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一个?城市一孩育龄人群的年龄结构与生育意愿
2016-04-13风笑天
风笑天,李 芬
再生一个?城市一孩育龄人群的年龄结构与生育意愿
风笑天,李芬①
摘要:基于“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利用对全国12个城市5 297名一孩育龄人群的抽样调查数据,对双独、单独、双非三类不同政策属性一孩育龄女性的规模、年龄结构和生育意愿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三类一孩育龄女性的比重分别接近10%、25%和70%;三者的年龄结构呈现出前二者相对年轻、后者相对年长的特点。而三者的再生育意愿相差不大,希望生育二孩的比例均在40%~50%之间。结合三者年龄分布与生育意愿的分析结果,研究提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的比例可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社会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关键词:生育二孩;生育意愿;育龄女性;计划生育政策
一、问题与背景
经过30多年严格实施以“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人口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同时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加速等一些新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国家于2013年底开始调整现行生育政策,启动“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近两年来,这一政策受到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围绕“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政策的社会影响、政策的效果等问题,学术界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讨论。最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又决定在全国开始全面实施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全面二孩”政策。围绕这一政策的实施,影响范围更大的一孩育龄夫妇二孩生育问题,再次吸引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也牵动了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
在近两年有关“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效果及其进一步实施“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讨论中,学者们既注意到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育龄人群申请再次生育比例不高的现实,也关注于探索和回答诸如“符合单独二孩、全面二孩条件的人口规模有多大”“放开二孩生育后实际产生的人口增量会有多大”这样的问题。*参见翟振武,张现苓等《立即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人口学后果分析》,《人口研究》2014年第2期;乔晓春《从“单独二孩”政策执行效果看未来生育政策的选择》,《中国人口科学》2015年第2期。因为“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规模和结构特征,是预测和分析政策实施效果及其影响的基础资料”。*风笑天:《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结构及其二孩生育意愿》,《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然而,人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则启示我们,仅仅关注有多少人口符合生育二孩的政策条件是不够的,还应该进一步分析这些符合条件的人口所实际具有的生育潜力。
这种生育潜力最重要的构成因素包括两方面:即育龄女性的年龄结构与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前者回答的是有多少人从生理条件上适合或可能再次生育的问题,这是生育潜力的客观方面;后者回答的则是有多少人愿意或希望再次生育的问题,这是生育潜力的主观方面。只有在认清有多少人口符合生育政策条件的同时,也认清了他们中有多少人能够再次生育以及有多少人愿意再次生育,我们才能真正认清新的生育政策所可能产生的人口效果,也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即将在全国落地并开始实施的背景下,探讨和认识符合新政策的育龄人口的生育潜力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本文的主要目标,就是希望利用大规模实地调查所得到的数据资料,探讨和回答下列问题:在现行的两项二孩生育政策与即将落地的新的二孩生育政策背景下,城市社会中符合不同生育政策条件的育龄人群的规模如何?他们所具有的年龄结构和生育意愿又是怎样的?这种特定的年龄结构和生育意愿的结合预示着什么样的生育潜力?它又可能会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哪些新的影响?
