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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制度:本质内涵、基本结构与建设路径

2016-04-12何玉海王传金

关键词:章程大学制度

何玉海,王传金

(1.上海师范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上海 200234;2.常州工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2)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为此,教育部对教育领域完善科学规范的教育治理体系、形成高水平的教育治理能力予以了整体部署。对我国高等教育而言,实现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一个“高等教育数量大国”建设成一个“高等教育质量强国”,增强其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是高等教育面临的严峻课题。实现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高我国大学的品质,关键在于改革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是一个由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和微观层面的大学制度构成的制度系统,因此需要在全面、系统研究与整体把握现代大学制度本质内涵、结构特征的基础上将宏观与微观层面的大学制度建设一并进行,需要国家或政府与大学的共同努力。一要弘扬现代大学精神,完善大学法律法规;二要恪守大学基本职能,制定完善大学章程;三要固守大学组织特性,健全大学的基本制度;四要坚持大学民族特色,实现大学制度的创新。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本质内涵

何谓现代大学制度,可谓众说纷纭。袁贵仁认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1]张应强等从文化的角度出发,认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本真意义在于:通过协调、规范大学组织的外部关系,以保证大学的文化地位,从而使大学更好地履行其文化传承及文化创造的职责”。[2]杨东平认为,“现代大学最核心的价值和制度是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3]刘献君认为,“现代大学制度包括两个层面的制度:政府如何管理大学,即大学的他治——外部制度;大学如何自我管理,即大学的自治——内部制度”。[4]笔者认为,要想真正理解现代大学制度,首先得弄清何谓现代大学,才能较好地理解现代大学制度。国际社会对现代大学诠释不尽相同,人们一般把始于中世纪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和法国的巴黎大学作为现代大学诞生的标识。但有时人们又将19世纪前的传统大学称为“古典大学”,而把19世纪初开始的“新大学运动”中新建的大学称为“近代大学”。法国对现代大学的划分以18世纪末的大革命,尤其是以拿破仑对高等教育的改造为界线;德国则以19世纪初的柏林大学诞生为标志;而美国则以《莫里尔法案》催生的“赠地学院”使得大学走出“象牙塔”为起点。章仁彪认为,现代大学首先泛指当代存在并运作中的“大学”;其次,现代大学作为一种特指,是指以发展学术为中心,同时注重知识传授,以19世纪初德国的柏林大学为代表的近代大学;其三,现代大学又特指20世纪中期开始“走出象牙塔”,强调为社会服务的新型大学。[5]透过大学发展的历程,我们看到了大学精神的承继和发展,看到了大学组织的发展与职能的拓展和完善。笔者认为,我们今天讨论的现代大学主要是就大学的职能而言的,即集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科学与探究真理、服务学生与社会(即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三大职能”于一身的当今时代的大学。大学制度当然是指我们当今时代大学运行的规则或规范,而这一大学制度必须是能够体现整体践行大学“三大职能”的规则或规范。

大学这一组织是不断发展的,当然作为支撑与维系其发展的制度也是不断发展完善的。大学在产生时,只是一个由学者和学生组成的行会性质的社团组织。正向博伊德和金所言,“按大学一词的原意,只不过是为了互助和保护的目的,仿照手艺人行会(gild)的方式组成的教师或学生的团体(或协会)”。[6](P137)德国教育家雅斯贝尔斯也认为,“大学是一个由学者和学生共同组成的追求真理的社团”。[7](P19)由此看来,这样一个社团组织,学术自由、自主自治当然是其运行规则或规范的核心内容。到了中世纪,以巴黎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为代表,成为传授普遍学问的场所,其主要职能是文化传承,培养绅士。英国教育家纽曼在《大学的理念》一书中指出:“如果要用简短而又通俗的语言来阐明‘大学是什么?’,可以用一句古语来表达,就是‘大学是探索普遍学问的场所’。”[8](P196)这时的大学,其运行规则或规范则是围绕着“文化传承”和“绅士培养”而建立的。随着大学的不断发展,威廉·冯·洪堡提出了“学术自由”和“教学与研究相统一”的办学理念,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响应,进而使得大学具有了两大职能,即文化传承与探究真理。这时大学的运行规则或规范又开始围绕着文化传承与探究真理,也即所谓的教学和科研而制定。随着弗吉尼亚大学、伦敦大学学院,特别是以威斯康星大学为代表的赠地学院的产生,大学为社会服务的职能得到广泛的共识和世界范围内的效仿。这时大学运行规则或规范自然就围绕着大学这“三大职能”而建立。

