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礼作乐——人的主体“类意识”之觉醒
2016-04-13邱彬王蒙
邱彬王蒙
(1.曲阜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2.中国艺术研究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0027)
制礼作乐——人的主体“类意识”之觉醒
邱彬1王蒙2
(1.曲阜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2.中国艺术研究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0027)
摘要:周公制礼作乐是中国政治文化发展史上的一次创举,影响了华夏文化的发展方向。礼乐文明的产生不仅是制度和文化方面的一大变革,也是人类主体意识发展的一次飞跃。礼乐的产生使人完全从自然界中脱离出来,开始关注人自身的价值,并认识到自己“天下最贵”的地位,人由客观的、纯自然的人变为了高扬着主体意识的社会的人,人的主体“类意识”真正觉醒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敬德保民是周公制礼作乐的政治依据,改革田制是周公制礼作乐的经济基础,礼乐和合是周公制礼作乐的文化根基。
关键词:周公;制礼作乐;主体意识;类意识
尊神重鬼是殷商一代社会思想的主流,当时人们还不能完全将自己与自然界区分开来,不能意识到自己是自然界中最高级的动物。他们畏惧风雨雷电等自然现象,并把这些现象归于神的统治。为了祈福避灾,殷人逢事必卜,按照鬼神的指示行事:“这是一个超自然力量统治、支配着人们精神生活的世界,人们还未全然意识到自己在世界的中心地位,还不能以理性精神去思考自身命运,去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和道路。”[1]人类自觉的主体意识还没有产生,神鬼是人类精神世界的全部依托。商朝统治者崇信天命,依仗上帝的庇佑恣意妄为,鱼肉百姓,引起了人民的强烈反抗,最终走向末路,被周朝取代。
周武王伐纣克商,奠定了西周统治的基础。天下初定,武王即崩,成王年幼,不能亲临政事,于是武王之弟周公辅佐成王以治天下。周公辅政期间,平定叛乱,扩充疆土,使西周疆域得到空前扩大。为了巩固政权,周公建侯位,行分封,确立了以嫡长子继承为基础的宗法制,形成了大一统的政治模式。此后,他总结并继承夏、商文化,结合周族固有的尊君、亲上、相友、互助的道德传统,制礼作乐,成就周朝礼乐制度之雏形,对华夏文化传统的形成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这也标志着人的主体“类意识”已逐渐觉醒,人开始从自然界中脱离出来,以“万物之灵”的姿态统治天下。关于这一问题,王曰美在其《殷周之际德治思想构建的主体性探析》一文中进行了深刻论析,认为西周统治者正是通过礼乐等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来完成其“德治”教化的[1]。本文将在其基础上对周公制礼作乐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略作申论。
一、周公制礼作乐的政治依据:敬德保民
在推翻殷商政权之后,周人试图为其统治寻找一个合理的依据,于是将殷之灭亡归咎于其统治者缺乏“德性”,暴政害民,故而天降丧于殷,剥夺了其统治权。周人之所以可以取代殷商而取得天命,是因为周人先祖修德以配天,敬德而保民。“德”成为周人获得统治权力的基础,所以“德”之精神渗透于礼的各种规范之中。首先,统治者要明德自修,重视人事。殷商文化是一种神本文化(占卜文化),用来占卜的甲骨文就是很好的证明。商王无事不占卜,对神鬼可谓“言听计从”。也就是说,商王对每天发生以及要去处理的大小事都要征求神鬼的意见和看法,然后才决定何去何从。故《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2]1733基于此,商王一方面是每事必卜,以求上帝和祖先的庇护。另一方面却是有恃无恐,恣意妄为。商王每天关心的是各种鬼神降给自己的吉凶祸福,天下百姓的死活却从不考虑。当商末周文王伐灭商的邦国黎之后,大臣祖伊将此消息告诉纣王,问纣王应如何处理这一危机,纣王竟回答曰:“呜呼,我生不有命在天!”[3]177然而,当粗糙的天命论伴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渐失去其维系人心的作用时,赤裸裸的暴力统治便只会引起更加强烈的反抗。公元前1046年,武王克商。商王朝的土崩瓦解,暴露了其神权政治的弊端。前车之鉴使周朝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绝对相信上帝的庇护是行不通的,要保住自己新获得的对于天下万邦的统治权,像商王那样仅仅依靠对鬼神的贿赂及匍匐跪拜是远远不够的。最主要的还是要“敬德保民”,从重神事转而重人事。在《尚书·召诰》中,周公反复告诫成王要敬德,比如:“王其疾(亟)敬德”;“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3]212-213。