二、文献回顾
由于生育政策背景的限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生育意愿调查和研究,绝大部分针对的都是普通城乡居民或城乡育龄人口。调查所涉及的都是在“只能生一个”的条件下“希望生几个”的问题。直到21世纪初,这种情况才开始有所改变。有几项针对双独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调查中,开始涉及“可以生两个”条件下的二孩生育问题。*风笑天:《生育二胎:“双独夫妇”的意愿及相关因素分析》,《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2014年初“单独二孩”政策在全国实施后,学术界又有了专门针对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条件人群的生育意愿调查。通过CNKI文献检索,这类调查目前也只有以下5项:
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5月针对“单独二孩”政策目标人群,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单独夫妇及其子女的信息核查。由于人口流动性、上门调查难度大等原因,最终只核查了581.6万对“单独一孩”夫妇。尽管相对于1 100万“单独一孩”人群来说,其“基本上覆盖了一半以上的目标人群”,但依旧是目前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目标人群调查结果。但是,该研究在简要分析了目标人群的城乡比例与整体的年龄结构后,将主要的关注点集中在目标人群中已怀孕者的情况,以及各地二孩申请比例和审批情况。对于城市一孩育龄人群的年龄结构、他们的生育意愿,文中则完全没有涉及,同时该调查也没有涉及更为广泛的“双非一孩”育龄人群。*刘鸿雁,黄匡时:《全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效果研究——基于单独夫妇及其子女信息核查数据的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15年第4期。
张勇等人利用湖北省卫计委2014年6月对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目标人群所进行的生育意愿调查数据,对4 661个已有一孩的城镇单独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在“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放开的情况下,湖北省符合政策家庭不愿生育二孩的比重达到60%左右。研究从经济压力、少生优生观念和时间压力等方面,对城镇单独一孩家庭不愿生育二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结果。*张勇,尹秀芳等:《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城镇居民的生育意愿调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但是,该研究一方面同样只以符合政策的“单独一孩”“双独一孩”家庭为研究对象,缺少对“双非一孩”家庭的调查;另一方面该研究的样本来自中部一个省,所涉及的地域范围相对有限,难以反映东、西部不同经济发展地域、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中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状况。
牛亚东等人于2014年采用入户和电话调查方式,对武汉市1 093户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进行了生育意愿调查,描述了“单独一孩”育龄夫妇的理想子女数量、理想子女间隔以及二孩生育意愿,并对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其研究结果对于了解省会中心城市单独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及其相关影响因素有较好的帮助。*牛亚东,张文斌等:《单独家庭生育二孩意愿的分析——基于武汉市1 093户单独家庭的调查数据》,《人口与发展》2015年第3期。但是,该研究的对象也仅仅是符合政策的“单独一孩”夫妇,不仅缺少了“双独一孩”夫妇的对照比较,更缺少了规模更大、社会影响也更大的“双非一孩”育龄人群的各方面信息。此外,该研究的调查方式不统一(入户和电话调查)、具体操作过程也不清晰,难以评估其资料的质量。
