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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华民族建设

2016-04-11

思想战线 2016年1期
关键词:解构结构化中华民族

周 平



再论中华民族建设

周平①

摘要:中华民族的构建,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中国近代历史留下的重要遗产。中华民族形成以后,便成为中华现代国家的基石和当代中国最为重要的社会政治资源,在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中华民族内部却不是均质化的,而是结构化的。中华民族具有突出的结构性特征。因此,随着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群体被定义为“民族”并朝着民族的方向不断发展,中华民族本身却逐渐地虚拟化了,并面临着被解构的风险。这与中华民族在国家统一、稳定和发展以及实现中国梦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和发挥的基础性作用是相互矛盾的。解决这个“应有”与“现有”的根本性矛盾的惟一途径,便是加强中华民族建设,促进中华民族的巩固、发展和一体化。中华民族建设是一项伟大的社会政治工程,既要从长计议,又必须抓住有利的历史时机而迅速采取行动,尽快在总体谋划的基础上着力推进。

关键词:中华民族;构建性;结构化;解构;建设

中华民族的建设,是当代中国发展中凸显出来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都具有战略意义。前些年我曾发表过“论中华民族建设”一文,*该文发表于《思想战线》2011年第5期,随后被《新华文摘》2011年第24期全文转载,获“第二届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从民族国家建设角度,探讨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建设的必要性、意义以及相关的若干理论问题,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大量的引用。几年过去了,国家发展的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华民族的建设被置于一个更加宏大的历史背景之下,中华民族建设的问题也更显突出。而且,最高决策层也明确提出了中华民族建设的问题。可是,中华民族建设的理论和认识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理论和认识上的误区仍然存在,否定中华民族和反对中华民族建设的观点也不时露头。因此,对中华民族建设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从国家统一、稳定和发展,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待和讨论中华民族建设问题,澄清中华民族建设问题上的基本理论,才能为中华民族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为中华民族建设营造有利的环境。

一、中华民族构建是历史的必然

中华民族是以“中华民族”为族称的民族实体。它与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具有国家的形式并支撑着中国的民族国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屹立于世界的东方,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样一种与国家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并具有国家形式的民族,通常被称为国族。*国族是特定的人群共同体,它以一定的历史文化为基础,更由于与国家内部结合而具有突出的政治属性,实质上就是政治共同体。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就指出:“我主张对民族作如下的界定:它是一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limited),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页。) 安东尼·吉登斯也认为:“‘民族’指居于拥有明确边界的领土上的集体,此集体隶属于统一的行政机构,其反思监控的源泉既有国内的国家机构又有国外的国家机构。”([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41页。)

中华民族的概念,始见于梁启超1902年发表的《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七,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1 页。此后,中国历史上逐渐凝聚在一起的各个民族群体,在救亡图存的斗争中加快了凝聚,并认同于中华民族这个族称。于是,一个以中华民族为族称的民族实体逐渐浮出了水面,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具有了国家形式,成为与法兰西民族、美利坚民族同样的民族,即与国家(state)结合在一起的民族(nation)。

中华民族的形成过程具有突出的构建性,中华民族就是构建的产物。许多人对此大加诟病,并据此来置疑中华民族的存在和意义,甚至以此来否定中华民族是一民族实体。但是,这样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构建性正是民族形成过程的重要特征。脱离了构建性或构建过程,世界上许多民族的形成都无法解释。真正称得上民族的群体,哪个没有构建性?

