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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刍议

2016-04-11邓衍蔚

关键词:速裁刑事案件庭审

邓衍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0)



【刑事法学论坛】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刍议

邓衍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0)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国18个省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各地的速裁程序都进入探索阶段,并且无一例外地采用了简化庭审程序的方式。例如,北京运用远程视频审理案件,山东普及庭前诉辩协商机制,天津构建了速裁案件集中审理格局。检察机关要立足于法律监督和保障人权的职责,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既要积极参与速裁程序,又要积极行使监督权利。

刑事案件;速裁机制;远程视频;法律监督

一、刑事速裁机制产生的大背景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虽然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尚未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但是审判中心主义在世界先进法治国家已经得到理论支撑和实践验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加快了从侦查本位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实际上我国早就有推行审判中心主义的法律建设基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诉讼原则,现在所谓的审判中心主义并非许多人误传的法官中心主义,而是指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全部围绕庭审展开,强化了庭审环节在认定事实、核查证据方面的作用,实质强化了程序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

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近些年来受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响,加上冤假错案的频出,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机关开始走程序保证实体的道路,由此掀起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意图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将所有的程序置于法庭之上,强化庭审程序的作用,保证案件的公平正义,排除人为和社会因素的干扰。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改革中的一次创新,在实际的操作层面,检察机关可以不再为未到取保期限的犯罪嫌疑人重新取保,也不需要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审判机关也尽量简化庭审程序,甚至可以略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直接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然而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强调庭审程序的背景下,速裁程序却反其道而行,是否能够实现案件处理上的“又快又好” ,这是推行速裁审理程序必须考虑的问题。

2.司法资源配置上的矛盾。司法资源配置上的矛盾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司法资源缺乏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外部矛盾,这是由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据统计自2012年以来我国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其中多数为轻微刑事案件,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正逢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司法机关的困难也是空前的。另一个矛盾源于司法机关内部,这就涉及到如何公平又有区别的对待一个案件,毋庸置疑,惩罚犯罪是处理刑事案件的直接目的,但是在实现这个目的的前提下,轻微刑事案件和复杂、重大刑事案件是否应该区别对待呢?如果不加区别,平均地投入时间和精力,肯定会出现在轻微刑事案件上精力过剩,无法集中司法资源处理重大、复杂案件的情况。

二、北京、山东、天津三地刑事速裁的特点和问题

(一)北京改革刑事速裁形式,运用远程视频审理案件

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北京创造出“刑案五分钟”、“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六天审结”的成绩。

1.特点。速裁程序是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审理方式,被告人甚至可以不用到庭利用远程视频受审,这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是不能实现的。以往经常会因为法院、检察院或者人民陪审员、被告人的意外情况,耽误庭审的时间,特别是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本身对庭审充满了畏惧。现将高科技融入庭审之后,开庭的方式也更加的灵活简便,被告人也能得到罚当其罪的惩罚。北京市引进远程审理案件不是一味的追求“快”,更是重视效率。这样的流程,极大的缩短了庭审的时间,这也造就了“刑案五分钟”的成绩。

2.问题。首先,以远程视频审理代替传统的庭审,影响了法庭审理的严肃性。以远程视频审理案件,被告人感受不到法庭的严肃性,感受不到自己正在被审判,就不会有长久的教训。其次,简化庭审程序影响庭审的效果。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涉密等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之外,所有的案件均应当庭公开审判,速裁程序省略掉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会使旁听人员无法知晓法庭审理的全部内容,旁听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证,法庭的教育意义也不能得到体现。

(二)山东注重保障诉讼权利,普及庭前诉辩协商机制

山东在推行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方面因地制宜,做出了很多创新工作,围绕的中心就是如何在简化程序的同时保证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其普及的庭前诉辩协商机制为速裁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特点。诉辩协商一般出现在庭前会议当中,诉辩双方交流公诉、辩护意见,对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在庭审阶段就不再着重调查、举证和辩论,为的是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现山东的地方司法机关将诉辩协商引入速裁程序改革之中,因速裁审理大大简化了庭审的程序,甚至省略掉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在举证时也仅仅宣读证据目录,山东此举意在构建大庭审理念,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将庭审的争议协商更多地前置于庭前准备中。先前的诉辩协商之所以得不到推广,较大部分原因是没有得到辩护律师的支持,因为通过诉辩协商辩护律师不能从中得到任何的辩护帮助,反而暴露了自己的辩护方向,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山东在速裁程序前加入的诉辩协商机制丰富了诉辩协商的内容,不仅涉及到犯罪行为、情节、证据等定罪、证据问题,更是把量刑建议纳入了可以协商的范围。也就是说对于起诉书的量刑建议,如果法院认为过轻或者或重,被告人认为太重的,不搞“一锤子买卖”,允许磋商,只要在开庭前各方面意见一致,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2.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由此可见庭审环节本是确定被告人罪责的中心环节,其他程序都是为审判服务的。但是现针对轻微刑事案件所作的速裁改革,大刀阔斧的删减庭审程序,虽做到了高效,但是也削减了实体正义的程序保障。山东司法机关虽将庭审程序中的内容前置于庭前准备阶段,但是毕竟庭前准备不是真正的庭审,一方面有弱化庭审的嫌疑,这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相悖;另一方面诉辩协商的结果没有强行性的约束力,更没有相关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具有很强的可逆性,很有可能是之前的诉辩协商流于形式,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天津重视刑事速裁质量,构建专业速裁运行格局