贾志科等人利用其在2014年3~5月于江苏南京、河北保定两城市对5类特定行业18~35岁的1 028名城市在职青年进行问卷调查所得数据,选取其中558名已婚青年夫妇,以“双独夫妇”和“双非夫妇”为参照,对“单独夫妇”的二胎生育意愿状况进行了描述和比较分析,并探讨了影响城市青年夫妇二胎生育意愿的相关因素。*贾志科,风笑天:《城市“单独夫妇”的二胎生育意愿——基于南京、保定五类行业558名青年的调查分析》,《人口学刊》2015年第3期。一方面,由于该研究的调查对象仅集中在5类特定行业,因而难以反映城市多种不同职业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状况。另一方面,该研究只调查了两个城市,样本的规模也相对较小,因而对于全面反映不同类型城市各类育龄人群的情况来说缺乏较好的代表性。
汤兆云于2014年8月,在福建省泉州市两区两县对561对“单独一孩”夫妇进行了调查研究,作者描述了“单独一孩”夫妇的二孩生育意愿,分析了主要的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生育政策调整方向和内容进行了探讨。*汤兆云:《“单独夫妇”二孩生育意愿及未来生育政策的调整》,《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2期。该研究一方面也是只关注于符合生育政策的“单独一孩”夫妇,完全没有涉及“双非”育龄人群。另一方面其样本仅来自于一个城市,其中还包括了城乡两部分对象,导致真正属于城市育龄人群的对象只有不足400人,样本规模有些偏小。
文献回顾的结果表明:一方面,现有的、在“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开展的生育意愿调查,所针对的对象基本上都只是“单独一孩”育龄夫妇,没有涉及比例更大、影响也更大的“双非一孩”育龄夫妇;另一方面,现有研究都只关注了被调查对象的生育意愿,即生育潜力的主观方面,而相对忽视了育龄女性的年龄结构,更没有将育龄女性年龄结构与其生育意愿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再加上有的研究中所存在的调查城市的单一性、调查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样本规模偏小等缺陷,使得它们在回答本研究的问题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因此,设计一项覆盖面相对广泛、内容既涉及育龄女性年龄结构又涉及她们的生育意愿、样本规模相对较大,特别是将符合不同生育政策的育龄人口都包括于其中的生育意愿调查,就具有了必要性。这也成为本研究的主要动因之一。
三、研究设计
(一)调查对象
本研究的对象为全国城市现有一孩的育龄人群。根据城市大部分女性结婚、生育年龄的一般状况,并兼顾到实地调查的可行性,本研究将调查对象界定为“目前城市中在上幼儿园、小学及初中的儿童的父母”。根据这种界定,预计儿童的年龄为3~15岁,其父母主体的年龄大致在24~49岁之间。国家卫计委2014年对全国580多万“单独一孩”夫妇的调查结果表明,其第一个子女的年龄在15岁以下的比例达到95%;*刘鸿雁,黄匡时:《全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效果研究——基于单独夫妇及其子女信息核查数据的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15年第4期。广州市对2 099对“单独二孩”登记人群的调查同样表明,其第一个子女的年龄在15岁以下的比例达到99%。*唐运革,李飞成等:《广州市“单独二孩”登记群体特征分析》,《中国工程科学》2015年第6期。这些都说明,本研究选取子女最大为15岁的父母为调查对象的思路是合适的。当然,由于缺少0~2岁幼儿的父母,本样本结果对年轻父母的代表性会有所降低。
(二)样本抽取
调查样本的抽取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的方法,按照“城市—城区—学校—年级—班级”的步骤进行。城市样本的抽取依旧采用笔者2004年、2007年两次调查中的抽样方法,*具体方式参见风笑天《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方式——一项12城市的调查分析》,《人口研究》2006年第5期。按地区分布(“东部、中部、西部”)和城市类型(“直辖市、省会城市、大中城市、县级市”)两个维度共抽取到12个城市,以尽可能涵盖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口规模、不同社会文化的城市类型。所抽取的调查城市名单详见表1:
表1:调查城市类型及名称