其次,统治者还要体恤民众,明德慎罚。商朝刑罚残酷,人民苦不堪言,周公在制刑的同时,主张以德教人,慎用刑罚。其中明德是核心,刑罚是辅助手段。此种观念的提出,第一次将德与刑结合起来,对后世德治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对“德”的重视,表明了周人把对上帝神灵的敬意转化为“天命靡常”的警示,统治者一旦失德,就会失去天命,即新君的兴起是缘于旧君“德运”的衰微,这就将统治的重点由“天命”转移到了“人事”,警告周人要以殷之灭亡为鉴,勤用明德。而“德”也使人逐渐摆脱了在神鬼面前无所作为的状态,作为具有价值主体地位的“人”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这是一个质的跨越。这不仅表明了周初统治者浓厚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也是人类精神自觉的一种表现,体现了人的主体“类意识”的觉醒。
二、周公制礼作乐的经济基础:改革田制
为维护上下长幼、贵贱亲疏的宗法等级制度,周公制礼作乐,制定了一系列道德标准和统治原则,实现了宗法统治与政权统治的完美融合。周公制礼作乐的经济基础是改革田制。
《国语·鲁语下》云:“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4]206-207由此可以看出,西周在分田时实行井田制,根据土地的肥瘠分配,按照劳动力强弱征收田赋,限制赋税比重,减轻徭役劳役,这样人民可以尽可能公平地分得土地,提高了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为国家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同时,对鳏寡孤独进行照料,体现了对人民的重视,为礼治注入了脉脉温情。
但是,在井田制下,人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周天子将天下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又将所封土地赐予卿大夫,卿大夫再往下分赐给自己的臣属,正是通过这样的层层分封,周天子实现了对土地和人民的控制。为了此种分封能够顺利实施,周公还对殷商时期的“服制”进行了改革。关于“服”,郑玄的解释是:“服”乃服事天子之意。殷商时期,服制便已产生。商末,虽然周文王羽翼日趋丰满,三分天下而有其二,但仍需“以服事殷”。周朝建立后,对商代官制进行改造。《国语·周语》记载:“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狄荒服。”[4]6-7国内分为五服,每种服制都有自己特定的义务,如甸服日祭,侯服月祀,宾服供时享,荒服朝见等。此五服之制调整了中央与地方、周族与外族的关系,服务于周天子的统治,巩固了中央政权。
另外,在分封制与服制的基础上,周人还创造了爵、谥制度。爵即诸侯受封时所得封号,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但诸侯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对周天子的义务。诸侯必须定期朝见天子,若不能按期朝聘,周天子就会对其实施制裁。《孟子·告子下》载:“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除了定期朝聘外,诸侯还要派人为周天子服劳役和兵役,周天子随时征调要随时应征,不得有误。谥号则是对死去的帝王、大臣、贵族按其生平事迹进行评定后,给予或褒或贬或同情的带有评判性质的称号。正如《通志·氏族略》载:“生有爵,死有谥,贵者之事也。”谥号来自于谥法。谥法规定了若干个有固定含义的字,大致分为三类。属表扬的有:文、武、景、烈、昭、穆等,称为上谥、美谥;属于批评的有:炀、厉、灵等,称为下谥、恶谥;属于同情的有:哀、怀、愍、悼等,称为中谥。周初诸王有文、武、成、康、昭、穆等谥号。不论是分封制,还是服制、爵谥制度,均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了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更是人的主体“类意识”出现的具体反映。
正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繁重的体力劳动不断得到减轻,人们自由支配的时间不断增加,活动空间不断拓展,给人的主体“类意识”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进步空间,进而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开发和利用有了质的飞跃。特别是田制改革,使人在征服自然界的过程中,充分领略了人类自身的强大和优越,感受到了人与外部世界斗争过程中自觉性、能动性、创造性被释放出来时的巨大力量,从而进一步坚定了人是万物灵长、世间主宰的自信,体现了人乃“天下最为尊贵者”,人的主体“类意识”完全觉醒了。
三、周公制礼作乐的文化根基:礼乐和合
