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建构共同价值观的经验及启示*
2016-04-11邵士庆刘兆芙
邵士庆 刘兆芙
新加坡建构共同价值观的经验及启示*
邵士庆 刘兆芙
作为首善之区,北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不仅在首都城市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必将对全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产生较强的示范性、引领性效应。搞好北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可以在全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总体格局中发挥以点带面的关键性作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城市国家新加坡在其共同价值观建设实践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是北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可以辩证吸收、转化创新的重要资源。
北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加坡;共同价值观;路径
北京作为首都,是全国的首善之区,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不仅在首都城市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必将对全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产生较强的示范性、引领性效应。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城市国家新加坡自独立建国以来成功地建构了国民的共同价值观。学习与借鉴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建构的成功经验,是北京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工作的可取之路。
一、新加坡提出共同价值观的背景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的提出,根源于新加坡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历史与现实多种因素合力作用下的产物。这些因素主要体现在新加坡独特的建国历程、多种族移民、社会转型期价值观重塑等方面。
1.新加坡独特的建国历程,使新加坡长期缺乏高度统一的价值共识
城市国家新加坡建国历程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它由被殖民统治到自治独立的复杂的历史角色转化。19世纪初,新加坡由一个东南亚小渔村变为英国殖民地,1942年被日本侵占成为殖民地昭南岛,二战结束日本战败又复为英国殖民地,1959年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实现自治,1963年在艰难的自治环境中选择成为马来西亚的联邦州,1965年被迫脱离马来西亚,自立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复杂的历史角色转换使新加坡历经了不同的社会制度、文化环境以及社会主导价值体系。恩格斯曾指出:“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会发生变革。”[1]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新加坡国民的价值观也在不断变化更新。频繁的价值观变动与更新使新加坡国民难以长期保持高度统一的社会价值共识。基于对本国复杂历史形成过程的考量,新加坡政府意识到需要树立一种能够长期适应社会发展客观需要与国民主观需要的主导价值观。
2.新加坡是著名的移民国家,国民缺乏深厚的国家认同感与归属感
正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所言:“新加坡不是个自然形成的国家,而是人为的。”[2]新加坡作为一个国家,其形成的人为性主要体现在其国民构成的多种族背景。新加坡的土著人口相当少,华人、马来人、印度人是构成新加坡国民的三大主要族群,除此之外还有欧洲人、日本人、菲律宾人等少数族群。大量的移民虽然为新加坡经济的崛起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同时也对新加坡的国家认同构成了阻力与威胁。一方面,大多数移民基于单一的生存目的而来到新加坡谋生,对其有着强烈的异乡感。另一方面,不同种族背景的移民拥有不同的语言习惯、文化传统、生活方式以及宗教信仰,这些多元异质化因素之间的张力对新加坡的和谐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一些种族冲突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其多元的种族背景,这深刻影响了新加坡国民的国家认同的形成。为了消除多种族移民带来的国家认同危机,“新加坡人”的国民意识塑造就尤为必要,因此李光耀指出:“我们无法消除各不同种族集团之间的文化和宗教差别。可是,我们却必须创立足够的共同价值观以及单一的国家观念。”[3]550
3.社会转型时期西方价值观的冲击,使新加坡传统价值体系式微
20世纪80年代前后,新加坡进入现代化发展阶段,社会变革迅速,这一时期的新加坡西化倾向明显,西方个人主义、物质主义等价值观严重冲击着整体主义等传统亚洲价值观,消解了新加坡国民原本就较为松散的价值共识,价值标准呈现多元化趋势,吸毒、离婚、堕胎等因西方价值观冲击引起的社会问题日益泛化。时任新加坡总统的黄金辉在1989年议会的开场演讲中指出:“以往支撑我们发展的传统的亚洲道德、责任和社会观念,正让位于较为西方化的、个人主义的和自我中心的生活观。”[4]新加坡亟须在维持东方优秀传统价值观的基础上重塑与新加坡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主导价值观。
在历史与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下,1988年,时任新加坡第一副总理的吴作栋在演讲中第一次公开提出了在新加坡制定一套各种族成员均能接受的共同价值观的建议。在经过全国热烈讨论之后,1991年1月,新加坡政府在国会上颁布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将共同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确定为“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尊重个人;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五个方面。
二、新加坡建构共同价值观的成功经验
新加坡在建构共同价值观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其中,较为突出的举措有三个方面:其一是将共同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外化为公民可知可感的制度化的公共政策,利用公共政策的特殊地位引导公民价值观念的树立;其二是建立家庭、学校、社区相互衔接的多层次教育体系;其三是通过法治与德治的有效契合,为共同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和社会舆论支持。
