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观从不成熟到科学性的历史转变
2016-04-13吴书林宋凯旋
吴书林,宋凯旋
(四川师范大学 政治教育学院,成都 610066)
马克思市民社会观从不成熟到科学性的历史转变
吴书林,宋凯旋
(四川师范大学 政治教育学院,成都 610066)
摘要: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识经历了从不成熟阶段到科学阶段的过程。其中,对黑格尔市民社会观的扬弃是重要环节。在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摒弃了黑格尔建立在唯心史观上的市民社会观,但也接受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私人等级”的规定,同时完成了向市民社会领域研究的视角转换。从《论犹太人问题》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虽然在这一时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依然囿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思维框架,但由于马克思开始将市民社会引入政治经济学领域,实现了市民社会研究内容的转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文本中,马克思开始与各种唯心史观决裂,尤其要着力清除自己观念里的人本主义的赘疣,其市民社会观因而站在了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实现了由人本主义下的市民社会向唯物史观下的市民社会的根本变革。
关键词:马克思;市民社会;法哲学;人本主义;唯物史观
目前市民社会的研究中有两种不同的趋向:一种是作为政治规定的市民社会,主要涉及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关系;另一种是作为经济规定的市民社会,主要将社会作为一个生产、交换和消费相互联系的整体。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属于第二种类型。在西方,第一种话语长期保持着强势,因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较少被提及。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关心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层面,旨在为政治民主化奠定理论基石,所以也受制于第一种市民社会的语境。由于一般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视为历史唯物主义建立过程中的不成熟阶段,因此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处于被遮蔽状态。故有必要把马克思市民社会研究的开端与发展演变同黑格尔市民社会观进行对比分析,以展现马克思从人本主义下的市民社会观到唯物史观下的市民社会观的变革形成过程。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对市民社会研究的视角转换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分别从对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批判中,一一回应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马克思指责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以历史哲学为名义的逻辑学,这一逻辑学在历史领域的应用只会导致“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在这部手稿中,虽然马克思多处提到市民社会,但是市民社会还未成为马克思关注的主要对象。马克思基本接受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私人等级”这一规定。这一作为“私人等级”的市民社会在近代是与政治国家相互分离的。这说明马克思此时“还没有把市民社会同物质生产直接联系起来考察,没有把财产关系看作物质生产关系的表现,没有从财产关系中进一步追溯出社会物质生活关系,也没有弄清现存生产关系与法律用语‘财产关系’的联系与区别”[1]130-131。尽管市民社会概念是马克思思想形成的关键,但是处于法哲学批判时期的马克思所关注的是黑格尔的国家哲学。
列宁指出,马克思在法哲学批判时期经历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如果这一说法准确,那么此时马克思所形成的唯物主义与共产主义观点毋宁是费尔巴哈式的唯物主义与共产主义观点,而不是作为成熟形态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与共产主义观点。1843年,费尔巴哈的两部著作《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与《未来哲学原理》的发表在青年黑格尔派中间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同时也宣告青年黑格尔思想的破产。一时间,许多青年黑格尔派分子纷纷倒向费尔巴哈派,马克思在欢欣鼓舞中接受了费尔巴哈的新哲学。从1843年春夏马克思致卢格的几封信来看,马克思也受到卢格的影响,借助国家的自由主义理念以及人的类本质观点来批判现实的普鲁士国家。费尔巴哈把哲学从思辨的天国拉向现实的地面,使头足倒置的世界重新用脚着地走路。在法哲学批判中,处处闪耀着费尔巴哈式的唯物主义的光辉,虽然马克思曾指责费尔巴哈过多重视自然而忽视政治。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对国家而言是一种“外在必然性”的关系,它的“法规”和“本质规定”都要依存于国家的权威,但是国家又成为它的内在目的,这就必然导致了一种二律背反的局面。黑格尔对于这一难题的解决巧妙地采取了神秘的巫术的方式。因为在黑格尔看来,理念才是主体,从市民社会到国家演变只不过是理念想象的内部活动。可见,这一在马克思看来几乎不可跨越的鸿沟只需要黑格尔的理念施展巫术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跳过。黑格尔把理念看作真正现实的精神,而把真正作为现实的市民社会看作是假象。