调查对象的抽样方法是:首先,从每一个样本城市的全部城区中,按简单随机方式抽取3个城区;在每个抽中的城区中,依据所有学校、幼儿园名单,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式,抽取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各1所。其次,在抽到的每所幼儿园中,采取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大班、中班、小班的幼儿各20名左右,加起来共60名左右。3所幼儿园总共抽取180名左右的幼儿,他们的父母就构成幼儿父母样本。第三,在抽到的3所小学中,分别简单随机抽取1个低年级(即1~3年级)、1个高年级(即4~6年级)。比如,第1所小学抽到的是2年级和6年级,那么第2所小学就从剩下的4个年级中抽两个,假设抽到的是1年级和4年级,那么最后那个学校就抽取3年级和5年级。这样,3所小学总共抽取1~6年级各1个。在每个抽中的年级中,简单随机抽取1个班(50名左右的学生)。这样,总共抽取到6个年级的6个班300名左右的学生,他们的父母就构成小学生父母的样本。最后,在抽中的3所初中学校中,按简单随机方式一次抽取1个年级。比如,第1所学校抽中的是初三年级,那么第2个学校就从初一和初二两个年级中抽1个;第3所学校就抽取最后剩下的那个年级。然后在每个抽中的年级中,简单随机抽取1个班。这样,3所初中的1~3年级共抽到3个班大约150名左右的学生,他们的父母就构成初中生父母的样本。最终,本研究在12个城市总共抽取幼儿父母、小学生父母以及初中生父母8 687名。
(三)调查方法
调查采用自填问卷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由12所大学社会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师组织研究生或高年级本科生作为调查员完成。调查员在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的配合下,将问卷发给家长或让学生带回去交给家长,家长填答后再交回给老师。调查实际发出问卷8 687份,收回有效问卷7 77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9.5%。由于本研究采取的是通过孩子抽取父母的方式,因而在母亲的年龄分布中,有些已经超出了生理生育年龄的上限(49岁)。因此,本文在分析中,仅选取了妻子年龄在23~49岁的育龄人群,样本规模为5 297人。样本基本情况见表2:
表2: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统计表 (%)
四、结果与分析
(一)三类育龄女性的比重及年龄结构
育龄女性的年龄,既是影响其生育意愿、生育决策、生育计划和生育行为的生理基础,同时也是形成其生育意愿的心理基础。已有研究表明,不同年龄的育龄女性,在生育意愿、生育计划等方面有显著差别。*石智雷,杨云彦:《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人口研究》2014年第5期。因此,了解城市一孩育龄女性的年龄分布就成为我们的首要任务。表3是样本中3类不同属性的育龄女性年龄分布结果。
表3最下面一行的百分比结果首先表明,3类不同的育龄女性在总体中的规模和比重有很大差别。“双独一孩”育龄女性在全部一孩育龄女性中所占的比例不足10%,“单独一孩”育龄女性所占比例也只接近总体的四分之一,而“双非一孩”育龄女性的比例则接近总体的70%。这一调查结果与2013年国家卫计委在全国调查的同类结果(9.8%、18.5%、71.7%)非常接近。*风笑天:《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结构及其二孩生育意愿》,《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3类一孩育龄女性的这种结构与比例分布,既是我们认识目前城市一孩育龄女性总体结构状况的基础,同时更是我们在当前“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预测城市一孩育龄女性总体生育潜能的基础。这一结果启示我们,目前城市中正在实行的“双独二孩”“单独二孩”两项政策所涉及的一孩育龄女性,大约只占全部一孩育龄女性的30%左右,而即将在全国实施的“全面二孩”政策所涉及的“双非一孩”育龄女性,则占全部一孩育龄女性的70%左右。所以,十分明显的是,后者的生育意愿和再次生育状况,将会对我国人口总体的变化产生更大影响。
表3:不同夫妇类型中妻子的年龄分布 (%)
表3上面部分的结果其次表明,在3类不同的育龄夫妇中,“双独一孩”夫妇的妻子年龄相对最为年轻,“单独一孩”夫妇的妻子次之,“双非一孩”夫妇的妻子年龄相对最年长。表3下面关于3者的平均年龄统计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特别是,若以35岁为界,则小于35岁的妻子在“双独一孩”夫妇中比例高达73%,在“单独一孩”夫妇中,这一比例为50%多一点。而在“双非一孩”夫妇中,这一比例则连30%都不到。相反的,大于35岁的妻子的比例分布,在3类不同的育龄夫妇中则正好颠倒了过来。当我们从高龄生育方面考虑,分别将35岁、40岁作为两个关键的分界点,那么,3类不同的育龄女性处于这两个分界点之上的比例则分别约为27%与3%、48%与9%、71%与28%。“双非一孩”育龄女性高年龄的比例显著高于前两类女性。
