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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问题的社会学思考——以跨性别者的困境分析为例

2016-04-13张恂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消费导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文化

张恂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性别问题的社会学思考——以跨性别者的困境分析为例

张恂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跨性别者是对自身生理性别或社会性别不认同的性少数人群。由于性别认同偏离了社会期待,跨性别者难以得到社会、文化的承认。文本试图从文化层面分析跨性别者所面临的困境,并呼吁社会应对跨性别者释放更多的包容与善意,并以法律承认推动社会承认,使跨性别者能如多数社会成员一样正常生活。

关键词:跨性别者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别认同文化困境

一、何谓跨性别

跨性别(Transgender)一词最早见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用于取代术语变性者(Transsexual),这是由于多数非传统性别人群并不希望或无力通过手术来改变其生理性别,因而变性者这一术语并不能全面概括该群体[1]。目前,已有一些研究者对跨性别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多数研究认为,跨性别是自我性别认同发生变化的结果,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类观点着眼于生理性别,认为跨性别是指个体对基于其出生时的生殖器官而决定的性别无法认同,甚至认为自己是不同于传统男性和女性的另一种性别[2]。另一类观点则认为,跨性别是个人性别认同与社会预期不符,即对社会性别(Gender)的不认同。其中,社会性别是指社会依据人的生理差异赋予男女两性的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社会身份及期待,是社会对个体的性别认同[3]。然而,自我性别认同虽然深受社会性别认同的影响,但两者并不一定完全相符,在经历社会化的过程中,少数人有可能偏离社会的传统期望,不愿意按照社会性别所规定的方式生活,或是感到其社会性别是对他们的一种偏颇甚或是错误的描述[4]。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跨性别(者)是指对其生理性别无法认同或自我性别认同与社会依据其性特征而指定的社会性别不相符,主要表现为基于性别认同变化的性别角色、性别气质、性别表达乃至性取向等对传统社会预期的偏离。跨性别者主要包括易性恋者、易装恋者以及除上述两者外喜欢以另一个性别生活的人,属于性少数人群[5]。

二、文化的桎梏:跨性别者面临的最大困境

(一)二分框架的排斥

跨性别者的存在意味着性别多元而非二元,但遗憾的是,多元并非“均势”,因为传统的性别文化中只涉及男女,两性终究是性别的基本形态[6]。

为了稳定秩序,社会最初依据生理差异将人们划分为两性。这种性别二元划分框架确立后,继续受到社会有意识地干预,在社会化、制度化过程中不断地得到巩固、强化进而实现合理化、合法化,并经过长期的历史延续,成为一种最基本、最持久的文化心理结构,使男女两性成为性别文化的主流。现代法律体系也复制并强化了这种“非男即女”的固化性别认识[7],这使得跨性别者在观念和法律两大层面都被排除于二元性别文化体制之外。因此,面对庞大的“男性”与“女性”群体,属于性少数人群的跨性别者在力量对比中必然处于劣势。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是在二元性别框架内,男女两性也绝非势均力敌。由于父权制(男性统治)文化的深刻影响,男性大多处于主导地位且掌握着社会权力,而女性往往依附于男性。尽管当今世界多数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男女平等的理念并赋予女性应有的权利,但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性别不平等现象并未完全消除。可以想见,处于二分体制内的女性尚且难免于“内部殖民”[8],更不用说体制外的跨性别者将会处于怎样的境遇,他们受到性别二分框架与男权主义双重排挤,处于性别阶层的最底层[9]。

(二)性别规范的制约

社会在将人们划分为不同的性别范畴之后,会将两性的生物性差异扩大化、延伸化,即赋予每一范畴相应的具有文化意义的气质特征、行为角色,具有生理差异的两性因而蜕变、升华为具有文化差异的男人和女人。

