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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初始到矫正:制度安排中正义问题的复杂性

2016-12-07徐珍

道德与文明 2016年5期
关键词:制度安排社会转型正义

徐珍

[摘要]正义的复杂性不仅表现在正义自身之诸要素间的矛盾与冲突,更表现在实现正义之道路与方式上的复杂性。而在决定正义的所有事项中,制度乃是最根本的要素。在制度决定实现正义的诸环节中,初始性的制度设计和矫正性的制度安排又是最为关键的。由于正义自身的复杂性、制度自身的有限性及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人不可能设计出一劳永逸、完美无瑕的制度体系,相反,任何一种初始性的制度安排都是有缺陷的,因此,后续的制度矫正就是必须的、必要的。矫正性的制度安排如若做得“显失公正”,会造成后续的不公正。观念重叠和结构重叠决定了转型中国在实现正义的道路上,注定矛盾多多、困难重重,风险与机遇并存。

[关键词]正义 制度安排 观念重叠 社会转型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6)05-0108-08

正义的复杂性不仅表现在主体、客体及主客体关系上,而且表现在不同的活动领域及其关系状态上。正义的主体形态乃指行动者的正义观、正义感和正义行动;正义的客体形态表现为物与物、人与物以及人与人的结合状态。就正义的主体形态而言,正义指的是行动者的一种德性,即优良品质:“所有的人在说公正时都是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作为优良品质的公正不是德性的某个方面,而是一种总体上的德性。“公正最为完全,因为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它是完全的,因为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能对他自身运用其德性,而且还对邻人运用其德性。正是由于公正是相关于他人的德性这一原因,有人就说唯有公正才是‘对于他人的善。因为,公正所促进的是另一个人的利益,不论那个人是一个治理者还是一个合伙者。既然最坏的人不仅自己的行为恶,而且对朋友的行为也恶的人,最好的人就是不仅自己的行为有德性,而且对他人的行为也有德性的人。因为对他人的行为有德性是很难的。所以,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就正义的客体状态而言,亚里士多德给出了在他看来是十分重要的类型: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回报的公正、政治的公正、自然的公正和约定的公正等。每一种公正都呈现出了极其复杂的形态。我们在这里所探讨的则是,从初始制度安排中的正义情形到矫正制度安排中的正义情形的转换问题。其所涉及的行动者不是单个的个体的正义行动,而是拥有和使用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政治精英和公务员在进行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中所预设和践行的正义问题。

一、初始制度安排中正义的复杂性问题

这里的初始并非指人类最初的状态,而是指人类社会重大转型初始时的状态。尽管极为困难,但人类始终孜孜以求地追寻着更加良好的社会类型。人类已经或正在经历三次转型:原始经济,即狩猎和采集,这是一种典型的自然经济,是人完全依赖于自然的经济类型:之后是农业和畜牧经济,农业把自然之物进行集中栽培和种植,而畜牧业则把野生动物进行人工驯服和圈养,尽管人类在后来的发展进程中,对野生的动植物进行改良和移植。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野生动植物的自然属性,因而基本上是对自然的模仿;及至近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化自然的广度和深度日益加大,机器大生产在社会总的生产方式中居于主导地位,农业和畜牧业被纳入到了现代生产体系之中,之后又发展出了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形式。但经济组织方式的历史演进只表明了财富创造方式和累进方式的变迁,至于财富的分配方式和积累方式尚未进入研究视野,因此,仅从财富的创造和累进方式并不能全面而深刻地把握社会转型的实质。

如果初始制度安排不是指人类原初状态的情形,而是指人类在其演进中两种不同社会结构的变迁而言,就把一种新的社会结构的初始设置称为初始制度安排,把后一种社会结构对前一种社会结构之某些领域、层次的矫正、纠偏、完善称为矫正过程中的制度安排。尽管二者都涉及正当性即正义问题,但解决问题的道路似有不同。

