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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背景下中国养老金机制改革问题研究

2016-04-13马红鸽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费率退休年龄

马红鸽,席 恒

(1.西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2.西安财经学院 期刊管理中心, 陕西 西安 710061)



延迟退休背景下中国养老金机制改革问题研究

马红鸽1,2,席恒1

(1.西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710127;2.西安财经学院 期刊管理中心, 陕西 西安710061)

摘要:延迟退休即对现有退休年龄进行调整。养老金机制是费基、费率、缴费年限、受教育水平、退休年龄等各要素之间协调发展的有机体,其实质是通过机制设计使养老金缴费与养老金支付、养老保险收入和支出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内达到均衡状态。我国养老金机制改革的历史表明,单个要素的改革并不能彻底解决养老金未来潜在的风险问题,唯有从机制的视角出发,使各要素之间协同改革,才能达到社会福利水平的帕累托最优。随着我国人口抚养比的逐渐下降,延迟退休成为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考量要素。因此,从深化工资制度改革,扩大养老金缴费费基;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调整机制;实现基于个人工资水平的、职业生涯全程缴费的缴费年限;建立综合考虑个人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以及工作内容和环境等的渐进式、差异化、有弹性的退休年龄政策等,是当前我国养老金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养老金机制;费基;费率;缴费年限;受教育水平;退休年龄

一、问题的提出

退休年龄政策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参数,也是养老金机制中的一个关键要素。延迟退休年龄是国际上尤其是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国家普遍采用的应对人口老龄化浪潮的公共政策之一。我国延迟退休年龄是在2000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0%的背景下提出的,但未得到官方回应[1]382。2004年原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延长女性法定退休年龄,遭到了大多数企业职工尤其是临近退休女职工的坚决反对。2013 年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3.8%, 逐步接近发达国家老龄化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延迟退休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成为学界和坊间热议的焦点问题之一。2015年12月中央关于退休年龄延迟5-10年已敲定,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渐行渐明。如今,在我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呼之欲出的时刻,从理论层次梳理该项政策能否按照政策预期那样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延迟退休是当前国际社会退休年龄政策调整的主流趋势,亦是我国应对老龄化的政策选择。一项公共政策要想使受众能够欣然接受,必定要为该政策的实施和落地创造适合其生长扎根的环境或土壤,或者说要将该政策放到一个机制的肌体之内去考量其与肌体之内其他政策要素之间的适从度。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历史表明,屡次基于养老金机制某个或某几个要素的调整,都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某时间节点将面临支付风险的可能。纵观我国延迟退休年龄从提出至今的发展历程,从官方正式发声要延迟退休年龄遭遇反对到今天出台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逐步、缓慢推出却仍然遭遇大多数民众反对的逻辑表明,单方面延迟退休年龄,而没有将其放到养老金机制的整体设计中去考量,其效果注定将不会如政策制定者之预期。

不可否认,历次参量改革为我国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但由于施政者没有将养老金机制当作一个有机体来看待,导致养老金机制整体效能无法被激发出来。唯有通过养老金机制中各要素的存在状态或者通过改变各要素之间的适从度,从而使各要素之间通过改革相互协调最终达到新的均衡状态,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养老保险机制未来支付的风险问题。

退休年龄政策调整是平衡劳动者生命周期内工作与退休的参量改革,其与养老金制度改革相互影响。退休年龄政策作为养老金机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要进行调整则意味着我国养老金机制中各要素也要随之进行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导致机制内各要素之间适从度降低,从而不利于机制整体功能的发挥,也意味着改革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因此,延迟退休年龄能否如政策预期那样顺利实施的关键在于养老金机制中各要素能否协同改革。

二、养老金机制及其要素解析

(一)养老金机制之内涵

国际劳工组织指出,社会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之后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主要内容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在这些保险项目中,根据其保险主体的特性,可将其大致分为与职业相关联、与生命相关联和与个体特殊生命阶段相关联三大类别。其中养老保险属于与个人职业关联最为紧密的保险项目,是个体因生理因素导致不可抗力而失去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后获得的由国家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险项目。养老金机制是保险机制引入社会福利的一个具体表现,其以个人参与劳动贡献作为获得养老保险权利的最基本条件。科学合理的养老金机制对平滑个体在不同生命历程阶段收入分配、对在职职工工作积极性以及缴费积极性的激励、对国家收入再分配以及老年人福利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机制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经济学中的机制则表示在一定经济体中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状态及功能。明确养老金机制中包含的各种要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养老金机制优化的必然要求。