这一结果启示我们,“双非一孩”育龄女性不仅在规模比例上相对更大,同时她们的年龄结构也相对更加年长。这种规模比例和年龄分布的综合结构预示着两种可能的前景:一种前景是,“双非一孩”育龄女性在整体上可能有相对更大的一部分或许会受生理条件限制而放弃二孩生育。这一前景与笔者关于“如果放开实行‘全面二孩’政策,由于年龄的原因,申请再次生育的女性的比例,有可能会比目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双独二孩’政策女性中的申请比例有所降低。特别是最终能够再次生育的比例也会由于生理年龄的原因而有所降低”*风笑天:《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结构及其二孩生育意愿》,《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的研究结论相一致;但与此同时,也有另一种可能的前景,这就是,如果“双非一孩”育龄夫妇再次生育的比例与目前“双独一孩”和“单独一孩”育龄夫妇的比例相似,那么,“双非一孩”育龄女性在整体中则会产生出在绝对数量上远比“双独一孩”夫妇和“单独一孩”夫妇要多的、赶在生理生育期结束前去努力“抢生”第二个孩子的高龄产妇。这是一个值得特别重视的可能前景。
从图1中,我们可以更加直观、也更加综合地看到城市一孩育龄女性中,3类不同的群体各自的规模、在总体中的大致比重,及其她们年龄结构的分布状况。
图1:双独、单独、双非一孩
育龄女性的年龄分布图
(二)3类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
在讨论3类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之前,需要指出一个重要的区别:本研究在进行实地调查时,中央关于实施“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决策尚未提出。因此,调查对象中有些是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二孩的;有些则是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不能生育二孩的。对这两种不同的对象进行生育意愿调查时,提问的方式不可能相同。对于前者,我们采取的是直接提问:“就你个人的心愿来说,你想生第二个孩子吗?”答案只有“想再生一个”和“不想再生”两个。对于后者,我们所提的问题则是:“如果过几年国家开始实行‘全面二孩’生育政策,所有夫妻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那样的话,你是否想再生一个孩子?”列出的备选答案有4个,分别是“想再生一个”“如果年龄不超过40岁就再生一个”“说不好、不确定”,以及“就算不限制也不想再生”。4种回答的百分比分别为17.3%、18.2%、24.4%、40.0%。
为了便于与前者的结果进行比较,我们将后者回答“不超过40岁就再生一个”的人中年龄在39岁及以下者,作为“想再生一个”进行统计,将年龄在40岁及以上者作为“不想再生”进行统计,得到“想再生一个”的比例为30.4%,“不想再生”的比例为45.2%;再将回答“说不好、不确定”的人数按照“想再生一个”和“不想再生”的比例进行分割,最终得到下面表4中第3列的结果。
表4:城市三类一孩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 (%)
表4 的结果表明,虽然符合当时生育政策的两类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略高于当时不符合政策的“双非一孩”育龄人群在假设条件下的生育意愿,但3类育龄人群之间的差别不太大。实际上,国家卫计委2014年对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育龄人群进行的二孩生育意愿调查,所得到的“想生二孩”的比例也为40%。*参见《2015年7月1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例行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http://www.nhfpc.gov.cn/xcs/s3574/201507/43685ecd0edb4b71b260306af9b7e924.shtml.因此,可以认为,3类一孩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基本上都在40%~50%之间。这种40%~50%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还是相对可观、值得注意的。特别是考虑到本调查样本的综合性特征,这一比例可能比现有那些对单一城市调查的结果更能准确地反映城市一孩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状况。因此,对于预测生育政策实施效果,以及分析政策可能的社会影响所具有的参考价值也更大一些。
(三)不同类型育龄人群的年龄结构与生育意愿的交互分析
反映生育潜力客观方面的年龄结构与反映生育潜力主观方面的生育意愿相结合,才能形成对生育结果起作用的生育潜力。因此,为了更好认识城市一孩育龄人群的年龄结构与其生育意愿之间的关系,我们对二者进行交互统计。考虑到“双独一孩”“单独一孩”育龄人群总体规模较小,同时二者在当时都属于符合政策可以生育二孩的人群,故将二者数据合并起来作为一类进行统计。具体结果见表5。
