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6-04-13王娟
□王娟
(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苏南通226399)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王娟
(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苏南通226399)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拆迁,以此满足建设用地的需求。本文就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试探性地提出几点对策,以便相关人士借鉴和参考。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对策
1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我国虽然颁布了很多法律来保障公众的利益,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宪法》等,但是大多都相对笼统,没有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导致实际实施过程中滥用公共利益,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是拆迁程序不合理。房屋拆迁工作的强制强、职权性和单方性过大,社会公众与被拆迁人缺乏表达诉求和意见的渠道,极大限制了被拆迁人的参与权,在拆迁中处于被动状态;同时由于缺乏司法机关和人大介入的制度,政府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也不受其他机关的监督,这些都进一步激化了房屋拆迁中的矛盾冲突。
三是法律法规缺乏,政府角色重叠。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仅仅只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宪法》中有所涉及,过于原则,各地政府虽然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了房屋拆迁问题,但是在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标准有所不同,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专门立法规定缺乏,地方政府的权利过大,是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者以及征收决定的决策者,这样则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影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内涵
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就是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界定公共利益。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此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房屋拆迁中出现的纠纷问题。
2.2 合理规范拆迁程序
首先,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将土地转归为国家所有,这对农民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需要保证被拆迁人的参与权,构建公众参与制度,尊重民意,高度关注拆迁的社会效果。淤听证会制度。拆迁决策的事前程序就是听证程序,政府在做出拆迁决策之前应进行听证,使被拆迁人能充分表达自身的诉求与利益。于论证会制度。论证会是相关学者和专家对拆迁方案进行研究和探讨的程序,政府在实施房屋拆迁决策之前,应该将论证会制度作为必经程序,如果没有进行论证则不能做出拆迁决策和补偿方案;同时论证人员的一定比例应有被拆迁人推选,以此保证论证会的公正性。
其次,建立公开制度。要想保证社会公众和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政府应该公开拆迁补偿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论证拆迁方案后,通过公告的形式来公开房屋征收的范围与目地、实施时间等,并及时公告不采纳和采纳的情况。
最后,设立司法认定程序。司法权力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来审查拆迁决策,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免拆迁决策中存在偏差。如果被拆迁人对相关规定存在异议,可以由上一级法院来审查拆迁事项,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裁定;如果被拆迁人对政府行为存在重大异议,则可由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提起诉讼,否则不能做出征收决定。
2.3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机关职能
现阶段,我国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方面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政府权力过大、拆迁程序缺失等,必须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相关问题,废除地方越权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和法规等,克服地方立法的恣意,有效遏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乱象。商业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处于自愿平等的地位,政府虽然会介入进行行政管理,但不具备主体资格,双方通过充分的协商可以保证拆迁活动的顺利实施。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数量不断增加,引发的矛盾冲突也日趋激烈,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当前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拆迁程序不合理、法律法规缺乏、政府角色重叠等,严重影响房屋拆迁活动的顺利实施,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基于这种情况,政府必须要从实际问题出发,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内涵,合理规范拆迁程序,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机关职能,从而保障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化的发展进程。
[1]杨佳良,李录堂.农村房屋拆迁突出问题与对策分析——基于陕西杨凌的调研[J].陕西农业科学, 2013,05:206-208.
1004-7026(2016)15-0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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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1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