1.以“刚性”的制度与政策为载体,实现共同价值观制度化、政策化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化的公共政策对全体社会公民的价值导向作用
公共政策是政府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公共政策的提出、制定、调整、革新等每一环节都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取向。公共政策是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价值观是公共政策的内在灵魂。在公民的政治生活中,公共政策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正如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所言:“价值观与道德伦理上的变革会推动人们去改变他们的社会安排和体制。”[5]因此将抽象的价值观植入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具体可感的制度中,能够促使社会成员在遵守制度规范的过程中逐渐认同并践行其内含的价值观。
新加坡政府在建构共同价值观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政策、制度等公共政策对社会公民的价值导向作用,将共同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外化为公民可知可感的具体政策、制度,使其借助公共政策的特殊作用而上升为全体社会公民普遍认可的主导价值观。其中,新加坡住房政策的出台与调整在共同价值观的培育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新加坡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华人、马来人、印度人等具有不同种族渊源的移民构成了新加坡的社会基础,他们对新加坡缺乏统一的国家意识与高度的国家认同。1965年新加坡独立建国后面临的“房荒”危机使原本就比较松散的国家意识更加脆弱,为了增强各种族对新加坡的归属感与认同感,时任新加坡总理的李光耀借用孟子的思想“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梁惠王上》),阐释了房产对培育国民意识的重要性。恒产是民众产生恒心的现实基础,如若没有恒产,民众就难以产生恒心。基于这一点,新加坡政府利用国家力量大力推行“居者有其屋”的组屋计划。组屋计划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障性住房计划,“是以中、低收入阶层为目标群体,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有偿提供的住房(组屋),包括供出租的廉租房和供出售的廉价房两种”[6],以国家力量保障全体社会公民至少有一套住房。有恒产方可有恒心,可以说房产的获得是新加坡公民形成国家归属感的重要条件。这一计划成为新加坡各种族能在新加坡落叶生根的政策保障,同时也成为新加坡培育共同价值观的重要政策依托。
首先,组屋计划在具体细节设计中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组屋设计以开放、实用、便捷为基本理念。开放自由式的组屋空间设计,大量供居民锻炼身体及开展公众活动的公共空间设计,与居民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相配套的图书馆、学校、购物中心、地铁站、公交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大增加了民众交流和沟通感情的机会,方便了居民的生活,促进了和谐邻里关系及社区归属感的形成。
其次,组屋计划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凸显了对大家庭购房的优先原则,在奖励机制中宣扬“家庭为根”的价值观。新加坡政府极为推崇传统东方社会的大家庭制度和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李光耀曾指出:“必须不惜任何代价加以避免的,就是决不能让三代同堂的家庭分裂,……如果新加坡社会要在不失去它的文化冲劲、同情心和智慧的情形下自力更生,就必须保存这种珍贵的家庭结构。”[3]407-408因此,组屋计划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放宽了与父母等亲属共同居住的年轻人的购房条件。在组屋计划的改进过程中,建屋管理局于1991年特别启动了“设计和建筑”计划,开发了多种类型的“多代同堂组屋”。这一系列政策维护和巩固了“家庭为根”的共同价值观。
最后,组屋分配过程中坚持种族比例配额制,构建和谐的种族关系。“我们按照人口比例以抽签的形式把不同的族群家庭均衡地分布在一个单元,这样做能够使我们的社区更加社会化。”[7]新加坡在组屋分配问题上强调实现华人、印度人、马来人等不同种族成员毗邻而居,打破了殖民地时期种族分离居住的状态,以此来增加不同种族成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培养和谐的种族关系,坚持了“种族和谐”与“社会为本”的共同价值观。
总之,在组屋计划的实施及发展过程中,共同价值观的基本精神被不断地融入其中,并通过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制度得到了坚持与维护,日益成为引导社会公民思想和行为的主导价值观。
2.以家庭、学校、社区为主要阵地大力开展德育工作,为共同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提供社会舆论支持
“道德作为实践精神是一种价值,是道德主体的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对象之间的价值关系。”[8]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在其现实性上指导着人们对善与恶等价值问题的认知与判断。道德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价值观体现着一定的道德要求。因此价值观的建构工作必须辅之以一定的道德教育,以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道德素质,为价值观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强大的社会舆论支持。
新加坡政府将公民道德教育作为建构共同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新加坡政府以家庭、学校、社区为平台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道德教育机制,实现了公民道德教育的终身化。