社会性别由此得以确立,它所包含的社会文化对两性的不同期待,经过社会制度化力量的作用,形成了一整套性别规范。这套具有强大制约力的规范通过社会对两性进行的后天文化规训,被反复不断地灌输到个体的价值观念及行为模式中,最终使得生理差异凝固为刻板化的性别角色(Gender role)。所谓性别角色,简单来说就是社会对具有某一性别身份的人的行为期待。一般而言,男性的行为往往侧重于完成任务、获得成就,而女性的行为则更侧重于关爱他人、建立关系。为了进一步强化社会角色的合法性,社会继而产生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性别分工,男性成为了家庭生存的主要供养者以及社会的中坚力量;而女性则负责操持家务,照料老人与儿女,在生活上依赖于男性。与此相应的,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具有不同文化意义的气质特征,男性往往具有刚强、勇敢、坚毅等所谓的“男子气概”,而女性则具有娇弱、温柔、细腻等所谓的“女人味”。最后,社会根据性别规范在上述诸方面的要求形成了对不同社会性别的特定评价,评价的好坏与是否符合社会文化预期有关,并将直接关系到社会对个体的认同情况。

因此,社会通过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将基于男女二元对立的社会性别强加于个体,而不管个体是否愿意接受。这些力量既包括非正式的社会习惯、道德观念,也包括正式的法律制度。在这样强大且稳固的制约下,社会成员必须使自我性别认同及行为与社会期望保持一致,任何跨性别的气质表达与性别实践,诸如“男人婆”以及易装恋者的“男扮女装”等,都不应出现在社会领域内,更加不会为主流社会所接受,因为这些都不符合由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总之,性别规范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压制着我们去像一个男人或女人一样行事,任何个体都难以逾越这一性别规制的疆界[10],跨性别者当然也不例外。

(三)越轨所受的惩戒

一旦个体为了获取越轨的快感而偏离社会性别规范,将受到社会的惩戒。惩戒是极其严厉的,能将跨性别者逼迫至“社会死亡”(social death)的境地[11],甚至还能使其肉体死亡。而前者也许比后者更具致命性,因为“社会死亡”往往意味着“生不如死”——个体得不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而认同或“承认”(recognition)对人来说又是不可或缺的。人类作为天生的社会性动物,与他人发生社会联系是必然的现实。因此,个体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承认与支持。同时,承认还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无据可依的“承认”并不具有多少实际的效力,对个体而言至多只是一种肤浅且短暂的心灵慰藉。由此可见,承认对于人的社会生存和肉体生存都至关重要[12]。

显然,在由男女二元结构所把持的性别规范下,跨性别者非但不能获取社会承认,反而会成为“异类”甚至是更低等的存在,并遭到社会的负面性甚或是歧视性评价。譬如社会动用强大的舆论力量,公开地给跨性别者贴上诸如“娘炮”、“人妖”这样的标签。同时,污名化还伴随着病理化,社会仅仅将跨性别者视为患有精神或心理疾病并需接受治疗与矫正的“病人”,而不承认其所谓的“跨性别”身份。这不仅使跨性别者更加“特殊化”,也使其进一步体会到不被承认的痛苦。

社会文化还会“联合”其他力量对跨性别者实施制裁,这些力量主要包括一些与跨性别者有着亲密互动的初级群体,包括家庭、同辈群体等,它们都受到了文化的深刻影响。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设置(social institution),也是对个体实施社会化的重要载体。多数家庭都秉承了社会文化所蕴含的基本观念,因此当跨性别者“暴露”自身时,家庭往往持反对态度。反对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跨性别者难以成婚(其性取向可能不符合“常规”)或易使婚姻破裂,这是家庭不能容许的,因为婚姻作为组建家庭的重要纽带,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社会普遍强调伦理道德及家庭观念,跨性别无疑是对传统观念和秩序的挑战与破坏。无论是受到打击并感到在他人面前“抬不起头来”的生身父母,还是感到被欺骗与背叛的配偶,都会对跨性别者的“出柜”表现出强烈的震惊、愤怒、反对与不接受,进而或是强迫其做出改变,或是在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对其放任不管甚至完全抛弃。社会舆论则乘此时机对跨性别者进行道德上的拷问,谴责他们对父母的不孝、对家庭和婚姻的不负责任,这些都使跨性别者的公共形象更加可鄙。同样,被标签为“异类”的跨性别者还有可能遭到同辈群体的拒斥与疏远,因为多数群体成员并不认同“跨性别”。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影响下,如果跨性别者的同伴不能与其保持一定距离,将遭受多方压力,甚至同样会被投以异样的眼光。