民族的形成和民族概念的使用,都首先出现于欧洲国家,并且与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形成和广泛化之间存在着本质联系。*关于民族国家的形成、性质、特点和民族概念的使用问题,可参阅笔者的《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国家”(载《学术探索》2013年第10期)和“中华民族的性质和特点”(载《学术界》2015年第4期)。欧洲历史上曾经存在若干的稳定人群共同体,但经过长期的罗马化后都荡然无存了。原有的国家形态和族群形式被完全摧毁,人口也趋于同质化。到了中世纪的中后期,逐渐兴起的王朝国家在长期的发展中,又将国内居民整合为一个个稳定人群共同体,即民族(nation)。当这些群体随着民族意识的觉醒而实现民族自觉以后,便通过革命手段推翻了王朝的统治,解决了民族与国家的二元对立,建立了能够保障民族利益并得到民族认同的国家制度体系,即民族国家(nation-state),从而使自己具有了国家的形式,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民族。这样的民族形成过程,无疑内存地涵有突出的构建性。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就强调:

并不是民族创造了国家和民族主义,而是国家和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页。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那个著名的“民族是想象的共同体”的定义,也简明扼要地突出了民族的构建性。

中国的各个民族群体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构建性,更是显而易见。诚然,这些民族群体都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曾经也有“族”的称谓,但他们在本质上却只是历史文化共同体。*这样的民族群体,因为共同的历史文化凝聚而成,即便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或掌握了国家政权,它也没有建立起一套保障民族认同于国家的制度框架,因而它与国家的结合是外在性的,政治属性并非其本质属性。菲利克斯·格罗斯就此特别作了这样的强调:“作为由共同文化、共同传统维系的共同体的民族,与以国家形式结合而成的政治社会之间的差别是根本性的。”([美]菲利克斯·格罗斯:《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王建娥,魏强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年,第27页。)这些历史文化群体在当代中国获得民族的称谓、享有民族的地位和权利,以及其历史文化的挖掘和整理乃至语言文字的创造,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促成的,是党和国家实施的“民族识别”政策的结果。因此,离开了构建性,各个民族群体的性质、地位、权利乃至文化,都无法得到合理的说明。

中华民族是近代构建起来的,但这样的构建并非主观意志的行为,而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历史发展的趋势造就的。

首先,中华民族的构建,是在历史上各个民族群体长期凝聚的基础上进行的,是这一历史过程的延续。中国的历史长河中的确出现过众多的民族群体,但它们共处于王朝国家政治共同体中以后,便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中走向凝聚和融合。正如费孝通指出的那样:

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在中华民族的族称出现后,这些民族群体在统一族称下凝聚为一体的速度明显加快了,而且在此过程中逐渐认同于中华民族这个族称,实现了中华民族凝聚由自发到自觉的转变。

其次,中华民族的构建与中华民族国家构建相辅相成,并在民族国家构建实现之时完成,是民族国家构建的产物。中国自公元前21世纪建立夏朝以后,便开始了自己的国家发展史和国家形态演变的进程。秦统一六国并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以后,王朝国家便成为了主导性的国家形态。但是,在欧美普遍建立了民族国家、形成了民族国家的世界体系,以及列强凭借代表民族国家力量的大炮和代表资本主义经济力量的商品,冲破中国古老王朝闭关自守的大门之后,古老的中国便面临着一个痛苦的抉择。最终,面对着巨大现实压力的中国选择了民族国家,并在20世纪初开启了民族国家构建的历史进程。*关于中国的民族国家构建,可参阅笔者的“论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载《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和《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的第五章。民族国家的构建,以一个整合国内各个历史文化群体而形成的中华民族的形成为前提。中华民族的构建则与民族国家的构建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不仅支持着民族国家的构建,而且在民族国家实现之时获得了国家的形式,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民族。

再次,中华民族凝聚为一个完整的民族共同体,是在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中最终实现的。鸦片战争以后,日渐凝聚为一个整体的各个民族群体受到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奴役,饱尝了民族压迫之苦。以灭亡中国为目的的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更是将包括各个民族群体在内的中国人民置于亡国灭种的危险之中。各个民族群体在救亡图存的斗争中,不仅浴血奋战,以自己的血肉筑起了新的长城,也在此过程中加快和加深了内部的凝聚和整合。抗日战争胜利的时候,由各个民族群体凝聚而成的中华民族便浮出水面,并实现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中华民族作为完整的族体单位的形成,是抗日战争胜利的重要成果。