首先,以家庭教育作为人生教育和共同价值观教育的第一课堂。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家庭在社会成员个人品德养成过程中的教育功能。李光耀曾以自己在大家庭中的成长经历指出,在家庭教育中,道德伦理会随着长辈的一言一行影响晚辈。虽然学校能够给予公民系统的伦理道德、儒家文化等方面的教育,但家庭中长辈对晚辈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是学校教育无法替代的。新加坡政府曾多次颁布相关政策和法律以维护三代同堂等大家庭模式的生存空间,确保长辈对晚辈的关爱与教化。1993年,新加坡政府在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上又颁布了家庭价值观,将爱、敬、孝、忠、和作为家庭成员之间相处的道德规范。除此之外,新加坡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家庭教育民众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专业指导。新加坡政府通过家庭教育这一人生的第一课堂,强化了社会成员的家庭观念,促进了传统价值观的传承。
其次,以学校为道德教育主阵地,通过学校道德教育培育青少年的共同价值观。1991年《共同价值观白皮书》颁布以后,新加坡政府将学校道德教育视为培育青少年共同价值观的主渠道,依照共同价值观的内涵精神设置专门的德育课程。学校针对受教育者的学习水平设置不同的德育课程,比如小学阶段的《好公民》、中学阶段的《成长与生活》《新公民学》,等等。学校德育工作坚持知行合一的原则,在课堂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还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社区服务活动,实现道德教育的实践化。除此之外,学校还设立校规校纪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惩罚措施,对学生的言行举止作出硬性要求,纠正学生打架、吸烟、撒谎等不良行为,督促学生良好品德的养成。
最后,以社区道德教育作为培育共同价值观的关键一环。社区道德教育工作是家庭道德教育与学校道德教育的继续和补充。新加坡政府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将道德教育渗入社会公民的日常生活中。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政府在社区设立了多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直接在新加坡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教育活动,如“文明礼貌周”“敬老周”“国民意识周”等,使社区居民在活动中感受、体悟共同价值观的基本精神。另外,新加坡政府还通过花园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以促进居民在良好的社区环境中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总之,新加坡政府通过家庭、学校、社区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道德教育机制,坚持与巩固了共同价值观,较为成功地抵御了西方价值观对新加坡公民的侵蚀,同时也为共同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提供了社会舆论支持。
3.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对公民认同并践行共同价值观进行法的强制约束
在公民的社会生活中,道德与法律都是规范、引导人们社会行为的标尺,但二者在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方式上又存在一定的区别。道德对公民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更多地依靠公民个人的自律,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法律对公民个人行为的规范作用带有强制性特点,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公民个人的社会行为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以强有力的法治辅助道德教育工作,能够为公民践行与主导价值观相符的价值选择与社会行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新加坡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其法治建设为世人所赞誉。1991年《共同价值观白皮书》颁布后,共同价值观的内在精神就成为新加坡制定法律规则的重要指南。新加坡高强度的法治化建设不仅是新加坡维持社会稳定与安全的重要工具,更是其提高共同价值观宣传教育工作实效性的有效工具。
首先,以共同价值观指导立法工作,周密的法律设置使共同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得以践行。为了使人们在守法过程中实现对共同价值观的践行,新加坡在共同价值观的指导下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涉及国家政治管理、经济管理、文化管理等事务以及人们的言谈举止、衣食住行等。新加坡的许多法律都凸显了共同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如《父母赡养法》《建屋与发展法》等。严密的法律网络使新加坡国民在遵守法律的过程中将共同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外化为自己的社会行为。
其次,严厉的惩罚措施为公民践行共同价值观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新加坡的公共场所都配有大量的告示牌,“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垃圾”等标语比比皆是。这些标语对人们的警示作用不仅仅停留在口头提示的层面,标语旁边的违禁罚款数额才是关键所在。罚款在新加坡是司空见惯的惩罚措施,因此新加坡也被称为“fine city”,即“罚款城市”。新加坡还是为数不多的保留“鞭刑”的国家。鞭刑令人十分痛苦,一些受过鞭刑的罪犯表示终身绝不再犯。鞭刑对人们的惩戒作用是立竿见影的。严厉的惩罚措施提高了法律对公民社会行为的约束力,提升了公民对共同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的践行力。
最后,高效公正的执法真实地体现了共同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大大提高了共同价值观的公信力。良法是法治社会的前提,良法能不能得到严格的执行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新加坡拥有大量的法律条例,为了保障这些法律条例在公民的社会生活中得到彻底执行,各种先进的侦查仪器与电子监控系统成为监督公民社会行为的好帮手。不仅如此,新加坡的执法公正程度在亚洲一直居于首位,公平公正的执法使全体社会公民的违法行为一律受到处罚,没有人能够居于法律之上,高效公正的执法有效地规制和引导了人们的社会行为。
三、北京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路径选择的几点建议
新加坡既是一个国家,也是一个城市,国家的价值观建设也是首都城市的价值观建设。北京作为历史悠久的世界性首都城市,其群体的复杂性、文化的多样性和价值观的多元性,与新加坡有很多相似之处。新加坡的价值观建构经验对北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有着很多可资借鉴之处,北京可以辩证吸收,扬长避短,转化创新。
