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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 切实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

2016-04-13勇,林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责任制党风廉政党组织

张 勇,林 刚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遂宁 629000)

坚持问题导向 切实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

张勇,林 刚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遂宁 629000)

“两个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开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新格局。坚持问题导向,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高校落实“两个责任”要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党委和纪委要以更加坚定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切实推进纪委“三转”,层层压力转导,强化责任追究,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问题导向;高校;党风廉政;责任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都非常重视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并于2010年11月修订完善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简称《规定》),创新地充实了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内容,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与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及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从近年来多发、频发的高校腐败案件查办中的问题来看,高校在具体落实“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如有的高校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停留在开专题会、看警示片、签责任书等方面,有的高校甚至连专题会都没有开过,因定性、定量考核指标体系设置尚需完善及分解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使得考核最终流于形式;有的高校党委书记怕得罪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学校出现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了问题又怕连累自己,故意护短掩盖问题;有的高校纪检干部也怕得罪人,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畏手畏脚、得过且过;有的高校纪委书记只想着与同级党委搞好关系,擅自处理违纪线索,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党章要求发挥纪委职能作用等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并于今年推出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两个责任”的提出,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和紧迫任务的客观需要,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开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新格局,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5年来的实践总结和理论升华。[1]

“两个责任”提出两年多来,各高校积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规定,取得了较好成效,呈现出可喜的形势,但是也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为此,我们应直面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1 基于“问题导向”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基础

1.1问题导向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

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就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2]。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客观的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世界是认识的对象和源泉,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像;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的来源、认识发展的动力、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认识的目的的归宿。

1.2问题导向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观点

唯物辩证法指出,世界存在的两个总的基本特征一个是万物普遍联系,另一个是按自身规律永恒发展;对立统一(即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唯物辩证法还指出,世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反对以片面或孤立的观点看问题。毛泽东同志指出,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哪里有没有解决的矛盾,哪里就有问题。因此,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就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找到具体存在的问题,就能发现问题存在的矛盾方面,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2 “两个责任”本身就是问题导向的产物

“两个责任”的提出,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工作机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形势决定任务,直面问题方可有所作为。为此,我们有必要正确地理解“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相关问题。

2.1《规定》对“责任”表述的局限性问题

《规定》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表述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界定了“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三个责任主体;二是从八个方面规定了其应该承担的领导责任;三是规定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3]

但是,仔细地分析《规定》中的有关“责任”表述,会发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责任”均为领导责任;二是“责任”的内容表达通常以“领导开展”某些方面的工作为具体内容,这样就会出现责任不具体、责任追究不明确、产生责任过失“护短”等现象。

2.2《决定》对“主体责任”具体化的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责任”更加具体化,明确了责任的主体是党委,主体责任所包括的具体化内容分三个方面:[4]

一是主体构成。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

二是责任内容。党委的主体责任具体表现为: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原则、恪守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

三是责任能力。各级党组织建立完善腐败治理体系和实现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力,具体包括各级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统筹能力、协调能力、治理能力和保障能力等。

2.3决定》对“监督责任”细致化的安排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中,要切实履行协助、协调和监督党委的职责。同时,还对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进行了细致化的设计。

首先,明确监督的地位。《党章》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列一章,明确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党章》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其次,明确监督的内容。《党章》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2015年3月,为进一步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中共四川省省委还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纪委在组织协调、纪律监督、作风督查、纪律审查、警示教育五个方面的监督职责。[5]

最后,明确监督对象。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具体包括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3 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几点建议

3.1强化党性观念,从根本上解决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缺位问题

“树朽先朽于根,人毁先毁于心。”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只有牢记“第一身份”,坚持立根铸魂、固本培元,才能严以律己、行为世范,才会有强大的免疫力和抵抗力。[6]

认识决定行动,认识上不去,行动就跟不上。高校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忘记了自己是执政党的干部,忘掉了党章党规的要求,只看重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和学术研究,忘记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职责,忘了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中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的要求。党的观念淡漠,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必然导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缺失,更谈不坚守责任担当。目前,全党同志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就是要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党的意识淡化的问题。

