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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互惠理论研究前沿动态

2016-04-11孙瑞琪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合作

韦 倩,孙瑞琪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济南250100)



强互惠理论研究前沿动态

韦倩,孙瑞琪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济南250100)

摘要:合作行为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在诸多解释合作的理论中,强互惠理论自提出之后迅速发展,出现了一大批重要学术成果,在质疑和自我修正中不断深入和完善。由于强互惠理论与传统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并不一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释合作问题中最难以被理解的部分,从而具有独特地位。通过对强互惠理论研究的最新前沿动态进行综述和评析,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认为今后的研究应该更重视一次性合作实验、非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和实地实验方法,并更多考虑到反社会惩罚和群体异质性等情况。

关键词:合作;强互惠理论;前沿动态

一、引言

合作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发挥着重要影响。在自然界中,合作有效促进了物种的生存、繁衍和演化。在人类社会中,合作渗透在方方面面,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合作何以出现又何以维系?该问题百年未解,目前依然困扰着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在诸多解释合作问题的理论中,强互惠(strong reciprocity)理论在提出之后迅速发展,并在质疑和自我修正中不断深入和完善。我们曾于《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5期发表了《强互惠理论研究评述》一文,但在2009年之后,强互惠理论又出现了一批重要学术成果。本文拟对强互惠理论研究的最新前沿动态进行综述和评析,并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所谓强互惠者,是指群体中存在一部分人,他们愿意付出一部分成本去惩罚不合作者,并且不期望通过这种惩罚行为使自己在当前或未来获益。这种利他性惩罚行为被称为强互惠行为。大量研究表明,惩罚者的存在是互惠准则发展和演化的关键因素(Rand and Nowak,2013)。强互惠行为在许多正式或非正式场合都发挥着关键作用,能够纠正违反规则和不正确的行为,是维护合作的重要手段(Leibbrandt and López-Pérez,2012;Whitson et al.,2015;Buckholtz and Marois;2012)。强互惠理论与传统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并不一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释合作问题中最难以被理解的部分,在合作行为研究中具有独特地位。

二、强互惠行为的存在及其必要性

有人在发现汽车肇事逃逸时,会冒着个人危险拦截肇事车辆,虽然事故受害者跟他本人没有任何关系(Carpenter and Matthews,2012);孩子们分配糖果时,会愿意付出成本惩罚不公平的分配者(McAuliffe et al.,2015)。这些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强互惠的存在。此外,还可从一系列具体实验中,找到强互惠存在的证据。之前的文章已经证明了强互惠的存在,近期文章则是在加深强互惠研究,为其存在和存在的必要性提供了更多依据。

Fudenberg and Pathak(2010)利用公共物品博弈进行了实验研究。他们发现,即使被惩罚者无法得知惩罚者是否对其实施惩罚,惩罚者也愿意付出成本打击被惩罚者,从而进一步证明了强互惠惩罚的存在。在Fudenberg and Pathak的实验中,他们招募了132个参与者,四个参与者为一组,总共进行10轮博弈。每轮博弈初始时,每个人可以获得20点券并从中选择捐赠的数额。每轮博弈结束时,小组中的每个人可以得知其他人的捐赠数额,针对其他人的捐赠数额,选择是否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对其他参与者进行惩罚。但他们在全部10轮博弈结束之前无法得知自己在每一轮博弈中是否被惩罚,也不清楚惩罚给他们带来的损失。因此,惩罚并不能改变被惩罚者在下一次博弈中的选择。实验结果发现,虽然惩罚行为在全部博弈结束之前既不能给被惩罚者带来损失,也不会改变被惩罚者的行为,更不会给惩罚者带来收益,但是惩罚者依然愿意付出一定成本去惩罚被惩罚者,并且这种惩罚也会提高实验参与者的合作程度。这不仅说明强互惠惩罚的客观存在,也说明了在没有直接收益的情况下,惩罚者会实施惩罚。