中华民族在近代加速凝聚并最终以一个完整的民族共同体出现在世界的东方,不仅是中国社会历史、国家历史进程的产物,也是世界历史影响或牵引中国发展的结果。在此过程中,政党、国家政权、民族群体、社会团体和民众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这些作用的意义十分重大,但这些作用不过是顺应历史潮流的结果。中华民族的构建,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具有着突出的历史必然性。中华民族形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完成了与王朝国家历史的决裂,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

作为历史发展之必然结果的中华民族的构建,是中国近代历史发展形成的重要社会政治遗产,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优势,同时还是一份难得的社会政治资源。一个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华民族,不仅成为了中华民族国家的基石,支撑着中国的民族国家制度,而且也是中国国家统一和稳定的社会基础,已经并将继续对国家的统一、巩固和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对于如此根本性的社会精神财富和基本性的社会政治资源,我们必须珍视它、精心地维护它,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地挖掘它对今天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以及实现中国梦的意义,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框架中有效地利用它。任何对中华民族的攻击、否定、损害,都是对历史的抹杀,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二、中华民族面临着解构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得中华民族具有了国家的形式,成为了与国家(state)结合在一起的民族(nation),即国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则有了中华民族的内涵,成为了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框架,其制度内涵的形成、制度优势的发挥,都依托于国族。没有一个强健的国族,民族国家就无法发挥其制度功能,只能是徒具形式,甚至形同虚设。*周平:《民族国家与国族建设》,《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3期。

中华民族就是支撑民族国家制度的国族。从形式到内容,中华民族都与欧洲那些最早构建民族国家的民族无异。但是,中华民族又由于历史的原因而具有突出的结构性特征。这样的内部结构性,也对中华民族的发展、演变和作用的发挥等方面,造成了深刻的基础性的影响。

民族最早形成于欧洲。而那些最早建立民族国家的欧洲国家,大都经历了罗马化过程。持续数世纪的罗马化,对这些国家产生的“刨削”作用,导致了人口的均质化。中华民族的形成过程与欧洲各民族的形成过程迥异。它是由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各个民族群体——历史文化群体——凝聚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中华民族虽然已经是一个整体并具有了国族的形式,但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群体的差异仍然存在。各个民族群体虽然是历史文化群体,但具有明显的族体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民族是存在内部结构的。这样的结构性特征,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又被进一步地强化了。

新中国成立后,取得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和新生的人民政权,在民族和族际关系问题上,延续了革命党时期的族际政策中同情、关心和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民族的政策取向,不仅明确地把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群体界定为民族,而且把族际关系定位于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宪法关于“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表述,明确将当代中国的族际关系或民族关系聚焦于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进而在国家制度设计中、政策的制订和执行中,进一步确定了各个少数民族群体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并以此来界定、定位和构建族际关系。在这样的基础和总体框架下,党和政府又通过大规模和持续的民族工作来疏通和协调族际关系,不仅通过一次次的民族识别工作把一个个的少数民族识别出来,而且还通过一项项的民族政策明确少数民族的性质和地位,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这样一种以确立历史上形成的各个历史文化群体的民族地位,和通过给予少数民族更多的帮扶而协调族际关系的政策实施,在促进少数民族群体巩固和发展的同时,也将中华民族的结构性特征固定化、刚性化。由于如此,国家也被界定为多民族国家,当代中国的民族国家性质则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或遗忘了,甚至受到了怀疑和否定。*民族国家是国家形态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或一种形态,本质上是一套保障民族认同于国家的制度体系。而多民族国家则是依据国家的民族构成或族群构成而界定的一种国家类型。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是按照不同标准而划分出来的国家类型,多民族国家并不是与民族国家相对的国家类型。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一个国家既可以是民族国家,也可以是多民族国家;既有民族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也有非民族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