在结构的意义上,制度安排并非单一的制度设计与供给,即不是单一地给出一个或一组游戏规则,而是一种集多种要素于一体的思考与行动。最为要紧的是观念,而就观念所意欲达成的目的而言,又有科学与价值两种。科学意义上的观念表现为我们能做什么,唯其是在主体性资源和客体性资源都存在稀缺条件下选择道路的,故能做什么直接决定着我想做什么和应当做什么,因而价值意义上的观念即想做什么和应当做什么总是表现为应当但不必然的事情。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想和应当总是先行于能做什么而标划出的。正义观念作为价值观的重要方面,直接决定着制度设计的方向、道路和贯彻。而就正义自身说又有不同的规定,我们可以在学科意义上将正义的内涵与外延厘定清楚,但却不能使所有的人都信奉一种正义观。从主体看,谁的正义观具有优先地位,可以说,任何一个具有基本理性知识、自我意识、自我理智和行动能力的人,都会有一个对自己而言是正确的正义观,它构成使其成为观察者和行动者的观念基础。不同个体、不同组织乃至不同国家之间会有相似、相同、相异甚或相反的正义观,它们会相互影响,但在实际的社会实践中,真正起关键作用的则是权力者集团即政治精英和公务员的正义观。他们所实际拥有的正义观直接决定着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从领域看,依照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类型学,有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回报的正义、政治的正义、自然和约定的正义;而从正义的样态看,有作为优良品质的正义感,作为状态的比例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正义感视为状态的基础,具有基础地位:“我们看到,所有的人在说公正时都是指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同样,人们在说不公正时,也是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做事不公正,并愿意做不公正的事”。与行动者有关的公正、正义就必然相关于三种要素,一是品质,二是规范,三是结果。“守法的人是公正的,所有的合法行为就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正的。因为这些行为是经立法者规定为合法的,这些规定都是公正的。所有的法律都是促进所有的人,或那些出身高贵、由于有德性而最能治理的人,或那些在其他方面最有能力的人的共同利益的。所以,我们在其中之一种意义上,把那些倾向于产生和保持政治共同体的幸福或其构成成分的行为看作是公正的。”以此观之,在主体的意义上,正义或公正就表现为公正观或正义观、正义感和正义行为。然而,拥有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政治精英和官吏并不像一般庶民那样,其正义感和正义观仅限于日常观念和日常行为的水平,而是与权力和职权所及的所有人相关联,且通过制度和体制贯彻其意志继而实现其正义观和正义感的。如此一来,初始制度安排中正义的复杂性就与行动主体具有何种样式的正义观和正义感相关,因为没有正义观和正义感的人就一定不会有正义行动,但有正义观和正义感的人却未必具有正义行动,因为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或许比正义观和正义感更加复杂。