就业作为个人获得养老保险的最基本条件之一必然涉及到个人因自然禀赋不同而导致的收入差异,而个人自然禀赋又受到个人受教育水平、工作经验以及所处地域的宏观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这些因素就成为个人收入中缴纳的养老金比例(费基)以及所缴纳养老金给个人带来的支付压力的大小(费率)的影响因素集群。

斯密指出,当个体以自利的方式参与到社会劳动力之后,便会产生提升社会总体福利的效应[3]12。因此,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农民都应该享有因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而与此同时,企业及企业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农村合作社以组织的形式也获得了因职工个体参与劳动贡献而产生的收益,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农村合作社等都应纳入养老金缴纳的主体范围,而企业或组织费基和费率的确定则关系到企业和组织的负担问题。因此,养老保险缴纳的主体应该包括个人、单位及国家。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基于个体、单位以及国家三方共担的养老金筹集模式,而三者缴纳的比例尤其是个人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缴费年限成为制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由此可知,养老金机制中所包含的要素包括个体受教育水平、工作经验、地域宏观环境、个体缴费年限、工作年限(即退休年龄)、个体及单位缴费基数(即费基)、个体及单位缴费负担(即缴费费率)等,这些要素构成了养老金机制的要素总和。在一个科学合理的养老金机制中,各要素会随着外部约束条件的不断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从而使机制恒久地处于一种动态的均衡状态。这才是养老金机制设计的精髓所在。因此,养老金机制就是费基、费率、缴费年限、受教育水平、工作经验和退休年龄等各要素之间协调发展的有机体,其实质是通过机制设计使养老金缴费与养老金支付、养老保险收入和支出在未来的某一段时间内达到均衡状态。

(二)养老金机制之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解析

养老金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机制设计使个体缴费与养老金支付、养老保险收入与支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达到均衡状态。其关键要素在于费基、费率、缴费年限、工作年限、退休年龄的厘定与动态调整,并最终达到均衡状态(如图1所示)。

费基是指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于个人而言是指纳入养老金缴纳的个人收入部分;于企业而言是指参保企业的工资总额。在个人收入渠道相对单一和企业经验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费基的确定相对简单。费率于个人是指个人所缴纳养老金占个人工资总额的比例;于企业是指企业所缴纳养老金占企业工资总额的比例。但在个人劳动收入渠道多元化以及企业经营收入波动的情况下,原有的收入核算机制显然有所不妥。当前我国养老保险费基大部分实行以个人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按照8%的费率缴纳养老金;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费率缴纳养老金。

图1 养老金机制中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均衡机制

职工缴费的费基、费率以及征缴率等因素直接影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征缴收人的多少。费率的高低又会对缴费工资水平和征缴率产生重要影响。养老保险作为个人或雇主对当期福利的延期支付,费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个人及雇主的负担能力。合理费率的制定对发挥个人及雇主缴费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激励意义。在存在个人账户情况下,高费率也意味着高负债。缴费费率直接影响企业劳动力成本、财务状况和市场竞争力,费率设计不当会妨碍经济增长,阻碍制度可持续发展。因此,费率水平的高低,应建立在对最低收入劳动者负担能力科学测算的基础之上[4]。

缴费年限是养老保险制度内设的保障待遇年限壁垒。我国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年限与工作年限相关,也是影响个人和企业负担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缴费年限与费率的确定具有此消彼长的逻辑关联。在缴费年限一定的情况下,费率水平越高,就会对个人当期生活质量的影响越大;费率水平降低,则会对养老金的积累带来损失,不利于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延长缴费年限、降低费率,有助于熨平个体不同生命历程中养老金负担不公的状况。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模式下,缴费年限直接关系到个人账户内积累基金的多寡以及个人退休后所享受养老金水平的高低。