Whitson et al.(2015)通过构造三个不同的实验进行了比较研究,不仅说明了强互惠的存在,还为强互惠存在的必要性提供了依据。第一个实验首先要求被试讲述一个他自己经历过(此时被试为合作的直接受益者)或者他见到的别人所经历的(此时被试为观察者,也可称为第三方惩罚者)故事。这些故事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在讲述后,被试会被询问对自己所讲述故事的反应,然后会有两个评分者分别对被试所讲述故事的善意或恶意程度评分,最后会有另外两个评分者对参与者对该事情反应的善意以及恶意程度评分。第二个实验是利用了Wang et al.(2009)所设计的实验,被试分别阅读某些人在交易中由于诚实或不诚实给他人或自己带来收益和损失的事例,然后选择是否要给予这些人的行为一定惩罚或奖励。第三个实验是利用了Gneezy(2005)的欺骗博弈(Deception Game),试验中的被试分为A、B、C三类。A类被试可以释放一条消息,B类被试选择是否相信,该选择将影响被试的最终受益,而C类被试则是作为观察者。在这三个实验中,无论是合作的直接受益者还是观察者,都可以选择惩罚或奖励来维系和促进群体的合作;然后对他们二者的行为进行比较。实验结果发现,直接受益者更愿意采用奖励的方式来维护合作,而观察者则更倾向于使用惩罚的方法维护合作,并且惩罚不合作行为的频率更高。这是因为与观察者相比,直接受益者虽然对合作中受到的伤害反应更激烈,但是他们实施惩罚更容易引发报复,还可能使合作趋于不稳定,所以更倾向于选择逃避而不是积极面对。与直接受益者相比,观察者受到报复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并且观察者对错误行为的惩罚不仅出于自身的合意性,而且这种惩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也十分必要。

三、影响强互惠行为的因素

虽然强互惠行为是维护合作的重要手段,但由于人类自身及社会的复杂性,强互惠在维护合作的过程中也会受诸多因素影响。在不同条件下,对维护合作的有效程度也不同。

(一)惩罚是否可以被觉察

强互惠行为是否可以让被惩罚者察觉是影响其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Fudenberg and Pathak (2010)率先在该方面展开研究。他们通过公共物品博弈实验发现,在惩罚可以使被惩罚者观测到的情况下,强互惠者不仅更愿意实施惩罚,还愿意在惩罚过程中付出更大的成本并接受更低的收入;而在无法觉察到是否被惩罚的条件下,实验参与者会根据他人和自己的捐赠情况,预测自己被惩罚的可能性和程度,并据此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促进合作的维系。

(二)不公平程度

不公平包括分配的不公平和收入来源的不公平。在分配的不公平程度方面,Leibbrandt and López-Pérez(2012)发现,分配越不公平、差异越大,就越可能引发强互惠惩罚,并且引发的惩罚力度越强;不仅是在强互惠惩罚中,在第二方惩罚中也具有同样规律。Fudenberg and Pathak(2010)也在公共物品博弈实验中发现,当不能观测到惩罚者实施的惩罚时,在一次博弈中付出少于其他参与者的平均付出水平的参与者最有可能被惩罚。收入来源的不公平是指,有的人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获得收入,而有些人则可以通过获得赠予、继承等途径而不付出直接劳动就能获得收入,这将影响强互惠惩罚和合作水平。Antinyan et al. (2015)利用重复公共物品博弈实验,研究了捐赠、惩罚和初始禀赋之间的关系。实验伊始,被试被分为两组,第一组被试的初始禀赋需要在付出一定努力之后才能取得;第二组的初始禀赋不需要被试付出努力,可以直接获得赠予。然后将两组被试混合在一起,随机重新分组,组内成员之间互相不知道彼此初始禀赋的来源情况。实验发现,在没有惩罚的条件下,无论初始禀赋来源如何,搭便车都会成为主要策略。但当允许惩罚之后,组内成员明显会出现付出一定成本去惩罚不合作者的情况,合作和捐赠水平都会因此上升。与通过赠予获得初始禀赋者相比,通过付出努力才获得初始禀赋者实施惩罚的强度较低;并且进一步的研究发现,捐赠水平与初始禀赋的来源没有关系。(1)

(三)群体相似性和异质性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群体成员的相似和差异程度将会影响群体中的强互惠行为。这里的相似性包括友谊、婚姻、职业、信息传递、经济交易、种族、年龄和教育等,而异质性则是指群体成员之间存在某些不同特征。许多学者相信,与群体外的人相比,人们更愿意和与自己处于同一群体内的成员合作(Chen and Li,2009),人们往往能够更简单也更有信心地推断出与自己相似的人的心理活动。基于这一认识,Mussweiler and Ockenfels (2013)将惩罚引入两个对比实验。在第一个实验中,实验者故意引导一部分人更关注群体中其他成员与自己的共同点,而引导另外一部分人更关注群体中其他成员与自己的差别。结果发现,关注共同点的被试者更愿意采取强互惠惩罚以维系群体的合作。可见,群体中的成员越相似,合作越容易达成,打击不合作者的意愿就越强,强互惠者惩罚不合作者的频率就越高。在第二个实验中,实验者将来自两个群体中的人随机搭配和重新组合,分别研究被试对与之来源相同和来源不同的群体成员的合作与惩罚。结果发现,人们更愿意惩罚与其不在同一群体中的人。