但正义观和正义感在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中具有原初性地位,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正义观作为一种指向和谐状态的理念,乃是对可能的人格状态和比例关系的先行标划,而正义感则是对人格状况和比例关系的心理倾向性。作为先行标划的正义观和心理倾向的正义感又有指向他者和朝向自身两种,在实践中这两种形态交织在一起形成复杂的组合方式:出于、合于和反乎。出于的方式乃是将向他者而言的思与行置于优先地位,即康德意义上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合于的方式指的是将指向他者的思与行作为向自身而言的思与行的手段,并非真心实意地为着他者,而是假借为他者之名行向自身之实;反乎所描述的是,将向自身而进行的思与行置于完全优先的地位。毫无疑问,向权力者自身而言的观念一经成为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的观念基础,被设计的制度和被安排的体制通常会有利于权力拥有者的导向功能和保护机制,且会取得合法性形式,这是一种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形。这种不合理但合法的情形有可能被他者及时发现,也可能被事后发现,但往往由于不能溯及以往的制度设计,致使这种不合理或不公正行为无法被迫责。当权力拥有者既是制度的设计者又是制度的操作者,而利益相关者又无足够的权利和机会实时质疑、监督和阻止不公正的制度操作时,向权力者而言的制度安排就无法被阻止。那么剩下来的就只有一条道路了,即道德自律。把谁的利益作为意志的动机,直接决定着制度设计与体制安排的性质与方向。康德说,经院中有一个古老的公式:若不是认其为善,我们就不会贪求任何事情;若不是认其为恶,我们就不会憎恶任何事情。在康德看来,这个古老的公式既可能有一个正确的用法,也可能有一种损害哲学的用法。“认其为善这个说法也是意义双关的。因为它的含义很可能是:我们所以把某种东西表象为善的,乃是因为我欲求(愿望)它;但是它的含义也可能是:我们所以欲求一种东西,乃是因为我们把它表象为善的。因此,如果不是欲求为善的动机,就是善为欲求(意志)的动机。因而在第一种情形下,所谓‘认其为善这个说法就会意味着:我们是本着善的观念而欲求某种东西,在第二种情形下,则是我们根据这个观念而欲求那种东西——这个观念是必须在愿望之前,而为其动机的(在第二个场合会意味着我们根据这个必须作为意欲的规定根据先行于意欲的理念而欲求某种东西)。”是把善自身作为意志的动机,还是把欲求作为意志的动机,这对借助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进行制度安排和体制设计的人来说,乃是不证自明的事情。一如儒家伦理所言说的那样,修身为本,正心、诚意、格物、致知为途,至善为终。而以何种意念为直接动机直接决定着其心的善与恶。事实上,究竟以何种善为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的初始根据,也并非易事,政治精英和地方官吏只有把民众的意愿、意志和利益作为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的初始根据,依照正义的法律和有效的体制,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才可能是公正的。为此,政治精英和地方官吏就必须拥有使用权力和职权的德性,具备先天法则、善良意志和实践理性三种能力和品质。

然而,即便政治精英和地方官吏拥有了德性,将“公共善”置于制度设计的初始位置,其正义或公正行为对于“公共善”所及的可能人群而言,也未必具有同等的意义。因为,不但所有人在其先行拥有的地位、身份和声望上具有不同的地位,且在把握相同机会上也不具有相同或接近的能力水平。可行能力在追寻正义或公正的道路上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要素。无论是在精英人群还是在弱势人群和边缘人群中,似乎存在着一种不正确的认知,形式公正就是实质公正,于是人们更倾向于去构建那个自足的、完美的以及语句对称的以公正名义出现的话语,而在追寻实质公正的道路上却步履蹒跚。事实上,是把精英战略还是把平民原则作为制度设计的根本原则,将成为决定制度设计是否公正的关键。然而事实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如若置精英战略于优势地位,或置平民原则于优势地位,似乎都不能顺利解决财富创造最大化和公平分配财富的问题,过度的精英战略和平民原则都不可能使社会持续地进步。因为极端的精英战略会快速地造成两极分化,使少数人垄断绝大部分的财富和机会,当不同人群在财富和机会分配上过分悬殊时,会引发大规模的利益冲突,致使社会失去最低的秩序保证,继而使财富的创造和分配成为不可能。相反,如若取消差别,将绝对平均主义置于优先地位,就会使在主体性资源上占据优势的人群失去创造机会和财富的积极性,导致社会财富匮乏,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低水平化。极端的差别原则和完全的平均主义都不是初始性制度安排中的最佳策略,一种实践的道路则是适度的差别原则,即在不使其他社会成员变坏的条件下而使这些人变好。然而,这在理论上是可质疑的事情,在不使其他成员降低现有生活水平的条件下使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变好,这本身就违背了前提公平的实践法则,不过,这却是促使社会财富创造和积累的现实道路,虽不具有现实合理性却有历史合理性。在这个意义上,人类在寻找初始性制度安排的可能道路上,只能做到相对为优。这在经济规则和伦理法则之间似乎存在着不可兼得的情形,如若两者不能统一于同一个行动,人们应该根据社会历史的具体条件,选择其中之一。当把其中之一作为优先践行的法则时,另一个法则就成了这个法则的限制性条件。人们似乎都坚持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坚守一个被广泛接受的一般原则,它构成道德准则的共同基础。“应当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道德原则或法则,作为一切道德的根据,如果存在着几个不同的根本性道德原则或准则,那么在它们之间还应当有一个明确的优先排列次序;而且那个唯一的根本性原则,或者当几个不同的根本原则发生冲突时可以判定哪个原则应当优先加以考虑的规则,都应当是不证自明的。”在经济规则和伦理法则之间,毫无疑问,伦理法则是普遍的,尽管不可能始终置它于优先地位,如财富与机会初创时期,但伦理法则却永远是原初性的根据和标准,如果失去了这个普遍的伦理法则,社会就失去了人性,人也就失去了社会性。

