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论证思路看法学研究方法*
2016-04-11肖海军
肖海军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2)
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论证思路看法学研究方法*
肖海军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2)
法学的研究对象为法现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应是论证法理、法条、法案这三个层面、三种状态、三种形式的法现象之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及其相互间的内在联系。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比较,除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能体现法学的特殊性之外,以推论作为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更能彰显法学学科的独特性。通过对法学之特殊研究对象的分析,沿着“以法理释法条,以法条断法案,以法案评法条,以法条证法理”这一独特的法学论证思路,我们会合乎逻辑地总结出推论就是法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并因其在应对法理、法条和法案时的侧重点差异,而具体表现为逻辑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等三大主要方法。
法学方法;推论;法理;法条;法案
法学研究方法是近年法学界讨论和争议的热门话题,但对什么才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学界的看法可谓见仁见智,诸如法教义学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实证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等等,不一而足。笔者认为,要弄清此一问题,应该解决如下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什么才是法学的独特研究方法?二是法学基本研究方法与部门法研究的特殊思维逻辑是在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三是法学基本研究方法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一、法学研究的对象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科学学意义上讲,当代科学体系可分为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其中人文社会科学又因其研究的重心是人还是社会,可分为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并呈出从深度分化和高度综合的趋势发展。自然科学最重要的支柱为实验观察与逻辑推理,其借助的基本方法为科学试验、数理论证和系统分析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为人和社会现象,其最重要的研究方法则为解释与实证。由于不同人文社会科学所研究的对象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因之,不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也就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如哲学之为思辩;文学与艺术之为灵感与体验;历史学之为考证;社会学之为调查;人类学之为田野调查;经济学之为以生产要素与产出效应之间的数量关系为分析对象的数量分析方法(主要包括有实证分析法、边际分析法等)。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分支,其研究既体现了人文社会科学的共性,同样也取决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我们知道法学的研究对象为法现象,就如卡尔.拉伦茨先生所认为的那样,法学系“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学问*[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7.。法学研究就是通过对法现象研究,以揭示法现象及其隐藏的法关系之内在规律性,并进而找到解决法现象和理顺法关系的良策。法学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最主要的问题不外乎两个:一是法现象存在的内在规律性;二是不同法现象之间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
关于第一个问题,探索法现象存在的内在规律性。所谓法现象,从哲学意义上讲,也就是法之外在的、能为人们所认知的存在形式,它具体表现为法理、法条和法案这三种典型形式。其中:(1)法理,又称法道,为法的内在机理。它以理念、价值、原则为内在要素,以一系列由法律概念、法言法语等系统性法律知识图谱为外在形式,属理念法、价值法、原则法的范畴,它代表法缘起、产生、发展、演变的内在机理,象征着基于自然理性规则而在人与社会正常生产、生活过程中应当内含公平、正义要求的一种规范、规则和秩序,它属自然法、应然法的范畴,是法应当存在的一种理念形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述的法理,既非理论法学上法理学,也非一般意义的法学原理,仅仅是特指以理念、价值、原则为存在形态之应然法现象。。法理虽然不如法条、法案那样具体、直观,却无时无刻不渗透于人与社会的生产与生活之中,是最原始、最具本质意义的法形态,它是法条制定、法案裁决的道义依据。西方宗教神法学派中的永恒法,自然法学派理论中的自然法,中国古代法家所论的“天道”、儒家所推崇的“礼义”、墨家所依据的“天志”、道家所援用的“道义”、董仲舒所提倡的“春秋决狱”之“微言大义”,直至晚近我们所追求的法的价值,都是指的这个法理或法道。