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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管理职能内容的中外研究评述

2016-04-12

生产力研究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事务法务职能

张 挺

(1.复旦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上海 200433;2.上海兰皋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0)

企业法务管理职能内容的中外研究评述

张 挺1,2

(1.复旦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上海 200433;2.上海兰皋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0)

文章对中外文献中有关企业法务管理职能内容的表述,进行了分类评述。且对有兴趣于法务管理这个企业新职能的研究者提供给了一个系统的认识起点。

企业管理;法务;管理职能;内容;研究综述

目前,企业管理的其他职能都有成熟或渐渐成熟的理论体系做指导。譬如,较早出现的生产管理、营销管理理论,其后逐渐成熟的战略管理理论,当今渐热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理论等。

唯独法务管理,尽管已经是企业的一项日常职能,每天都在从事着有关活动,但是却极度缺乏基础理论研究。我们还不清楚法务管理应该干什么,是什么,为什么;还弄不清楚法务管理与律师、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甚至与保安职能,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我进行了一次为期4年的研究。希望借助这次研究,从理论上来探讨以上问题。研究的起点,是首先我对与此有关的中外前人研究进行了一次系统梳理。

我查阅了大量中外文献,深感与此有关的理论研究的匮乏。这种失望并非我独有,一些文章表达了与我的同感。譬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叶小忠(2015)认为:

“公司法务虽然已经成为法学类毕业生最重要的就业渠道之一,但是作为一个独立专业领域,其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用的技术方法,使企业法务和其他职能管理相比,一直在低水平的事务操作层面徘徊。”[1]

何贤昆(2013)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也发现:“至今,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理论研究相当匮乏,国家层面的法务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实践上,企业法务管理的现状也不容乐观。”[2]

但是,在阅读前人文献的时候,我仍然读到了一些对法务管理职能内容的表述。这些表述,虽然都没有研究过程,以说明是如何得出的,但是对于读者和研究者理解思考法务管理职能是有意义的。我将其评述如下。

经过阅读分析,我将法务管理职能内容的前人表述分为3个流派:风险观点、列举方法、涉法观点。

一、风险观点

第一个流派,我称之为“风险观点”。其观点认为法务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就是管理法律风险。

持这个观点的中国研究者比较多。譬如:

翟继光(2014)在其著作《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中,对法务管理的定义是:企业法务部门,是在企业内部设置的、对企业法律事务进行管理、对企业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并由受雇于企业人员构成职业群体组成的职能部门[3]。

黄胜忠等(2014)对法务管理的定义是:为适应企业外部环境变化、企业内部治理的需要,企业内部以总法律顾问为主导,以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律顾问组成的法务部门为主体,主要以公司治理、人员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为职责,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对企业内外部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过程[4]。

又譬如,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规定:“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并承担相关责任,其中特别包括企业专职的法律管理部门(或人员)。”[5]

该标准意在“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

再譬如,叶小忠、贾殿安(2013)在其主编的《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发展报告》一书中,描述了对中国移动、武钢集团、中国建筑、深圳供电局、优酷土豆网五家企业的调查访谈,描述了以法律风险管理为中心的企业法务职能[6]。

用风险管理的观点来定义法务职能,优点是直观,但是缺点也很明显。

从优点看,风险观点表述了人们对法务管理职能的直观认识,容易得到理解和认同。从本研究定义的另外两个流派的表述来看,三个流派都认同,最初企业对法务职能的需要,就是“救火队员”。法律上出事了,遇到麻烦了,已经或将要遭受损失了,才去找法律专业人士处理。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企业是希望这些法律人士起到降低风险,也就是控制风险的作用。当这些法律人士走到公司内部,作为内部岗位的时候,其工作内容很容易被认为是控制风险。

风险观点进一步指出,除了事后的“救火”之外,公司法务还有很重要的功能是“防火”,就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管理体系”等,也就是“法律治疗”加“法律预防”的作用。

风险观点,似乎未能准确描述出公司法务管理的内容,它有以下几个缺憾,有待进一步研究。

(一)借用另外一个职能来定义、描述法务管理,没有抓住法务管理区别于其他职能的关键

公司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职能分支。实践中,金融、制药等高经营风险的产业,往往都在企业内部设有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能。全球主要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根据当地监管要求,也普遍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理论上,公司风险管理,也有日渐成熟的理论指导,风险评估的定性定量衡量、风险管理的方法论体系、内部控制的COSO体系等,独树一帜。风险管理作为一个企业的一个新职能,已经被企业管理的理论界和实务工作所认可。