表5的结果显示,无论是当时符合生育政策的“双独”与“单独”人群,还是当时不符合政策的“双非”人群,都呈现出“女性年龄越大,二孩生育意愿越低”的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40岁以下各个年龄组中,“双非一孩”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都略高于“双独一孩”与“单独一孩”育龄人群,但在40岁以上年龄组中,其比例则明显低于后者。这一结果的含义是什么?是反映“双非一孩”育龄人群相对较低的高龄生育比例吗?笔者分析,这或许是由于在对“双非一孩”育龄人群进行调查时,调查问题所给出的答案中已考虑了现实因素的缘故。即由于答案中有一项“如果年龄不超过40岁就再生一个”,这一答案实际上已对那些表示想生育二孩,但没有考虑年龄因素的被调查者提前进行了区分,因而所剩下的比例代表的是那些真正想生二孩,即使年龄超过40岁也要生的人。如果根据这种分析,也可以反过来看待前者相对较高的比例。笔者估计,在前者35%左右的想生二孩人群中,一旦明确地将“不超过40岁”的年龄因素考虑进去,情况或许也会发生分化,其中的一部分人也可能就会放弃二孩生育。真正坚定想生二孩的比例也可能会随之下降。
表6的结果表明,在“双独一孩”与“单独一孩”家庭中,想生二孩的高龄育龄女性总共只占一孩育龄女性总体的1.9%(1.3%+0.6%);而“双非一孩”家庭中,想生二孩的高龄育龄女性在总体中的比例则达到17.8%(15%+2.4%+0.4%)。后者几乎是前者的10倍。这一结果提示我们,“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由于“双非一孩”父母整体比重远比“双独一孩”和“单独一孩”父母的比重大,同时,其总体年龄相对年长,二孩生育意愿与“双独一孩”“单独一孩”父母相近,因而未来高龄孕产妇的人数,将会比目前“双独二孩”“单独二孩”政策下的高龄孕产妇人数有明显的增加。
表5:不同类型一孩育龄人群中“愿意生二孩”比例与女方年龄的交互统计(%)
育龄人群女方年龄22~29岁30~34岁35~39岁40~44岁45~49岁双独一孩与单独一孩65.051.942.434.4双非一孩74.261.945.316.912.4
注:(1)在“双独一孩”与“单独一孩”育龄人群中,女方年龄在45~49岁的总共只有8人,故并入到40~44岁中进行统计;(2)“双非一孩”育龄人群“想生二孩”与“不想生二孩”比例的计算方式与前面表4中的计算方式相同。
表6:两类高龄育龄人群的生育潜力及其在总体中所占比重一览表 (%)
如果将35岁以上作为高龄育龄人群,那么,通过将两类育龄人群中高龄女性的年龄分布结果与其生育意愿进行交互统计,就可以得到想生二孩的高龄女性的生育潜力。再依据各年龄组的总人数,可以计算出生育潜力对应的人数。根据这种人数,可以计算出该年龄组想生二孩的女性在全部一孩育龄人群总体中所占的比重。而依据这种比重,我们可以预估和比较两类高龄育龄人群规模和结构。详见表6。
五、总结与讨论
本文基于“全面二孩”政策出台的背景,利用对全国12个城市5 297名一孩育龄人群的抽样调查数据,分析了“双独一孩”“单独一孩”“双非一孩”这3类不同政策属性的育龄女性在规模、年龄结构和生育意愿等方面的分布状况。并对育龄女性的年龄结构与其生育意愿之间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的主要结论是:
第一,目前城市一孩育龄夫妇中,属于“双独一孩”“单独一孩”“双非一孩”人口的比例分别约为9%、24%和68%。这一结果与2013年国家卫计委在全国调查中所得到的11%、18%和71%的结果十分接近。反映出目前城市一孩育龄人口在不同政策属性上的基本结构。这种比例结构揭示出,目前城市正在实施的两项二孩生育政策(即“双独二孩”“单独二孩”政策),总共只覆盖到现有一孩育龄夫妇的30%左右,而即将实施的“全面二孩”政策,则将覆盖到现有一孩育龄夫妇总体中70%左右的对象。这是一个对人口预测来说十分重要的结果。
第二,“双非一孩”育龄女性不仅在规模上比例相对更大,同时她们的年龄结构也相对更年长。她们中处于35岁以上的比例达到了70%左右,远远高于“双独一孩”和“单独一孩”育龄女性的同类比例。这种规模和年龄的综合结构预示着两种可能的前景:一种前景是,在“双非一孩”育龄女性中,可能有相对更大的一部分或许会受生理条件限制而无法或放弃生育二孩;另一种前景是,在“双非一孩”育龄女性中,或许会产生出相对更多的赶在生理生育期结束前去努力“抢生”第二个孩子的高龄产妇。
第三,3种不同类型的一孩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都在40%~50%之间。这一比例还是相当可观的。同时,无论是当时符合生育政策的“双独”与“单独”人群,还是不符合政策的“双非”人群,都呈现出“女性年龄越大,二孩生育意愿越低”的趋势。而在“双非一孩”家庭中,想生二孩的高龄女性在总体中的比例接近20%,几乎是“双独一孩”和“单独一孩”家庭同一比例的10倍。这一结果提示我们,“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将来的高龄产妇人数可能会有一个比目前实行“双独二孩”“单独二孩”政策时期更高的增加。
