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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男女有别到男尊女卑:汉代妇女理论转向及其成因探析

2016-04-11曲宁宁

思想战线 2016年2期
关键词:男尊女卑汉代

曲宁宁



从男女有别到男尊女卑:汉代妇女理论转向及其成因探析

曲宁宁①

摘要:西汉中后期以降,妇女理论逐渐出现重要转变,即由强调男女有别变而突出男尊女卑。而导致这一变化发生在汉代的主要原因有五,一为建构“大一统”社会秩序的需要;二是经济模式调整;三为重建汉代家庭伦理的时代诉求;四为家庭结构的变化;五是阴阳学说的发展与传播。

关键词:汉代;妇女理论转向;男女有别;男尊女卑

纵观中国古代妇女史,汉代不失为妇女理论发展的重要转折时期:与先秦社会相比,汉代妇女的地位有所下降,却仍较后代为高。就两汉而言,西汉前期男女关系较为平等,但自中后期开始,对女性之要求日渐森严,妇女的主体性与独立性逐步沦丧。以上几为学界共识,前贤对此论述颇多,如陈东原先生言:“(汉代)妇女再嫁,无人制止,也有人愿娶,这足以证明汉代不过是贞节观念由宽泛向严格的一个过渡时代。”*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43页。彭卫先生在《汉代婚姻形态》一书中的看法与此相似,*彭卫先生指出,“(汉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较之汉代以后的一些朝代要高”,而就汉代本身而论,“西汉前期(从高祖至宣帝),较之西汉后期(从宣帝至王莽时)更加忽略要求女子‘从一而终’,而东汉时期则比西汉时期重视对女子的‘贞节’要求”。参见彭卫《汉代婚姻形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9页、第156页。此外尚有部分研究亦持类同观点。对于汉代为何发生如此转变,学者们普遍认为乃因儒学的独尊及其对社会的全面渗透,然而将之简单归因于儒学未免过于粗疏,也难中肯綮。本文无意于深究汉代妇女理论对社会的现实影响大小以及当时妇女地位的高低,而是要通过大致勾勒先秦至两汉妇女理论发展的大致脉络,从而分析并展现其理论转向之所以发生在汉代的独特时代诱因。

一、先秦妇女学说概貌

在先秦社会的两性关系中,男女一生下来就被赋予了差异性,《诗·小雅·斯干》以“寝床”“寝地”“弄璋”“弄瓦”来凸显新生婴儿的不同性别。在儒家看来,“男女有别”乃人伦之始与王化之基,而男女无别则沦为禽兽,如荀子认为,男女之别乃“人之所以为人者”。*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79页。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性别差异、角色定位与社会分工也必须彰明。孔子以为王者臣天下、理阴阳须以“夫妇别、父子亲、君臣严”为标准,“三者正则庶物从之矣”,*孙希旦:《礼记集解》(下),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260页。因而在他当上鲁司寇后,即尽力严男女之大防,使“男女行者别于途”;*司马迁:《史记》(第六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917页。孟子也以“夫妇有别”作为“五伦”之一;*参见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25页。荀子则认为,人应当以“夫妇之别”与“君臣之义”“父子之亲”一道“日切磋而不舍也”。*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16页。

为彰显男女之大防,婚礼必须被严格遵循,以此明晰人伦秩序:“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故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孙希旦:《礼记集解》(下),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257页。礼的作用在于“坊民所淫,章民之别”,*孙希旦:《礼记集解》(下),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294页。婚礼作为“礼之本”更是如此。大体而言,婚礼之义非独为男女之“爱”,同时也是为了突出男女之别,使其相“敬”“弗爱不亲,弗敬不正”。*孙希旦:《礼记集解》(下),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260页。

在男女有别中,其基本关系模式为“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男性主要参与军事、政治、祭祀、外交等公事,而女子的活动范围则主要限于家闱之内,即“主中馈”“生儿育女”“相夫教子”等。对妇女的总体要求是“顺从”,《礼记·郊特牲》云:“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709页。孟子也认为,“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40~141页。

