下,一个空前强大的帝国横空出世!
第二,秦统一后,秦始皇借重韩非子法家学说,以加强中央集权的方式强化国家机器,皇权独揽一切,分天下为郡县,皇帝直接掌握地方主要行政官吏任免。这套制度一直沿用之满清灭亡。两千余年的承袭,实在令人赞叹!
第三,法家崇尚一统,在商君变法,尤其是始皇扫六合之后,在不仅在政治方面,在经济、文化方面也实现了一统,“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等等举措使得中华民族国家逐渐在各个方面统一起来。
第四,商鞅为人刻薄寡恩,刑法严苛,动辄得咎。秦始皇统一后,严刑酷法更是变本加厉,使得在强秦灭亡之后,法家学派名誉扫地。儒家归于正统后,法家变革者更是寸步难行。王安石、张居正之流下场很是凄凉,甚至悲惨。他们的变法或改革不是变革阻力甚巨,就是变革者身遭不测,令人扼腕!
4 结语
总之,秦国商君的变法使得法治思想在秦国种下了种子,有遵纪守法的良好风纪,也有刻薄寡恩的不良影响。无论何种说法,商君所倡导的法家学说对于当时的弱秦来说,无疑是一剂良药,只是秦人只看到了良效,而没有重视令人难以想象的副作用!
[1](汉)司马迁.史记(点校本二十四史修订本)[M].(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顾颉刚点校,赵生群主持修订.北京:中华书局,2014.
[2]慎子,尹文子.公孙龙子(全译)[M].高流水,林恒森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
[3](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
[4]管子(全译)[M].谢浩范,朱迎平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
[5]蒋礼鸿.商君书锥指[M].北京:中华书局,1986.
[6]苏辙.苏辙集[M].陈宏天,高秀芳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
[7](清)王先谦.荀子集解[M].沈啸寰,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55.
[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An Analysis of Shangyang's Thought of Governing Qin Dynasty and Its Influence
ZHANG Liangchao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Guiyang Guizhou550025)
Before Shang Yang,legalism has“power rule”and“skill rule”two factions.Shang Yang,during the Qin dynasty,adopted the advantages of the two factions,and created the rule of law. Under the guidance of“rule of law”thought,all the people of Qin dynasty followed the rule and struggled for the country.After Shang Yang’s reform,the monarch’s power has been concentrated,which laid the ideological foundation for establishing the despotism of the Qin Dynasty.
Shang Yang;The Qin State;Legalists
K231.04
A
1672-2094(2016)05-0107-03
责任编辑:周哲良
2016-09-01
张良超(1991-),男,安徽阜阳人,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先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