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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和预防干预

2016-04-11姜立强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挫折犯罪

姜立强

(广东警官学院 公共管理系,广州 521230)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和预防干预

姜立强

(广东警官学院 公共管理系,广州 521230)

青少年犯罪现象已经引起社会、政府和学界的关注,但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心理研究仍是一项崭新的课题。本文从青少年犯罪心理发展路径、强化机制和犯罪行为习得策略、犯罪行为中的恶性非理性情绪与认知调节、犯罪行为的合理化机制四个层面探讨了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干预策略。青少年犯罪心理研究能够指引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干预实践的发展。

青少年犯罪;心理因素;预防干预

根据刑事法学的观点,青少年犯罪是指14—25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在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进程中,伴随着城乡经济形态、社会结构、生活方式和社会价值观念的转换,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社会治安形势虽总体稳定但压力亦不断上升。其中,青少年犯罪在总体犯罪中占较大的比例,如笔者对山东某县级市公安部门刑事犯罪资料分析显示,2014年该市刑事犯罪共涉案1203人,青少年涉案319人,占26.5%。①青少年犯罪类型、成因、社会影响和防治也日益引起社会、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近年来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多从个体(生理和心理)和环境(家庭、社区、学校、政府、社会等)因素以系统观和互动论的方式进行研究。总体而言,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心理研究相对较弱,现有心理研究多以介绍或检验某一理论为主,整合性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同时,目前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干预实践中,心理防治干预还处局部缺位与低水平发展阶段。以广东为例,2015年广东共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32000人,其中青少年有8000人,占比25%,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为0.19%,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则高达0.6%。[1]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再次犯罪率高从一定程度上反衬了目前社区矫正的短板:社区矫正主要从就业帮扶和社会联系重建入手解决青少年“闲”与“散”,不够重视心理预防和干预。因此,对青少年犯罪行为心理因素进行整合性研究,不仅可以深化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解,亦可为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预防干预提供综合性的治理思路。

一、不同类型犯罪青少年心理发展路径及预防干预

参考Moffitt根据犯罪心理发展路径把犯罪人分为终生持续型犯罪人和青春期犯罪人的观点,犯罪青少年可分为完整生命周期犯罪青少年和青春期犯罪青少年。[2]不同类型犯罪青少年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发展路径,预防干预策略也相应不同。

(一)青少年完整生命周期犯罪与预防干预策略

这种类型青少年从儿童早期即出现越轨行为,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因不同条件和环境持续表现出多样的包括犯罪在内的反社会行为。该类青少年又分为两种:童年期表现出个体神经功能问题的青少年和童年期出现反社会人格的青少年。

存在神经功能的青少年,在童年期往往出现诸如坏脾气、注意力缺失障碍和多动症等问题。国外研究表明,多动综合症的儿童不仅社会交往困难,很有可能表现出严重持续的反社会行为,甚至是青少年犯罪行为;具有多动症状和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将会最终发展成严重的长期犯罪生涯。[3]

根据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的定义,反社会人格是一种自15岁以前就出现的漠视或侵犯他人权利的连贯性行为模式。反社会人格行为在个体儿童青少年期即出现,表现为欺诈、盗窃、斗殴、逃学、拒抗权威、攻击、酗酒和使用违法药物等,且这种行为与精神分裂症和躁狂发作等无关。具有反社会人格的青少年,在人生发展的各阶段可能遭遇多重排斥,即同时不被同辈群体、监护人(如家长或教师)、邻里、同事、配偶或恋人等社会交往对象接纳与认同,在社会互动中还会被污名化标定,缺乏学习和实践亲社会行为及社会交往技能的机会。多重排斥致其在生活各个方面遭受失败,青少年会产生诸如低成就动机、低语言交际能力和低推理能力的低度自我效能感。因此,反社会人格型青少年易倾向将所处环境界定为危机环境,并形成持续的以攻击和暴力等反社会行为来有效应对危机环境的行为模式,他们“不遵守社会规范或刑法,而且这种行为成为频繁被捕的理由”,表现出“冲动性或不能提前计划(所有年龄阶段均出现)。”[3]153-154反社会型人格青少年的攻击和暴力行为常与犯罪行为有着较高的重叠。李瑶等人2011年对北京11所监狱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2690名服刑人员中,暴力型犯罪有2382人,反社会人格障碍者有1219人,占被调查者的45.3%。[4]