毫无疑问,先秦时期的两性关系并不平等。首先,女性居于从属地位,如《礼记·郊特牲》所言“三从”之义。对待嫁女子教以“四德”,其目的也是为了“成妇顺也”。*孙希旦:《礼记集解》(下),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421页。其次,对女性的智慧充满戒意,如《诗·大雅·瞻卬》谓:“哲夫成城,哲妇倾城。……乱匪降自天,生自妇人。”*程俊英:《诗经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611页。对那些以美色私谒干扰政事的行为,孔子深恶痛绝,认为“彼妇之口,可以出走;彼妇之谒,可以死败”。*司马迁:《史记》(第六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918页。荀子也相信妇女与徘优、侏儒一样会干政乱政,“俳优、侏儒、妇女之请谒以悖之,使愚诏知,使不肖临贤,生民则致贫隘,使民则极劳苦”。*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26页。最后,要求妇女为亡夫守贞,曰:“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孙希旦:《礼记集解》(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707页。但必须申明的是,先秦妇女理论中也包含一定的合理因素。如上述《礼记·哀公问》中,孔子强调应“敬妻”,要“爱”与“敬”并行,“弗爱不亲,弗敬不正”;“敬”是“爱”的前提,“舍敬是遗亲也”“弗敬不正”。*《礼记正义》孔疏云:“‘舍敬是遗亲也’者,若不冕而亲迎,则是舍夫敬心,是遗弃相亲之道也。……‘弗敬不正’者,若夫不冕服亲迎,是不敬於妇,则室家之道不正矣。”载郑玄注,孔颖达疏,龚抗云整理:《礼记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08页。孟子也认为即便是在夫妻之间,丈夫也须行道秉义,“身不行道,不行于妻子;使人不以道,不能行于妻子”。*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327页。

尽管彼时女性总体而言处于卑弱与服从的地位,但仍可看出,先秦时期的两性关系模式中,其主流是男女有别,而男尊女卑并不凸显。对于男女之别,非惟儒家强调有加,其他诸子大多如是。墨子认为古代圣王“发宪出令”,其内容之一为“男女有辨”。*孙诒让:《墨子闲诂》,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70页。《商君书·画策》声称:“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3页。管子认为,男女无别则与禽兽无异,“然则从欲妄行,男女无别,反于禽兽”。*黎翔凤:《管子校注》(下),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193页。韩非也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466页。

二、汉代妇女理论转向

汉人对夫妇之道异常重视,认为其不仅关乎人伦,更关乎风俗与天道,因此应慎而重之。《史记·外戚世家》以为“夫妇之际”乃“人道之大伦也”,*司马迁:《史记》(第六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967页。西汉后期大臣谷永也认为“夫妻之际”关乎“王事纲纪,安危之机”。*班固:《汉书》(第十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446页。基于如上观感,汉人关注夫妇伦理者甚多,其中包括西汉的贾谊、董仲舒、王吉、贡禹、刘向、杜欣、谷永与东汉的班固、班昭、王符、皇甫规、荀爽、蔡邕等;涉及妇女理论的著述也是层出不穷,《列女传》《春秋繁露》《白虎通义》《女诫》可谓其中翘楚。

汉初贾谊曾将理想的家庭关系模式定义为“夫和妻柔,姑慈妇听”,认为“夫和则义,妻柔则正,姑慈则从,妇听则婉,礼之质也”。*贾谊:《新书校注》,阎振益等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15页。可见,尽管女性势弱,但“礼”对夫妇二人、婆媳均有相对应的伦理束缚,而非单方面的要求。然自武帝时,风气大变,董仲舒从阴阳五行理论出发,提倡“三纲”,论证男尊女卑为万世不易之道,由此确立了后代妇女理论的基调。董子以男女比附于阴阳,认为“阴阳亦可以谓男女,男女亦可以谓阴阳”。*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46页。在其看来,“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而“君臣、父子、夫妇之意,皆与诸阴阳之道”,意即君、父、夫为上为阳,臣、子、妇为下为阴,阴、下受制于阳、上,妻子须“妻兼功于夫”。*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50页。在夫妻关系中,夫主妇辅乃天道使然,“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50页。在任何情况下,妻子都应受丈夫支配,“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25页。妻子应惟丈夫之命是从,“妻受命于夫,……虽谓受命于天亦可”“妻不奉夫之命,则绝”,因为“不奉顺于天者,其罪如此”。*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12~413页。不过,董仲舒尽管提倡男尊女卑,却认为女子改嫁合乎情理。《太平御览》所引董仲舒《春秋》决狱事例中:

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淹死后找不到尸体安葬,其父母四个月后将之改嫁。按律该女子应处死,董仲舒却力排众议,认为其罪当免。*参见《太平御览》(第三册)卷六百四十《刑法部》(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868页。

从中可以看出,董仲舒并不主张“从一而终”。其后刘向承袭并发展了董仲舒的男尊女卑思想,“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而明确地提出女子不事二夫、从一而终的观点”。*彭卫:《汉代婚姻形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26页。刘向重“礼”,认为女子当恪守礼制,“无礼而生,不如早死”:先秦时召南申女因夫家迎亲之礼不备而断绝了婚事,刘向认为其“得妇道之仪”;宋伯姬遵循礼制而被火烧死,刘向对其赞誉有加,认为其“守礼一意”,“妇道尽矣”。*参见刘向《列女传译注》,张涛译注,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41页、第130页、第132~133页。礼制之中,刘向尤重“三从”之义。在《母仪传》“邹孟轲母”条与“鲁之母师”条里,刘向一再申说:“妇人无擅制之义,而有三从之道也。”“夫礼,妇人未嫁,则以父母为天;既嫁,则以夫为天。”“三从”之道既申,妇女之独立性则日益消解,“夫妇人必有所倚者也。父在则倚父,夫在则倚夫,子在则倚子。”*刘向:《列女传译注》,张涛译注,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46页。