退休年龄与个体工作年限和缴费年限息息相关。退休年龄本质上是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劳动贡献与退休后所享福利之间的均衡。公平、合理、科学地确定退休年龄,对个体在不同生命历程的福利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对个人而言,退休年龄与个体的生理年龄、职业种类、工作环境、受教育水平、职位级别、个人期望、工龄和当期养老金给付水平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从社会角度而言,退休年龄与一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人口年龄结构、经济竞争能力、国民收入分配情况、养老金收支状况、就业状况和整个社会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密切相关。因此,一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退休年龄政策应该能够反映个体在工作期间所做的劳动贡献,而其退休后所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高低也应该是对个人劳动期间所作贡献综合考量的结果。故而,退休政策的制定应在充分考虑个人工作期间的劳动贡献后,再结合上述退休年龄的影响因素进行修正,综合制定退休年龄政策[5]。

在养老金机制的各要素中存在以下均衡关系:一是缴费额度内各要素的关系,即养老金费率与费基的均衡;二是缴费时间与缴费额度之间的关系,即缴费年限与费基、费率间的均衡。同时缴费年限的变化又会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与退休年龄产生影响(如图1所示),从而形成工作年限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均衡关系。

对养老金机制中各要素及其动态均衡关系的厘清有助于发现我国现行养老金机制中存在的不足,而从我国养老金机制设计及发展的历程来审视则有助于从宏观的视角辨析我国养老金机制设计及历次变量调整中所存在的偏差,以便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养老金机制优化的策略和方案。

三、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历程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历程

我国养老保险最早在国有企业中展开,随后逐步扩大到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农民。在制度建立初期,国有企业职工的收入结构相对简单,养老金的缴费基数是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岗位工资。因此,养老金缴费基数的确定也相对容易,基本能够体现单位和个人的工资性收入的真实情况,做到了应收尽收。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担机制。这意味着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机制开始被纳入养老保险机制设计之中。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规定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纳养老金,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11%缴纳养老金。同时将15年最低缴费年限确定下来,一直沿用至今。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养老金缴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的缴费由原来的11%降到了8%,并按个人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的剩余纳入统筹基金。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将单位缴费全部划归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工资的 8% 计入个人账户。进一步加大了社会统筹基金的范畴,为养老金机制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6]。2013 年在我国人口抚养比不断降低的情况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

综上,我国养老金机制发展的历史实际上是一部参量调整和改革的历史,也是国际社会应对养老金风险的主要手段[7]。历次的参量改革为我国养老金机制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纵观历次改革,都是围绕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变量的调整,而没有着眼全局从养老金机制的整体性能出发,孤立了养老金机制中的各要素,切断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因而制度实施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二) 我国养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养老金机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同时,仍存在如下问题。

1.工资结构复杂导致缴费水平总体偏低

我国的工资制度在经历了多次改革后,形成了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和各种名目的补贴等构成的复杂体系,而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则依然是基本工资、工龄和职务工资,在个人劳动收入渠道多元化的背景下导致缴费基数与个人实际收入和企业实际应缴费工资总额之间差距过大。与此同时,作为理性经济人,个人和企业都有选择少缴费的动机。加上,我国劳动收入中,货币收入又分为政府统计口径的工资总额和非工资收入,企业会通过增加一部分非工资收入或者不在统计口径内的收入,从而达到减少养老金缴费总额的目的。另外,基于地域经济发展差异,对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确定由企业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来确定。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少报瞒报现象普遍存在,从而造成养老金缴费基数的核定小于实际总额。此外,企业还通过给尽可能少的员工缴费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导致一部分劳动者被排除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从而降低了缴费总额。

另一方面,完善员工综合素质的培养。尽管危险品物流中的危险性具有客观性,然而并非具有必然性。如果从业人员工作懒散,不按照规章作业,危险随时会爆发;但是从业者若能兢兢业业、一切按章办公、操作时谨小慎微,则有可能会避免危险的发生。长三角地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性进行宣传,使社会公众监督危险品道路运输人员的安全操作。除此之外,还要通过定期培训、专家讲座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实行从业人员培训、 诚信档案终身制, 督促长三角地区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费率高、差别大,企业负担重,影响地区经济发展