一般而言,对于完整生命周期犯罪青少年,犯罪事后的包括心理精神治疗在内的干预方式的有效性并不是很高。应当加强以家庭为基础,链接社会支持和心理干预的初级预防体系建设,特别要重视以家庭为中心开展综合治疗。家长是青少年在儿童时期神经功能性问题的最早发现者,但在处理这类问题上不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又会因为经济条件放弃对儿童的治疗,因此应当加强儿童精神卫生的筛选、服务和医疗救助机制,为家庭及早发现、治疗和转处此类儿童创造条件。研究发现,青少年早期的社会化因素特别是家庭因素(如父母的拒绝式抚养、家庭结构不完整、虐待)对于青少年反社会人格的形成最为关键,如矛盾冲突比较严重的家庭更容易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5]因此,在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开展儿童青少年人格测试的同时,应当把亲职教育、亲子教育、家庭人际关系调适等列为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以减少反社会人格型儿童青少年的出现。

(二)青少年青春期犯罪与预防干预策略

这种类型青少年只在进入青少年阶段才表现出违法犯罪行为,成人后犯罪行为逐渐减少和消失。青春期出现的包括犯罪在内的反社会行为有多重原因,如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是彰显成人特权的符号、通过犯罪证明脱离父母控制的自主性等;也有研究显示,相对于其它因素,交往越轨同伴是影响青少年犯罪最首要的、最近端的影响因素。

国外研究表明,大多数青少年在25岁后发生的包括犯罪在内的反社会行为会消失或降低。影响这种类型青少年脱离犯罪行为的因素也较多,如当青少年的亲社会行为能够及时或持续得到接纳或认同性鼓励,则反社会行为可能消失;也有研究发现20岁后青少年对同伴影响的抵抗力逐渐增加,越轨同伴影响会逐渐消失。[6]笔者对2014年山东某县级市公安部门的刑事犯罪数据分析也说明了青春期犯罪青少年类型的成立。扣除交通肇事后从16岁到25岁青少年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为3.1%、3.4%、2.9%、1.9%、1.8%、1.5%、2.4%、2.8%、3.6%、3.4%,在26岁开始趋于稳定和并逐步下降。可以认为,这种类型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并不具有身心病理性,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反应和对新的生活方式的探索。对于青春期犯罪型青少年犯罪,由于犯罪原因多元化,应建构多元预防和干预体系,实施多元预防和干预策略。

综上,青少年犯罪遵循着不同心理发展路径,在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干预方面,应根据不同的路径对犯罪做较为详细的分类,并设计相应类型化的处置策略。

二、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强化机制、习得策略和预防干预

人们会通过一定的日常情境习得丰富的人生经历和生活应对策略。从这个角度出发,犯罪行为的习得机制有与其他种类行为同样的习得机制。所以,青少年犯罪行为可以看做是青少年个体在不良生理、心理和社会条件下习得的自认为最合适的环境应对策略。犯罪作为青少年的环境应对策略,其形成是从刺激行为偶发到行为不断强化乃至最终形成一种稳定行为模式的构建过程。因此,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刺激因素和犯罪行为的强化机制,及与此相关联的习得策略,对于认识青少年犯罪非常重要。根据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可以发展出三种青少年犯罪行为习得策略。

(一)自我强化与工具性犯罪行为习得策略

工具性犯罪行为习得策略指青少年把犯罪作为实现某种目标或预期的工具,在目标实现中通过自我强化机制最终形成稳定的犯罪行为模式。青少年正处于人生中需求或欲求最多、最强烈的成长时期,如安全需求(家庭或其他社会关系中的安全感)、归属需求(得到他人或团体承认的欲求)、实现目标的需求(实现自我满足的欲求)、从家庭束缚中解放出来追求个人独立的需求等。所以,具体的钱财消费、人身安全、爱情、友情、自尊感、荣誉、成功、同辈群体中的地位认同等,都是青少年日常生活中的追求目标。这些目标构成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刺激因素,即当青少年不能或不愿意通过当正常渠道实现上述追求时,反社会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便具有了选择上的优先性。