正如马克思所言:“现实性没有被说成是这种现实性本身,而被说成是其它的现实性。普遍经验没有把它本身的精神,而是把异己的精神作为精神;另一方面,现实的观念没有把从自身发展起来的现实,而是把普遍经验作为定在。”[2]10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现实基础是家庭和市民社会。而在黑格尔看来则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观念产生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1872年第二版跋中有一段关于与黑格尔的辩证法对比的论述,通过这一论述,我们追根溯源就可以把他们市民社会观的认识差异归结为两者辩证法的不同。马克思说:“我的辩证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与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之为观念甚至把它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东西而已。”[3]111-112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也就是绝对精神的逻辑进程,作为一种超验的存在,独立于现实事物,现实事物只不过是绝对精神为达到自身目的而玩弄“理性狡计”(黑格尔哲学术语)的产物。绝对精神是真实的本质的存在,而现实事物是虚假的非本质的存在。其实,这只是柏拉图主义的一次黑格尔主义的复活。马克思看到了观念的东西是一种物质的东西。因为观念的东西并非黑格尔所言的独立实体,相反是现实事物被移入人的头脑,通过人脑的理论活动的产物。这样,黑格尔的错误就在于颠倒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辩证法在黑格尔那儿被披上神秘主义的外衣,而马克思要做的是“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3]112。
两种不同的方法论直接导致了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从属于绝对精神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进程,于是它将被最高阶段的“国家”所取代。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黑格尔的观念中的形态,并要在这一观念的设想中达到它的历史结果。这里的“市民社会”,并不是现实的科学分析中所达到的“市民社会”。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就指出,市民社会与普鲁士国家是根本对立的,也根本不可能被现实中的普鲁士国家所扬弃。黑格尔的错误就在于在观念中企图消除现实的矛盾。
虽然此时马克思还没有形成自己的唯物辩证法思想,而更多的是站在费尔巴哈的立场上批判黑格尔,但是在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这一点上可以说是殊途同归。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不相容的、分离的,而且一方并不能为另一方所扬弃(黑格尔的历史逻辑认为市民社会将为普鲁士国家所扬弃);真正的现实基础是市民社会,而国家是市民社会异化出的一个抽象存在物,因而只有扬弃这两个领域的异化,才能实现人的类本质的复归。正是意识到这一点,马克思接下来才转向从市民社会内部寻找克服人的政治异化的道路。
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研究内容的转变
市民社会有两种不同规定:一种是作为政治规定的市民社会;另一种是作为经济规定的市民社会。按照这种划分,亚当·斯密、黑格尔和马克思属于第二种类型。据资料显示,黑格尔曾经认真阅读过古典经济学的相关著作。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接受了亚当·斯密国民经济学中关于市民社会的相关经济规定,比如分工理论,并进行了哲学理论上的高度概括。在法哲学批判过程中,马克思也默认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经济规定及论述。从当时的时代背景和马克思的亲身经历来看,1842—1843年《莱茵报》期间的政治事件促使马克思开始考虑物质利益问题,马克思深切地认识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于古代社会的一个鲜明特征:在古代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直接同一的;到了近代,私人领域和政治领域发生分离,也就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西欧社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经济特征,经济活动逐渐代替政治活动成为人的主要活动。这一切都使马克思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一样同属经济学范畴。
这一作为经济规定的市民社会,虽然使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具有了标志自身的鲜明特征,但并不能由此就形成对自身的本质规定。因为从《论犹太人问题》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这一阶段当中,这一本质规定总体而言是费尔巴哈式的人本主义加唯物主义的本质规定,经济规定只有在这一本质规定下才能得到理解。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的表面特征,而要发掘现象背后所隐藏的哲学逻辑。虽然马克思早期著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与成熟时期著作对于市民社会的规定都是一种经济规定,但是在不同的哲学逻辑视域之下的经济规定则会有质的不同。所以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经济规定到底是人本主义视域下的经济规定,还是后来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规定。