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全球化时代的逐渐形成,*全球化时代的最终形成,应该是在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以后。但是,导致全球化的一系列制度机制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构建起来的。因此,全球化时代的形成过程,应该追溯到20世纪的四五十年代。此观点的具体的论述,可参阅笔者的《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国家》一文(载《学术探索》2013年第10期)。人口跨国流动的频度和规模迅速攀升,西方国家的移民群体或族裔群体在规模扩大和权利意识觉醒的基础上,加强了内部的凝聚,聚众成族的现象日渐明显和逐渐普遍化。这些逐渐凸显的族群,也愈来愈多地提出了集体权利的诉求。与此同时,反映族群权利要求的各种理论也大量涌现,多元文化主义、差异政治理论等就是其典型的代表,而且这些理论还逐渐地意识形态化了。但是,西方国家终究没有承认这些群体的“民族”地位,更没有建立实现和保障这些群体的集体权利的制度。美国在巨大的压力下,尝试性地采取一些体现多元文化主义的政策后,产生的实际结果却让人吃惊,不仅没有产生什么好结果,相反还出现了始料不及的后果:国家认同受到了根本性的损害,并危及到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这样的做法也招致了政界和学界的严厉批评。*塞缪尔·亨廷顿的最后著作《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年),就是针对此种现象而作,并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批判。因此,欧美国家的民族尽管内部构成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但并没有改变民族由公民组成的特征,仍然保持着高度的同质性。

较之于欧美国家的民族高度的同质化,中华民族的结构性特征就更加突出。欧美国家的民族直接是由公民构成的,在民族与公民之间并不存在一个享有特殊政治和法律地位的民族。这样的民族是一种公民组成的民族。相比之下,中华民族则不是直接由公民构成的,在中华民族与公民之间还存在一个虽是历史文化性质的群体却享有特殊权利的民族。相比于欧美国家的公民民族,中华民族则成为了“民族的民族”。

因此,中华民族在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就始终存在着两种可能或倾向:一是中华民族朝着进一步巩固、凝聚和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并对各个组成单元保持和发挥着很强的规约和整合能力;一是中华民族由于各个组成单位的发展并显示出独立性而逐渐虚化或虚拟化,并因而逐渐失去了对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群体的规约和整合能力。概括地说,前者为“合”的倾向或“一体化”的倾向,后者则为“分”的倾向或“分殊化”的倾向。

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和演变存在两种可能性的情况下,现实中也形成了将可能性变成现实的力量。但从中华民族发展和演变的实际过程来看,促进中华民族一体化的力量往往比较单一、空泛而且明显偏弱,促进各个民族群体发展的力量则多样、具体而且强劲。于是,在中华民族确立其国族地位时未曾料想的结果出现了,并且其越来越显突出,那就是中华民族正在朝着“分殊化”的方向发展。这也许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出现了。当然,这样的结果并不是一时出现的,也不是某种单一因素促成的,而是在一个长期的过程中由多种因素造成并逐渐凸显出来的。

首先,把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群体定位为民族,对中华民族的凝聚和巩固造成了直接影响。民族概念的形成和广泛使用,与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形成和民族国家世界体系的形成直接相关。所谓的民族,是直接与国家结合在一起的稳定人群共同体,即国族。在中国具有广泛影响的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指的也是这样的民族。在当代中国,只有中华民族才是这样的民族。*关于这个问题,可参阅笔者的《中华民族的性质和特点》一文,载《学术界》2015年第4期。但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却把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历史文化群体定义为“民族”,并据此来制订政策、设计国家制度,而且促进其朝着民族的方向发展。诚然,这样的政策选择在当时既有历史根源也有现实依据,而且对解决当时面临的社会政治问题是有利的,但却不可避免地对中华民族的巩固和凝聚造成冲击。正如有学者提出的那样:

把“民族”这个核心概念定位在56个“民族”这一层面,其客观结果是架空和虚化了“中华民族”。*马戎:《新世纪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战略》,《中国民族关系现状与前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35~61页。