如果青少年物质性、心理性或社会性目标指向的工具性犯罪行为偶然成功,且心理感受和体验到目标成功之后的“成功”,就会生成犯罪行为的自我强化机制。所谓犯罪的自我强化机制,指青少年个体采取的犯罪行为在达到所追求的目标时,自己能够通过控制物质或精神奖赏(如自我肯定、自我满足、自信自豪)和自我效能感(犯罪成功经验会增强自我效能)提升来加强和维持犯罪行为,从而导致犯罪行为重复出现或不断维持。如青少年因为物质贫乏产生盗窃行为,盗窃成功带来的生理和心理满足感,可能会促进青少年形成犯罪心理定势,进一步强化刺激和强化青少年的盗窃行为。

可见,青少年物质、心理和社会层面的需求同其已有的方式手段不能满足其需求之间的矛盾,是青少年习得犯罪行为的诱因,而自我强化机制则是犯罪行为维持的关键。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终止,主要取决于去自我强化机制,即社会中针对犯罪行为的外部惩戒机制和内部以谴责形式的自我惩罚。如果其犯罪行为及时受到惩罚则会弱化自我强化心理,犯罪行为可能会停止或不再发生;如果外部惩戒缺乏和内部自我惩戒失效,则包括犯罪在内的反社会行为会急剧增多。我国近几年未成年人反社会行为急剧增加,特别是校园暴力行为频发,与惩罚措施的缺乏或有效性不足(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过度保护)有着直接的原因。而域外国家针对青少年的身份犯罪(青少年实施的由少年法庭审理的犯罪,如不服管教、逃学、离家出走、酒类犯罪等)的司法制度设计则能给我国青少年司法实践一定的启示,即通过司法制度设计及早处置青少年出现的越轨行为,切断青少年越轨行为的自我强化机制,避免其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对青少年的反社会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应该保持一定的打击态势,形成外部惩戒机制,切断青少年犯罪心理定势的形成。我国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涉罪率、犯罪率2006年以来连续8年下降,[7]也说明了国家通过综合治理和打击青少年犯罪在防治青少年犯罪中的成效。

(二)替代性强化与观察性犯罪行为学习策略

与工具性犯罪行为学习策略相比,观察性学习策略强调青少年通过观察环境特别是通过对环境中榜样的犯罪行为的模仿,及榜样的替代性强化机制习得和维持犯罪行为。

观察是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角色扮演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观察环境中他人或榜样的行为成功与否,观察者会更快捷迅速习得一种行为,特别是在与行为有关的概念和技能学习方面。青少年观察的环境中的榜样能够为青少年行为的习得和维持提供一种替代性强化机制,即青少年如果看到榜样成功的解决问题的行为或获得奖励的行为,就会增强产生同样行为的倾向;如果看到失败的行为、受到惩罚的行为,就会削弱或抑制发生这种行为的倾向。

所以不健康的社会环境及负面榜样是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直接诱因。如果青少年观察到家庭成员、亚文化同辈群体成员、影视文化作品及电子网络游戏中象征性榜样,以暴力、侵害、吸毒、攻击、赌博等犯罪行为,成功的应对了所处的环境或解决了遭受的问题,则青少年通过观察获得的都是有关鼓励犯罪的信息,会进一步产生模仿负面榜样的犯罪行为来解决其与环境互动遇到的问题的动机。如罗茨克兰斯等人在研究中发现,经常观察到别人的攻击行为受到强化的儿童,攻击性最强;经常观察到别人的攻击行为受到惩罚的儿童,则不去模仿这种行为,攻击性最弱;而偶尔观察到他人的攻击行为受到强化,偶尔又观察到他人的攻击行为受到惩罚的儿童,则攻击性处于强弱之间。

近些年青少年犯罪手段成人化和智能化也说明观察性犯罪行为习得策略在青少年犯罪形成中的作用。以青少年犯罪成人化为例,许多未成年人在暴力犯罪中使用面具、绳子、钢管、刀具等成人作案会使用的恶性犯罪工具,且在作案后迅速销毁作案工具、破坏作案现场,以达到反侦查的目的,而影视作品中的象征性榜样在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所以说,负面榜样是青少年犯罪行为自我强化的一种替代性强化机制,青少年会内化犯罪榜样的行为和观点,并将其纳入自己的行为系统和认知架构中。