按照风险管理的理论,企业的风险可以分为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政治风险等等。

如果把法务管理的内容,认为就是对法律风险的管理,那就意味着法务管理并非一个独立的职能,而是风险管理职能之下的一个分支,一个子职能。

我对文献的研究,以及随后的研究调查中,发现这不是事实。

譬如根据中国的《法制日报》2013年的一篇报道显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和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的对中国百家大中型企业问卷调查显示,80%法务机构属于一级职能部门,64%有独立预算。而且报道指出,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企业的一级职能部门是通行的国际惯例,在西方发达国家即使规模较小的企业也普遍设有法律部门或直接向高管汇报的专职法律顾问[7]。

管理实践中,法务管理是一个独立的一级职能,是和财务管理等并列的企业职能,并非风险管理职能下的分支。风险观点,如果一定要用风险的来源之一即法律风险的管理,来定义法务管理的内容,显然不能准确地反映现实。这是其一。

其二是,风险管理理论,有个最出名的提法,叫做全面风险管理,意思是风险管理贯穿在企业管理的每个职能、活动和岗位,企业内人人都有风险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因此,非常类似于战略管理要求每个职能有自己的职能战略,风险管理提倡,企业的每个职能,都应该运用风险管理的流程,去识别出与自己职能相关的风险,并采取措施予以管理。

从这个角度来讲,财管管理职能的一个内容,显然是财务风险的管理,因为其主要功能就是筹资,负责最佳资本结构的控制;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一个内容,显然是人力风险的控制,根据内部控制理论,胜任能力的人是抵消固有风险最得力的措施之一,等等。也就是说,根据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企业的每个职能都有一个工作内容,就是本职能相关风险的管理。

但是,无论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没有一个职能,在描述自己、定义职能内容的时候,将自己定义为某项风险的管理者。因为这不能将本职能的独特之处、区别于其他职能的地方描述出来。所以,用法律风险管理的观点定义法务管理内容,不是很准确。

(二)如果理论上用风险观点定义法务管理,会降低企业对法务管理的兴趣和需求,不利于法务管理这个职能的现实发展

企业的基本目标,按照企业管理的一般认为,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或者更进一步是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企业对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是次要的。正如自然人,生活一辈子,遇到法律纠纷的时机很少,并不是每天都需要律师帮助来处理法律纠纷,所以绝大多数自然人对律师的需求并不旺盛,更谈不上需要天天雇佣律师防范处理法律风险。

企业,这个法人,与自然人类似。尽管全球各主要市场国家,针对企业的法律规定,比自然人要多,但如果仅从管理法律风险的角度,企业也没有动力要天天雇佣内部法务人员或律师。正如有文章观察到了这种现象:“CEO们总是在抱怨公司的外聘律师或公司内部的法务部人员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只会‘踩刹车’不懂得‘加油门’,使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能实现或者受到干扰。”[8]

如果仅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定义法务管理,则企业对其需求是次要的,与那些直接或间接创造利益的职能相比,法务管理职能将难以比肩,发展壮大更是奢谈。

(三)法务管理的内容,比管理法律风险,要宽广得多

第一,本研究从前人文献中,区别出来的另外两个流派,就描述了许多超出风险管理范畴的法务内容,譬如法务对公司战略选择的影响等。甚至有美国学者认为,法务应该对公司的会计政策选择有重大影响。读者可以参见本章下文列举方法中对多姿多彩的法务内容的采摘。

第二,从我对中国公司法务管理的实践观察来看,公司采购法务职能,并非是仅仅恐惧踩踏到法律红线。相反,企业更看重法务以法律为武器,保护企业权利的能力。这种保护权利的功能,就是风险观点不能包含的内容。

总之,用风险管理的观点描述法务管理的内容,尽管直观,但是似乎没有抓到法务这个职能的关键,没有揭示出法务管理,与企业其他职能的主要区别。但这个观点激发了本研究继续深入调查、辨析的动力。

二、列举方法

第二个流派,用具体列举的方法,描述公司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岗位(有的文献称为“角色”)的工作内容。

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岗位的出现,迄今已经几十年,用列举的方法来描述其工作内容的文献最多,中外文献的精彩描述都有。

公司法务管理职能,最早出现于美国的大公司内部,运用列举方法描述法务职能,出现在美国学者的专著或学位论文中的有:

1.伦道夫·艾尔(1989)在其著作《公司法律部——八十年代的发展战略》一书中,描述了他眼中美国公司内部律师职能的演进历史[9]

