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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思考

2016-04-11李松龄

商学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制度安排国有资产改革

李松龄

(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79)



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思考

李松龄

(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79)

摘要: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国有大型企业改革应该在所有者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分类推进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把该面向市场的企业推向市场,把该国有的企业通过创新行政制度和市场制度抑制其合谋寻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关键词:国有大型企业;改革;国有资产;合谋寻租;制度安排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就一直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通过体制变革,绝大部分国有中小型企业都完成了转制的任务。现在,我国把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十三五发展规划建议提出,国有大型企业改革是为了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就具体的改革措施来说,无非是分类推进国有大型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上没有什么比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特别的地方。就我的理解而言,一是国有大型企业或者它的一部分应该面向市场的还没有面向市场,需要通过改革推向市场;二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产权关系模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被管理者侵吞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解决。我想就第二个问题阐述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就教于理论界的朋友。

一、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

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公有产权,非公有企业的产权是私有产权,这一点没有多大的争议。但是,就公有产权来说,说它产权关系模糊,就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国家或全民所有,这是再明白不过的事情,怎么能说公有产权关系模糊呢?确实,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国家或全民,这是解放以来就这么说的,从而人们都认可的事情。但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产权虽然二者有联系,却不是两个相同的概念。如果二者的意义完全相同,理论界在所有权概念早就出现之后,就没有必要再提出产权的概念。显然,产权是一个不完全等同于所有权的概念,需要我们重新认识。所有权归国家或全民所有,这句话没有错,但国家和全民是人民的集合体,我有所有权和你有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而缺乏实质性的内容。从理论上说,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完整性特征。国有资产所有权你有份,我也有份,排他性是不具备的。理论上称这种现象为所有权的排他性失效。因为所有权的排他性失效,你我之间的所有权关系是不清晰的,或者说是模糊的。当我运用手中的权力侵吞国有资产时,你会依据所有权的排他性维护国有资产吗?我想大多数人因为感受不到国有资产权益,而不可能制止我的侵吞行为,更何况我在侵吞国有资产时,因为信息不对称和知识的专用性,你也没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排他性。所以,我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在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和排他性都具备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否则,即便国有大型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也难以阻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事实上也是如此,那些国有控股的企业不是都或多或少地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吗?

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企业主所有。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企业主绝对不会允许他人以各种方式侵犯他的财产权益。也就是说,企业主会运用法律或者其他认为有效的手段维护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和排他性。不过,也不是说非公有财产的权益就不会出现被侵犯的现象。在企业主受信息不对称和资产专业性的限制下,尤其是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条件下,其权益受损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同公有财产权益明知受侵害而且也有法律可依的情况下,却没有具体的经济人或者说全民所有者出面维护,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情况。我还没有听说过,在非公有企业中所有者知道自己的财产权益受侵害,却若无其事地任人宰割的事件。所以,当非公有企业上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因为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和排他性,很少听说它的财产权益被人任意分割的问题。要说有,也是在财产所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即前面提到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出现的现象。从这种意义上说,国有大型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在如何维护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和排他性上下功夫。这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都难以解决的问题。

有人可能会问,现代企业制度不是把财产所有权区分为法人所有权和最终所有权,其中,法人所有权归企业法人所有,他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实物资本的法人权利;最终所有权归投资者,他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资本股份的权利,二者不是都有完整性和排他性吗?理论上确是如此,可是,在国有大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投资者是国家,委派的董事长也是代表国家利益,行使法人所有权,同非公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的投资者是个人,只是代表个人利益,在制度安排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前者虽然有完整性和排他性的最终所有权,因为最终所有者——全民之间的权益关系模糊,同后者相比,维护最终所有权的动力,或者说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小得多。而且,因为行政体制和人事制度,甚至法律法规与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全协调,用所谓的信息不对称、资产专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等理论难以完全解释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二、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分析

对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初步分析只是为探讨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作理论准备。尽管私有财产权益也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资产专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等原因而出现被侵犯的现象,但没有像公有财产权益被损害的现象那样普遍、那样严重。因此,有必要在国有大型企业深化改革的时期,探讨不同于私有财产权益外溢的国有资产流失的特殊原因。只有把国有资产流失的特殊原因弄清楚了,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堵塞国有资产流失。

前面已经提到过,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一大特征,就是国家或全民拥有财产所有权。所有权的主体是虚拟的而不是具体的经济人。即使全民也是人的组合,也因为全民所有者是一个整体,即一个一个所有者的集合,相互间没有明确的责权利关系,因而缺乏维护公有财产权益的动力。这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委派的董事长虽然不是虚拟的而是具体的人,但只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有财产的法人所有权。尽管他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但在最终所有者缺位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也很有可能运用他的法人所有权侵犯最终所有者的权益。这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力的又一个方面。同时,国有大型企业的经理虽然是在董事会的委托和监督下经营国有资产,但也是行政任命的,与董事长处在同等的行政级别上。如果法人监督不力,且有租可寻,他就会通过寻租的方式获取更多的利益,而不大愿意苦心经营干那费力不讨好的事情。这种在行政上是同志、在公司管理上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很难对经理发挥有效的监督,这是维护国有资产不力的又一个方面。