因此,净化和优化包括家庭环境、同辈群体环境、影视文化场所环境等在内的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外部诱因,是青少年犯罪防控的重要措施。

(三)社会性强化与社会性犯罪行为学习策略

社会性犯罪行为学习策略,指青少年在社会化中习得犯罪行为并通过社会互动中的强化机制而巩固和维持犯罪行为。社会性强化通过两种互动机制实现。一是家庭内部互动中的强化,即家长在青少年出现犯罪等反社会行为后并未给予惩戒,相反代之以肯定和鼓励的方式,从而强化青少年的犯罪等反社会行为意识,促进青少年犯罪等反社会行为的出现;二是同辈群体互动中的强化,表现在为反社会性的亚文化群体对犯罪青少年的符合群体规范的包括犯罪在内的反社会行为,给予象征性或言语性的奖励、以肢体接触表示出来的对犯罪行为的认同或鼓励、或群体因其成功犯罪而举行的仪式性庆祝活动等。所以,亚文化群体既通过榜样为青少年犯罪行为提供了替代性强化机制,也提供了一种社会性强化机制。

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若没有带来任何社会性强化的出现,则犯罪行为将会弱化。社会性强化机制表明家庭和亚文化群体成员质量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从对青少年犯罪的干预而言,社会性强化机制也说明了针对青少年罪犯的团体干预项目如教育项目、心理健康项目、青少年司法项目、基于社区的项目,会因为团体成员之间的社会强化机制(如共同强化反社会价值观、与同样具有反社会行为和价值观的同伴结成伙伴关系、相互更加认同犯罪亚文化、增强犯罪自我效能感等)而出现有效性问题,相反甚至可能会进一步促进青少年犯罪。如国外研究发现,对于青少年初犯的干预项目,在越轨同伴一起管理的背景下的干预效果会比单独管理背景下的干预效果的有效性减少三分之一, 并且有三分之一的干预项目还产生了相反的效果。[8]因此利用团体干预青少年犯罪的方向不应是反社会团体干预,应该是帮助青少年从不良团体中转移到亲社会团体中。

综上,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干预应该针对性地建立在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习得策略基础上,从犯罪行为打击和惩处、青少年价值观念的引导、社会环境、家庭和亚文化群体不同的层面,建立遏制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内部和外部惩罚机制,同时营造一种有利于引导青少年亲社会行为的内部和外部强化机制。

三、青少年暴力犯罪中的恶性非理性情绪、认知调节与预防干预

青少年犯罪中暴力犯罪占了较大的比例,如笔者对2014年山东某县级市公安部门的青少年犯罪数据分析显示,青少年寻衅滋事涉案85人,故意伤害涉案39人,过失致人重伤涉案3人,故意杀人涉案4人,分别占涉案青少年总数的26.6%、12.2%、0.9%、1.3%,合计占比41%。一般而言,暴力犯罪与恶性非理性情绪直接相关。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心理承受能力不强,认知调节机制还不成熟和完善,情绪自控能力差,情绪容易波动,很容易在遭受挫折后唤起恶性非理性情绪引发暴力行为。如青少年常因为尊重(包括自尊和他人尊重)需求受挫、情感(亲情、友情、爱情)需求受挫、个人恩怨导致的受挫和个人权益受损导致的受挫等愤恨报复社会,做出对他人身体或心理实施或试图进行的有目的的伤害行为。

所谓恶性非理性情绪,指是青少年由于不良生活事件而引起情境性挫折或社会性挫折应激反应,进而导致的愤怒、嫉妒、不满、羞耻感或仇恨等非理性情绪。情境性挫折,指青少年在社会交往或公共场合等日常生活情境中遭遇羞辱性冒犯、工作或学习中的自尊心自信心受损、或名誉地位遭受威胁等;社会性挫折,主要指青少年由于社会结构因素限制导致个人正当的需求或目标长期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后者对处于城乡流动中的农村青少年尤为明显,由于户籍、公共物品供给等结构性的因素,农村青少年在城市中生活目标的成功实现受到诸多限制,很容易产生较强的挫折感。