其次,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群体的快速发展,弱化了中华民族的整体性及规约和整合作用。在将组成中华民族的民族群体定位为“民族”以后,国内的族际关系就被定位为“民族关系”。而“民族关系”核心,又被定位于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民族的关系。以协调族际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民族工作,也主要是围绕这一关系而展开。为此而制订的政策即民族政策,都着眼于同情、关心和帮助少数民族。相对于民族政策中的“国家主义”取向,这应该是一个“民族主义”的价值取向。*可参阅笔者的《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及我国民族政策价值取向的调整》,《云南学术探索》2002年第6期;《中国民族政策价值取向分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年第2期。此种取向的政策,在解决族际关系中历史上形成的矛盾和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各个民族群体尤其是少数民族的发展产生了强大的构建作用。于是,在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群体越来越实体化、越来越发展的情况下,中华民族的虚化也就越来越明显。

再次,民族和民族问题上的一些理论和认识,并不利于中华民族的发展。在把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群体定位为民族以后,我国的民族理论整体上是围绕着论证这些民族的合理性和权利而构建起来的。最为典型的例子便是,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与这些民族的不相容性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我们不是去反思把这些群体定义为民族是否存在问题,而是一味地去修改斯大林的定义,着力于形成能够自圆其说的民族定义。在族际关系问题上,我们在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二者都以民族关系是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为预设)的同时,却没有关于促进中华民族巩固和发展的理论表述。现行的民族理论从总体上看,其内容主要是两个部分:一是民族平等理论,一是少数民族权利理论,而民族平等理论也是用于论证少数民族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理论中,中华民族的理论居然付之阙如!这样的理论构建显然并不利于中华民族的巩固和凝聚。

最后,西方传入的意识形态化的理论和观点,对中华民族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了侵蚀。上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的民主化浪潮再掀高潮。在这样的背景下,各个移民或族裔群体争取集体权利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作为这种呼声之反映的理论也纷纷涌现并日渐意识形态化。这些后现代色彩浓厚的理论在西方国家并未产生好结果,甚至受到严厉的批判,但传入我国后却颇受欢迎。这些以少数人群体的集体权利为主要诉求的理论,与国内鼓励民族群体的倾向和风气不谋而合,不仅迅速传播,而且很快就成为述说中国民族现象和民族问题的主导性话语和范式。这些已经融入到我国民族问题当中的意识形态化的理论和观点,对中华民族的凝聚和巩固来说,明显是从相反的方向发挥作用的,是一种腐蚀剂。

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就是,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群体越来越实体化、越来越具有民族的内涵,而由各个民族群体构成的中华民族则越来越虚、越来越缺乏内涵;中华民族是一个民族实体的观点受到了置疑,以“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统称”来代替“中华民族是一个民族实体”的观点风行一时;“中华民族是一个”这样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就已经解决的问题,今天反而成为了问题;主张突出和增强各个民族群体权利的观点受到支持和鼓励,主张加强中华民族建设、强调各个民族群体的责任和义务的观点,常常受到批评甚至攻击。这样的现象表明,中华民族虚化或虚拟化的倾向已经相当明显,中华民族被解构的风险明显增大。这也许是许多政策制订和实施时不曾料到的,是一个始料不及的后果。

三、中华民族建设的现实必要性

在中华民族日渐虚拟化以及被解构的风险增大的情况下,中国到底是应该承认或肯定这样的现实,进而把中华民族作为一个中国各民族统称来对待,还是应该改变这样的状态,采取实际的步骤和措施来促进中华民族朝着凝聚、巩固和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呢?这是现实凸显出来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根本性的现实问题。对如此重大的问题的回答,只有将其置于中国国家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中,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角度来加以考察和进行理性的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而从国家发展的现实来看,中华民族对于国家制度、国家统一和稳定、国家治理和国家发展的意义却越来越显著,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首先,中华民族是中华现代国家的基石。民族国家并不仅仅是以民族来命名的国家。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一套实现和保障民族认同国家的制度机制。这套制度机制的核心,便是否定和排除历史上形成的,以某个群体或特殊集团垄断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使国家权力回归人民,进而由人民的分子——不分群体、不分地方的公民——来行使产生国家权力执掌者并对其进行监督的权利。中国构建民族国家以后,坚持中华民族是一个整体,以及中华民族成员(在中国国内就是中国公民)产生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机制,才能巩固中国现代国家制度,充分发挥现代国家制度机制的优势,实现和保障中华民族对国家的认同。