由于缴费基数小、参保人数少,中国各地企业缴费率普遍偏高且不统一。据《新世纪》周刊报道,中国五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 40% ,有的地区甚至达到 50%,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清华大学白重恩教授的研究结果也指出,中国社保缴费率约为“金砖四国”其他三国平均水平的 2倍,是北欧五国的3倍,G7 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和邻近地区( 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 的4.6倍[8]。居高不下的缴费率不仅影响当期消费,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通常情况下,费率水平越高,缴费基数就越有可能被人为压低,征缴难度也越大,但降低费率又会直接伤害征缴收入,所以应该存在一个科学合理的、能够自动按照约束条件的变化进行调整的费率范围。

3.相关因素的变动没有随约束条件的变化而得到调整

缴费年限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年限和退休年龄各要素都应该随着费基、费率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变动,以达到机制的整体均衡,任何对要素进行单独调整的措施都不利于机制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对于1997年调整费率的同时就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或者延长退休年龄。而我国错失了这个机会,增加了养老金收入与支付不均衡的风险指数,也制约了养老金机制整体效能的发挥。20世纪70年代关于退休年龄的划定是对当时人口预期寿命、工作年限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综合考量的结果,自然无可争议。然而,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1世纪的时候,随着医疗卫生健康以及教育成本的提升,人们的预期寿命得以延长,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随着教育成本的不断攀升以及年轻人生育观念的转变,导致人口出生率与死亡率的双重下降,与此同时,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带来的现代生活、工作方式与环境的巨大变革,都为退休年龄的重新修订提供了可能。而人们受教育年限的普遍延长造成参加工作时间的迟滞,如果让这部分人过早退休就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十八大提出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十三五规划提出要综合考虑我国人口结构、就业结构变化趋势和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要求,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适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年龄,就是特定条件下退休年龄调整机制所做的适应性调整的具体表现。

4.作为获得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最低15年缴费期限的规定未能随外生条件变化而变化。

15年缴费时间只是基于当时人口健康及工作条件和环境的综合考虑而制定的。最低养老金会对现行基本养老制度带来严重冲击,变相激励部分人采取少报缴费基数,以及缴费15年后中断参保缴费现象。据对部分省市的数据统计,2009—2013 年缴费 15 年的退休人数占同期退休人员的15%,缴费(含视同缴费)35 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大致在 25%~28% 之间,只占1/4多[9]。目前我国提前退休现象仍比较严重。2013 年,全国非正常退休人数占当年新退休人员总数的8.7%[10]。然而,15年缴费年限的硬性规定除了将一部分无力缴纳的人置之度外,同时还抑制了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期望退休后获得更好的养老待遇的人形成了激励的“倒逼”机制,不利于养老金的统筹与积累。

四、养老金机制改革的路径

完善的制度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制度本身的公平性,二是制度的可持续性,三是制度的现实操作性。养老金机制的本质是养老保险机制中各要素之间相互调试的一个过程,根本目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达到个体养老金缴纳与支付、养老金基金积累与支付之间的动态均衡。因此,在当下养老金机制各种约束条件的制约下,我国养老金机制可从机制中各参数的协同调整中获得机制改革的红利。

1.进一步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合理化工资结构,扩大养老金缴费费基

工资制度改革本质上也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诸多部门,慎重稳步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养老保险制度资金来源的重要保障。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缴费费基、缴费费率的确定及其调整机制确立,而费基与费率的确定则是以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为基础的。而现有工资结构中真正纳入养老金缴纳的比例过少,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仅占个人收入很小一部分。如果能将津贴等基本工资外收入也列入养老金缴费基数,无疑将会增加养老金收入来源。另外,缴费基数以企业或单位全体员工的工资总额为缴纳基数,而不是实际参保职工的工资之和,实现单位层面全员覆盖,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从而达到夯实养老金缴费基数,增加基金收入的目的。