(2)法条,又称法律或法规,主要为法的文本形式(当然包括习惯法),即以法律规范(一般认为包含适用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为构成单元、以一定编纂体例为存在形式之行为规范的概称。法条是以具体制度规则和行为规范为要素而存在的法形式和法现象,属规则法、实在法、现行法的范畴。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法教义学上的法在多数情况下就是指的文本状态的法条,在法学研究的大多数语境中,法就是特指文本状态的法条。(3)法案,又称法律事件或法律活动,就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与生活过程中所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内含法的规则,或可依据法规范进行处理,或对法规范制定与修改有借鉴意义)的社会事件或社会现象。法案是实然状态、运行层面的法,既是法理在现实社会中的重现和延伸,也是法条在真实生活情状中的贯彻和检验,是最有生命的法现象。法案不是一般意义的案件,一般诉案只是法案的具体形式。法案可分为符合法理并吻合法条的法律事件或法律活动、符合法理但并不吻合法条的法律事件或法律活动、不符合法理但并不违反法条的法律事件或法律活动、既不符合法理且又违反法条的法律事件或法律活动等四种典型形态。
法学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上述法理(理念、应然状态的法)、法条(文本、实在状态的法)、法案(运行、实然状态的法)这三个层面、三种状态、三种形式的法现象之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论证和说明。其中:(1)对法理的论证和说明主要解决其正当性问题。诸如: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为什么会存在法理、法道?为什么需要这法理、法道?这法理、法道的具体功能是什么?这法理、法道有什么内在的规律性和必然性?这法理、法道是否又存在共性和个性?等等,其终极目的就是为解决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的法理或法道为什么是这样而非那样?其内在的正当性、必然性何在?(2)对法条的论证和说明主要解决其合理性问题。即文本意义的制度规则与行为规范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而不作那样规定?其规定所依据的法理或法道是什么?这些制度规则与行为规范是否合理、适当而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法学研究常常有所谓对旧法的检讨和批判,对新法的解读和评价,实际上其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旧法与新法的合理性问题。(3)对法案的论证和说明主要解决其合法性问题。对某一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事件和社会现象,当其发生和处理之时,其考量的首要问题就是其是否符合法理或法道,是否有违文本上的法条或法规,即事件和现象本身的合法性判断是前提,在这一合法性判断与否的前提下,才涉及到依法和依什么样的法进行处理和裁决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就是寻求不同法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法理、法条、法案虽为不同的法现象,其内在的要素和存在的形态也各具差异,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必然的、合乎逻辑的内在联系,法学研究的另一重要任务,就是要揭示和阐述法理、法条、法案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互动关系。
二、法学研究的具体论证思路与法学研究基本方法的厘定
(一)法学研究的具体论证思路
法学研究方法除受制于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外,还取决于其具体的论证思路。
首先,法学有一个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迥然不同、以法言法语为基本元素支撑的法律知识图谱和理论逻辑结构。这既是法学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工具。其中,从一般社会现象中,抽象、概括、总结或约定出法现象的概念并使之理论化和系统化,如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人格、能力、物权、所有权、债、合同、标的物、权利、义务、犯罪、累犯、正当防卫、行政行为、管辖、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准据法,等等,并赋予其特别的意义与内容,从而使之从一般社会现象与世俗概念中逐渐独立开来,进而形成以法律概念为内在元素、以法言法语为外在特征的法律知识图谱和理论逻辑结构。在所有人文社会科学中,唯有法律的知识图谱、理论体系和逻辑结构比较独特,其概念的特指、术语的内涵、知识的体系化、内容的系统性、逻辑的严谨性,很难在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中找到对应与参照,而这些法学所有独有的法律知识图谱和理论逻辑结构,没有经过全面系统的学习与严格的专业训练,是难以掌握并理解的。可见,法学研究的基本前提,就是必须全面掌握和系统了解以法言法语为基本元素支撑的法律知识图谱和理论逻辑结构。
其次,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构建和完善现行的制度规则与法律体系,以更好地治理当代社会。法学研究有其特定甚至可以说是先入为主的价值观。这一方面取决于人们对美好社会制度与良法善治的憧憬和追求;另一方面,也是前述法理(理念之法、价值之法、原则之法)的应有之义。