1.做好顶层设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北京市政策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要求,因此北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应致力于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首都面貌,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首都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培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首都市民素养。为实现这样的总体价值目标,在顶层设计上,北京可以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公共政策建设。首先,出台任何公共政策,都必须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意蕴、价值要求、价值导向。通过公共政策的实施和运行,使公共政策蕴含的价值元素及其价值功能得以释放,从而实现预定的价值目标。其次,各种公共政策要合理配套,形成科学的政策体系,通过“政策群”的综合运行,形成政策合力,通过这种政策合力的形成、运行机制,产生新的价值功能,实现预期的价值目标。比如,通过教育、医疗、住房政策等政策杠杆的合理搭配,实现不同的预期目标。最后,政策要符合首都实际。政策的基本原理都是相通的,但客观现实却往往是复杂多样的,首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实际,制定的政策不能僵化、不能千篇一律。比如,住房政策要考虑北京悬殊的差别化需求,必须周全考虑北京的资源稀缺、市民收入差距较大、市民结构复杂等因素,否则,“一刀切”的做法貌似公平,实则显失公正,无助于城市良好秩序、良好风气的形成。政策的实施也要符合首都实际。首都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北京的与众不同,政策的实施要与首都城市的特点相适应,要充分考虑文化的差异、市民接受程度的差异等。
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制度建设。制度本身要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运行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北京作为超大型城市,人口众多,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建设十分紧迫,而从成效来讲,目前还处于初期阶段。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创新、制度更新任重道远,必须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初期阶段,可充分发挥制度的刚性,用制度的约束力保障甚至强制践行。学习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建设的经验,加强惩处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看得见、感觉得到。
三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公共设施建设。良好的公共设施建设可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也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成。建立人性化的公共文化设施、休闲设施,通过公共设施汇集人群、承载活动、传播理念,让公共设施活起来、动起来,让公共设施成为打破市民自我封闭、自我隔离的强力抓手。让市民在享用公共设施的过程中参与公共生活,在参与公共生活的过程中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并将其转化为行为实践,促成公共秩序、公共风尚和公共理念的形成。
2.建好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以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的解决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力量
新加坡的共同价值观建设,不是仅停留在空洞的说教层面,而是以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的建设为支撑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国家价值观的重要载体,能让老百姓切身感受到国家价值观的力量与人文关怀。新加坡对社会公民最关心的住房问题的解决,生动地体现了国家的价值取向与价值关怀,值得北京学习。与新加坡一样,北京的住房问题也相当紧张。北京的住房问题,是民生工程,更是民心工程。可以以住房问题的解决为突破口,推进北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力量与魅力。首先,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打造宜居城市,满足市民“居者有其房”的住房需求。创新制度、创新形式,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市民安居才能乐业,市民乐业,城市才有活力、才有希望。其次,建立互嵌式社区。针对北京超大型、世界性城市的特点,要建立不同民族、文化、职业、年龄等群体混合居住的互嵌式社区。通过这种扁平化的居住格局设计,打破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心理藩篱,使人们在生活交往中形成科学的价值理念,形成社会主义共同体意识,提升认同感与归属感。最后,加强住宅的人性化设计。鼓励子女与父母一同生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同一住户或同一栋楼、同一社区;在项目开启时就要考虑到业主的具体需要,将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北京不仅是发达城市、智慧城市,更应是宜居城市、文明城市、爱心城市。
3.抓好德育工作,以家庭、学校、社区为课堂有效开展道德教育,尤其注重发挥家庭在道德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对国家道德、社会道德以及公民个人品德的内在要求,国家道德、社会道德、公民个人品德的实现是公民认同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决条件。因此,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加强社会各领域的道德教育工作,实现社会公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与践行。加强道德教育必须统筹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家庭、学校、社区等平台特别是家庭的教育教化功能,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模式。