当们完成了对在初始性制度安排中具有优先地位的动机与法则的复杂性的分析之后,一个更为复杂的情形则是制度、体制和行动之间的复杂性问题,可称之为正义的原始发生问题。在学理的意义上表现为制度、体制和行动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实践的意义上,则是因制度与体制的缺陷而导致的非正义和不公正事实。制度作为关系和秩序状态的观念形态,是对一种或多种价值过程和价值关系的先行标划与设定,包括原则与规范两部分,原则指向终极目的,如任何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都自在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让每个人过上一种整体上的好生活,规范是为实现原则而设定的诸种要求,当它面向物的时候,指的是物与物、人与物之间的比例关系,“公正必定是适度的、平等的(并且与某些事物相关的)。作为适度,它涉及两个极端(过多与过少);作为平等,它涉及两份事物;作为公正,它涉及某些特定的人。所以,公正至少包括四个项目。因为,相关于公正的事的人是两个,相关的事物是两份。而且,这两个人之间以及这两份事物之间,要有相同的平等。因为,两个人相互是怎样的比例,两份事物之间就要有怎样的比例。因为,如果两个人不平等,他们就不会要分享平等的份额。只有平等的人占有和分得不平等的份额,或不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平等的份额时,才会发生争吵和抱怨”。当规范面向人的时候,它指的是人的德性和德行,德性为体,德行为用,体用结合方为型。作为内得于己者,德性是使人做公正之事的品质和能力;作为外得于人者,德行乃是公正的事。

原则为一,规范为多。不同领域和不同阶段,原则是一致的,但规范却是不同的,因为文化、场域和权力类型是不同的。这种复杂性根源于人的活动和关系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原则作为理念是自足的、完满的,而在实践中,作为原则操作形态的规范则是不完满的,有缺陷的。人的理性不是无限的,而是有缺陷的,由此决定,人永远构造不出完满的可实践的规范来。另一方面,原则和规范是通过概念、范畴、话语、语句来表达的,其自身就存在着所指与能指之间的不匹配关系,造成理解和解释上的歧义性,人们会从于己有利的立场和角度理解和解释原则与规范,发掘利于自己的含义。更为复杂的情形还在于,原则和规范作为观念体系一经给定,其可能性空间或制度宽容即已给定,其意义不再增加,而人的活动及其构造的社会关系却始终在建构与解构之中,流动的现代性造成了流动的活动与关系。原则与规范与其所规约的对象的不对称关系,会造成广泛而持续的体制边缘和体制间性现象。所谓体制边缘是指,拥有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人,其决策和管理行为不在原则和规定所规定的明晰的、确定的边界以内,处在弱约束甚至无约束状态。所谓体制间性是指,处于两种体制之间的弱约束或无约束状态。体制边缘和体制间性中的政治行动和行政行为处于无法判定其正当与否的状态,其收益的分配也就处于无法确定其归属的状态。这种对权力和职权拥有者而言的体制优势,会促成权力和职权利用体制优势获取优先性和优益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都是模糊的。

总括地说,在初始制度安排中,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就集中表现为原则的单一性、规范的多样性;制度的不完满性;体制边缘和体制间性三个方面。由于人的理性是稀缺的,故而人在作决策和决定时,并非总是公开且充分运用理性,而时常是靠感觉或直觉。因而,指望在初始性的制度设计与体制安排中一劳永逸地解决正义问题显然不现实,制度偏失和体制缺陷只能在后来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加以矫正、修复和完善,这就是制度矫正中的正义问题。