(1)在20世纪50到60年代,由于公司规模的迅速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大量出现,公司内部法务职能部门开始出现,但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公司仍然主要利用外部律师的服务,此时公司律师职能承担的是合同、租赁等“日常事务工作及阶段性工作”。

(2)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出于节约使用外部律师成本的考虑,美国公司内部的法务职能部门到了大量增多阶段,但此时公司律师职能承担的是除了诉讼之外的一些公司法律事务,譬如知识产权、税收、员工关系等。

(3)从20世纪70年代初到80年代初,公司法务职能开始充实诉讼力量,自己承担诉讼。这个阶段,公司对外部律师的成本大为减少,内部律师职能开支相对增加,但总的法律开支降低了。

(4)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司法律职能开始了全面法律服务的阶段。

除了对公司法律部的历史追述之外,伦道夫·艾尔对美国公司法律部的业务内容做了专章描述。其认为法律预防和法律治疗是公司法务的主要工作。“说实在的,内部律师的主要使命就是从事预防性的法律工作”。公司法务部门的具体业务包括:

(1)参与制定公司计划。这是预防的第一道防线。法律预防的典型代表是制定行动计划——订立合同、组建公司、订立遗嘱和设立信托。法律治疗的特点是诉讼、争议裁判。经营者们已经认识到一盎司的预防工作要胜过两千万美元的优秀诉讼。法务部参与公司战略决策的机会越来越多。

(2)公司法律监督。反托拉斯监督;环境保护监督;一般法律监督(对证券规定的遵守、公司的支付实务、暴露出来的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诉讼监督。

(3)个人事务。有很多涉及公司职员的准商业或个人问题,公司法务部可以协助处理,提供一定的帮助。譬如协助个人行使优先权,在证券交易方面的咨询,帮助审查住房买卖合同、违反交通法规事宜的咨询。

(4)非法律事务。通常是秘书工作。总律师自己常常就是公司的秘书,负责制定董事会议事日程,进行会议记录,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此外,可能还会承担档案保管、保险购买、政府事务、风险经营,以及参加公司的各种委员会等。

2.Nelson和Nielsen(2000)描述了他们观察到的美国大公司中公司法律顾问的3种角色[10]:

(1)警察(Cops)。指公司律师的守门人、把关作用,譬如合同审核职能。

(2)顾问(Counsel)。指公司律师将职能向管理领域延伸,充当各部门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者。

(3)企业家(Entrepreneurs)。指公司律师不满足于仅仅是风险防御者的功能,还有企业家精神,将角色拓展到战略制定、经营等领域,利用其专业技术为公司创造商业价值。

3.美国天主教大学哥伦布法学院的Sarah Helene Duggin教授(2007)指出了他观察到的美国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多种功能[11]

第一是正式功能。正式功能有三:第一是传统律师角色,即:(1)法律顾问;(2)教育者;(3)公司业务的促进者;(4)调查者;(5)客户代表。第二是“准法律角色”,即:(1)合规官;(2)公司道德伦理官员。第三是管理和法律之外的商务角色,即:(1)公司法务部门经理;(2)管理外部律师;(3)公司管理者;(4)管理委员会成员;(5)战略计划者;(6)公司领导者。

第二是非正式功能。包括:(1)法律服务的营销者;(2)危机管理者;(3)裁判者等等。

4.Marcelo L.Garcia(2010)在其法律硕士论文中,研究了公司具备的法务管理资源,在制定竞争战略,和获得竞争优势方面的独特作用[12]

5.Garcia从竞争优势的资源观角度,认为公司的法务资源可以被用来降低了交易成本,防止竞争,最重要的是,以确保公司获得或保持持续竞争优势。这些法务资源的例子包括知识产权组合,跨司法管辖区的合同安排和公司结构。

Garcia提出的观点是,公司律师和他们的一些专业工具,即法律制度、流程、框架,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知识和业务判断的混合时,可以成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廉价的劳动力通过技术或标准流程支持不能也永远无法取代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作者以奥林匹克全球赞助商和国际奥委会(IOC)之间的战略联盟为例,说明了公司具备的管理法律风险的资源,是公司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

6.美国威德恩大学的Krista Barbera(2005)在其博士论文中,研究了利用公司律师降低行政腐败的作用。研究者指出,由于与公司有关的法律、规则的日益增多,促使企业的决策者必须依靠公司法务的参与,安然、世通公司的舞弊事件,2002萨班斯法案和SEC的205准则,给予了公司律师新的工作范围——降低公司行政腐败[13]。