新加坡在共同价值观的宣传教育中尤其重视家庭对社会成员个人品德的教化作用,为了确保在现代西化生活方式的冲击下能够保留大家庭模式,新加坡政府多次颁布相关政策法规以引导社会成员选择大家庭生活模式。北京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应充分挖掘家庭在道德教育中的巨大功能。北京市政府可以主持开展多种多样的家庭道德教育宣传活动,可以采取评先进、立典型的宣传教育形式,通过评比奖励道德教育优秀家庭,树立家庭道德教育典范。在重视家庭道德教育的同时也要抓好学校道德教育工作。
青少年时期是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对社会成员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的最佳时期,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优势,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工作。首先,做好教师岗前道德教育培训,发挥教师行为示范的教育功能。其次,针对受教育者的认知水平与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道德课程。最后,采取灵活多样的道德教育方式,积极开展服务社会的道德实践活动,使学生们在实践过程中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除此之外,社区作为学校教育的延续场所,也是练就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熔炉,因此,在道德教育工作中不能忽视社区的职能。社区教育是一种社会性教育形式。社区具有贴近民众、贴近生活的特点,可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道德教育活动,吸引社区居民广泛参与。
4.用好法律杠杆,以法治辅助德治,加强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约束
法治,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手段。在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的建构过程中,法治的作用功不可没。北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工作必须依靠法治这一现代化治理手段。首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指导立法工作。由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建构的基本经验可知,将共同价值观的内在精神要求外化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推广共同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因此,北京市相关部门在立法工作中必须秉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蕴于法律之中;二是通过高质量的立法,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次,严格高效执法。这是促进社会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所在。有法可依是实现法治的前提,而有法必依是实现法治的中心环节。为了使社会成员在现实生活中真正体知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就必须严格高效执法,这样才能真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外化为社会成员的行动。最后,公平公正执法是法治的生命线,同时也是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真正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保障。新加坡在法治建设中最为成功的一点就是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无法超越法律的权威,这样就从根本上保障了共同价值观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公信力。良好的法治能有效地保障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与践行。但是,如果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失公平、公正,那么不仅法律的权威无法树立,而且法律所内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也无法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信服。公平公正执法不仅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生命力的关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0.
[2] 李光耀.经济腾飞路——李光耀回忆录1965—2000[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1:3.
[3] 李光耀40年政论选[M].北京:现代出版社,1994.
[4] 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294.
[5] 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赵一凡,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527.
[6] 俞永学.新加坡的住房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8.
[7] Loo Lee Sim.Public Housing and Ethnic Integration in Singapore[J].Habitat International,2003(2):294-296.
[8] 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9:54.
[9] 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J].中国高等教育,2014(10):4-7.
(编辑:杨峻岭)
邵士庆,哲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刘兆芙,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 本文系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当代集体主义价值观构建研究”(项目批准号: 13BKS009)、2016年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首都文化软实力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16ZT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