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协调

2016-04-13戴素灵山东科技大学

消费导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税法财税会计准则

戴素灵 山东科技大学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协调

戴素灵山东科技大学

摘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既有联系,又有核算目标、对象、会计要素及损益确认计量属性上的差异。本文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并在“财税适度分离”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财税协调建议。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财税适度分离

企业财务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向公众和投资者披露决策有关的信息,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有关的信息。而税法是站在国家税收的角度上,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的取得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经济杠杆进行宏观经济调控,重在监督企业的纳税义务,这就决定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本质差异出现的必然性。本文在分析财税会计的差异基础之上,提出了财税适度分离的协调建议。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差异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税务会计同财务会计一样,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进行税收筹划、调整,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核算目标和依据不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了通过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的基本职能是调整经济分配关系,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依据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等,保证国家税收职能的实现,主要是为依法纳税服务。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而税务会计必须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不能随意更改。

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具体地说,就是纳税人由于发生涉税活动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以货币表现的资金运动。

核算要素不同。一般来说,财务会计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要素,要素无主次之分,都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税务会计包括应税收入、扣税费用、纳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其中心是应纳税额,其他三个要素是为计算应纳税额服务的。

原则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与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权责发生制带来的大量会计估计,税法则不予承认。通常,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进行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审慎,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的差异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增大了企业成本,诱发避税行为,所以应该做好两者之间的协调,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都需要作出一定的调整,以实现两者的协调。

(一)税法调整

税收法规中规定,当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这种政策就给实际的会计工作带来了混乱。为此,税法在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到实际会计处理的需要,明确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1.税法放宽对企业会计准则的限制

税法应放宽对企业日常会计工作的限制,允许企业进行风险的估计,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也可以许可企业计提其它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为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税和延迟纳税,可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

2.统一原则

(1)税务会计也同样采用权责发生制,减少两种会计的差异,实现会计核算的配比。(2)财税会计同样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视同销售”行为是没有现金流入的销售业务,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要求征税会增加企业的负担,(3)财税会计同样给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在税务核算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

(二)具体税项调整

1.流转税会计的调整法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对流转税的处理要调整一致。应取消没有现金流入的纳税差异项目,取消“视同销售”行为的应税收入的确认;销售退回和发生坏账应同时允许进行税务处理,如应收账款发生坏账,企业所得税应允许税前扣除,已缴纳的流转税类税收和教育费附加也应退回。

对于增值税大类的调整,应采用间接法。首先,调整确定应税收入;然后,确定销项税额,再调整确定进项税额;最后,确定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税收入据销售收入调整得到,主要是调整视同销售行为,财务会计不计收入不转成本,税务会计对收入、成本均需调整。增值税应税收入的调整既涉及到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还涉及到所得税会计的调整。

2.所得税会计的调整法

首先,减少所得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事项。尽量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放宽对企业的费用列支范围,减轻企业税负,对有些项目的费用允许全部扣除,如一些不会带来企业经济直接流入的费用,对于新产品的推广支出、捐赠支出等,允许全部扣除。

(三)运用行政手段加强对二者的协调

税法的制定者要加强对会计的研究,分析税务会计与财务之间的异同点,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构建与企业会计处理相协调的税法体系,促进理论和实务的全面发展,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和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能使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实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高茹.浅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及协调[J].财会通讯,2011(12):147.

[2]王子朋,苗俊杰,邹钰.关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的思考[J].商业经济,2006 (07):33-34.

[3]沈群.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协调及税务风险防范[J].经济研究,2010,32(10):4-14.

[4]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6(02):40-46.

[5]张敏娟.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比较研究[J].财税审计,2013(12):124-125.

猜你喜欢

税法财税会计准则
税法中的实质解释规则
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优惠政策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财税政策的启示
邓海波:涉猎广泛的税法巨匠
2016:打好财税改革攻坚战
践行“三严三实” 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新会计准则运用中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展、构成及展望
FASB会计准则汇编及更新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