其三,法学研究有其特定的论证思路和逻辑位序。笔者认为法学研究之特定的论证思路和逻辑位序可概括为:“以法理释法条,以法条断法案,以法案评法条,以法条证法理。”具体而言,可描述为如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探求法的理念、价值、原则及其内在规律性,整理出理念之法、价值之法、原则之法的内在元素和核心内容,并对其内在逻辑自恰性和妥当性进行论证和分析;第二步,依据既有的法律知识图谱和理论逻辑结构,以法理(即理念之法、价值之法、原则之法)为指导来设计、评价、解释法律文本(法条,即现行法),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分析和评价;第三步,依据法理与法条来判断、裁决、处理法案,并对法案发生与处理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分析和评价;第四步,再以现实中的法案来评价法条,进而反证法理。
(二)法学研究基本方法的厘定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法学研究的过程,实质就是一个利用以法言法语为基本元素支撑的法律知识图谱和理论逻辑结构,借助于既定的、特定的价值理念,本承“以法理释法条,以法条断法案,以法案评法条,以法条证法理”这一独特论证思路和逻辑位序的一个推论过程,即是从一个或一些已知的命题、概念或规定(如法理、法条),通过推理、分析和论证,以求得出新命题、判断、裁决、结论(如法条、法案)的一种思维过程或思维形式。足见,推论的方法可认定为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
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比较,除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能体现法学的特殊性之外,以推论作为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更能彰显法学学科的独特性。这是因为,虽然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如哲学、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也有运用推论的,但如前所述,在这些学科中推论都不是主要方法,而是辅助方法;而惟有法学研究,推论方法则为其基本方法。这是因为:
1.推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具有基础性。在法学研究中,推论是最基础的研究方法,如法理为什么是这样而非那样?法条为什么是这样设计或要作这样的修改和完善?法案为什么要作这样的定性、判断、裁决和处理?如果不使用从已知命题(法理、法条)到结论命题(法条的设计与修改、法案的判断与裁决)这一推论方法和思维逻辑,则几乎没有办法展开。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没有推论就没有法学和法学研究。
2.推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具有职业性。法学研究必须借助于以法言法语为基本元素支撑的法律知识图谱、理论逻辑结构和特定价值理念,没有这一既定的前提条件,法学研究就寸步难行。而法律知识图谱、理论逻辑结构和特定价值理念的专业性,则要求研究者必须接受严格的专业训练,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而这恰恰是推论方法最显著的特征和最基本的前提,并使之成为所有法律人(执政者、立法者、法律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技能,没有这一基本技能,就难以混迹法律界,更遑论法学研究了。也正是因为推论的职业性,故我国古代和近代,司法官、裁判官又常被称为“推丞”、“推事”。如宋代大理寺的推丞、评事二官就相当于今天的法官或裁判员;又如,清末司法改革后,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所设推事,专任审理案件之职,即为现今意义的审判员,此称谓一直延续至民国时期。宋、清末及民国时期之所以贯之以“推”字,其主要考量的因素应是司法官、审判员不同于其他职业独特的推论之思维方法和审案程式。
3.推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具有经常性。推论方法是法律职业和法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方法,举凡法理的论证、政策的解读、法条的解释、法案的分析,无不要通过推论予以阐释和明确,虽然法律职业和法学研究中还会运用其他许多的方法,但唯有推论方法最为常见且运用频率最高。
4.推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具有普遍性。推论方法是所有法律职业和法学研究普遍运用的方法,就法律职业而言,执政者制定政策、立法者创制与修改法律、律师的代理与辩护、法官的断案与裁决、检察官的公诉与法律监督,警察的侦查与审讯,均须运行推论方法;就法学研究而言,无论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其研究均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到推论方法,也就是说,推论方法是所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的工作与研究方法,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5.推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具有一贯性。如前所述,以法理、法条、法案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寻求法现象的内在规律性和不同法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前述所论的“以法理释法条,以法条断法案,以法案评法条,以法条证法理”这一法学论证思路,不难发现,推论方法几乎贯穿于整个法律职业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
足见,把推论方法概括、提炼为法学研究的最基本方法,是从法学本身的研究思路与论证过程总结出来的,比较符合法学研究的实际情况。
三、法学基本研究方法、主要研究方法和其他辅助研究方法
既然推论方法是法学区别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那么,对于这一独特的法学研究之基本方法,其基本的内涵又是什么呢?