其次,中华民族是国家认同形成的桥梁。在民族国家将国家权力归还人民的制度框架中,一国之内的人民以及由作为人民整体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就成为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和主要来源。合法性是一个表达政权或政党正当性的概念。或者说,“现在的合法性意指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第六版),林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5页。而这样的合法性,又取决于人民和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人民、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是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和根本保障。而在当代中国,中华民族不仅是国族并且直接与国家同一,也是一个历史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对全体人民和现存的各个历史文化群体具有内在的感召力和凝聚力。经由中华民族认同而实现对国家的认同,不仅能够将中华民族的认同转化为国家认同,而且能够保障这种认同的持续性,因而对国家的合法性具有根性的意义。

再次,中华民族是国家统一和稳定的基础。在中华民族是一体以及民族与国家一体的情况下,认同中华民族就认同国家,也排除了各个群体和地区提出分裂或包含分裂主义要求的政治诉求的权利。相反,如果中华民族在各个组成单位的独立性增强的基础上虚化或虚拟化,它也就失去了对各个民族群体诉求的规约性,失去了对国家统一和稳定的支撑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各个民族群体的民族主义、地方主义就会盛行,国家分裂、民族分立的主张就难免会滋生,国家统一和稳定面临的危险也就随之增大。当然,也有人就此问题争辩说: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群体的族性愈是张扬、愈感受到权利得到保障,就会愈加认同于国家,国家的统一也因此而更加巩固。不可否认,这样的观点也得到了某些事实的支持,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强调了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群体的民族地位,国家赋予了这些民族以相应的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之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民族关系得到疏通。但此观点的论者却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各个民族群体在既定的权利诉求得到实现后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低层次的权利要求得到满足后会提出更高的政治权利要求。这样的事实已经发生了,还会随着各个民族群体的发展而更加突出。而一旦不断拉高的权利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的话,国家统一和稳定就会承受巨大的压力,甚至受到严重的威胁。而中华民族的凝聚、巩固和一体化,恰恰是防范此类风险的最有效途径。

最后,中华民族是实现中国梦的主体和归宿。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现代化的进程明显加快,并很快就由国家的现代化转化成为整个社会全面的现代化。党和国家的新的领导集体,为了有效动员和凝聚全国人民的力量来完成中国崛起的目标,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美好愿景。中国梦已经成为凝聚国家力量和实现国家目标最为有效的动员方式。中国的崛起和实现中国梦已经合而为一。而中国的崛起、中国梦的实现,都是在全球化时代激烈的国家竞争、民族竞争中进行的。没有一个巩固的中华民族,何谈国家的崛起?何谈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的各个民族群体如果不能紧密地凝聚为一体的中华民族,何以在激烈的以民族(国族)竞争为内涵的国际竞争中取胜?抑或说,哪一个民族群体具有在以国族竞争为内涵的国际竞争中进行单打独斗的能力?只有一体化的中华民族,“以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为单元来面对和参与世界各国间的激烈竞争”,*马戎:《新世纪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战略》,《中国民族关系现状与前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35~61页。才能在世界范围内激烈的民族竞争中赢得胜利,最终完成国家的崛起,实现中国梦。

回顾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华民族作为老祖宗留下的重要财富,作为当代中国最为重要的社会政治资源,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在中华民族高度团结和一体化程度高的时候,人民便能通过中华民族的凝聚而团结成为一个整体,国家便能动员和凝聚起强大的力量。在抗击日本帝国主义入侵的浴血奋战中,中国人民正是在凝聚为中华民族的过程中改变了过去一盘散沙的状态,凝聚起战胜日本帝国主义的强大力量。在新中国面临帝国主义的封锁而处于困难时期的时候,正是由于获得解放并具有国家形式的中华民族迸发出巨大的热情和力量,最终战胜了帝国主义和一切外部势力的围困。今天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一个高度一体化的中华民族也一定能凝聚起全国人民的力量,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相反,如果各个民族群体不是凝聚为一体的中华民族,或者中华民族由于内部矛盾和冲突而失去凝聚力,人民就会涣散甚至成为一盘散沙,国家就会因为人民的涣散而缺乏力量,从而失去战胜内部的困难和外部势力遏止的力量,中国梦就会成为幻想。