前面我们讲到,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同时借鉴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相关规定,以致于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的经济规定还是一种黑格尔式的抽象的经济规定,这些规定是亚当·斯密经济学在哲学上的抽象表达,这一点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都体现了出来。马克思几乎原封不动地采用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抽象的经济规定,而触动这些规定是马克思后来创建历史唯物主义或写作《资本论》的事情。总之,我们必须将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截然区别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尽管它们同属于经济规定,但是由于主要受制于人本主义的视域,使得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观中政治的功能大于经济的功能,思辨的意义大于历史的意义,哲学的价值大于现实的价值。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使得马克思开始把视线转向市民社会,那么接下来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进一步剖析了市民社会,并丰富了它的内涵。马克思批判鲍威尔将犹太人的解放只归结为宗教问题,而没有追溯宗教背后的世俗根源。世俗问题的解决只有到市民社会中寻找答案。犹太教的秘密不是存在于犹太教中,而是存在于现实的犹太人中,存在于犹太的世俗基础中,这一世俗基础就是“实际需要,自私自利”,这一点也正是现代市民社会的原则。所以,对犹太教的批判就是对市民社会的批判。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人的现实性的基础,人在其中是作为世俗的实在的个人而存在,但这种存在是不真实的现象,因为人不能作为类存在物而存在。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而存在,他人的存在对自己而言成为工具性的存在,自己本身从而也降低为工具性的存在,受到外力随意的摆布。在政治生活中,人作为类存在物而存在,但只是想象中的主权的虚拟分子,人失去了作为世俗的人的存在。这一切都要归结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实际分裂,政治的解放实现了政治从宗教中的解放,市民社会从政治中的解放并不能实现彻底的人的解放。政治解放是有局限的,还需要市民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获得解放。另外,马克思从犹太人的世俗基础中还看到了市民社会中存在的“金钱”异化现象。马克思认为:“金钱是一切事物的普遍的、独立自在的价值。因此它剥夺了整个世界——人的世界和自然界——固有的价值。金钱是人的劳动和人的存在的同人相异化的本质;这种异己的本质统治了人,而人则向它顶礼膜拜。”[4]52这篇文章虽然已经标志着马克思转向市民社会寻求人类的解放,但我们依然看到马克思并没有脱离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思维逻辑。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寻找到了德国解放的物质力量。马克思认识到,理论只有掌握现实,现实并且趋向于理论,理论才能成为物质的力量,理论才能真正地改造现实。不然,理论就是像德国的实践派那样嘟囔几句陈腐的气话,或者作为思辨的哲学陷入空谈。于是,在分析德国的实际情况之后,马克思认为,德国的解放不能像法国或英国那样通过纯政治革命完成。德国的解放需要一下子实现整个德国人的解放,德国的实际不允许德国的解放像法国那样渐进式的由各个阶级顺次担任,直到最后一个阶级来担任。德国的解放需要从市民社会的内部差别找答案。市民社会中的一部分人从自己特殊的阶级地位出发首先解放自己,然后从事全社会的解放。马克思认为,德国的解放可能性,“就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形成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社会解体的这个结果,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等级”[5]14-15。无产阶级虽然诞生于市民社会,却丧失了作为市民社会的资格,因而这一阶级最有可能否定市民社会的阶级,从内部摧毁市民社会,实现全人类的解放。
依据马克思自己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陈述,通过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他“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即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3]32。在《德法年鉴》中,马克思已经比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这与后来在写《论蒲鲁东》时所表明的立场,即市民社会问题“不能用咒骂来回答,而只能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来达到”,还有一定距离[3]616。马克思已经意识到《德法年鉴》中的市民社会研究走到了尽头,他必须面对新的转变,这就是“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
《德法年鉴》之后,马克思开始着手研究政治经济学,《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则是这一研究的成果。马克思在手稿中,几乎并没有提及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但是这部手稿等于是对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市民社会的剖析。在这部手稿中,我们会发现,市民社会不再仅仅表现为抽象的利己主义的规定,而是包含了诸多规定的丰富统一体。这是作为政治经济学领域的市民社会,不再只是哲学话语规定下的市民社会。在手稿中,马克思开始尝试运用异化劳动理论,从资本、地租和劳动三者分离等角度出发,揭示出无产者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遭到异化的命运。将市民社会引入政治经济学领域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研究的又一突破,但是纵观整个手稿,我们发现,其中贯穿的深层次的哲学逻辑依然是费尔巴哈式的人本主义,尽管其中不乏亚当·斯密、黑格尔或李嘉图的概念。对于这一点,后面笔者还会进一步论述。
