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2016-04-13于冰辽宁大学
于冰 辽宁大学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于冰辽宁大学
摘要:经济全球化在不断的发展中,海外投资在我国进入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阶段,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在不断加快,但是由于世界政治格局多变,海外投资存在着大量的政治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政治风险,为了有效地降低海外投资的损失,我国应大力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加快海外投资保险法的构建,本文从对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论述,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构想以及美国经验的借鉴四个角度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现状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
海外投资保险在本质上是对海外投资者的一种保证,它由政府提供,一方面国家来充当后盾,由国家特设机构来执行,另一方面,海外投资保险更加针对的是国家危险,这是商业保险所不能保证的。海外投资保险属于非营利性的政策保险,它的产生是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使企业规避海外投资时由于政治风险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我国采取的是单边保险制度模式,与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相同,这种模式表明我国可以选择所有国家作为海外投资的资本输入国。
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支持海外投资保险,唯一能够承办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被称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它成立于2001年12月18日,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由国家出资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制度模式的问题。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主要有三种,这是在国际上的分类,它们被分为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双边主义模式是美国采取的;单边主义模式是日本采取的;混合模式是德国采取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被定义为单边主义模式这种模式有着它自身的缺点,保险机构来实现代位求偿的根据是外交保护权,这作为唯一的依据不能使代位求偿权进行有效行使,因此不会给国家带来利益反而会损害国家利益,这就是风险最后承担者的重任落到了政府身上。
2.国内法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滞后。从整体上来讲,我国目前缺少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同时也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海外投资保险法。由于海外投资事业在我国的规模逐渐扩大,目前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已经远远跟不上海外投资的脚步。
其次,承保机构的设置有待完善。由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拟投保项目的审批和承保,是随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逐渐扩大而展开的,因此我国目前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是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共同的模式。但是仍然有缺憾在这种模式之中,一方面是中国出口信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身份与行使审批职能不符合,另一方面是这种模式对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海外投资保险方面进行商业化运作不能起到有利的作用。所以,中国承保机构的设置必须要全面加强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1.改变当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为了既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又可以合理地取得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最有效地方法是用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代替我国的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我国目前已与1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预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这一数字还会继续增加。所以,我国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应尽快被认清,制度模式的变更和建立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利用现有的资源来尽快完成。
2.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机构设置方案。我国的市场对政策的依赖性较强,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所以当下最好的选择是建立“分离制”模式,换句话说是审批权由政府机构掌握的同时业务操作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来负责。这样不仅能够使审批机构和保险业务机构分工明确、各施所长,还能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的资源来建立完善的体系而不需要浪费额外的人力物力。另外,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国家对海外投资的引导和调控,政府机构的介入是必要的。
3.充分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我国在尚未跟我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具有更好地保护作用的是要充分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以,我国要使国内投资者对海外投资更多地进行了解以及如何才能分散自身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做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宣传工作是必要的。为了使更多的海外投资能符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条件,我们应该提高自身的企业发展水平,从而有效地保护那些与我国没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国家的海外投资者。
四、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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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栾平平.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J].政法论丛,2012,02:124-128.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成立于1948年,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成立于1971年。从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成立至今,面临着各种难题,例如被国会质疑、能否私有化、能否存续等。至今开始年年盈利,这经过的几十年的时间,这期间的探索,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它的缺点也可以让我们引以为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01年成立后,才算真正有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征收险、汇兑限制险、战争险和政府违约险是该公司的承保范围,但这个承保范围对风险等的定义较为简单,不能够实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目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承保范围的设置上,我国的学者们对于征收险、汇兑限制险和战争险没有异议。二是从各个险种的内容规定来看,中国信保较为简略。
作者简介:于冰(1991-),女,辽宁鞍山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2014级保险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