礼乐作为一种具有弥散性的文化模式,不但表现为政治制度、法律规范,而且还深入到人的性情以及道德意识之中,表现为日常生活中普遍通行的伦理规范。西周时期,礼乐对人的控制是全面的、深入的。具体的仪节有礼书的制度可以遵从,而礼作为一种规范,首先是一种“内在化”的社会控制,内化于人的性情和伦理规范之中,使人从内心接受礼的精神,认为对礼的遵从是人性所固有,是应该的。这样便可以在无意识中自然地遵循礼的要求,符合礼的规范。而完备的礼乐制度和宗族结构上升为成熟的宗法制度标志着中华文明向着人文主义迈进了新的一步,也标志着人的主体“类意识”的最终确立。
作为社会文明,礼乐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体现。“‘礼’是外在的社会规范与行为准则,用以维持社会与人伦秩序。而‘乐’则是通过对人的道德、精神、情感的熏陶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1]如西周王朝为了大力宣扬武王伐纣克殷的英勇事迹,新作乐舞《诗·周颂·大武》。全乐共分六章,规模宏大,气势磅礴,有舞容,有歌词,是《周颂》的代表作。又如《维天之命》《维清》《我将》,是周公制礼祭祀文王之歌;《天作》《执敬》《思文》则是周公祭祀周始祖厚德之歌;等等。这些音乐配以舞蹈,并将其程序化,作为统治阶级政治活动的形象外壳。在周人尽情赞颂歌咏这些祭祀乐舞时,人却慢慢地被礼乐文化所包装,成为礼乐文化的负载者。“礼乐”亦成为人们生活空间中最为广泛,也最具有制约作用的精神力量。礼乐的思想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紧紧地环绕着人们,规定、熔铸着人们的性格、心灵乃至感情活动。这样既渲染了礼乐的神圣气氛,又与民众契合,引导其思想并加以教化,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周王朝的统治。
对于礼与乐的关系,《礼记·乐记》有着十分深刻的论述:“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2]1253“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和而成文,所以合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2]1334可见,乐作为一种内在的、精神方面的手段,使君臣和敬,父子和亲,对礼的顺利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了保证礼乐的顺利实施,周公出礼入刑,对破坏宗法秩序、违背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5]633-635可以看出,对于盗、奸、贿、毁等行为,除了道德感化外,还用刑罚进行限制。刑罚入礼是周公制礼作乐的一大创举,使礼乐染上了强制性的色彩,成为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
总之,“知礼乐”是人类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周公制礼作乐是中国政治文化发展史上的一次创举,影响了华夏文化的发展方向,王国维说:“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6]42殷周之大变革,不仅是新制度取代旧制度、新文化取代旧文化的重要转折,还是人的主体“类意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自此,“人已经成为万物之灵,开始摆脱‘神鬼’的束缚。更为关注人类自身的问题及对于社会群体的价值,具有了明确的‘类’意识”[1],人类开始挥别混沌的世界,步入礼治的社会,真正与动物区别开来,成为知廉耻、怀天下的“人”。
参考文献:
[1]王曰美.殷周之际德治思想构建的主体性探析[J].道德与文明,2014(1).
[2]礼记正义[M].龚抗云,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尚书正义[M].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4]徐元诰.国语集解[M].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4.
[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2009.
[6]王国维.观堂集林[M].北京:中华书局,2004.
【责任编辑:韦琦辉】
中图分类号:K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16)02-0049-03
作者简介:邱彬(1990—),女,山东聊城人,硕士生,主要从事中国儒学史研究;王蒙(1992—),男,山东利津人,硕士生,主要从事中国古典小说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儒学与韩国社会”(12FZX020);
收稿日期:2015-10-25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儒学对中韩大学的影响比较研究”(09DZZZ02);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SDYY1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