三唯物史观下的市民社会观的根本变革
在1845年之前,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大体上停留在人本主义异化史观的思想架构之中。正如阿尔都塞所认为的,这种市民社会观依然笼罩在意识形态的云雾之中。以《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为例,在这一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到私有制、资本、货币、劳动者的异化、劳动者的解放以及劳动者的未来——人道主义等许多熟悉的概念。我们在《资本论》中可以找到所有这些范畴;因此,我们可以把它们当作《资本论》的先声,《资本论》的草稿,或者《资本论》的草图”[6]149。但是,把这些概念连接起来的总的理论框架并不是阿尔都塞所言的科学的范畴,而是一种先验的抽象的哲学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是从本真的劳动(人的类本质)——劳动异化——无产阶级革命(扬弃异化)——人类解放(人的本质复归)的人本主义异化史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针锋相对地批判了这种观念,“哲学家们在不再屈从于分工的个人身上看到了他们名之为‘人’的那种理想,他们把我们所阐述的整个发展过程看作是‘人’的发展过程,从而把‘人’强加于适合每一个历史阶段中所存在的个人,并把它描绘成历史的动力。这样,整个历史过程被看成是‘人’的自我异化过程,实质上这是因为,他们总是把后来阶段上普通个人强加于先前阶段的人,并且以后来的意识强加于先前的个人。由于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即一开始就撇开现实条件。所以就可以把整个历史变成意识的发展过程了”[5]130。可见,脱离现实条件谈无产阶级的解放只是空话。这表明马克思在总结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中同时把自己的理论一步步引向现实的科学分析上来。于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采用了一种新的理论框架,他用“社会形态、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经济起最后决定作用以及其它特殊决定因素等等”范畴代替了原来的人的本质、主体、异化等范畴[6]222-223。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科学,或者叫马克思的历史科学。
“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的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代替”[5]73。马克思发现:“摆在面前的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独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3]1这样马克思就“确定了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5]78-79。从唯物史观出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用“市民社会”来涵盖社会物质生活的全部内容,即“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5]130。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限于言过其实的历史事件的历史观何等荒谬”[5]87-88。在这一表述中,市民社会被用来作为表述唯物史观的基本观念,即“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释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关联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的产生过程”[5]92。可见,《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成了唯物史观体系中的“市民社会”,并且是“整个历史的基础”。
这样,唯物史观语境下的市民社会观就截然不同于之前的市民社会观。人本主义历史观把历史看作是一个主体的异化过程。这就是说:历史是一个异化过程,有一个主体,这个主体就是人。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中,这样的逻辑主体是不存在的。相反,历史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结构的变迁过程。例如对于“生产关系”的界定,正如阿尔都塞所言,“生产的社会关系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还原为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还原为仅仅涉及人的关系,因而不能还原为一个普遍模式,即主体间相互关系的各种转换关系(承认、威望、斗争、统治和奴役等等)。”[7]201他接着又说:“生产关系的结构决定生产当事人所占有的地位和所担负的功能。而生产当事人只有在他们是这些功能的‘承担者’的范围内才是这些地位的占有者和功能执行者。同一切表面现象相反,真正的主体不是天真的人本学‘既定存在’的‘事实’,不是‘具体的个体’、‘现实的人’,而是这些地位和功能的规定和分配。”[7]202因此,历史过程的真正主体不是作为生产关系承受者的个人,而是社会生产关系本身。