挫折的反应方式对于暴力犯罪行为极为关键。相关研究发现极端暴力犯罪的罪犯多具有心理障碍,并缺乏正确的挫折—反应能力,如国内研究揭示所分析的暴力案件中,罪犯来自工作及经济上的挫折和感情及家庭生活中 的 挫 折 占 比 例 最 高,分 别 为 38%和35%。[9]挫折会产生相应的反应方式,根据美国心理学家罗森茨韦克的理论,人有三种挫折反应方式:外罚性反应、内罚性反应和无罚性反应挫折反应方式。[10]外罚性反应指行为人将挫折归因于外部环境,并以言语或身体的攻击形式发泄由挫折引发的愤怒和不满情绪,即愤怒外投。内罚性反应是指行为人将挫折归因于自己,并产生内疚感和自责感,将挫折引发的愤怒和不满的情绪向自己发泄,并有可能引起精神疾病甚至自杀等行为,即愤怒内投。无罚性反应指在遭遇挫折后行为人将挫折最小化甚至完全忽略它,往往表现为合理理解挫折和逃避伪装两种形式。

由挫折引起的恶性非理性情绪是是一种指向社会地位、自我表现和社会等级的自我负性情感体验,其能否转换为暴力行为外罚式反应,主要受个体认知调节机制特别是认知结构或愤怒控制能力的影响。认知结构主要包括对挫折的归因和个人应对挫折的信念。一般而言,青少年认知结构较为粗糙,难以用成熟的认知结构评估引起挫折的原因和自身行为的性质。处于挫折情境中的青少年,如果其认知结构偏离主流社会认定的正确结构,持有挫折归因偏见和敌对性思考的非理性信念、有较强自我意识并深信竞争和攻击他人是获得的关键成功,则其在恶性情绪被高度唤起后,认知或思维受到非理性情绪的削弱,行为极易受无意识控制,同时如果缺乏解决冲突和争执的技巧(如言语能力)和策略,就会用激烈的暴力或攻击方式来降低和摆脱挫折感。国内发现也发现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者愤怒情绪水平较高,并且在愤怒情绪的表达和控制方面也存在缺陷。[11]

所以恶性非理性情绪引发的犯罪具有不可预见性,也非青少年预先谋划而成,更多是青少年借暴力策略以有效处理人际冲突和应对某种挫折情境。恶性非理性情绪引发的犯罪,在本质上不同于前述的通过榜样习得的社会化犯罪,而是一种个体化犯罪,即个体由于个人目标被阻碍或无法实现所引发的挫折感导致的犯罪。同时,一旦攻击性暴力行为使青少年的恶性非理性情绪得到摆脱,则攻击和暴力行为会成为自我强化和自豪感的源泉,从而引致以后相似情境会诱发青少年以这种熟知的方式做出熟悉的反应,最终形成攻击性人格。有这种人格的青少年,很少压抑自己的攻击行为,会产生习惯性的恶性非理性情绪反应模式,更容易成为惯犯。

恶性非理性情绪引发的攻击行为可以称为表意性攻击,即对愤怒情境(如侮辱、受攻击、自我失败)的反应(如杀人、寻衅滋事等)。这不同于出于竞争或期望获得他人所拥有的物品或地位而进行的如抢劫、盗窃、入室行窃等攻击工具性攻击。在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和干预上,第一,心理认知治疗中要注重青少年应对不良生活事件和挫折方式的重要性。应对方式反映了个人在处理挫折问题时比较稳定的认知、情绪和行为方式,是应激和心理健康的中介和保护机制。恶性情绪唤起水平的增高、非理性信念、归因偏见、敌对性思考激起愤怒情绪是表意性攻击犯罪行为的主要构成要素。应对方式的矫正要以注重关注情绪唤起降低技术、学习人际交往技能和改变错误的认知思维为取向;第二,从机构设置上,要建立和健全公共卫生机构,提高包括青少年在的公众的自我调节能力和心理卫生水平;第三,从社会服务上,要注重流动青少年融入流入地的心理支持特别是社会支持网络对于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缓解应激事件所致心理创伤的作用;第四,从宏观上要注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建设,降低青少年特别是流动青少年的相对剥夺感。