(四)信息反馈情况

研究发现,信息反馈将会显著影响人们之间的合作和强互惠惩罚。Nikiforakis(2010)通过设置对比实验来分析不同的信息反馈方式对强互惠行为的影响。在该实验中,尽管参与者的初始资金相同,但是由于付出的成本不同,会有不同收益。依据参与者的捐赠和收益情况,将其分为C、CE、E三组。在每轮博弈后,C组中的被试可获知组内每个人捐赠的信息,CE组的被试可获知组内每个人收入的信息,而E组的被试可同时获知组内每个人的捐赠和收益信息。实验结果发现,在这三种情况下,都会引发强互惠惩罚;不过CE组中的惩罚程度远远大于其他两组,并且CE组中被试的捐赠意愿也会降低。Faillo(2013)在区分惩罚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基础上,研究了信息反馈对于合作的影响。作者将168个被试每四个人组成一组,在三种不同情况下进行比较研究。第一种情况有完全惩罚能力,并且可以得知每轮博弈后其他人的捐赠情况;第二种情况只有受限的惩罚能力,但依然可以得知每轮博弈后其他人的捐赠情况;第三种情况有受限的惩罚能力,并且只能得知全组的平均捐赠和比其捐赠数额低的人捐赠情况。对这三种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在移除愿意捐赠较多收入被试的信息后,合作比例和收入都会出现明显下降。

(五)诚信

作为人类社会运行必不可少的因素,诚信也会对强互惠惩罚产生影响。Ohtsub et al.(2010)利用两个在标准信任博弈试验中加入诚信的实验,研究了诚信对第三方惩罚的影响。实验由委托人、受托人、惩罚者组成。在第一个试验中,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合作之前,受托人可以决定是否向委托人传递一个信息:未来的一半收入给予委托人,这实际上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对收益进行分配。该信息仅仅是口头协议,在博弈结束后,受托人有可能不会按照约定给予委托人先前约定收入。而且,是否传递这种信息由受托人自主决定,并不是所有受托人都会释放该信息。在受托人真正完成收入分配后,惩罚者可以选择是否要付出一定成本对受托人的分配进行惩罚。在第二个试验中,与第一个实验不同的地方在于,在合作之前,受托人向委托人传递的信息变为:将未来一半以上的收入分给委托人。无论是第一个实验还是第二个实验,都得到了一个相同结果,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分配的受托人受到了更严厉的惩罚。尤其是在第二个试验中,即使那些事先愿意给予委托人一半以上收入但实际上却按照平均的原则分配了最后收入的受托人,也被惩罚者惩罚。这说明,诚信对于强互惠惩罚也会产生影响,在强互惠理论中,不应忽视诚信对于强互惠惩罚演化和发展的作用。

四、强互惠的生理与心理基础

随着强互惠理论发展,神经科学的研究也开始越来越关注强互惠的生理学基础。Strobel et al. (2011)通过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技术观察博弈过程中被试的脑神经活动,探究强互惠发生的神经和基因基础。在他们设计的独裁者博弈中,每一组由三个人组成,分为A、B、C三个角色。A是独裁者,对初始财富有分配权。B是接受者,只能接受A的分配,但B有强互惠惩罚的能力,能够付出一定成本对A的行为做出惩罚,并且B的心理动机可以看做是一种复仇行为。C是第三方惩罚者,观察A的分配,并可以对A进行强互惠惩罚。fMRI分析发现,无论是B角色的惩罚还是C角色的惩罚,背外侧前额皮(dorsolateral prefrontal cortex,DLPFC)、前扣带皮层(anterior cingulate cortex,ACC)、脑岛(insula)、尾状核(nucleus caudatus,NCd)、伏核(nucleus accubens,NAc)都比没有惩罚行为时得到更强烈的激活,这揭示了惩罚的神经学基础。他们进一步分析和比较了这两种惩罚激活的脑神经和脑区,认为第三方惩罚可能不是主要受个人所处境况的影响,而是受共同情感和认知因素影响。此外,作者还研究了个体基因差异对强互惠的影响,发现COMT(儿茶酚氧位甲基转移酶的编码基因)与惩罚时NAc的激活有关。至少有一个COMT MET等位基因的人,在惩罚时NAc的激活程度会更高,而NAc的激活与惩罚者的惩罚行为相关。因此,基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惩罚行为。