当然,围绕着大学“三大职能”而建立的运行规则或规范是具有普适意义的制度,在大学的发展过程中,各国除了秉承这些基本制度外,各自又赋予了自己的特色。自中世纪以来,大学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探索,已经形成了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为核心内涵,以《大学章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大学制度。这一大学制度包括基本制度、一般制度和具体制度在内的大学制度体系。邬大光认为,“大学制度的形成受制于多种因素,但就其内在的动力来说,大学制度源于大学理念,折射着大学理念的烙印,大学制度是大学理念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大学理念是大学制度的根基”。[9]笔者认为,现代大学制度是在大学办学实践中形成,承载着大学精神和一定文化特征并得到广泛共识的那些支撑与维系现代大学运行、确保大学本质功能实现的基本规则或规范。我国提出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一是我们对国际社会共识的大学运行规则或规范的向往;二是我国亟待建立健全我们的现代大学运行规则或规范,以实现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而实现我国建设“高等教育质量强国”的梦想。

二、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结构

如上所述,现代大学制度是在大学办学实践中形成,承载着大学精神和一定文化特征并得到广泛共识的那些支撑与维系现代大学运行、确保大学本质功能实现的基本规则或规范,具有继承性、系统性、普适性、科学性、独特性和发展性的特征。现代大学制度既包括国家和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层面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大学自身内部微观层面的管理制度,是一个由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和微观层面的大学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

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即我们所说的宏观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内容,它既涉及国家和政府对大学的宏观管理内容,又涉及大学内部管理等问题。简言之,就是国家、政府如何对大学予以管理的整个制度体系。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体现国家、政府或行会等组织的意志。在中世纪的欧洲,大学实行由教皇或国王颁发大学特许状,赋予大学开设课程、招收学生、聘请教师、制定学术标准的权利。如,英国的大学大都经由教皇颁发特许状而成立,虽然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早期并没有得到皇家特许状,但其所属的学院几乎都是根据皇家特许状而建立。在美国,大学最初的合法性也是由特许状赋予。特许状相当于我们今天政府许可批文或执照,它界定的大学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关系等,其内容涉及面很广,如:特许法人的法律地位,大学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大学内部各方权力分配、职责、权限,等等。在今天,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无论是采用中央集权制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国家,还是采用分权制的国家或采用集权与分权结合型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国家;无论是作为科层组织的高等学校,还是作为松散结合系统的组织的高等学校;无论是作为社会—政治系统的组织的高等学校,还是作为有组织无政府状态的组织的高等学校,国家、政府都制定有较为系统的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

在我国,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更为庞大而复杂,但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特征。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大学融入世界大学,特别是世界一流大学之林的步伐。在此前,我国几乎都是通过教育方针与政策(即红头文件)来管理高等教育和大学。随着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管理制度在逐步向法制的轨道上靠拢。现在,提高大学品质,建设“高等教育质量强国”,改革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已成为我国政府、学界和高等学校的共识。2012年6月15日,教育部又发布了《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社会在变化,高等教育也在变化,大学像其他所有社会组织一样,总是靠改革而得以生存下去的,而且变革总是从脚下开始。”[10](P58)建立科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主旋律。

我国实施的是集权型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国家和政府既是大学的举办者,又是大学的管理者。这种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政府宏观统筹高等教育和大学发展方向。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主要通过国家宪法、教育法律与法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高等教育方针与政策、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等表现出来。因此,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建设主要是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在尊重教育规律、坚持弘扬大学精神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大学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宽泛、自由、便利的机会与空间。