四、青少年犯罪行为的自我合理化机制及预防干预

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内化了社会主流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并在遵守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中实现自我价值,在违反行为准则时产生羞耻感。羞耻感依赖外界评价强烈否定自己进而产生内疚和自我谴责。因此,自我谴责或内疚是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内在约束机制。但青少年也可通过犯罪行为自我合理化机制,来应对自己做出的应受到谴责的犯罪行为,这种机制通过降低内疚感而弱化或冻结自己的行为准则,将犯罪行为与自己持有的应该遵守的内部行为准则相脱离。

(一)犯罪行为的中性化机制

主要指犯罪青少年通过与所交往群体的互动获得一种“中性化”的犯罪信息辨别机制,即其所属的亚文化群体会将社会主流文化对犯罪行为的负面评定或遭到谴责的犯罪行为中性化或正当化,使犯罪行为变得合理、正当、情有可原、不得已而为之等,以缓解犯罪青少年的心理紧张。青少年亚文化群体会运用各种委婉的言辞来弱化犯罪行为带给青少年的道德冲击和责任负载,使应该受到严责的行为中性化。这种中性化机制连同前述的社会性强化机制,成为青少年倾向于采取合伙犯罪的一个原因。笔者对2014年山东省某县级市刑事犯罪数据分析显示,单独犯罪中青少年犯罪152人,占总人数682人的22.3%;合伙犯罪共涉案521人,青少年167人,占32.1%,青少年合伙犯罪占比高于单独犯罪。

(二)认知重构和非罪化策略

即青少年虽认为自己所要从事的犯罪行为是违法的或应该受到谴责,但会通过重新构造自己的概念系统,认为在某种情境下犯罪行为是正确的和高尚的,从而合理化非法行为,并且青少年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积极的或公正的,就越有可能表现出该行为。非罪化策略属于认知重构系统的一部分,即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微不足道,并不会给受害人带来伤害,甚至不构成犯罪。

(三)责任分散策略

即在服从性犯罪中,青少年尽管知其所要做出的服从犯罪行为违背了个人或社会行为准则,但其注意力不再集中于自身作为一个遵纪守法者的责任上,而是集中于自己作为一个命令服从者的义务上。青少年会用一定语言策略将行为责任转移给群体或组织中的他人,这种策略常出现于有组织犯罪或合伙犯罪中。

(四)去个体化机制

去个体化机制用来解释群体对青少年犯罪行为合理性化的影响,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犯罪青少年个体的去个体化,即由于城市化和社会流动加速,人们之间的关系以一种匿名和非人情化的方式彼此联系,这会使青少年个体的特殊性和可识别性降低,也就是青少年在犯罪前后会体验到一种不易被人识别的感觉,个人的社会责任感降低,对行为的抑制减弱,犯罪等反社会行为随之出现。二是受害人的去个性化,即犯罪青少年有意无视被害者人的个体本质或肆意将被害者看作是某种类型的无个性的抽象化身,如在抢劫失足妇女的时候,会忽略受害者的个体特征,只将其当作性工作者类型,并以一种类型化预期解释自己的行为(如性工作者是可耻的、应该受到惩罚等)。三是犯罪青少年在所属群体中,个体身份淹没,代之以群体身份,使犯罪行为指向和符合群体规范。总之,去个体化使得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不受社会环境控制,并且与受害者的个体特征无关,降低了个体的自我意识和区别能力,并高度参与暴力团伙和流氓犯罪。

(五)无受害人犯罪中对犯罪对象的去人性化机制

无受害人犯罪包括一部分经济犯罪(如盗窃、电信诈骗、放火、非法破坏财物)和违反公共或道德行为准则或其他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的公共秩序犯罪(如寻衅滋事、赌博、开设赌场、传播淫秽物品、卖淫、聚众斗殴、贩卖毒品等)。无受害人犯罪中对犯罪对象的去人性化,指由于受害者缺失(如盗窃或入室行窃),罪犯可以避免直接面对被害者,避免体验受害人在经济、社会与心理上的痛苦;同时,由于缺少被害人,青少年罪犯的行为准则的约束力将会降低,更容易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笔者对2014年山东省某县级市青少年刑事犯罪数据分析显示,盗窃、开设赌场、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四项犯罪合计占比26.9%,说明无受害人犯罪也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