本研究的结果提出了几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首先,不同身份的一孩育龄女性所具有的不同心态和生育行为问题。应该意识到,虽然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后,所有一孩育龄夫妇都可以合法生育第二个孩子。但是,在目前城市一孩育龄人口中,实际上却存在着3种身份不同、性质不同、心态也不同的人口:即符合“双独二孩”政策的一孩育龄人口、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一孩育龄人口以及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一孩育龄人口。而之所以区分3者,其意义在于:符合“双独二孩”政策的育龄人群从一开始就不受政策限制,他们从一结婚开始就知道自己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就可以主动考虑和提前决定生不生二孩。在兼顾到他们的构成、他们的社会生活经历等因素所具有的影响的前提下,他们对于二孩的生育意愿、生育计划以及生育行为等结果,可以看做是一种相对“自然的”结果,或者说是一种“常态”的结果。而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育龄人口,则是在两年前这一政策公布后才突然“被告知”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这种事先的不可知性,以及再次生育的突然性和被动性,会给这些准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单独父母们带来极大的不适应。因为他们不可能做好、实际上也并没有做好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心理准备”。*风笑天:《“单独二孩”生育政策与城市年轻家庭的社会化》,《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他们对于二孩的生育意愿、生育计划以及生育行为,很可能与前者不同。但正是这种不同却可以给我们提前预测即将实施的“全面二孩”政策的效果和影响提供重要参考。因为可以预计的是,目前发生在“单独一孩”育龄夫妇中有关二孩生育的各种现象,很可能也会同样发生在规模更大的“双非一孩”育龄夫妇中。因为他们也是像“单独一孩”育龄夫妇那样,是突然“被告知”可以生二孩的。当然,由于他们的构成、他们的社会生活经历等因素,可能与“单独一孩”育龄夫妇有一定的差别,因而他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或许也会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不同。及时开展对目前“单独一孩”育龄人口的结构特征、特别是他们的二孩生育意愿、生育行为的研究,对于准确预测即将落地的“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其可能的社会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其次,是“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可能产生的更为突出的高龄孕产妇问题。从调查结果来看,虽然目前“双非一孩”育龄人群中希望生育二孩的高龄人口比例并不太高,但由于其人口规模、特别是其高龄育龄人群的规模和比重远大于城市社会中的“单独一孩”和“双独一孩”育龄人群。因而其总的生育潜力(即高龄育龄人口中具有二孩生育意愿的部分占总育龄人口的比重)大大高于目前“双独一孩”与“单独一孩”高龄育龄人口的生育潜力。因此,可以预计,“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所形成的高龄孕产妇的绝对数量仍然会比以前和目前有大幅增长。而这种较大规模的高龄孕产妇人群的出现,是实行独生子女生育政策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中从没有出现过的特殊情况。它对城市社会中现有医疗卫生和保健系统,特别是对那些与孕产妇、胎儿以及妇女生育相关的医疗卫生部门和岗位将形成新的冲击,也将对这类医疗部门和人员配置提出新的要求。在这方面,需要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要提前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出有效的应对方案。切实保障和具体帮助那些希望生育二孩的高龄女性安全、顺利地实现她们的生育意愿。