微观层面的大学制度,即我们所说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内容。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关于高等学校内部自身机构设置、人员配置、隶属关系、职责与权益划分等的规则或规范。它涉及学校发展定位、内部领导体制、机构设置、校长遴选、人事事务、资金筹措、招生、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课程建设与开发、教学与质量管理、学业管理、学历与学位制度、学校公共关系处理以及学术权力与学术道德规范等内容。微观层面大学制度,它不但需要规范大学组织运行中的各个要素,也要对大学与国家、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基本关系与权限等问题予以明确。微观层面的大学制度是大学本质功能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微观层面大学制度主要通过两类规则或规范体现出来。一是大学章程,即大学组织规程。“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推动和规范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依据,是处理学校与政府、社会及其内部关系的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自治权力的自我规范。”[11]大学章程就是大学组织的“根本大法”,是大学统领全局最为重要的制度。可见,制定与完善《大学章程》是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二是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大学各项规章制度是大学制度中数量最多、最具体的基本制度。一系列的大学规章制度,诸如组织职能制度、校长遴选制度、教学与科研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务管理制度、学位制度、教学与科研评价制度、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制度、教育质量管理制度、服务保障制度、学校党政组织议事制度,等等,在《大学章程》的统领下组成了系统而庞大的大学运行与管理制度体系,并与《大学章程》等构成整个微观层面大学制度系统,为大学基本职能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除了从宏观层面、微观层面来理解大学制度外,现代大学制度中还有一个最为重要的东西,那就是大学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自主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民主管理”这一大学管理体制的共识特征。这一共识特征被后人称为大学精神。“大学精神是大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约束大学行为的价值和规范体系,以及体现这种价值和规范体系的独特气质。”[12]大学精神,是大学这一组织在几百年的发展中,经过同教会、统治阶级等的博弈,逐渐形成的。正如张斌贤所言,大学“在其作为一个学术机构出现之后,就一直处于不同社会势力和力量的作用之下,最初是教会、皇帝、国王和城市的交互影响,之后是政府、市场和科学的相互作用”。[13]17世纪初以弗吉尼亚大学为代表的西方大学打破教会的统治与束缚,1912年后我国对“忠君”这一封建教育制度的废除正是博弈的结果。笔者认为,大学精神也好,共识特征也好,正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涵——现代大学制度的“魂”。可见,现代大学制度是承载包含着大学精神的一个由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和微观层面的大学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

三、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实施路径

现代大学制度是确保大学本质功能实现的基本规则或规范。这些基本规则或规范,由承载着大学精神的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和微观层面的大学制度体系构成。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宏观层面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与微观层面的大学制度建设一并进行,具体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弘扬现代大学精神,完善大学法律法规

自主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民主管理,既是大学精神,又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共同特征。这一大学核心精神,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共识,并被各国大学所遵守,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涵。“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第一步需要做的就是要确立现代大学的核心精神。”[14]当今的大学应是世界的大学,包含着大学核心精神的大学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制度。因此,建设现代大学制度,首要的问题是建立健全有利于弘扬大学精神的现代大学法律、法规体系。

自主自治,表达了大学组织运行的基本特征。自主自治是指大学根据《大学章程》和自己的办学目标与特色,依法自己独立地管理大学事务。大学自治表现为大学享有办学、学术、教学等的自由权利。在西方,大学的自治权利主要通过立法和大学的《大学宪章》来确定。“《大学宪章》是经当地立法局批准、具有法律意义的大学最高章程,是大学行政合法性的基本依据。我国大学所缺乏的就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协调大学与政府关系的、规范大学内部行为的法律文本。”[3]当然,同其他组织一样,大学自治也是相对的,是在法律与组织章程规定范围内的自主自治。笔者认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现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制定《大学法》,依法赋予大学自主权;学校要制定与完善《大学章程》,实施科学的规划管理与全面质量管理。

学术自由,道出了大学组织的本质诉求。学术自由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要素,它不仅仅是一种价值理念,更是一项具体的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大学免受学术以外的力量的干扰,确保学术研究不被商业化和各种利益所左右。历史证明,大学只有学术自由,大学的文化传承与探究真理职能才能得以充分实现。确保学术自由,“学术自由的制度化,才是最关键的。缺乏制度根基,学术自由只能是一种遥远的、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15]因此,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国家或政府要彻底消除现行大学制度的弊端,祛除学术行政化体制,依法赋予大学作为学术组织应有的权利,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敬畏学术、献身学术的条件和环境。

