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率的前世今生
2016-02-09本刊编辑部整理
■文/本刊编辑部整理
社保费率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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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颁布,企业费率为15%,个人费率为3%。
1965年
《劳动保险条例》蜕变为“企业保险”。
1951年
《劳动保险条例》颁布,企业费率为3%,作为劳动保险金,个人不缴费。
1991年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颁布,养老保险企业费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个人费率为3%。
1995年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颁布,各地实施统账结合两套试点方案,企业费率为23%左右,个人费率3%。
1997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企业费率为20%,个人费率从4%起步,直到提高至8%。
1993年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颁布,企业费率为0.6%—1%,个人不缴费。
1994年
《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颁布,单位费率为10%,个人费率为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布,企业费率为1%,个人不缴费。
1998年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单位费率为6%,个人费率为2%。
1999年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单位费率为2%,个人费率为1%。
2004年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保持不变。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颁布,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2005年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企业费率为20%,个人费率为8%。
2008年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颁布,实施“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政策。
2010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颁布,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保持不变。
2015年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
2016年《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发布,养老保险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继续贯彻落实2015年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拟合并实施。
说明:为了使读者了解社会保险费率演变概貌,本刊收集整理了社保费率演变历程资料。本资料不含各项险种局部试点期间费率演变情况,不含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或费率演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