再者,是生育意愿的调查结果与实际生育行为的关系问题。调查表明,在符合政策条件的“双独一孩”“单独一孩”夫妇中,大约有接近一半的人希望生育二孩。但这只是他们的生育意愿,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在实际行动中,人们生育二孩的比例会不会真的有这么高呢?由于目前调查中得不到人们二孩生育行为的最终结果,我们只能通过了解符合“双独二孩”“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育龄人群提出生育二孩申请的状况来了解他们可能的生育行为。
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对符合生育二孩政策条件者提出了“你们是否提出了生育二孩申请”的问题。调查给出的却是与生育意愿反差较大的结果:在符合生育二孩政策条件者中,分别只有12.5%的“双独”夫妇和14.4%的“单独”夫妇提出了生育二孩的申请。这样看来,生育意愿终究只是一种愿望。这种愿望与人们实际的生育行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就愿望来说,许多人或许会回答“想生两个孩子”。但是,一旦要提出生育申请,人们的行为表现就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因为提出二孩生育的申请,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要将这种愿望付诸行动。而这种行动又会产生出一系列结果。这其中既包括有利的结果,比如,可以给第一个孩子增加成长的伙伴、可以提高家庭生活的乐趣、可以提高父母养老的保障、可以降低“失独”的风险等等;当然,也包括不利的结果。比如,对母亲来说的又一次漫长的怀孕、生育、哺育过程、作为高龄产妇将面临的生育风险、照料子女对老年祖辈的再次拖累、子女增加带来的家庭生活水平下降、子女增加对母亲职业发展的影响等等。因此,许多人虽有这种愿望,但一旦考虑到这些结果,特别是不利的结果时,其愿望很可能就仅仅只成为了愿望,而不会成为行为。因此,进一步分析目前符合“双独二孩”“单独二孩”生育政策一孩育龄人群实际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状况,探讨影响和制约符合条件育龄人群提出或不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各种因素,将是今后一项重要的研究任务。它可以为即将落地的“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效果,提供更加有价值的参考。
这样来看,由于提出二孩生育申请比仅仅表达希望生育二孩的意愿更接近人们的生育行为,因此,现在调查中询问人们的生育意愿时,他们的回答可能会高于实际真正想生的比例。即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真正要将生育二孩的想法付诸实践,将生育意愿变成实际行动的比例,会明显小于口头回答的比例。这样的结果也再次支持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人们的“生育意愿—生育决定—生育行为”是一个逐步递减的过程的结论。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研究对调查对象的界定及其对抽样方式的相应选择,导致研究结果中既没有涉及农村一孩育龄人群的情况,也没有涉及城市0~2岁儿童父母的情况。因此,读者在分析和应用本研究的相关结果及研究结论时,应对此所可能带来的局限保持清醒的认识。
致谢:感谢参与实地调查的全国11个城市的合作者,他们是:北京工业大学社会学系蔡扬眉讲师、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徐连明副教授、西南大学社会学系甘会斌副教授、吉林大学社会学系张霁雪副教授、兰州大学社会学系唐远雄副教授、厦门大学社会学系唐美玲副教授、广西师范大学社会学系肖富群教授、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研究中心高中健教授、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方纲副教授、华南农业大学社会学系林诚彦讲师、中南民族大学社会学系张翼副教授。
(责任编辑 段丽波)
作者简介:风笑天,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芬,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210093)。
基金项目: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新社会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14ZDB15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社会影响研究”阶段性成果(14ASH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