教授治校,申明了大学组织的基本要义。教授治校强调的是教师“内行”中的优秀分子来主导学校的发展方向,即“内行”领导“内行”。“可以说,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办学模式,即教授治校,其具体实施方式就是大学评议会决策制度。教授治校中的‘治’,实为一种治理的参与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学校政策制订方面的民主投票权,而绝不是教授们都去作校长。”[16]从历史和世界各国大学管理来看,一般而言,教授治校是间接治理,即推举并委托校长来管理学校事务,而校长来自教授;惟有如此,才真正理解并代表教授和广大教师的根本利益,进而确保大学职能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教授治校与校长管理是一致的。因此,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国家或政府必须真正赋予教师中的优秀分子——教授管理大学、制定管理规则、维护教学与学术事务等的权利,特别是校长的遴选权。2014年3月1日,教育部颁布并实施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这标志着教授治校在制度保障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民主管理,明确了组织管理的基本方式。民主管理,是指在大学组织中人人都有参与管理决策的权利与责任,管理者与群众在“民主、平等、公平、公开”的原则下共同谋求学校的发展。通过民主管理,让广大师生员工拥有知情权、建议权、决策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的智慧和才能,这是办好一所学校的关键所在。一方面,民主管理既是大学制度的核心,又是大学基本精神,具有历史的继承性、普适性;另一方面,民主管理也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广大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3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因此,国家或政府要通过立法为大学的民主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大学自身要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健全《大学章程》和持续改进的规划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行使管理或参与管理的基本权利。

2.恪守大学基本职能,制定完善大学章程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就是建立一个能确保大学本质功能实现的基本规则或规范。文化传承与创新、探究真理与发展科学、服务学生与社会,这是大学组织的三大本质功能(也即大学这一组织的基本职能)。大学的本质功能是大学经过几百年发展的历史产物,也是世界各国对大学基本职能的共识。笔者认为,文化传承与创新、探究真理与发展科学是大学的内在功能,服务学生与社会是大学的外在功能。内在功能属于大学的本体功能,外在功能属于其从属功能。一所真正意义的现代大学必须整体践行这“三大本质功能”;换句话说,只有整体践行这“三大本质功能”,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否则将难以融入世界大学之林而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建立科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确保大学这一组织的“三大本质功能”的整体实现,而不可偏废其一或强调其一。在整个大学制度中,大学章程是大学制度体系的核心,是大学本质职能实现的保证,因此必须制定与完善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即大学组织规程,是处理大学与政府、社会及其内部关系的准则,是大学在法律框架下践行大学本质功能、行使自治权力的规范,是大学的“宪法”。从词汇学来看,各国用以表示大学章程的词汇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含义大同小异。如在英语语言中,法国用“Statutes”(法规,章程)与“Ordinance”(法令),英国用“Charter”(特许状,法令)和“Statutes”(章程,条例),美国使用“Charter”或“Bylaw”(地方法规,内部章程,细则)或“Statutes”(内部章程),日本使用“Charter”(宪章,共同纲领),中国香港地区则用“Ordinance”(法令,条例)和“Statutes”(规程),等等。大学章程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说有了大学就有了一定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历史告诉我们,今天的大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大学章程保驾护航的结果。大学章程就是兴办大学的规矩,体现的是法治精神,是大学本质功能实现的保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制定与完善大学章程。

首先,制定与完善章程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为使大学真正拥有办学自主权,通过立法确立其自主地位,通过章程确定其运行规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大学自主办学需要有章程,大学章程会同有关法律厘清了大学和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责权利关系,明确了大学自治的空间和自治权的范围,因而大学运行有了合法依据,也从根本上确立了大学的管理运作体制。

其次,制定与完善章程是国家对大学宏观管理的需要。大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一方面,大学要受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大学的运行与发展必须尊重其外部发展规律,不能无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另一方面,大学也不可能超越《宪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国家或举办者的职责与权力,国家或举办者的责权、意志也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法律文书,特别是大学章程明确。这就是说,大学章程既是大学自治的一个保证,也是国家或政府参与大学治理的一个“法律文书”。