二、制度矫正中的正义问题

预先厘定制度矫正本身的复杂性是研究制度矫正过程中正义复杂性问题的理论前提。与正义有关的矫正行为,可根据程度分为有限的、具体的矫正,无限的、无法确定对象和领域的抽象矫正,抽象的矫正并不指向一个具体的个人,而是指向一个人群,因而是无人称的。具体的矫正则指向具体的人,是有人称的。关于后者,亚里士多德说得很明白,依照分配性正义所达成的适当原则和比例原则,当某人把已经确立了归属的财富或机会据为己有时,不公正就产生了。这种不公正是双重的,不但在质料上侵犯了他者的利益,而且在形式上践踏了已经得到公度的适当原则和比例原则,因为这种原则乃是人们普遍具有的道德理性知识或道德常识。这种不公正之所以是具体的、可数的、有人称的,乃是因为其财富总量并未增加或减少,改变的只是可数的财富在两个人之间的分配份额。解决此种不公正的道路通常是法律的,通过可公度的法律规范,由主持正义的法官惩罚侵害他者利益以及破坏正义规则的人,以使被破坏了的公正恢复到曾经正义的状态上去,故而称为恢复性正义。此种不公正一般是经济上的和日常生活上的,因为它的不公正性质是显然的,具有基本道德常识的人都会认知和评判它。而我们讨论的则是前提设置就有正义缺陷的社会事实,矫正的目的旨在向着相对正义的状态努力。亚里士多德的矫正的正义是起于当下的不正义而恢复到先前的正义状态,而我们讨论的则是起于当下的不公正而指向未来的相对正义的状态,进言之,我们讨论的是具有政治意义的观念、制度,体制上的矫正、修复和完善。

在一个已经给定的体制框架内,当人们已经穷尽各种办法,除非使交往人群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变坏,就不能使其他人变好,如若能在体制以外寻找使某人变好的策略,那必定意味着改变了既定体制的合理边界。而一些经济学家竟然坚决地认为,如若能够找到一个在不使其他人变坏的条件下使某人变好的策略,此种体制安排就是公正的,根据是并未使其他人变坏。而我们的质疑恰在于,那为何不使这部分人变好呢?这种貌似公平乃是实质上的不公正,是一种弱的、隐性的不公正。如若能在体制外找到使人变好的要素,那么根据公正原则,这个被新发现的要素应该向所有人开放,而不能仅对某个人或某些人有效。于是,人们便陷入悖论,如若把体制外发现的要素向所有人开放,便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整体上的贫穷,而要使部分人或地区优先享用新的要素,又违背了前提公平原则。人类解决困境的道路不是依照理论思维,而是依靠实践智慧。正义论只提供分析工具和指导原则,这是知性的使命,创制理性和实践理性才能提供现实方案,理论寻求答案,智慧提供方案。在面对正义悖论时,一个相对为优的解决道路是,在历史公正和现实公正之间做出价值排序。从时间序列看,在不改变其他社会成员生活状况的条件下,使部分人群或地区优先变好,这虽然违背了前提公正原则,但对社会财富总量的积累却是一种激励政策。事实证明,在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的保障下,使部分人群优先富裕起来,有利于社会结构优化和社会总财富增加。但是,如若人们仅把历史公正作为唯一根据加以坚持,而不顾及部分人群依靠制度和体制优势而先行富裕起来所造成的社会差距,以及由这种差距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冲突乃至运动,当这种矛盾和冲突突破了社会宽容底线时,社会运行所需要的最低秩序就会被解构,而当一个社会失去最基本的秩序时,任何一种公正就都不存在了。在此种语境下,无论是决策者、管理者、执行者,还是行动者,都必须在观念、制度、体制和行动上做重大矫正,要么修改已有的制度和体制,要么替换旧有体制。一如市场的自治力是有限度的那样,制度和体制也是有限度的自组织力量,依照其自身的运行,会在某个节点和空间超出人们所能控制和期望的边界。先行富裕的人群在富裕之后并未像人们期许的那样带动其他人共同富裕。事实上,预先给出的承诺和期许缺乏足够的人性基础,因为获得与分得并不具有对等关系,先富是现实的,共富是可能的,当人们把可能视为现实时,就会使承诺和期许成为空头支票。先行富裕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具有排除抗拒以贯彻其意志的功效,具有鲜明的强制性、权威性、合法性和排他性,而自愿分得已获得于他者则是自觉自愿的道德行为,属于不完全责任,是鼓励但不必然的行为。由强的制度性和弱的道德性所造成的贫富差距,不可能依照道德的即自律的方式来解决。于是,初始性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中的不公正,就会在事后的反复运用中充分地暴露出来,依靠制度优势而先行改变生活状况的人群就会成为既得利益集团,而就他们所掌握的资源来说,又分为体制内的既得利益集团和体制外的既得利益集团,其中前者为最为强势的既得利益者。而体制外的既得利益者如若可持续地获得利益,就必须持续地得到体制上的优惠,为达此种目的,就极有可能使用显规则所不允许的潜规则打通通往体制的道路,从而形成利益联盟。而利益联盟或利益链条一经构建起来,就会形成自我防御、自我保护、防御和救济机制,因体制优势而形成的既得利益又会进一步地强化体制,以产生倍加的体制优势。在此种语境下,如若进一步发掘新的市场,扩大旧有的市场,使更多的体制之外的资源进入体制,进入市场,那么结果可能是:因初始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中从未或较少受惠的人群就会成为显性的弱势人群或边缘人群,他们从根本上失去了进入旧有的和新开辟的市场的机会和能力。体制壁垒或体制排他使得社会成员分成了显明的强势人群、边缘人群和弱势人群。如果历史公正使现实公正没有了任何存续的余地,那么历史公正也就没有了任何人性价值。当现实的不公正突破了弱势和边缘人群的理智和情感所能接受的宽容底线时,一种全面的埋怨、怨恨、仇恨、愤怒、暴力就会快速聚集起来,当一种抗拒现实社会结构的力量积聚到突破社会安全阈限时,一种具有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的风险就会来临。

