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法治表达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学理分析
2016-04-11王锋,张磊
王 锋,张 磊
(1.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西安710021;2.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安710049)
论“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法治表达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学理分析
王锋1,张磊2
(1.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西安710021;2.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安710049)
摘要: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开拓性地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思想。在“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指导下,“全面依法治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识新注解、注入新内涵。在“四个全面”的理论语境中,回答如何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问题应有新思路、新高度,必须具有“布局意识”和“关键少数观念”。
关键词:“四个全面”;全面依法治国;法治表达;法治保障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之年、全面依法治国开局之年,也是我党治国理政的战略指导思想开拓进取之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把握国内发展态势,综合考察国际社会局势,逐步完善与深化关于治国理政顶层设计的认识,开拓性地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思想。扎实贯彻战略思想需要深入的学理解读,而解读的学科角度各异,有学者从史学、哲学、政治学或者法学等学科方向进行研究。其中,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其道、盛于世的时下中国,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以法学学科视野分析“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法治表达,即对“全面依法治国”予以学理分析,是把脉法治中国建设方向的重中之重。
一、“四个全面”的提出
“四个全面”是在坚定发展中国道路、优化中国模式、总结中国经验的进程中提出来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总结和科学把握。[1]“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具体内容包括小康社会、改革、法治、党建等四个方面,这是关乎国家命脉、社会安康、人民福祉的重大论题。因此,秉承着“循序提出、集中深化”的基本思路,我党相继提出了“四个全面”相关论题的指导思想:2012年11月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0月8日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
在分别提出四个“全面”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对其集中深化,先是在福建调研时提出了“三个全面”,又在江苏调研时将其上升为“四个全面”:2014年11月,到福建考察调研时提出了“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三个全面”;2014年12月,在江苏调研时指出,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值此之际,“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首次“公开亮相”。自此之后,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和集体学习中、在春节团拜会上、在“两会”期间……“四个全面”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普通民众热议的“新提法”。
全新的治国战略,势必要有相应的学理支撑,以确保战略思想的理论品质,因此对于“四个全面”的学理解读实属必要。对于我们每一个共产党人来讲,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系列论述,系统研究与领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核心要义,从法学学科视野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指导下,“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识新注解、注入新内涵”,是法治中国的建设事业开创全新局面、争取更多成果的重要思想引领和行动指导。
二、“四个全面”与全面依法治国
“四个全面”是一个大系统,每一个“全面”又是一个小系统,自成方略,自成体系。“四个全面”作为治国理政的全新战略布局,突破以往四个“全面”个别性的制度安排,将每个“全面”置于该布局之中,形成了内部有机统一、外部相辅相成的战略思想新高度。作为“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法治表达——“全面依法治国”,居于重要的战略地位,是治国理政的规范战略,[2]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保障。具体来说,从法价值学层面考量,法的作用体现在两个维度,即工具价值与实体价值,其工具价值体现为对于社会发展、体制变革以及党的建设都会发挥其规范性的保障作用,促使有序、公平、高效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其实体价值是指法本身释放出来的规范力与强制力作用于法治体系(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内部结构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生成。具体来说,从内部结构、外部关系及战略布局三大主要视角考察“四个全面”的理论内涵及其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
(一)内部结构方面
从内部结构上讲,“四个全面”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每个“全面”在这一整体中“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分别为实现战略目标“添动力、给保障、强保证”。“四个全面”的提出之所以带来了巨大的积极反响,赋予广大党员同志们前所未有的强大政治自信,给予中华大地上的普罗大众层出不穷的务实对策,受益于该战略思想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作为我党执政史上开创性的治国方略,将发展法治、社会进步、体制变革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凝合在统一的治理格局之中,其具备了高度的宏观导向性、中观践行性及微观渗透性,代表了最先进的治国理政思想,符合历史进步的客观规律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的治国理政大政策、小对策,难以绕离的怪圈就是“顾此失彼”以及“单轨道运行”,比如说在一个具体时期内只强调经济建设,却轻视了法制发展。然而,“四个全面”战略思想打破了以往执政政策“分块治理化”的局限性趋势,糅合法治、社会、改革、党建等重点领域,形成“四维一体”的治理秩序与结构。
(二)外部关系方面
从外部关系上讲,“四个全面”之间的关系密切,互相促进、相互融通。首先,在“改革与法治”的双向互助关系中,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是齐头并进的“姊妹篇”,同时全面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稳定性和规范性的保障。改革所带来的丰硕成果需要法律保驾护航,其所导致的社会新型问题需要法律予以规制。换言之,法治的全面推进势必以改革为蓝本:当改革带来社会的进步时,滞后的法律要及时地提上“改废”的日程,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当改革产生一系列新型问题时,法律的漏洞或空白也要予以填补,及时地提上“立”的日程。其次,在“改革与党建”的双向互助关系中,从严治党是实现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同时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党的自我净化、完善、革新、提高的根本途径。党的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领域,党内问题无小事,国家改革的一切环节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稳步推进的,如若党内存在的个别人政治腐败、执政能力缺位以及党内监督失实等问题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影响改革大局的顺利推进。第三,在“法治与党建”的双向互助关系中,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从严治党、锻造党的核心领导地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党的建设必须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党员的言行必须以党纪国法为规范准则,每个党员在恪守党内政治规矩的同时,更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治中国的全部工作部署离不开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要以全面依法治党为重要前提,党内治理的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备环节。
(三)战略布局的视角