还有,制定与完善大学章程是实现高校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一方面,加强章程建设,完善治理结构,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另一方面,大学章程作为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的核心,在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中居统领性的地位。高校依法制定完善学校章程,并依照章程规定严格管理学校,才能依“法”合理配置学校教育资源,有效分配学校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才能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大学有序运行。一句话,只有制定与完善大学章程,才能增强大学竞争的实力,实现依法治校,进而保证大学本质功能的实现和持续健康发展。

3.固守大学组织特性,健全大学基本制度

大学组织特性,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组织的内在规定性。纽曼认为,“从本质上讲,大学是教学的场所”,[8](P40)“我们不能借口履行大学的使命职责,而把它引向不属于它本身的目标”。[8](P6)大学是培养学生的社会服务组织,大学制度建设正是为了确保大学服务组织的特性,让学生满意,进而让国家与社会满意的活动与举措。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现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固守大学组织的基本特性,建立健全大学基本制度。

(1)建立科学的组织职能制度。大学组织职能制度建设,即对大学这一组织的基本职能予以明确与科学界定,在此基础上建立实现组织本质职能的体制与机制。笔者认为,科学的大学组织职能制度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对现代大学组织的性质的明确定位;二是正确认识并确定了大学组织的基本职责;三是正确理解与诠释了大学与学生和社会的关系;四是科学地明确大学办学目的与宗旨;五是国家或政府实施宏观上的管理,大学根据其基本职能建立了科学的内部管理体制。据此,国家、政府、学校必须真正确立大学社会服务组织的性质;确立文化传承与创新、探究真理与发展科学、服务学生与社会这一大学组织的基本职能;牢固树立“服务者”与“顾客”这一大学与学生和社会的关系;夯实服务学生、服务社会、促进人类文明进程这一大学办学的根本目的与宗旨。

(2)建立民主的校长遴选制度。校长的角色十分重要,直接关乎大学基本职能的实现和大学的走向。民主的大学校长遴选制度早已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已形成国际“惯例”。在欧洲,大学校长是一个荣誉职衔,一般由教授推举或聘请社会贤达人士担任;在美国,大学实行的是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大学校长的遴选也遵循“国际惯例”来选拔与聘用。民主的校长遴选制度,才能确保大学本质功能的实现。当前我国大学校长更多地忙于行政事务,他们主要对上级负责而没有充分代表教授、教师和学生的心愿和利益,这正是我国大学缺少活力和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建立民主的校长遴选制度,可谓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3)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现代大学是一个规模庞大的体系,机构复杂、事务繁多,必然要求有专门负责具体事务的行政人员。”[4]然而,近年来我国的大学却被高度行政化了。从组织机构的设置到职能的划分,乃至行政职级的确认,都是参照行政机关进行的,就连严肃的学术管理很大程度上也被行政化了。正像别敦荣所言,我国“大学权力表现出明显的一元化结构,即政治权力行政化,专业权力边缘化,行政权力成为大学办学的根本动力”。[17]因此,必须改革一元化的大学权力结构,实施行之有效的高等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学校要从建立与完善《大学章程》入手,建立大学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完善党政组织议事制度,建立健全各级行政管理制度,实施科学的规划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

(4)建立科学的教务管理制度。教务管理制度是有关教学及其事务等管理的规范,是确保大学本质功能实现的基本制度,是学校整个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从大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教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继承性、普适性和发展性的特征。当然,不同大学的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笔者认为,现代大学基本制度建设重点是教务管理制度建设。因此,要建立基于完全学分制的学制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公平的招生制度、民主的教学制度、科学的学科专业规划与建设制度以及课程建设制度、动态的学历与学位制度,等等。

(5)建立学术性与专业性一体化的学位制度。学位是一个人的学识水平与学术贡献的标识与证明。从大学发展的历史来看,伴随着“新大学运动”和曼彻斯特欧文斯学院的诞生,特别是被誉为“欧洲工业大学最早的模范”的巴黎工业专科学校的建立,世界高等教育便开始了以学术性内容为主的高等教育和以职业(专业)技术性内容为主的高等教育两条线并行的发展之路。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新修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UNESCO,1997)中进一步明确地将大学教育划分为学术性为主的教育(5A)和技术性为主的教育(5B)两大类。然而,目前我国的学术性与专业性学位授予存在着诸多问题。譬如,2011年3月颁布的《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规定专业学位主要授予硕士及其以上,39种专业学位只有“建筑学”可授予学士学位。建立科学的学术性与专业性一体化的学位制度已迫在眉睫。