为了使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持续进行,就必须全面而深刻地反思、批判、矫正、修复以往的观念、制度、体制和行为。但这种矫正绝不是社会革命,不是政治权力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转移,不是一个阶级或阶层对另一个阶层的暴力行动,而是执政党自身的自我纠偏、纠错、反思、修复和完善,是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上的进步。一个有生命力的政党,其伟大之处即在于能够矫正、修复和完善自己,能够在正确与错误之间做出正确抉择;能够在众多选项中选择更能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的道路。在现代社会,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政治精英集团的智慧,二是公民的公共理性,简约地说便是政治精英的自觉和民众的觉醒。只有把自觉和觉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完成观念、制度和体制上的矫正。

关于价值排序问题。如果说先富与共富只是积累社会财富、促进社会自治、提升人的策略安排,那么为了哪个人群而作如此策略安排,则是本原的,具有本体论意义。这表现在观念上就是精英战略和平民原则何者优先的问题。观念相对于制度、体制和行动,总是先行于此的力量,具有优先性。在精英与民众之间选择何者优先,取决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传统文化、地理条件、人口分布和社会结构。事实证明,对于一个人口众多、民族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度而言,平民原则势必成为一种优先的观念安排。如果说,确立精英战略和平民原则何者优先的问题属于策略安排的话,那么权力拥有者转变权力观则是更为根本的方面,它优先于策略,是德性与智慧意义上的要素。千百年来,权力观念根深蒂固,权力拥有者似乎理所当然地认为,权力就是地位、身份;拥有权力就是拥有优先性、优益性,优先是地位和身份,优益就是富贵和享受。这种权力观似乎是普遍的,它深深地植根于权力者和平民的心灵深处。差序格局优先于平等关系,不但权力拥有者固化这种差序,后来的权力者又构建了新的差序,并运用刚刚获取的权力进行同样的固化。建构差序关系的人群各异,但被构建的差序格局却是相似的甚至是相同的,其优先性、优益性和排他性不曾有任何改变。依照这种判断,传统社会乃是一个权力社会,而不是一个政治社会。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人们并没有建立起与现代社会相匹配的权力观,而似乎在用权力、地位和身份观建构一个要求民主和平等的现代的政治社会。