强互惠行为还会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Leibbrandt and López-Pérez(2012)通过十次简单的重复性博弈实验,探索研究了强互惠惩罚出现的心理动机。作者利用Dufwenberg and Kirchsteiger(2004)、Falk and Fischbacher(2006)、Cox et al.(2007)、López-Pérez(2008)等人的研究成果,将人们采取强互惠惩罚的心理动机分为自私、不公平厌恶(inequity-aversion)、恶意(spite)、互惠(reciprocity)、反贪婪(anti-greed)、效率(efficiency)、平等(equity)等因素。作者以自私、不公平厌恶、恶意、互惠这四个心理动机为重点,用赤池信息准则(AIC)和最大似然检验(MLT)对实验所记录数据进行分析检验,发现强互惠行为出现的心理动机主要来源于自私和不公平厌恶。这个结论从心理学的角度说明了强互惠和利他是一种结果而不是目的,但是真实的强互惠情况或全部的强互惠情况是否如此依然有待商榷,因为这个实验结论是在考虑吝啬的前提上所得。若放宽假设,结论可能发生一些变化。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强互惠行为的实施过程当中确实或多或少地受到自私和不公平厌恶的影响。Winter et al.(2012)也发现,在公共物品博弈中,人们会受到公平捐赠规则的影响,会认为捐赠数额较少者或零捐赠者应该提高捐赠数额。

由于儿童在外界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决策和表现出的行为往往能够更直接地反应内心变化和人类天性,因此,McAuliffe et al.(2015)通过研究5岁和6岁儿童的强互惠行为来探究强互惠存在和发生的心理机制。他们设计了两个对比实验,将被试儿童按照年龄分组,并且通过控制保证被试儿童在实验中维持匿名状态,防止由于互相认识而干扰被试对于惩罚的选择。除此之外,被试在惩罚时是否需要付出一定成本也受到了实验设计者的控制。第一个实验发现,六岁儿童比五岁儿童更愿意对不公平分配进行惩罚,并且在是否需要付出成本进行惩罚方面,被试儿童更倾向于不付出成本的惩罚。即使如此,在面对不公平分配时,被试也愿意付出自身一定成本进行惩罚。第二个实验进一步对六岁儿童进行研究,对比六岁儿童在自私分配和无私分配条件下的反应。研究发现,在这两种条件下,被试均会对不公平的分配进行惩罚,但是不关心具体的分配条件。这两个实验说明,儿童进行强互惠惩罚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不公平的厌恶,从而证明了不公平厌恶是强互惠出现的主要心理动机。

五、简评

在近年来的研究中,虽然强互惠理论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受到了挑战和质疑,这种挑战和质疑主要来自于研究方法和理论两个方面。

(一)来自方法的挑战

强互惠理论研究一般都是通过调查问卷、实验或者建模仿真模拟进行,这会使强互惠的研究者不得不面对诸多问题。例如,通过实验或者建模仿真模拟得出的研究结果与现实生活中强互惠的真实状况是否相符?现实生活中的强互惠应该如何测度?对强互惠研究在方法上的质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重复博弈是否合适?在很多研究强互惠理论的文章里,都使用了重复性博弈实验,但我们认为,重复性实验会混淆一些本质的东西,使得人们对强互惠行为的理解出现偏差。原因在于,若博弈可重复,那么惩罚者打击背叛者或非合作者就可能出于增进自己未来收益的目的,而不是增进他人或群体收益的目的(Carpenter and Matthews,2012)。因此,今后的研究中,一次性的合作实验更应该得到重视和应用。