2.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调整机制

统一费基费率、统收统支进而实行全国统筹是一种发展的必然趋势。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有助于提高制度覆盖率和费用征缴率,并共同影响制度收支平衡。据有关学者对企业缴费率的测算表明,10%的企业缴费率是保障制度收缴与支付平衡的最佳费率。这也符合笔者之前对企业20%的缴费拆分为两个10%,其中一个改为用工单位养老税,进入基本养老保险,成为国家提供基础养老金的主要基金来源;另一个进入职业年金,成为所有用工单位建立职业年金的基金来源之一和缴费参照的观点。

3.实现基于个人工资水平的、职业生涯全程缴费的缴费年限

基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获得的前提是个人必须参加工作的考量,应该构建个人职业全过程的养老金缴费年限。与此同时,还应相应降低个人缴费水平,降低个人缴费率。这是缴费年限得以延长的前提和基础,也更容易被个体所接受。通过将个人缴费的8%分为3%和5%,其中3%作为个人退休后获得基本养老金的权益应实行职业全程缴费,而5%进入职业年金,个人在职业年金中的缴费年限维持目前最低15年缴费时限。这样一方面使个人在不同年龄阶段的缴费负担得以均衡,避免了因费率过高而给新入职的年轻人造成较大缴费压力的现状,同时,也对个人提前退休行为的选择起到了一定抑制作用。

4.建立综合考虑个人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以及工作内容和环境等的渐进式、差异化、有弹性的退休年龄调整机制

退休年龄本质上是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劳动贡献与退休后所享福利之间的均衡。退休年龄的划定决定了个人所缴纳养老金在养老金蓄水池中发挥统筹效益的时间长短。受教育程度高的个人由于参加工作的时间晚,基于制度公平性考虑,理应推迟其退出劳动力群体的时间,即相应延迟其退休年龄;健康状况是个人能否正常工作的基本条件,对于健康状况好的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延迟退休年龄,而对于健康条件不允许的,则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按时退休;个人工作环境与内容的优劣也是个体选择退出劳动力群体考量的一个指标,对于工作负荷较大、环境艰苦的个人除法定退休外,还可申请提前退休。最终形成具有阶梯式、差异化、渐进式、有弹性的退休年龄政策调整机制。

5.建立完善的缴费激励和政策扶持制度

对个人缴费的激励,一方面从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中体现对个人缴费的激励,另一方面可考虑从税收减免的角度鼓励个人职业全程缴费;对企业缴费的激励,一方面须借鉴发达国家如日本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和减免等政策,鼓励和扶持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积极缴费,做到应缴尽缴。

参考文献

[1]蔡昉,高书生.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体制完善与发展道路[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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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

[4]席恒.费率科学是制度公平的核心[EB/OL]. [2014-2-28].中国劳动保障报.http://www.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name=CCND2014&filename=LDBZ20140228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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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屈川.关于我国养老金调整机制建设的思考[J].社会保障研究,2009(6):32-39.

(责任编辑:任燕)

Study on the Chinese Pension Mechanisim on the Background of Postponing Retirement

MAHong-ge1,2,XIHeng1

(1.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710127, China;2.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s,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Xi’an 710061, China)

Abstract:Postponed retirment as one of the key elements of the pension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adjustment of the pension system as well as the pension contribution base, payment rate,payment years,the degree of edcation and retirment age, in which the four elements should keep balance and cooperation. With the declining of the dependency ratio the postponed retirment will be accepted by Chinese government as an important public policy. As an elment of the pension system, the postpone retirment will promote the other elements’adjustmentment. The authors show the reform of the pension system should carry out as following: deepening the salary system reform, building the scientific rate adjusting mechanism, constructing the lifelong payment years’ by own salary, working environment etc., and forming a gradual, difference and elastic retirement age detemining mechanism.

Keywords:pension mechanism; pension contribution base; payment rate; payment years; the degree of education; retirement age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817(2016)03-0102-06

作者简介:马红鸽(1980-),女,陕西合阳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安财经学院期刊管理中心编辑,研究方向为公共经济学;席恒(1962-),男,陕西岐山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公共经济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社会经济效应研究”(14JZD026);2013年度西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重大培育项目“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和体系完善研究”

收稿日期: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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