关于正确的制度设计和正当的体制安排问题。制度是观念的规范化形式,它要么是面向物的,旨在分配现有的资源和机会(未来财富);要么是面向人的,旨在规约人的观念与行动,以求过程价值和目的之善,即造成秩序和物质价值。在初始制度安排中,就朝向“公共善”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因不能惠及所有人,在制度与体制的保障之下,被认为最具经济优势的地区和人群可以优先发展起来,这是一种在“历史合理性”观念指导下的“正义”之举,可称为效率意义上的公平,是差别优先原则。在经过较长时间的运行之后,这种“历史合理性”的正义之举却逐渐取消了最基本的正义原则,因为它逐渐使资源、财富和机会垄断在依靠制度和体制优势而发展起来的人群手中。于是对起于差别、扩大差别和固化差别进行矫正的行动就会全面展开,借助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以及自愿的救助行动调节矛盾,缩小矛盾,可称为人道或伦理意义上的公正,其价值指向明显朝向弱势人群和边缘人群。但这种矫正又不能完全取消差别而走向平均主义,因为一种广泛的平均主义政策会导致经济崩溃和普遍贫穷,而普遍贫穷一定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状态。相对为好的状态是效率意义上的公正与人道意义上的公正的有机统一。

另一种矫正则指向权力者集团。在制度与体制的转型中,权力拥有者极有可能利用其体制优势,放大其优先性和优益性,尽管其依靠体制的获得是合法的,但却是不合理的。事实证明,在市场经济自上而下的原始发展中,依靠体制优势而使自己快速富裕要比单一地勤劳致富便利得多。反复出现和不断强化的体制致富导致人们对权力极度崇拜,拜金主义与拜权主义是体制变迁中极易出现的后果。当体制致富导致社会安全阈限受到威胁时,民众的宽容底线受到考验时,一种全面的怨恨、仇恨和抗拒力量就会聚集起来。于是,在体制内增加了政企分离、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制度安排,但不溯及以往的法律安排,这会使得曾经依靠体制优势而攫取的财富和机会就合法化了。物权法的制定具有双重效应,它既使曾经的合法但不合理的收益合法化了,又使这种合法化了的收益成为未来进行资源投入从而追求回报的物质基础。初始制度安排中所获得的利益优势会在以后的财富积累中反复发挥优势。每个人都在追问、追寻正义,但却不得不接受不公正的社会事实。

在某种意义上,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上的不溯及以往的法律设置为职权滥用和渎职提供了法律保护。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被告,造成了两种极端严重的后果。一是政策的制定不可能是无对象的,它必定也必须指向特定人群,但把那个人群作为政策所惠及的对象,在政策制定者那里是有清晰指向的,即有人称的,但却常常以无人称的样式出现,这就通过似乎惠及所有人的假象掩盖了指向具体人群的真相。二是规避了政策制定中的归责问题,因不能成为被告且不溯及以往,出现了责权利的严重分离。因无后顾之忧才会有恃无恐。在这个意义上,较之初始制度安排,矫正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在实现正义的道路上就表现得更加复杂和艰巨。

最后,在行为上,无论是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拥有者,还是被权力意志所支配的行政相对人,都要实现行为方式的转型。对权力拥有者而言,必须从根本上实现把自己的私欲作为行动的根据向把“公共善”作为行动根据转型,即实现由权力本体论向善之本体论转型。对于每个公民而言,要求和追寻对自己而言的正义无疑具有初始根据,但只有出于自己却又不止于此而指向“公共善”的追问和追寻才有普遍意义,这就要求每个公民在实现正义的道路上既是一个有理性且观念正确的观察者和言说者,又是一个有理性且行动正当的行动者。