2.最后通牒博弈是否能够用来检验强互惠行为?除了重复博弈之外,一些学者对实验采用的博弈方法本身也提出了质疑,比如研究强互惠理论最常用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许多学者都把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参与者宁可放弃收入也不愿接受不公平分配的行为视作强互惠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但也有一些人提出不同看法。Yamagishi et al. (2012)虽然并不否定强互惠的存在,但他们却对用这个实验研究强互惠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他们将被试在最后通牒博弈中拒绝不公平收入与在其他博弈实验(包括独裁者博弈、信任博弈、囚徒困境博弈)中表现出来的亲社会行为进行对比,结果发现被试在最后通牒博弈中表现出的拒绝不公平分配的行为与它们并没有明显联系,这种行为仅仅是避免被其他人歧视的策略。这说明最后通牒博弈中不公平厌恶的倾向并不是强互惠的表现,最后通牒博弈不应该被用来研究强互惠理论。这个观点对于有关强互惠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具有一定启发意义,在使用实验研究强互惠理论的时候,需要更谨慎和更深入地设计实验,并分析实验结果。

3.实验室实验方法是否合适?一个不得不说的事实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到的强互惠惩罚程度一般都不如实验室中的明显,出现频率也不如实验室中的高。在实验室实验中,被试因为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例如,对实验理解出现偏差,对过去的信息产生遗忘、认知混乱等原因),而无法充分表现出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以及真实决策;并且在很多时候,人们受到内心有关道德等问题认识的影响,在实验中也不会展现出自己最真实的一面,这将使分析结果出现误差。而实地实验(或田野实验)则可以弥补这种缺陷。(2)就当前来看,利用实地实验的方法去研究强互惠问题的文章依然较少。只有加强该方面的研究,才能加深对强互惠理论的认识,解决更多有关合作的问题。

(二)来自理论的挑战

虽然强互惠行为对群体合作的维系和演化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一些研究也发现,当一个群体的合作由惩罚维系时,也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消极作用。这就对强互惠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对强互惠的运行机制提出了新问题。

1.反社会惩罚存在下的强互惠行为。惩罚行为可以分为亲社会惩罚(pro-social punishment)行为和反社会惩罚(anti-social punishment)行为两种。亲社会惩罚是指对社会有利的惩罚,强互惠行为就是一种亲社会惩罚,强互惠者对不合作者的惩罚可以维系群体的合作;而反社会惩罚则是对社会有害的惩罚,例如背叛者惩罚合作者,破坏群体间的合作。目前来看,虽然研究强互惠理论的文章众多,但是大部分都仅仅考虑了亲社会惩罚,并未对存在反社会惩罚现象的群体内的合作进行探讨。事实上,在人们生活中,反社会惩罚也大量存在,是影响人们决策和行为的重要因素。Powers et al.(2012)利用公共物品博弈实验首次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正式研究。与以往众多强互惠行为研究假设群体成员可以选择合作、惩罚、背叛三种策略不同,在Powers等人所构建的模型中,存在四种可供选择的策略:合作而不惩罚(即非惩罚性合作)、背叛而不惩罚(即非惩罚性背叛)、合作并惩罚所有背叛者、背叛并惩罚所有合作者。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当群体中存在反社会惩罚时,强互惠行为和合作的演化都会被阻碍。因此,如若考虑到反社会惩罚,则现有理论应当被重新评估。

2.群体异质性条件下的强互惠行为。以往关于强互惠研究的文献,大都是在群体成员的初始收入、惩罚能力、分配准则等同质性假设下进行的。异质性假设的文献虽然近年来有所增加,但依然较少。从为数不多的异质性研究的文献来看,当群体存在异质性时,群体成员的行为会变得复杂,其惩罚以及合作行为都会发生变化(Nikiforakis et al.,2012;Antinyan et al.,2015)。因此,异质性情况下群体中强互惠行为的研究不可或缺,这样才能更好地解释和探寻人类合作发生的原因、运行机制、维系方式和演化过程。

注释:

(1)该观点尚待商榷。Muehlbacher and Kirchler(2009)的研究发现,捐赠与获得初始禀赋的努力程度呈负相关,而Spraggon and Oxoby(2009)则发现,通过努力获得初始禀赋的人比直接得到初始禀赋的人捐赠更多。

(2)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实验方法可分为实验室实验与实地实验两种。实验室实验是在人工实验室环境中进行,实地研究则是选择真实的环境来进行,情境上比较真实,但在干扰变数的处理上则比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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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学迎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7238(2016)03-0077-07

DOI:10.3969/J.ISSN.2095-7238.2016.03.015

收稿日期:2016-03-06

基金项目:作者感谢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项目批准号:12BJL014)对本研究的资助,但文责自负。

作者简介:韦倩(1979-),男,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研究方向为合作经济学;孙瑞琪(1990-),男,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合作经济学、行为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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