(6)建立科学的教学与科研评价制度,建立基于科学的教育评价理论的现代教育评价制度。笔者认为,在教学质量评价中,评价对象应该主要是施教者,评价的内容应该主要是施教者的“教”,评价的主体应该主要是受教者,评价策略应该主要是过程性评价。在科研评价上,重点应放在对教师指导学生探究真理和研究性学习的能力与水平上。这是因为,一方面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与水平,使学生“学会科研”,培养学生的探究与创新能力,这本身就是大学的职责。[18]另一方面,“教师和学生都有正当理由共同探求知识”。[19](P19)“学”是目的,“教”与“科研”则是方式与手段,从这一层面上讲教学与科研是一致的。建立与现代大学教育相适应的教学与科研评价制度,是确保大学教育质量的关键,也是我国教育评价制度与大学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4.坚持大学民族特色,实现大学制度创新

从高等教育发展历史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标准的大学制度”,各国的大学在发展中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则或规范。正像王洪才所言,“‘现代大学制度’概念则是在中国语境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那么,科学的大学制度到底有没有约定俗成的标准?笔者认为是有的。那就是“承载着大学精神和一定文化特征并得到广泛共识的那些支撑与维系现代大学运行、确保实现大学本质功能的基本规则或规范”。考量一个国家的大学制度是否科学,除了看其是否完整体现了大学精神、是否整体实现了大学本质功能(即大学这一组织的基本职能)外,还要看其是否体现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特征,即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也就是说,在大的前提下,各国大学制度呈现出明显的各自的特征。可见,“大学精神”是一所大学制度的核心与内涵,而独特性则是一所大学制度的外显特征。

实际上,任何一所现代大学的制度也必然有其独特性。这是因为,首先,大学制度要受到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这是教育的外部规律使然。其次,各国的基本情况不同,大学制度必然有所差别。“任何大学制度都是针对具体社会环境和大学条件的,离开了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环境和大学条件,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不能成为现实的大学制度。”[20]还有,不同的办学主体对大学教育又有着不同的期待,以共性求发展,以个性求生存,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这正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健康表现与基本诉求。

独特性这一基本特征,要求我们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时必须坚持民族特色,实现大学制度的创新。大学应该是世界的大学,这是发展趋势;然而只有民族的才可能是世界的,没有民族的独特性就不可能具有竞争力,也不可能走向世界。大学的职能之一就是文化传承与创新,文化是一个民族具有创造力的源泉,任何制度创新必然要与民族文化实现有机结合。正因为如此,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就是要建立一个包含着大学精神的中国特色的大学制度体系。加拿大学者露丝·海霍认为,“中国大学模式构建是一个文化对话过程,是在吸收西方大学模式基础上并超越西方大学模式,这个超越过程就是要把中国大学模式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21]据此,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大学精神,把握大学制度的核心,建立国际社会共识的现代大学制度;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坚持民族特色,实现大学制度的创新,建立一个在大学章程统领下的,具有民族文化独特性的,由大学组织职能制度、校长遴选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务管理制度、学制与学位制度、教学与科研制度等组成的现代大学制度系统。“国际性与本土化结合是建设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由之路。没有国际性,我们的大学制度不可能获得现代大学自由之精神;没有本土化,我们要建立的大学制度可能丧失生命力。”[20]

总之,现代大学制度,除了具有继承性、发展性、共识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外,还具有鲜明的民族独特性特征。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建设一个承载着大学精神和民族文化底蕴、支撑与维系大学运行、确保其本质功能实现的基本规则或规范体系,即建立一个由宏观层面的大学管理制度和微观层面的大学管理制度构成的制度系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大学持续、稳定发展,以健康的姿态和勃勃生机融入世界大学之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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