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伊始,天津市司法机关就时刻关注试点改革的进程,天津市司法机关组织了相关的调研项目,立足于本市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构建集中办理速裁案件的格局。

1.特点。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曾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办理过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三起案件庭审结束不过20多分钟,平均每个案件用时不到十分钟,且当庭宣判,被告人、被告人家属和辩护律师对判决结果均予以认可。这就是天津市推行的速裁案件集中审理制度,即将适用速裁的轻微刑事案件集中起来审理,这种格局的构建是从法院兴起的,目前正在公、检、法三个部门之间协调沟通,意图构建集中审查、起诉、集中审理的大格局。这种做法让作者想起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到的分工理论,这是一本经济学的经典著作,书中强调尽量细致的分工能锻炼熟练的技术工人,天津市的速裁集中审理的改革,实现了轻微刑事案件和重大案件审理的科学分工,涌现出一批熟练适用速裁程序的审判员,进而实现审判效率的最大化。另一个特点就是绝大部分速裁程序都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甚至有些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就建议速裁,说明公、检、法之间已经形成了初步的默契,初步形成了从侦查至审查起诉,再到审判程序的速裁绿色通道。

2.问题。目前在法院虽实现了部分集中审理,但是公安机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集中提起公诉还是没有实现,不能实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集中,单单审判阶段的集中是没有保障的。同时法院只能集中审判不同公诉人的案件,虽然每个案件只有几分钟的审理时间,还是会导致检察工作人员集中在法院,为了几分钟的审判浪费一上午的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源还是不能实现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集中审判的一体化。另一个问题是速裁程序适用范围过窄,许多轻微刑事案件被排除在速裁程序之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适用速裁的案件中只列举了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盗窃、毒品犯罪、交通肇事等几类罪名。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检察应对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面对任何形式的诉讼改革都不能忽视这个主要职能,在审判中心改革背景下的速裁诉讼程序的探索给检察机关带来更多的是责任,越是程序简化,越是要严格法律监督的责任。

1.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肩负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速裁程序简化掉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不仅容易导致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因为轻微刑事案件本身量刑较轻,就算是有不符合事实的情况,被告人一方因希望尽快结束诉讼程序也不会过多的提出异议,结果虽然皆大欢喜,但是却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所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保证每一起事实都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固定。作为公诉人,深知法律监督的责任重大,在整个速裁程序探索中,除了不再单独出具量刑建议外,几乎没有省略任何环节,反而加大了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为整个速裁程序的探索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积极参与速裁机制的构建。检察机关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链接作用,特别是公诉部门直接联系到公安和法院,作用突出。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积极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基层检察机关来说,轻微刑事案件比重较大,很大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都可以进入速裁程序审理,所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积极建议审判机关对这些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另一方面,做好公、检、法沟通的桥梁,轻微刑事案件案情一般较为简单,证据也不复杂,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还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都有相对宽裕的期限,检察机关可以积极同公安机关协商,对这类的案件尽量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集中提起公诉,形成速裁程序的绿色通道。

3.积极参与速裁机制的监督。现代信息技术日益发达,速裁程序也会主动引入相关的科技成果,比如,北京法院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既然是速裁,在提讯、审判中充分利用科技成果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无可厚非,但却不能过度使用。因为有些案件不仅会影响审判公开原则,也会引起家属的不满情绪,所以在司法机关使用科技成果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做好甄别和监督,明确具体案件是否适合使用该方式,行使好检察监督职责。

[1]黄 洁.北京丰台法院刑事速裁试点[N].法治日报,2015-10-29.

[2]袁定波.山东:刑事速裁量刑建议可磋商[J].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2015(17).

[3]张 勇,程庆颐,董照南,等.天津高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N].人民法院报,2015-09-24.

(责任编辑:宋 洁)

2016-09-28

邓衍蔚(1990-),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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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500(2016)04-00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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