在中华民族的发展状况与其承担的历史责任不相称的时候,在“应有”与“现有”出现张力甚至矛盾的情况下,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让这样的状况继续下去,援引或提出不利于中华民族凝聚的观点来侵蚀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以西方意识形态化的族际政治理论来冲击中华民族的凝聚,都是没有道理的和不负责任的。相反,我们应该采取坚决的态度和措施,促进中华民族的巩固、凝聚和一体化。而引导、促进中华民族的巩固、凝聚和一体化的过程和行动,都属于中华民族建设的范畴。正如中华民族的凝聚和形成并不是某个人、某个政党或某些团体主观意志的产物一样,中华民族的建设也不是某个人、某个政党或某些团体的主观愿望,而是中国国家发展和全体人民利益凸显出来的重大历史责任,具有十分明确和突出的现实必要性。

四、中华民族建设是伟大的工程

中华民族建设的必要性,已经由国家统一、稳定和发展的现实凸显出来了。那么,中华民族建设是否具有可能性呢?回答是肯定的!中华民族建设的可能性,是中华民族自身的特性决定的。具体来说,中华民族建设的可能性,就来自于中华民族自身的构建性。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国族意义上的民族都是构建起来的。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并被大量引用的尼迪克特·安德森那个著名的“民族是想象的共同体”的定义,*[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页。也明确肯定和强调了民族的构建性。正是这样的构建性,为推进中华民族朝着凝聚、一体化方向的发展提出了可能。换句话说,既然中华民族是构建起来的,是“想象的共同体”,那么,针对性的构建过程,就能促进中华民族朝着巩固、凝聚和一体化的方向发展。或者说,如果能够促成人们朝着中华民族是一体的方向去“想象”,就能促进中华民族朝着巩固、凝聚和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中华民族在历史上的形成,证明了中华民族的建设是可能的和卓有成效的。今天的中华民族建设,也一定能促进中华民族在巩固、凝聚和一体化方面发生质的变化。

在中华民族建设的进程中,所有有利于或推进中华民族朝着巩固、凝聚和一体化方向发展的过程和行动,都属于中华民族建设范畴,都是中华民族建设的具体步骤。中华民族建设直接关乎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以及中国的崛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中华民族建设要取得成效,既要克服中华民族朝着“分殊化”方向发展的各种可能,又要推进中华民族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这就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同时,中华民族要在巩固、凝聚和一体化方向取得明显的成效,还需要将中华民族的建设长期坚持下去。因此,中华民族建设是一项伟大的社会政治工程,既不能消极等待、无所作为,也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

作为一个重大的社会政治进程,中华民族建设还必须把握住历史时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历史所提供的有利时机并不多,机不可失、失不再来。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华民族的虚化已经持续多年了,虽然目前还处于量变的过程之中,但量的积累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如果任由这样的现象继续发展,在量变的程度很高或引起质变以后再来开展中华民族建设,就为时晚矣。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今天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已经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并达到了较高的程度,而且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也越来越深。这一方面对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各个民族群体的基础已经形成严重的解构,另一方面则又导致或促成了各个民族群体在自我意识增强基础上的自觉认同和凝聚。于是,与各个民族群体传统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不同的,新的民族过程就逐渐形成并初现端倪。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华民族建设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或束之高阁,就会错失将各个民族群体整合为中华民族整体的有利时机。因此,推进中华民族建设的工程已经时不我待,必须立即付诸行动。