7.美国坦普大学的Yuan Wen(2008)在其博士论文中,做了非常有趣的实证研究。他一共做了3个实证研究,其中两个与董事会中的法务专家有关。

第一个实证是研究董事会中的法务专家,如何影响公司的信息披露政策。研究对2003年和2005年罗素1 000指数组成公司构成的一个样本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有法务专家的董事会与更保守的会计政策和更好质量的权责发生制高度相关。

第二个实证研究董事会法务专家与公司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规模大的公司、董事会更独立的公司,其董事会里有更多的法务专家;而科技公司、不稳定性高的公司,董事会里法务专家少。结论是董事会的法务技能与公司资本成本负相关[14]。

8.美国马里兰大学会计学博士Ham,Charles G.(2015),在其博士论文《关于公司总法律顾问对会计政策选择和法律风险影响的综合分析》中,向我们展示了公司法务的一个特殊作用,即法务职能对会计职能的影响。该研究分析指出,“首先,一个有影响的总法律顾问,通常更倾向于真实利润管理,而不是应计利润管理,而且会督促公司更快地识别潜在亏损,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公司的法律风险;其次,采取激进会计政策的公司,如果总法律顾问得力,就会大大降低被SEC盯上的风险,因为总法律顾问有能力建议财务如何运用会计的自由裁量权,以避免被盯上;第三,一旦公司因为财务报告的原因惹上官司,得力的总法律顾问能花更少的代价结案或摆平”。博士作者同时实证了资本市场更喜欢一个有总法律顾问参加公司最高层管理团队的公司,由于总法律顾问的最高管理层参与,这些公司的股票价格更高[15]。

9.美国克莱蒙特大学的James Jay Cook(2004)在其博士论文中,运用代理理论对公司法务职能的交易成本进行了研究。他收集了对300多位公司全职法务律师的问卷调查。调查问题涵盖了问卷设计者认为的公司法务职能的七个不同的领域:反托拉斯/贸易监管,商业合同,知识产权,劳动/雇佣,诉讼,证券和税收。研究者对调查问卷进行了统计分析,包括一些回归分析。其中有一个结果是,公司采购法务职能最看重的因素,是法务服务地点的便捷[16]。

10.美国佐治亚大学的Todd Starr Palmer(1997)在博士论文中,运用回归等方法,定量研究了公司法务职能(inhouse corporate cousel)在战略决策过程中的角色

研究检验了在不同的公司战略类型、无形资产、决策制定模式、管制环境、公司法务对风险的容忍程度等变量下,公司法务在战略决策过程中的介入程度。研究通过对加拿大公司的总法律顾问的问卷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证实了公司的战略决策模式、战略决策类型都会影响到法务对参与公司战略决策过程的程度,而公司是否对无形资产高度依赖,或者法务对风险的容忍程度则对法务参与战略决策的程度影响不大[17]。

中国文献,运用列举方法描述法务管理职能内容的也有,譬如:

11.李颖等(2004)认为:根据我国目前企业法律工作实际,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事务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事务;(2)投资决策、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中的法律事务;(3)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事务;(4)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务;(5)税费征收、房地产和海商法律事务;(6)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和各种保险法律事务。”[18]

12.孙卿杰(2013)在其硕士论文中描述了他认为的法务管理的功能:(1)决策参与功能;(2)协同管理功能;(3)监督保障功能;(4)法律经济功能;(5)文化培育功能[19]。

13.张永坚(2012)认为,法务管理部门的职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务管理;(2)法务顾问;(3)法务参与;(4)法务咨询;(5)法律指导;(6)法律调研;(7)法制宣传;(8)案件管理;(9)律师管理;(10)档案资料;(11)法律保健[20]。

14.健君(2016)认为,战略决策、风险控制、竞争超越和增值经营,构成了现代公司法务的核心商业价值。虽然每个公司的行业、规模、环境、战略和文化存在着很大差别,其公司法务的职能也有很大差别。但总体来讲,公司法务围绕着此三大目标制定的业务规划方向上应该会比较正确,可以切合公司的真正需求[21]。

15.在中国的管理实践中,有政府部门规章对企业法务职能的职责,用列举的方法予以规范。譬如: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部门规章《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规章中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规章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22]。

用列举方法,对公司法务管理职能的内容予以描述,好处是展示了法务管理的许多具体价值,就像展示了一颗颗有价值的珍珠;还有就是实践性强,具体而微,便于法务专业人员的实践操作。

但是,列举的方法,或许有三个不足。

一是,列举方法无法确定法务管理职能内容的边界。或者说,列举的这些法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是多了,还是少了,没有标准去判断。