(一)推论方法与法教义学方法、法律解释学方法的关系
在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讨论中,法教义学方法或法律解释学方法经常被视为法学的基本方法*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代表性论著有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陈金钊.法律解释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这种观点近几年来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或推崇,特别是民法学界。关于法教义学,其解释有二,学科论者认为“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王泽鉴.人格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1.;而方法论者则认为“法教义学是指运用法律自身的原理,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的做法”*许德风.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J].中外法学,2008,(2):165-190;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J].中外法学,2013,(5):937-973.。无论学科论,还是方法论,法教义学所使用的方法其实就是典型的推论方法,这可从德国最具代表的三大法教义学者的论述中找到答案。如德国著名刑法学者和刑法教义学家卡尔.恩吉施就认为,法律人的基本思维方法应是“从法律规范中获取具体的法律判断,特别是推论问题”,或者“从法律规范中获取抽象的法律判断,法律规范的解释和理解”*[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4.70.。卡尔.恩吉施先生所指的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判断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推论的过程。对此,另一德国著名民法学者和民法教义学家卡尔.拉伦茨就说得再明白不过了,他认为,法学的基本任务就是“要‘理解’这些对它而言‘既存的事物’,以及隐含其中的意义关联,”质言之,“‘作为理解的学问之法学’是透过解释来理解语言的表达方式,及其规范性意义。”“法学要认识隐含在立即可解的字义背后的意涵,并将之表达出来。”*[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84-85.而这一表达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推论的过程。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学所要处理的不仅仅是现行法,还应包括应然法,更应包括法的实际运行,但卡尔.拉伦茨先生所主张的从寻求“既存的事物”(现行法)与待证的“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之间隐含有“既存的事物”规则的意义关联*[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7.84-85.,就说明要阐释“现行法”到待证的法律、裁决规则之间隐含的、内在的意义关联,必有赖于推论一以贯之。再如,在被称为法教义学最具代表性的罗伯特·阿列克西先生(专治公法与法哲学)看来,法教义学的论证包括如下三个层面的内涵和位序,即:(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对法律之概念和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法律案件的建议。罗伯特·阿列克西对法教义学论证思路和阐述逻辑是遵循着现象描述(经验的维度)——逻辑解构(分析的维度)——规范解释(实践的维度)这一逻辑思路*[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11.,其论证的过程明显就是一个法律推论的过程。更何况,无论是卡尔.恩吉施,还是卡尔.拉伦茨,抑或罗伯特·阿列克西,其论证与研究均只限于现行法,其视角没有扩展到应然法理和实然法案,如把法学研究的视野从现行实在法拓展到应然法理和实然法案,其推论的过程与特征就更为明显。
至于法律解释学方法或法律解释方法,仅就其内容而言,多数情况与法教义学无异,只是更多被视为法教义学最基本的方法;如再深入分析法律解释的过程和论证的思路,则会发现,法律解释方法就是利用法理解释法条,再以法理、法条解释法案的过程,其实质也不外乎就是一个法律推论过程。
不难看出,法教义学方法或法律解释学方法不应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但法教义学方法或法律解释学方法的核心与精髓属法律推论。就推论的内涵和过程而言,解释仅仅只是推论的一个环节或一种主要方法,而非推论全部,更非法学基本研究方法的全部,自然,只有推论才可称得上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而不是相反。
(二)推论方法与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尽管推论作为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贯穿于法学研究始终,但因法学研究对象又存在法理、法条、法案等三种典型形态,因此,推论方法在具体应对不同法现象时其侧重点也就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就法理而言,要侧重于法律的逻辑判断与推论;就法条而论,则重在对法律规范的论证与法条意义的解释;就法案来说,其关注的重心则为法案性质的判断与法条适用的推论。因此,在推论这一最基本的法律方法之下,因法学研究对象的差异,又派生出逻辑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案例分析方法这三大主要方法,这三大主要方法仅仅是法律推论方法在研究不同法现象时的具体化,同样贯穿于整个法律职业与法学研究过程的始终。
(三)推论方法与部门法的特殊思维逻辑
在法学研究方法的讨论中,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是否因为其研究的对象存在差异,而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学者对此的观点可谓大相径庭。笔者认为,无论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推论方法均是其研究的基本方法,且推论方法在具体应对不同法现象而派出来的逻辑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等三大主要研究方法,不仅适用于理论法学,也同样适用于部门法学。这是因为理论法学并非纯粹的法理,而是需要具体的法条与法案为论证基础和反证对象,认为理论法学研究只涉及到纯粹的法学原理,而与法条、法案无关,是完全错误的;同理,部门法并非只有法条和法案,同样存在部门法理。足见,法理、法条、法案这三种不同形态的法现象,几乎无差异地渗透于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之中,因此,就整体而言,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甚至不同部门法学之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如推论方法,进而其主要的研究方法如逻辑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并不存在实质的差异性,这也是法学之所以为法学、法律职业之所以为专业职业、法律人之所以成为职业共同体的基础条件。