更有可能的是,在最终所有者缺位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行政关系很有可能导致董事长与经理合谋寻租。合谋寻租可以说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但机会主义行为是要在信息不对称或资产专用性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可是,董事长与经理是在信息对称,不存在资产专用性的情况下实现合谋寻租的。所以,合谋寻租的一大特点,外部是所有者缺位或者不到位,内部是信息对称和不存在资产专用性。要是董事长和经理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资产专用性,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合谋寻租是不大可能形成的,或者即使形成,也很有可能因为分成不合理而破灭。从已经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来看,应该说几乎没有董事长瞒着经理,或者经理瞒着董事长而吃独食的。否则的话,国有资产流失的案情会败露得更快。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上,二者之间没有信息或专业知识的阻碍。要说有信息不对称和资产专用性的问题,也只是出现在企业与国家的层面上。一般来说,组织和行政委派的董事长和经理在仕途上不大可能再有大的发展,委任经济职务也可以说是一种补偿,这给二者合谋寻租提供了一种机会。在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进程中,要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如何形成突破合谋寻租的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是一个较大的理论和现实难题。

三、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制度安排

人们担心,国有企业改革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所以,设计相应的制度安排是保障国有大型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前提和条件。我认为,正如“十三五”规划建议所提出的那样,首先是要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将那些应该面向市场或者部分能够面向市场的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国家不一定要投资成为它的最终所有者。这些企业或者企业部分通过市场竞争,能够不断地创新和调整结构,适应市场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即使它们难以适应市场,或者被市场淘汰,也是结构调整的需要和必须做出的牺牲品。大多数国有大型企业在几十年的市场经济中,不仅有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也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发展了能够参与市场竞争的产品。房地产在前几年是一个利润非常丰厚的行业,许多国有大型企业就有相关的部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各地的地王,尤其是北京地区的地王几乎被国有大型企业所囊括,就是一个证明。而且,很有可能把本来用于关系国计民生产业的资金用来发展房地产,在市场上形成不平等竞争,不利于房地产的健康发展。更有甚者,将竞争亏损的堤外资金由堤内资金来补,亏空国家,肥了自己。所以,需要把诸如此类的企业或企业部分分类出来,推向市场,让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大型企业更好地发展。这样做也能使国家集中精力、人力和物力,管理好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大型企业。如何准确分类,是国有大型企业需要精心安排,国家需要妥善设计的重要方面。尽可能地避免把该推向市场的留下来,把不该推向市场的推向市场,导致改革的不彻底。

国有企业的分类工作做好了,剩下的就是要把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大型企业真正实现企业制度。这是一个比分类工作更难的改革课题。前面已经说过,现代企业制度能否正常运转,所有权的完整性和排他性非常重要。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全民,没有落实而且也不可能落实到具体的人,所有者的位置其实就是虚置的,即所有者缺位或不到位。对于公有财产来说,如果找一个具体的人来行使所有权,岂不变成了私有财产,不能用这样的办法解决所有者缺位或者不到位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一个行政单位,只是承担管理责任,不可能承担经济责任;不然的话,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捆绑一块,容易形成腐败。剩下来的问题就是在所有者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如何选派有公心的董事长和经理。组织和行政委派,不能说错,但在一个没有竞争,只有领导偏好的制度安排下,能否把真正有公心的董事长和经理选拔出来,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而更有可能的是领导偏好的干部选拔上了,正直而有公心的干部没有选拔上,助长的是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如果把一些仕途无望的干部委派为董事长和经理,则更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不幸了。

我认为组织和行政可以推荐一些干部参与市场竞争,实行优胜劣汰。这是一种五湖四海选拔人才的制度安排,能够把有才能的人选拔到董事长和经理位置上来,既可以考虑组织和行政的干部安排,也不至于遗漏社会上的有用之才。所以,必须建立和健全这样一个选拔董事长和经理的人才市场。如果市场不完善,正直而有公心的人才也不可能选拔上来。应该说,这种市场不能说我国没有,但却是不完善的,需要通过市场制度创新实现。如果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即便正直而有公心的人才选拔出来了,也不能保证他在一个不健康的环境中不变坏。仕途无望的干部,不能说他不正直和没有公心,但在一个缺乏所有者的严格监督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环境中,他也难以保证不起贪心。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不可能完全到位,唯一可靠的制度安排就是健全法律法规。证券法和审计法是两部监督董事长和经理行为的重要法律。所有者难以到位,公正的审计员每年是可以到位的。严格的查处制度是可以避免合谋寻租的制度安排。至于公正审计员的选拔则是另外一个需要研究的话题。我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证券法和审计法更需要不断健全起来。

参考文献:

[1]“十三五”规划建议发布(全文).新华网,2015- 11- 03.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李松龄.价值理论与经济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周小红)

Thoughts on Reform of Larg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LI Song-ling
(Economic Research Center,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79)

Abstract:Loss of state-owned assets has alway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in the reform of larg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Larg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hould promote and improve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pushing market-oriented enterprises to the market and curbing the collusive rent-seeking behavior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by innovating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market system, thus maintaining and increasing the value of state-owned assets.

Key words:large state-owned enterprise; reform; state-owned assets; collusive rent-seeking;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作者简介:李松龄(1948—),男,湖南安仁人,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收稿日期:2015-11-16

中图分类号:F279.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2107(2016)01- 0005-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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