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改革开放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2016-04-13覃莹
□覃莹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610072)
试谈改革开放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覃莹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610072)
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大批农民走出大山、外出务工,到城里为城市的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这些身在城市里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民,被时代赋予了一个新的定位词——农民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着眼于发现和解决农民工的切身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鉴于目前农民工在职业病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出现诸多的问题,本文重点以户籍制度、职业病防控、留守儿童为着重点来讲述相关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户籍制度;职业病;子女教育
1 改革开放与农民工
1.1 改革开放政策扩大了市场对农民工的需求
1978年,当“改革开放”的政策开始施行,中国的东南地区,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相继发展起来,城市的建设发展需要建设者,当城市中的工人人手不足,尤其是建筑业和服务行业缺少人员时,大批农民涌入城市,成为人们口中的“农民工”。农民工借改革开放的机会,通过外出打工来补贴家用,最简单也最快捷。市场的不断扩大使人才和劳动力的缺口不断增大,80年代初我国农村外出打工者仅300万,到二十世纪末已扩大到了2 500万人,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调查: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 747万人。农民工已成为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改革开放政策扩大了市场,而市场的扩大吸引了大批农民工不断地涌入城市。
1.2 农民工拥有相应的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世界城市化进程表明,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业转移,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劳动力是城市化的客观规律。我国正处在高速城市化进程之中,由农民工掀起的“民工潮”势不可挡。但现状表明,农民工是城市的建造者,却不是城市的拥有者,本该与与日益壮大的农民工队伍相匹配的社会保障没能跟上脚步。许多农民工被职业病、子女教育困难等问题困扰,而这些问题是农民工依靠自身力量与有限资源无法承担和化解的。对城市的格格不入,会形成对城市的厌恶并将情绪带到工作中,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所以,要使得农民工更安心地扎根在城市建设、服务,大家共同促进发展城市,加快城市进程,筑造和谐社会,关键在于为其解决切身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保护其切身利益。
2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2.1 户籍制度使各种资源的享用受限
随着农民工对城市贡献的增加,他们有一部分对城市户口的需求,也要求对其身份重新定义,但中国较为严格的户籍制度成为了大大的障碍。农民工因此在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维护权益等诸多方面面临困难。例如农民工在就业机会、就业领域或是工资待遇方面会受到不公平对待,甚至出现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再如,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基本上得不到保障,政治地位边缘化等。
2.2 职业病是医疗保障中的漏洞
如今,相关农民工工伤、医疗等维权和纠纷案件不断。特别是农民工患有职业病后,更难得到赔偿,更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职业病以及患病后得到不公待遇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某些企业生产环境差,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二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使农民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事对身体有害的生产工作。此后农民工要求赔偿维权,采取置之不理的太度,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三是,职业病防治宣传存在盲区,用工单位职业卫生不合标准,同时卫生执法和监督力度不够强。因此,加大对职业病的关注亦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要核心。往往职业病会困扰终身,而患病后他们的生活保障、应该享有何等生活福利以及公司如何对他们进行赔偿,需要进一步规章制度出台来进行完善。
2.3 子女教育受影响,留守儿童增多
农民工子女入学难,入学受人歧视等情况屡有发生。全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全国流动儿童有2 000万人左右,失学率高达9.3%。子女教育中展现的城乡不平等,严重损害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和公平性。同时,留守儿童的数量在增加,因其父母外出务工无暇照顾,留守儿童缺失长辈的正确教育和引导,致使留守儿童面临的不仅是受教育问题,还面临情感培养的缺失,冷漠淡然,忽视正确价值观的树立,行为习惯的自我约束力差等。所以,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仅仅是关注农民工自身的利益,还应努力解决农民工外出务工后引起的社会性问题,只有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农民工工作无后顾之忧,才会促进城市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提升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质量的思路
3.1 推进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相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尚未成体系,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有待完善。要不断推进社会保障立法,加快制定保护农民工劳动合法权益的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现有相关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监察法等。一是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工作。大多数农民工从事的是风险高且作业环境较危险的工作,通过立法加强对工作空间和时间进行规范和限制,合法合理用工,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抓紧修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立法形式解决好管理体制,资金筹措等问题。如建立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建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长效机制等。三是明确、细化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受法律保护,不再发生“开胸验肺”类似荒唐事。
3.2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作为社会管理主体,政府应当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工作范围中。
制度建设上,虽然各地已经在大力改革户籍制度、取消户籍限制,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并未消除。因此,首要问题是取消针对农民工的限制性招工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除户籍制度外,政府还应完善地方招生规则,对民工子弟入学不歧视,可行的情况下扩大子弟校的招生,解决流动儿童的入学问题。
监督机制上,紧抓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严令禁止任何未成年人进入任何工作领域,严格执法,监督机构对于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予以重罚。加强对劳动合同监管,及时处理劳动纠纷,同时强调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提升服务能力上,加大对农民工医疗保障、法律援助和上岗培训的帮助和投入。其一,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所在城市的医疗保险范围,提高职业病预防和测评相关水准,是广大农民工在工作中无“后顾之忧”。其二,针对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维权意识薄弱的问题,,政府和公共团体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如,可在县、区一级设立农民工法律咨询与援助办公室,专人处理农民工维权事宜,开通二十四小时农民工法律咨询与援助热线;深入开展对典型案件的援助,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积极运用现代科技,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相关网站,拓宽农民工的视角,学习如何通过正确方式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政府和相关公共机构应对生活有困难,陷入困境的农民工进行应急救助,对家中有留守儿童的低收入农民工家庭提供相关的资金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其三,有规模的组织农民工技能培训活动,多样化技能学习,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
3.3 提高农民工拥有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
首先,大力倡导实行城市用工和农民工同工同酬,不得暗自减少、克扣工资、收入。其二,强化用人单位,用人者的法治意识,政府积极作引导,务必落实给农民工一份合法劳动合同和一套健全的社会保险。其三,提高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识,提高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改变农民工参保水平低的现状,扩大参保农民工的参保人数。其四,畅通渠道,使农民工有组织有秩序的进行合法维权,敢于主动表达自身诉求。
结束语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的流动越来越大,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农民工。农民工们是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福利,让农民工兄弟们有一份城市建设的自豪感,城市生活的融入感。只有保障农民工兄弟的切身利益,才有信心有力量干好工作,团结一心共同铸造一个和谐的大家园,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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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6)15-0001-02
D412.6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1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