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兴商 上海保险业践行“十做到”承诺
2016-04-11郑丽明
诚信兴商上海保险业践行“十做到”承诺
2016年1月11日至1月19日,上海市消保委对长宁、虹口、黄浦、静安、浦东、杨浦6个区的19家保险公司进行了社会跟踪测评。匿名调查结果发现,上海保险行业总体诚信情况较好,基本能明确告知犹豫期,按承诺规范履行。
2015年以来,在上海保监局和上海市消保委的指导下,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参加了市消保委组织的“2015诚信兴商”实事活动,此次活采取同业公会主导、各会员公司参与方式,市消保委社会跟踪、助推,并接受社会监督。
在2014年“保险销售十做到”活动的基础上,2015年进一步深化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增加承诺内容、扩大承诺覆盖范围,在各会员公司的支持下形成了“保险行业销售人员十做到”承诺书,并重点承诺“保险销售明确告知犹豫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各方好评。
行业共同承诺饯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据悉,为加快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需求,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携手上海地区人身险会员公司共同向社会作出承诺:销售人员“十做到”。
其中,对承诺书的第九条,作出如下特别强调:
▶告知犹豫期并享有反悔的权利
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递送保单时,明确告知犹豫期。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10日。
▶告知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计算方法
犹豫期内,投保人认为购买的产品与自己的需求不符,或保险合同非本人亲笔签名,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告知犹豫期后退保产生的损失
在犹豫期结束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即“退保”)。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支付退保金,投保人可能会有损失。
推进服务承诺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据介绍,2015年8月起,在市消保委的组织、指导、推动下,上海保险行业提前布局,连续发布通知,要求54家会员公司继续做好2015年“诚信兴商”工作,认真统计报送各公司机构数量及对外联系窗口和服务人员联系方式,便于后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做好业内践诺情况评估工作,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还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在征求保险行业相关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一系列的推进工作。
最终,根据上海各区县消保委提供的评估报告基本判断:保险行业在整个“2015诚信兴商”实事活动中,被评估的公司能积极落实市消保委诚信兴商服务承诺,执行力基本到位,具体措施落实基本到位,宣传工作基本到位,充分体现了保险公司执行新消法的法制观念有了新的提高,在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意识上得到加强,对销售人员起到了宣传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对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品质管理、客户服务管理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对保险市民也起到了一定的宣传和普及教育作用。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行业检查和社会跟踪,部分保险销售人员对“十做到”知晓度存在盲区,部分营销服务网点对销售人员监督力度有待加强。保险同业公会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向相关公司进行了沟通与督办。未来,同业公会将通过评估报告,结合行业特点和行业自律要求,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并持续推进“2016年诚信兴商”服务承诺。(郑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