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2016-04-12任海宁
◇任海宁
营改增后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任海宁
税收是影响企业经营的重要外部因素,“营改增”能不能为企业带来减税利益,取决于企业能不能实现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匹配。本文从组织架构调整、业务流程再造、供应商的重新选择和税务风险管控体系优化等角度,分析了“营改增”后纳税人应采取的措施。
营改增;税务风险;经营模式
一、我国营改增基本概况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间接税采取的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模式,增值税普遍适用于货物相关行业,而营业税普遍适用于服务行业。由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因素,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因此,自2012年起,我国首先在上海实施了由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营改增试点初期是逐省市推开,后来是按行业推开,近年则按照整体转型的方式,即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剩余的所有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自此,我国营业税已经全部转型为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营改增是我国近期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报告,我国企业从“营改增”中得到的减税利益将达到9000亿元人民币,约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0.4%。
继2009年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后,本次营改增将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使我国的增值税转变成为了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不动产进入抵扣链条,有利于鼓励企业加快固定资产更新,抵扣链完整后,纳税人可以互相制约,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有助于创造公平的税务环境。
为了保证营改增顺利实施,国务院多次指示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不增加,同时营改增试点方案也给出了过渡政策,例如在过渡期,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等。
然而,营改增减税是结构性的,它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税负都将降低。对于特定企业而言,减税效果取决于企业进项税的抵扣能力。虽然政府致力于减轻税负,但是单个企业的税负是减轻还是增加,是受其自身增值税管理情况以及与客户、供应商的商业谈判能力的影响。
如果按照11%的税率匡算,营改增后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达到72.67%,才能与原有的5%的营业税负持平。例如,对于建筑行业而言,应纳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实际获取进项发票的能力,直接决定了企业税负的高低。其一,建筑业业态比较复杂,上游多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获取正规专用抵扣发票比较困难,建筑用沙石料、土石方等材料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此外,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外部劳务费用在施工成本中占比约20%~30%,这些成本也很难抵扣。因此,营改增后,对公司进项税管理、发票管理等都提出了挑战。其二,企业涉税风险在加大,在增值税模式下,企业的分公司也是纳税人,涉税环节增加了,涉税风险也加大了,这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是一个考验,企业需要整合业务流程,集中管理增值税风险。例如,对物资集中采购,防止不能抵扣风险;销售集中开票,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三、营改增后企业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集中管理涉税风险
营改增是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采购、销售等部门能否在价格谈判、合同签署之中把增值税的要求体现出来,是企业获得减税利益的关键。为此,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当增设税务管理岗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进项发票认证与保管、增值税计算、纳税申请、增值税的税款缴纳、增值税筹划等涉税事项进行监督和跟踪管理。
营改增的政策都是全新的,所以企业需要做好准备来应对一些经常性的政策变化问题。预期政策会有多轮修订,企业需要确保增值税管理手册和流程能随之做出相应的更新。
(二)进行税务筹划
例如对人工费的筹划,企业应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发包,这样就可以从劳务公司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还有对现有的供应商进行梳理,测算含税成本与不含税成本的税负平衡点,尽可能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合作。同时,在合同中争取有利条款,尽早取得进项发票,尽迟开出销项发票,以获得足额的进项税,对进项与销项税的匹配性进行管理。
(三)组织架构调整
由于营业税是每个环节都全额征税,纳税人流通环节越多税收负担越重,因此纳税人为规避营业税负担,倾向于选择“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模式,尽量减少专业分工,减少流通环节。而增值税由于只对增值额征税,它消除了重复征收,税收趋于中性,企业可以按照在价值链中的地位,选择增值比较大的业务作为企业的主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在营改增后,对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梳理分公司业务现状,尽量合并小规模分公司以便于税务统筹与平衡,特别是进项与销项平衡。
营改增后,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增值税风险管理的内部流程,对财务、运营、税务、法务和信息系统的员工进行培训,制定增值税手册,记录已经实施的增值税处理方案及相关操作,并做好实时更新的准备,通过系统实现申报或暂时通过手工方案进行纳税申报。
(四)发票合规性管理
增值税发票要求“三流合一”,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付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和提供劳务的单位相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目前有些企业的经营模式是实现“三流合一”的重要障碍。例如,建筑行业普遍存在转包和挂靠现象。纳税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不统一,极易导致被要求进项转出、不得抵扣、罚款、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为此,企业应当实行统一的合同签订和采购制度,以防止虚假采购行为的发生。
(五)营销模式变革
营业税转型为增值税后,由于建安、设计等成本纳入抵扣,会激励开发商增加精装修房屋供给。然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为了完善税制、堵塞漏洞,也是国际通行税收惯例。这对房地产行业买房子送家具、电信行业的“充话费送手机”等营销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一是要规范和清理该营销模式;二是要加强发票的管理,在赠送物品的购买环节一定要获取增值税专用抵扣发票,最好选择能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尽量避开小规模纳税人。
(六)经营模式调整
目前建筑企业普遍流行资质共享模式,即所谓的挂靠经营,或者层层分包。这种经营模式非常不利于增值税管理。营改增后,对于这种挂靠经营模式,解决方案是采用总分包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实际施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具发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法》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因此,中标单位将工程项目全部分包给实际施工单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转包。以前,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对“挂靠”经营方式进行了税务规范,说明这种方式还将长期存在下去。而对于层层分包模式,解决方案则是采用集中管理,由中标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集中管理,集中核算工程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使增值税销项和进项均体现在中标单位,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同时建立对参建单位的考核机制。
(七)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管理
增值税采用价外税的计税模式。这就要求企业对原有的IT系统或者手工流程实现价税分离,以便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此,企业需要重新审阅已签订的合同,明确增值税是否转嫁;同时企业还要更新合同模板以降低增值税风险,将企业内部系统和税务系统实现对接,满足系统或人工开票的要求,获取客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并将自己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告知供应商。
(作者单位:平顶山天安煤业九矿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