譬如,上述文献中有学者指出,法务职能应当对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负有责任。单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若能够对不同的会计政策之后果洞若观火,那必须得具备非常高超的会计技术,这要求法务人员在会计技术的造诣要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财务总监的水平,否则怎么能纠正属于财务职能的会计政策选择呢?试问这样的会计专业技术,有几个法务人员能达到?如果这个内容被纳入法务管理的职能,那对此的绩效考核,有几个法务人员能合格呢?这个内容应当算作法务管理的职能内容吗?我们明显需要一个公认的准绳。

与之非常类似的是,有学者认为法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战略决策、风险控制、竞争超越和增值经营。其列举出的这些具体内容,看起来更像是CEO的职责,而不是CLO(有人称公司法务管理的负责人为 CLO-Corporate Legal Officer)的职责。一个公司CEO的工作内容,不正是负责公司战略与风险的平衡吗?或者说,战略、风险等上述内容,是每一个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能战略管理所要平衡的,而不仅仅是法务管理。法务管理区别与其他职能的边界准绳,并没有揭示出来。

二是,列举出的这些具体内容,难道就是法务管理职能的全部内容吗?会不会不完整,有没有缺失?我们既担心列举的内容超过了那个标准,造成法务管理扩大化;我们也担心列举的内容不足,遗漏了本应属于法务管理范围内的事情。

我们迫切需要从理论上找出那个标准,方便企业管理的实践,以及理论的发展。

三是,列举法,给出了一颗颗“珍珠”,这些“珍珠”是法务管理为公司带来的价值。但是这些散落的珍珠迫切需要一根“线”,将其串起来,才能成为一串有使用价值的“项链”。

这根线,应当是一个内在的逻辑,能将列举的合理职能,令人信服地归为同类;这根线,应当是区别于其他管理职能的明显边界,根据它,能将不属于边界内的内容剔除出去,能将未识别出的法务内容显示出来。

总之,列举方法开阔了本研究的视野,也更激发了本次研究的兴趣,本次研究的目的,就是试着要揭示出那条串起“珍珠”的“线”。

三、涉法观点

前人文献对法务管理职能内容的描述,第三个流派,我称为“涉法观点”,这些文献认为法务管理是对公司所有涉法事务(或称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只要涉及法律的工作,都是法务管理的内容。譬如:

董补民(2015)认为“法律事务部的功能是综合性的,为决策机构提供法律意见,为管理机构处理涉法事务,为公司代理涉讼案件等等。但我认为,最为重要的还是它通过对合同的管理,处理涉法事务”[23]。

黄成节(2015)引用他人文献认为“企业法务部门是在企业内部设置的、对企业法律事务进行管理、对企业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并由受雇于企业人员构成职业群体组成的职能部门”[24]。

在管理实践中,中国许多大型企业要求凡是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25]。

凡是企业经营管理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就是法务管理的职能范围,这种观点,似乎将法务管理的范围扩大了。法务管理管理职能似乎管不了那么多,因为企业的其他职能许多都是在执行法律。譬如企业的财务职能,在执行《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营销和售后服务职能,在执行《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职能,在执行《产品质量法》;人力资源职能,在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市场经济体里,法律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几乎每一个职能,每一个职能都是相关法律的遵守者,或者说企业的几乎每一个职能,都涉及法律事务。难道这几乎每一个职能,都是法务管理的工作内容吗?当然不是,法务管理,管理的只是公司涉及法律事务的一部分,而非全部。遵守法律,是公司每一个职能的责任。

涉法观点,给我们很有力的启示。但是这个范围过大的描述,使得法务管理职能的内容显得空洞、虚大。我们需要一个更明确的、范围准确的法务管理内容的边界。

总之,目前的中外前人表述,都没有系统的研究过程,以说明是如何得到这些表述结论的;这些表述结论,似乎也没有准确地反映企业法务管理职能的实践,对法务管理实践的指导意义是零散的。

我们需要对法务管理职能的系统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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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叶小忠,贾殿安.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发展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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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春晖.对话:公司法务的管理学视角[EB/OL].新浪网,crystal的博客.[2010-01-25].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6be9150100 gwg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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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23]董补民.关于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的设想[EB/OL].华律网,[2015 -04-19].http://www.66law.cn/lawarticle/12833.aspx.

[24]黄成节,2015.企业法务管理的现状以及未来展望[J].科教导刊(9).

[25]辛红.董事会审议涉法事项总法律顾问须列席[N].法制日报,2016-01-19.

(责任编辑:D 校对:L)

F270

A

1004-2768(2016)09-0005-06

2016-05-19

张挺(1973-),男,山东寿光人,博士,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上海兰皋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法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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