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2016-04-13徐菲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徐菲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徐菲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摘要:互联网监管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尚处在其发展期,其市场监管及发展理念没有足够完善,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市场秩序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协调监管,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与创新。本文结合互联网金融的意义及发展现状,深入分析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以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核心原则
随着时代的脚步不断向前迈进,互联网也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中,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互联网金融的问世。为保证互联网金额的安全性、稳定性、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现状对其进行合理有效地监管工作,使互联网金融为人们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一、互联网金融意义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1]。依靠网络计算的大数据对网络金融市场庞大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匹配,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做到网络金融交易的双方都能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取得各自需要的利益。互联网金融ITFIN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在被用户熟悉使用后,顺其自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问世及近年来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互联网金融在支付领域目前呈现出以财付通、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联支付等为主体的第三方支付手段[2]。货币融通领域、互联网货币及阿里巴巴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网络贷款种类,这几种类型的金融业务构成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现状。然而用户信息泄露、网贷公司携款潜逃、网络金融诈骗等诸多问题也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如雨后春笋般爆发的同时频频发生,不但对消费者及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也体现我国网络金融秩序监管不足等诸多问题,加强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对其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分析
风险隐患问题一直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备受关注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是加强监管工作的首要目标。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互联网企业保证资金风险是目前对风险监管工作的重点[3]。第一,互联网金融和移动通信技术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但其存在的技术风险不容忽视,如黑客攻击及网络病毒入侵都会致使数据信息丢失、系统瘫痪,加之互联网金融涉及人群宽泛、不集中,如没有相应监管措施或对风险因素控制不足都会给网络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带来巨大隐患。第二,应加强监管征信体系。由于征信体系不完善,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无保障资金的情况下开展相关业务,甚至将客户资金擅自挪用,在出现坏账等问题等情况下,企业无法赔偿客户资金,往往倒闭潜逃,不仅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巨大侵害,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誉产生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经济发展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的新兴发展模式,不仅展现出传统金融模式无法超越的优势,为金融市场注入新鲜血液,更加的推动资本融通的渠道、打破传统金融市场的垄断格局[4]。既能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但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其所出现的投资者遭遇网络诈骗蒙受损失,极大的损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及秩序。
(三)个体行为存在着非理性的可能因素
在互联网金融贷款中,企业投资者实际是对针对借款个人信用贷款做出购买行为,虽然网络贷款机构可以对借贷者的信用风险等因素向投资者表现出来、做到将资金进行有效的分散处理,但是高风险投资仍然归于个人信用贷款的主要性质,投资者无法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作出充分的了解及判断。另外,个体的理性不等同于集体的理性。如投资者在使用余额宝等网络软件对货币的市场作出购买行为时,投资者随时可以将自己的资金进行赎回,但是因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较长期限头寸的共有性,因此普遍出现投资者需要付出一定的折扣才可将其在二级市场出售掉[5]。所以货币市场常出现流动性转换问题及期限错配问题。当货币市场近大规模用户的赎回受到挤兑,进而出现非理性的集体行为。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拥有一定的资金规模及庞大的用户数量时,其在出现问题时候则无法有效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进行处理。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拥有一定的资金规模,亦或是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在其出现问题时就无法通过市场出清来解决,如果该金融机构还涉及这基础业务如清算、支付等,其机构的破产可能损害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达成系统性风险。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涉及用户数量极其庞大和其规模巨大,其已经在经济系统中占据一定比重。
四、互联网金融管理的核心原则
(一)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是对金融参与者行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行为,也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运营的优化过程,主要目的是保证金融交易在进行过程中做到公平、安全和有效性。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者进行监管。在对其进行准入审查的时候要排除其中具有不良记录、不诚实、能力不足及不审慎的管理者和股东。其次,对互联网金融有关资金及证券的托管、交易和清算系统的监管[6]。既做到互联网金融交易效率、操作风险的降低,又做到将平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基金与客户资金之间的有效隔离,防止挪用客户资金及卷款潜逃的情况。还要在持续运营阶段严格控制管理者股东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各种关联交易,避免其利用占用资产等方式侵害客户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最后,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拥有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内控制度及健全的组织结构等,并有符合标准的营业场所、IT基础设施及相应的人员安全保障设施。
(二)监管信用风险外部性
对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性进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审慎监管重点是有效控制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性、对公众的利益进行保护,审慎监管的基本方法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加入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手段(主要表现为监管限额),控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及负外部性,进而使外部性行为达到社会最高水准。现在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外部性体现在信用风险的外部性及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想要对这两类外部性做到有效控制及监管,需要充分借鉴银行监管中的相关做法,以内容高于形式的原则为依据积极做出高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管。对信用风险的外部性监管可采取银行业的监管方法,如BaselII及BaselIII中,银行为保证在信用风险的冲击下仍然拥有继续运营能力,需要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及资本(其中资产损失准备金用来弥补预期损失,资本用来弥补非预期损失),体现为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具体监管标准根据风险计量拟定。例如,8%的资本充足率,相当于保障在99.9%的情况下,银行的资产损失不会超过银行自身的资本。
(三)互联网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保护,即是金融消费者在其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到保障。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消费者主权理论的关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侵害,是展开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前提。在现实环境中,因各个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专业知识的理解不同,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成本、收益、风险的认知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可能出现互联网金融机构掌握金融产品的内部信息及产品定价的主导权,往往会会利用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开展业务,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过程中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综上所述,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无法依靠自身达到健康运行,所以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管措施以确保其健康发展。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要实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且在一定的监管红线基础上实施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进行积极鼓舞。监管的一般性对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及外部性概念依然适用,依然存在着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与传统金融监管在理论上并无明显差异,可以采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消费者保护等传统方式。认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进而使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更加的科学合理,使其更好的服务社会大众。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31):13.
[2]王莉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探讨[J].现代商业,2015,33(05):75.
[3]丁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商场现代化,2015,12(08):163.
[4]李恺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经营管理者,2015,22(12):23.
[5]王晓丽.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16 (13):292.
[6]马强伟,呼雪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23 (15):271.
作者简介:徐菲,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硕士学位、金融学(投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