此外,还有部分学者把部门法的价值向导、法律属性、规范特征与制度规则当成该部门法的特殊研究方法,也是对法学基本研究方法或主要研究方法的误判。正好相反,不同部门法的价值向导、法律属性、规范特征与制度规则,如刑法属禁止性规范,行政法为典型的设权与限权性规范,民商法则主要为授权性规范,而同样为民商法部门,则有物权的法定、债权的自由、婚姻的伦理、侵权的国家干预、商法的技术规则和知识产权的时效保护等不同子部门法规则,而这些不同部门法甚至子部门法规则,恰恰却不是研究该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主要方法或特殊方法,而仅仅属于因不同部门法的知识背景和规范特质而产生的特殊思维逻辑,而这一特殊思维逻辑只是我们研究部门法或子部门法进行推论的前提和进行判断、分析的参考因素。可见,不同部门法的价值向导、法律属性、规范特征与制度规则,与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主要方法,是不可同义而语的。
(四)法学研究的其他辅助方法
法学毕竟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这一大家族,而所有人文社会科学均有其共性和相通之处,就法学研究方法而言,除了足以彰显法学特质的推论这一基本方法以及由这一基本方法派生的逻辑分析、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等三大主要方法之外,还可选择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共同研究方法,如定性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等;更可借鉴和吸收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如实证分析方法、统计分析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分析方法等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所有人文社会科学可共同选择的研究方法,还是借鉴和吸纳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这些均不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或主要方法,而仅仅是居于次要地位的其他法学辅助研究方法。
四、结语
综前所述,不难得出如下结论:通过对法学之特殊研究对象的分析,沿着“以法理释法条,以法条断法案,以法案评法条,以法条证法理”这一独特的法学论证思路,我们会合乎逻辑地总结出推论就是法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并因其在应对法理、法条和法案时的侧重点差异,而具体表现为逻辑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等三大主要方法。但即便如此,法学研究仍然可以选择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共同研究方法,更可借鉴和吸收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On Legal Method from Research Object and Demonstration Ideas of Law
XIAO Hai-jun
(Hunan University Law School, Changsha, Hunan 410082, China)
The research object of the science about law is the phenomenon of law, the main problem to be solved should be to demonstrate the justifiability, reasonability and legality and the inherent relationship of the three levels, three kinds of state, three forms such as legal principles, law articles and legal cases. Compared with other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science about law should be depended on not only taking the phenomenon of law as its research object but also taking deduction as its basic research methods, and highlight the unique nature it. Through analysis to the special research object, along with demonstration ideas such as to analysis law articles with legal principles, to judge legal cases by law articles, to estimate law articles according to legal cases, to testify legal principles on the basis of law articles, we can conclude that the deduction is the most basic research methods of the science about law, and it embody specifically for these three main methods such as logical analysis method, legal explain method, case analysis method because of its emphasis on legal principles, law articles and legal cases.
legal research method; deduction; legal principles; law articles; legal cases
2016-08-16
肖海军,男,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商法学、经济法学、部门法理学。
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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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769X(2016)06-0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