站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新高度审视“全面依法治国”,势必要跳出“就法论法”的“法律中心主义”和“狭义法治说”等,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3]既要深刻认知“全面依法治国”对小康社会、改革发展以及党的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同时认清社会治理、深化改革以及从严治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积极作用。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立规则秩序,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稳定性和规范性,是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另一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改革与法治则是并驾齐驱的“车之双轮,鸟之两翼”,锻造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学理解读:语义、含义与关系
近些年来,以“法治之名”各地政府治理一方、各路学者著书立说已是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与我国各级决策集团和坊间民众都愈发厘清法治的现代性、文明标示意义,开始重视法治的积极面、正能量不无关联。然而,“依法治国”早在十五大就已经提出,其并非新鲜事物,而且关于“依法治国”的认知水平的演化也在不断推进与深化,如今在“四个全面”的布局性语境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又该如何对此作以学理注解呢?作为治国理政之重大战略举措的“新提法”,“全面依法治国”能够生成我国国家治理的新常态,[4]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识新注解、注入新内涵”,此处所涉的关键新意应落到“全面”二字上。
(一)语义解读
顾名思义,“全面”是指“国”之全面、“法”之全面:一方面从“国”出发,国内层面上,中央到地方的各项事务的开展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国际事务层面上,参与全球治理、处理国际事务必须全方位依据国内法、国际法则。另一方面,从“法”本身出发,要坚持“软硬兼顾”的全面法治理念,即国家法(硬法)和民间法(软法)都要成为治国理政的法理依据。为深度契合“中国特色”、“中国道路”,我国的法律体系须逐步全面完善,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到各部门法要应时而修,而且针对近年来关注度较高的重点问题领域,比如网络信息安全、中医药、慈善募捐等,要制定出台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同时除了成文法之外的其它非成文法,诸如行政政策、行业规范、乡规民约等,也应全部纳入到公民行为规则体系之中。
(二)含义阐述
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从此含义看出,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是在宏观设计与具体操作两个面向予以体现:其一,“法治道路”是方向,“法治体系”是任务,“法治国家”是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全面涵盖于方向、任务和目标之上;其二,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亟需观照的具体维度,今后具体的法治工作应全面覆盖于此“四维”之中。
(三)关系阐释
将“依法治国”置于“四个全面”之间的关系意义之中予以考量,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学理解读的核心阐释,其为理解“依法治国”的新内涵提供了全新视域。其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必须是将法律规则贯彻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始终,深入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依法扩大人民民主、增强文化软实力、保障民生以及保护环境。其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必须是法治模式渗透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进入到改革关涉的全部领域尤其是深水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做到“改革于法有据”。其三,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必须是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置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中之重,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嵌入到全部党员干部的“脑袋中、行动中”,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完善以党章为根本、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5]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四、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布局意识”与“关键少数观念”
在“四个全面”的理论语境中,回答如何“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问题应有新思路、新高度,必须具有“布局意识”和“关键少数观念”。“全面依法治国”本身是一个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理性认知上述四个法治维度之间的关系,树立“布局意识”,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这个法治中国的“大棋局”之中,要厘清四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融通的“链锁”关系,正确处理其中的主次矛盾,合理统筹安排法治建设的战略布局:科学立法是开展执法、司法活动和实施守法行为的前提条件,严格执法是实现立法目标、提高司法判决执行率、增强公民守法意识的主要途径,公正司法是释放法律功能、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公民法治信仰的主要阵地,全民守法是实现立法价值取向、减少执法非理性对待、降低司法成本非法消耗的重要支撑。
在每个法治维度之中,一方面以“布局意识”全方位开展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在“关键少数”的重难点问题上注入更多关注度和执行力:其一,科学立法。面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我们必须在立法上主动适应其需要,同时针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社会领域,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二,严格执法。将公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让政府机关的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同时针对一些政府官员懒政怠政的行为,要常抓不懈,依法处理;其三,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对于少数冤假错案,司法机关要主动纠错,避免久拖不结之下给被害人造成更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其四,全面守法。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广大民众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信仰,使广大民众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尤其是对于“弱势群体”诸如留守儿童和老人、进城务工人员等,要加大法制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他们善于按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诉求。
五、结语
“四个全面”的提出,确立了全新的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和战略思想,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能力自信、思想自信和行动自信,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执政设计的大智慧、大手笔,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提供了重大的理论遵循和现实指导。“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法治表达”,是治国理政之重大战略举措的“新提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没有全面依法治国,
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6]因此,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思想指导,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识新注解、注入新内涵,奏响法治中国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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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树贤.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N].人民日报,2014-12-16.
[7]人民日报评论员.法治让国家治理迈向新境界——四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N].人民日报,2015-02-28.
编辑:邵西梅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7238(2016)03-0036-04
DOI:10.3969/J.ISSN.2095-7238.2016.03.007
收稿日期:2015-07-09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15ZD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锋(1979-),男,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张磊(1987-),男,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治理学、知识产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