三、观念重叠与结构重叠状态下的正义问题

社会转型不仅是一个标识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的过程,更是一个重建正义观并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以追求正义的过程,其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智力和智慧所及的范围,观念重叠与结构重叠使得现代正义观的建构与践行愈益复杂化。观念重叠乃指传统社会的差序观、革命与建设时期的平均观与当代社会的公正观的相互交织。而其中任意一种政治观都有其两面性,如若将其负面的元素推至极端,就可能导致显失公正,相反,如若将其正面元素生发出来,则会促进社会财富增长、促使分配合理,有利于增强社会自治能力。比如,如将差序观作为分配社会财富的原则,那将有利于弱势人群和边缘人群;如将差序观变成正义感和同情心,在公共管理中就会极为人性化地看待和对待合理与合法之间的有效边界问题。相反,如将差序观理解成通过权力而形成的地位、身份差异,从而形成“理应高高在上”的固化心理即习性,人们对权力必趋之若鹜,正义感和同情心就绝不可能培养起来。事实上,我们虽然在殚精竭虑地建构着现代社会,但相当比例的权力和职权拥有者却根据往日的习性抗拒着这种建构进程,因此,试图用一种标志现代伦理精神的正义观、平等观和人性观置换他们根深蒂固的早已被固化的习性即差序观显得极为困难。而在具体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这种习性依旧产生着作用。革命或建设时期的正义观和正义行动表现为极为鲜明的两个方面。一是政治动员、政治团结和政治行动,政治信念、政治情感或政治热情构成了集体行动的价值逻辑。通过一律化的意识形态价值体系把人们整合到同一的思与行的轨道上来,政治精英坚定地认为,一如在革命状态下那样,政治权力的夺得是必须通过政治革命的途径来完成的,社会建设、财富积累和财富分配也必须如此,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达到了高度的统一。二是,与革命激情、热情相匹配,财富的分配是绝对平均主义,在共同贫穷的意义上,人们获得了平等的地位、身份和资格。历史证明,政治革命对促进人类的解放,争取人人平等的权利无疑是必要的、可能的,但不可以普遍化。在创造社会财富和分配财富上,在建构社会和管理社会中,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在建构现代社会、在追问和追寻现代正义的道路上,人们不仅需要政治热情,更需要政治智慧。而可能形态的权力观则是与现代社会相匹配的以公共善为目标、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价值体系,其中,认知与信念是最为核心的要素。无论是精英者还是公民都必须重新认知权力。权力作为一种依靠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而贯彻其意志的支配性力量,必须是公共的,必须向所有公民开放,而不能仅仅成为权力和职权拥有者获取优先性和优益性的垄断性资源。权力信念表明,无论是政治精英还是社会公民都相信,不但自己应该坚持权力的公共性,其他任何人也同样如此。而要达到这一点,仅靠天赋式的权力直觉是不够的,必须借助契约行动。只有把权力的获得和运行置于公共理性辩护与批判、监督与规约之下,成为人们共同认知、质疑、反思、批判和重构的公共事务时,一种相对合理的正义观才能构建起来。只有把政治事实真正变成与每个人相关的事情,使其成为每个人的意志所指向的对象时,真正的正义观才能建构起来。只有形成了有利于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的权力观和正义观,一个良序社会才能被建构起来。人的观念是先行于行动的事情;人的要素是先行于社会的要素。

一种正确的、完善的权力观和正义观就在于正确认识复杂的社会结构,并能够较好地解决由复杂的社会结构而决定的正义的复杂性问题。当代中国重叠的社会结构正是这种复杂性的集中体现。历史事实表明,任意一种社会结构、治理模式都有其创价与代价的组合方式,当通过政治的途径将所有的人置于同一个政治标准之下时,人们虽获得了同一的或者接近的政治上的平等和财富上的平均,然而却是整个财富的匮乏;当我们把天赋上的差异和体制上的差别结合起来,以摆脱贫穷走上富裕之路时,却又付出了两极分化的代价。同一水平人群内部的正义与不同水平人群之间的正义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当今中国的结构重叠和复杂的正义局面。社会主义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继承和借鉴过往社会的成功经验,并创造性地找寻解决正义之复杂性问题的中国道路。

责任编辑:冯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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