事实上,国家的最高决策层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做出了明确的决策。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不仅多次使用“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而且以此来论述中国民族工作的重大问题,从多个角度揭示了中华民族问题的本质和内涵,实际上是提出了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中华民族思想。与此同时,也在论述民族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过程中,提出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要求。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重大的政策创新和实践创新,体现着中央领导集体在民族问题治理上的顶层设计。因此,今天的中华民族建设,必须全面地在理论层面、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推开了。

中华民族建设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涉及方面十分广泛。从大的方面看,执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引导,发挥着根本性作用。从小的方面说,校园内举行升旗仪式时老师“第一次在天安门广场升起的五星红旗,标志着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的东方,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一番话,都是中华民族建设的具体步骤。如此一个涉及面广泛且长期持续的过程,要把它全部都规划好才开始行动,肯定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提纲挈领的总体性框架,就不可能使各个方面朝着同一方向用力,并可能会事倍功半。

作为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执政党、国家或政府拥有在全国范围内动员和调配资源的巨大权力。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就是政府推动型的发展。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和国家的意识形态高度一致,并对社会意识形态具有引导和调整的作用。在中华民族的建设问题上,党和政府的牵头和总体谋划、布局,是中华民族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其中,在理论创新中形成中华民族的一系列理论表述,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在政策创新中形成促进中华民族建设的政策表述和政策体系,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突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问题,筑牢中华民族的基础,是引导和推进中华民族建设的核心任务。

首先,从理论创新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建设首先要解决体现思想认识方向的基本理论问题。一是要通过理论构建而形成完整的中华民族理论,对中华民族的性质、地位、特点及其对于国家的意义等,作出完整而全面的理论表述。其中,尤其要明确的是,现有56个民族的民族,与中华民族的民族并不是同一个意义。56个民族本质是历史文化共同体,是中华民族的组成单位,它们组成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在“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中,“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习近平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是要明确说明,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群体都应该受到中华民族的规约,其权利和发展不能影响和冲击到中华民族的巩固和凝聚。各个民族群体享有国家给予的权利和中华民族发展带来的利益,也必须承担起维护国家统一和中华民族巩固的义务。

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习近平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三是要大力倡导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群体的文化各有特点,因而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但要明确一个原则:“尊重民族差异而不强化差异,保持民族特性而不强化特性”。*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9号)。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各个民族群体,各自的文化中早已融入了其他民族的文化,今天也完全可能在交往交流中实现交融。

其次,从政策创新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建设必须解决好政策的引导和支持问题。在执政党和政府拥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动员和配置资源能力的中国,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推进是任何一项重大社会政治进程成功的关键。要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建设,构建有利于和支持中华民族建设的政策体系,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是根本。而要达此目标,一是要对法律和政策中不利于中华民族巩固和凝聚的表述进行调整。对这一类具有“元政策”意义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改变那些不利于中华民族巩固、凝聚和一体化的政策表述,是形成有利于和促进中华民族巩固和凝聚的政策体系的关键;二是要对不利于各个民族群体凝聚为中华民族整体,不利于中华民族一体化发展的各项具体政策进行调整;三是要制订和实施促进中华民族一体化发展的具体政策,推动中华民族朝着巩固、凝聚和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再次,从中华民族建设基础的角度来看,必须着力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中华民族建设的工程中,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具有基础性的意义。筑牢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这个基础,中华民族建设其他方面的步骤和工作才能有效展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的首要步骤,应该是构建中华民族文化。作为由各个民族群体凝聚而成的中华民族,它的文化应该是各个民族群体文化的有机结合。其中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要构建和突出中华民族文化的核心观念,二是要促进各个民族群体文化的交融而是不相反。与此同时,必须对各个民族群体的文化发展进行准确定位。在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群体已经被定位为民族的情况下,“不让一个民族认同本民族的文化是不对的,认同中华文化和认同本民族文化并育而不相悖。当然,繁荣发展各民族文化,要在增强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来做,对本民族历史坚持正确的观点,不能本末倒置”。*习近平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开展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引导和促进工作,切实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

(责任编辑张健)

作者简介:①周 平,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云南大学特聘教授、政治学系主任、博士、博士生导师(云南 昆明,65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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