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高校党委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认识,带头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积极适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形势、新常态、新要求,从“全面领导责任”到“主体责任”角色的重大转变,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强化大局意识,坚守责任担当,严守政治底线,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3.2明确“责任”清单,通过厘清权利与责任边界,解决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可操作性问题

推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督促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落地生根的制度保障。

2015年6月中共海南省省委率先印发“两个责任”清单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责任”三个层级;把“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细化分解为“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责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责任”、“纪委(纪检组)班子成员责任”和“其他纪检监察干部责任”四个层级。

各高校目前也在积极推行《责任清单》,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制定“清单”要防止形式主义,要力求细化;二是要注重可操作,把“督导、检查、考核、问责”融为一体;三是要变被动为主动,力求“要我做”成为“我要做”,权责结合,自觉履职。

3.3实现压力传导,推进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高校基层党组织延伸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然而,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决策部署一般只落实到学校一级,而高校基层党组织由于缺少压力、力不从心等原因,其主体责任难以“落地生根”。

为此,高校党委进一步明确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及履行“一岗双责”的考核要求,切实纠正高校基层党组织不作为、慢作为以及选择性作为的不正之风;督促贯彻执行重大决策党政联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民主集体制实施中的监管责任,提高工作实效,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发生。

3.4切实推进“三转”,根本解决监督职能弱化、主业淡化问题

为了更好地落实“两个责任”,中央纪委适时提出并大力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局面焕然一新。

目前,高校纪委推进“三转”工作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对“三转”认识不到位、职能定位不清晰、工作进展不平衡以及干部队伍建设不适应履职新要求等问题。高校纪委一定要提高如下三个方面的认识,切实履行职责,一是认识到“三转”的前提是转思想。高校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紧紧围绕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二是认识到“三转”的核心是找准定位。“三转”就是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紧紧咬住本职,强化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三是认识到“三转”的关键是敢于担当。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要进一步加强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其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准,坚决防止“灯下黑”。

3.5严肃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追究的及时性和可操作性

及时有效地开展责任追究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有力保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就在于追究。没有追究,责任制就成了一句空话。”坚持责权统一,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责任问题能追究,并能到追究到位,“如果有权无责或权大责小,都会出现滥用权力的倾向。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树立干部的责任意识。责任追究制度能使干部清醒地意识到权力意味着责任,而不是把权力当成资产、当成可以随意支配的东西。”[7]高校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时,首先,要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增强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对责任追究的内容、标准、方式及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责任追究不能流于形式,为追究而追究,否则就会失去其严肃性,诱发不正之风。责任追究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警示、促进工作的目的。最后,还要本着区别对待的原则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开来。力求使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上下贯通、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问责预警机制。[8]

[1]胡扬.论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EB/OL].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ht tp://www.360doccom/content/14/0304/11/7544 182_357589825.shtml-2015.

[2]刘云山.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N].学习时报2014-05-19.http://dzb.studytimes.cn/Shtml/xxsb/20140 519/4994.shtml.

[3][4]王建华.论党委的主体责任——兼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完善[J].探索,2014,(6).

[5]陈松.“两个责任”要共同发力良性互动[EB/OL].四川日报2015-04-03.ht tp://sichuandai ly.scol.com.cn/ 2015/04/03/20150403557524089763.htm.

[6]新华社评论员.立根铸魂强化党的意识--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EB/OL].新华网ht tp://news.xin-huanet. com/pol itics/2016-01/11/c_128614917.htm.2016-01-11.

[7]姜洁.不追责,责任制就没威力[N].人民日报,2014-01-21.ht tp://news.xinhuanet.com/pol itics/2014-01/21/c_126035177.htm.

[8]郑志樯.强化责任追究要落实四个明确[EB/OL].中国城市 发 展 网 .ht tp://www.chinacity.org.cn/cshb/c ssy/130723.html.2014-01-21.

责任编辑:邓荣华

D262.6

A

1672-2094(2016)04-0011-04

2016-04-18

张 勇(1967-),男,四川都江堰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党建工作、图书情报。

林刚(1970-),男,四川泸县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纪检监察、审计、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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