综上,犯罪青少年会采取多种犯罪行为合理化的机制。从本质上犯罪行为合理化机制是认知系统的个人建构,凭借这种机制青少年能够将犯罪行为中性化、合理化、非罪化,能够降低自我责任意识,摆脱自责感而安心于犯罪。因此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其他方式矫正青少年的认知结构是青少年犯罪预防和干预的工作方向。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还包括未涉及到的精神病态、生物因素、精神障碍、人格结构等多个面层。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干预应该根据不同心理因素及其成因设计循序渐进的处置体系。从逻辑和实践层面来看,三级预防模式是有效可行的路径选择,包括青少年出现犯罪行为模式征兆之前进行初级预防、针对有违法迹象的青少年进行二级预防、对于青少年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性的三级预防。犯罪欲是产生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前提,抑制犯罪欲是犯罪心理预防的根本,而犯罪心理是个体和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在每一级预防中,应该提倡心理预防干预系统、家庭系统、社会服务系统、邻里和学校系统、公共卫生系统、监所管理系统等多系统参与,建立有利于身心平衡和理性化的心理-社会支持系统。在预防和干预方法上,针对不同的心理社会因素,应采取多元方法融合策略。

目前国内青少年犯罪心理研究领域,一方面研究文献总量较少;另一方面已有研究除了少数特例外,大都是描述性研究,很少进行研究假设检验、建立因果模型、建构或检验整合性的理论,青少年犯罪心理研究仍是一项崭新的课题。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能够指引和促进青少年犯罪预防干预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笔者年对该市2013-2014公安部门审结完毕的刑事犯罪资料的统计分析,以下各处该市青少年犯罪数据同。

[1]林洁.青少年社区服刑再犯罪率居高不下需施猛药[N].中国青年报,2015-03-01(4).

[2]Moffitt,T.E. Adolescence-limited and life-course-persistent antisocial behavior: A development taxonomy[J]. Psychological Review, 1993,100,(4):674-701.

[3] [美]巴特尔,等.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5:54.

[4]李瑶,等.服刑人员的反社会人格障碍及与羞耻感、童年期创伤经历的关系[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1,(9):686-690.

[5]王丽,李建明,李丽娜.监狱犯人早年父母教养方式调查研究[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8,(6):681-682.

[6] Monahan, K.C., Steriinberg, L., Elizabeth, C. Affiliation with antisocial peers, susceptibility to peer influence, and antisocial behavior during the transition to adulthood[J]. Development Psychology, 2009, 45,(6):1520-1530.

[7]华春雨.我国青少年和未成年人涉罪率、犯罪率连续8年下降[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10/09/c_1116772478.htm.

[8] Lipsey, M. W. The effect of community-based group treatment for deliquency: A meta-analytic search for cross-study generalizations[A]//K. A. Dodge, T. J. Dishion, J. E. Lansford. Deviant peer influence in programs for youth: Problems and solutions[C]. New York Press,2006:230-250.

[9]靳高风.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2,(5):129-130.

[10]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8-49.

[11]邵阳,谢斌,乔屹,黄乐萍.男性暴力型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愤怒情绪特征与父母教养方式对照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9,(4):481-483.

(责任编辑:孙书平)

The Psychological Factors and Preven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JIANG Li-qiang

(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Guangdong Police College, Guangzhou 521230, China )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society, government and academia, but the psychological research of the phenomen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s still a new topic. Based on the criminal psychology development path, strengthening mechanism and criminal behavior acquisition strategy, non-rational emotion and cognitive regulation in the criminal acts, rationalization mechanism of criminal acts,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sychological factors which influence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tervention strategy. Juvenile delinquency psychological research can guide the development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practice.

Juvenile Delinquency; Psychological Factors;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2016-07-3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断裂与支持:地域内社会流动中的青少年犯罪及社会工作介入研究”(11YJC840017)

姜立强(1978-),男,山东青州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犯罪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研究。

C913.5

A

1008-7605(2016)06-00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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