当然,马克思并不是全然忽略主体。只不过这一主体并不是作为单个人的抽象的主体,而是历史运动条件所赋予他们的角色。在历史过程中,受到社会关系制约的主体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因此,历史的主体并不是哲学人本学意义上的主体,而是被赋予了一种原动力,这就是阶级斗争。总之,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不是以人为主导的异化历史的过程理论,而是由彼此相对自主的诸要素(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其中经济是基础)组成的复合结构不断转换的过程理论。由此,马克思彻底破除了意识形态的神话,这种虚假的意识形态实质乃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历程无疑是惊心动魄的。当然,马克思一开始并无法预知市民社会观将在他的研究中达到何种结果,但至少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就是马克思的学术始终都有一信念作为支撑,这一信念就是全人类的解放。在这一信念面前,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而是要有果决的行动、坦荡的胸襟、愚公移山的坚忍不拔。在信念的指引下,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突破,每次进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在艰难地挣脱黑格尔唯心史观或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异化史观中产生的。这一进展既体现为纵向的历史演变过程,又体现为与各种思想不断较量的横向过程。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并不轻松,甚至也并不一定如意,转变更未结束。它是刻骨铭心的,这是在转变的历程中必然留下的痕迹,黑格尔的幽灵、费尔巴哈的幽灵远未清算,或许它们还会重现,以后会反复的出场、退场,再出场、再退场。不过,这一阶段的转变还是让市民社会实现了脱胎换骨,收获了作为唯物主义的市民社会的新面目。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赋予市民社会新的内涵,这一市民社会观不同于唯心史观统摄下的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它将历史的因素归结于一个统一的内在本原——绝对精神,又不同于前期在人本主义异化史观统摄下的费尔巴哈式的市民社会观(这一理论被束缚于意识形态的魔咒),而是一种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观点为基石的市民社会观。
参考文献:
[1]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法〕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M].顾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7]〔法〕阿尔都塞,巴里巴尔.读《资本论》[M].李其庆,冯文光译.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苏雪梅]
The Transition from Immaturity to Scientificityof Marx’s Outlook of Civil Society
WU Shu-lin, SONG Kai-xuan
(College of Political Education,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6, China)
Abstract:Marx’s perception of the civil society has experienced a process from immaturity to scientificity among which the praise and abandon of Hegel’s outlook of civil society is the core. In the legal philosophy critique period, Marx abandoned Hegel’s outlook of the civil society based on idealist conception of history, meanwhile, he accepted the Hegel’s rules of the “private class” of the society, and accomplished the change of view towards the research of civil society. From his On the Jewish Question to Economic and Philosophical Manuscripts of 1844, one can see that although Marx’s civil society outlook was confined by Feuerbach’s humanism thinking frame, Marx changed research contents of the civil society as he brought civil society into political economy. In his German Ideology, Marx started the rupture with all kinds of idealist conception of history, eliminating especially humanism from his concept, made civil society in the position of the materialism, and thus achieved the fundamental changes from citizen society of humanism to that of materialism.
Key words:Marx; civil society; legal philosophy; humanism; historical materialism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6)02-0005-06
作者简介:吴书林(1977—),男,河南驻马店人,哲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和德国哲学;宋凯旋(1990—),男,山西晋城人,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2013年度规划项目“马克思和海德格尔技术思想比较研究”(SC13B025)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