失去社会认同和情感支持的跨性别者除了饱受精神惩罚,还要受到物质力量或暴力的威胁。相较于女性,跨性别者面临着更为严重的雇佣歧视,这本质上依旧是缺乏承认在求职方面的延伸。就业市场遵循着性别分工的原则,职业间的性别隔离现象依然存在[13],工作可能分为“男人的工作”和“女人的工作”,但并没有专门为跨性别者设置的工作。如果一个跨性别者以非常明显的方式(如易装)标示出或直截了当地说出自身的“特殊性”,就很难被用人单位接收。因此,跨性别者的工作状况不容乐观,这进一步降低了跨性别群体的整体社会地位。

总之,社会文化的强大规约以及越轨所产生的高昂成本,使跨性别者难以立足于社会。

三、结论与讨论

跨性别者内心的痛苦煎熬及其所遭受的不公对待,都根源于更深层次的社会文化结构。法律,或许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7,9]。澳大利亚是全球首个以法律认可第三性别的国家;德国于2013年通过了对《民事身份登记法》的修法,“其中最引人关注的部分就是出生证上的性别选项除了通常的男性和女性选项之外,还增加了空白选项”[7]。在南亚,印度政府对存在了4000 多年的“海吉拉斯”予以认可,允许其在护照性别栏中选择“第三性”[9]。法律能够保障跨性别者的基本权益,以法律承认推动社会承认是必须踏出的重要一步,对跨性别者困境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但又必须指出的是,跨性别者即使获得法律承认,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很难保有自由与尊严。因为社会文化早已根深蒂固,法律制度上的革新并不能使其立竿见影地发生转变。从法律承认到社会认同之间尚有一段极其漫长的路程要走,更不必说由于文化观念的深刻影响,对跨性别者的法律承认都难以确立。

我们唯有呼吁:文明社会需要更多的包容与善意,使跨性别者以及其他所有的少数群体能够同社会多数成员那样自由、平等的生活,在法治的保障下接受公正的对待,不必陷入终日惶恐的阴暗境地。我想,这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意。

参考文献:

[1]吕娜,跨性别心理咨询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4,

[2]方刚,性别多元:社会性别研究的新扩展——性别多元:“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侧记[J],妇女研究论丛,第4期,2012

[3]佟新,30年中国女性/性别社会学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第3期,2008

[4]成瑶,试析我国青少年跨性别现象:性别图式的视角[J],中国青年研究,第11期,2010

[5]戴雪红,父权制与当代资本主义批判[J],妇女研究论丛,第6期,2001

[6]李银河,酷儿理论面面观[J],国外社会科学,2002第2期,

[7]谭琳,论先进性别文化的构建[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第2期。

[8]张慰,第三性别的法律地位——德国民事身份登记立法之变[J],德国研究,2013第4期

[9]凯特.米利特,性政治,宋文伟译[D],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10]方刚,男性气质多元化与“拯救男孩”[J],中国青年研究,第11期,2010

[11]张清,性别正义:迈向宪治的社会性别[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第1期

[12]方刚,多元的性/别,济南[D],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13]韩贺南,性别文化“嵌入性”探析[J],妇女研究论丛,第4期,,2013

[14]巴特勒,朱迪斯,消解性别[D],郭 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

[15]范 ,跳出性别之网——读朱迪斯·巴特勒《消解性别》兼论“性别规范”概念[J],社会学研究,第5期,2010

[16]贺光烨,吴晓刚,市场化、经济发展与中国城市中的性别收入不平等[J],社会学研究,2015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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