提倡贞节是《列女传》的另一重要内容,是要求女子为丈夫“守贞”:“夫死不嫁”“妇人之义无二夫”。*刘向:《列女传译注》,张涛译注,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81页。在《贞顺传》中刘向搜罗数例用以说明贞节之道:

楚白贞姬在丈夫死后“纺绩不嫁”;鲁国陶婴少寡,作歌以明不再嫁之志;梁之寡妇高行“荣于色而美于行”,为杜绝他人聘娶之意而割鼻以自正;陈国孝妇年少守寡,为绝其父母将之改嫁之心,以自杀相胁。刘向甚至褒奖那些丈夫有“恶疾”或受丈夫冷落仍坚持不改嫁的妇女,如“蔡人之妻”与黎庄公之夫人。*参见刘向《列女传译注》,张涛译注,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53~161页。

总体而言,刘向强调妇女应遵礼守贞,明“三从”之义,循“从一而终”之道,以“馈食之间”为己任,甚至在“私爱”(妻子)与“公义”(妻子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如国君、侄子等)发生冲突时,往往要求妻子作出牺牲。*参见刘向《列女传译注》,张涛译注,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76页、第179页、第184页。

班固等人所编撰的《白虎通义》继承董仲舒的“三纲”之说,并将之发展为“三纲六纪”理论,具体内容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陈立:《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76页。在其看来,“夫”“妇”“男”“女”的字音、字义中本身就包含尊卑之分:“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妇者,服也,以礼屈服也。”*陈立:《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73~374页。“妻顺夫”如“地顺天”一般天经地义,故而女性要任劳任怨、以服从丈夫为己命,不得弃丈夫而去:“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故《礼·郊特牲》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陈立:《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467页。

班昭对当时“教男不教女”深感不满,故作《女诫》七篇,倡导“三从四德”以助教化。她认为“卑弱”乃女子之常道,“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即便长大后也须谨小慎微、忍辱负重,“谦让恭敬,先人后己,有善莫名,有恶莫辞,忍辱含垢,常若畏惧,是谓卑弱下人也”。*范晔:《后汉书》(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87页。班昭强调女子“以弱为美”,为此需修身避强以成“敬顺之道”“敬顺之道,妇人之大礼也”。*范晔:《后汉书》(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89页。在家庭关系中,妻子要始终秉持卑弱事人的态度,任劳任怨以求得意于丈夫并使舅姑爱己、叔妹誉己,从而受容于夫家,不致于被弃而“取耻宗族”。总体而言,《女诫》的中心思想是强调妻子对丈夫及其家人的无条件服从。对丈夫,女子应恪守“从一而终”之道,“《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范晔:《后汉书》(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90页。尽管其中也存在部分开明因素,如谓夫妻均应“贤”、夫妻关系应以“恩义”为主,但所谓的“妻贤”是欲其柔弱以事夫。为维持“恩义”,妻子须以礼自持、以柔弱为用、恭下不争,所以仍以男尊女卑为基调。

《女诫》在历史上影响甚大,陈东原先生认为,此前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三从四德等观念虽已有,但散漫浮泛,“班昭《女诫》,才系统的把压抑妇女的思想编纂起来,使他成为铁锁一般的牢固,套上了妇女们的颈子”。*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37页。中国古代妇女理论的一个重大转变至此完成,并奠定了此后两千年的两性关系的基本模式:政治成为男人专属的舞台,女子则逐渐隐没于闺阃,正所谓“妇无公事”。

三、汉代妇女理论转向之成因分析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时代越是晚近,对妇女的要求越是严苛。不过正如学者所注意到的,汉代妇女理论并不严格为时人所遵行,比如“从一而终”就更多地停留在理论上,*汉代妇女再嫁改嫁成风,聘娶寡妇也并无可耻之处,上至天子,下至渔樵,莫不如是,即便儒门大家也难于脱俗,如东汉末年荀爽强行将守寡的女儿荀采改嫁于郭亦,结果逼得荀采自缢身亡。参见范晔《后汉书》(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98页。而班昭的《女诫》虽受部分儒者赞赏,但同时亦有非难者。*据《后汉书·列女传》载,《女诫》撰成之后,“马融善之,令妻女习焉”,然而班昭“女妹曹丰生,亦有才惠,为书以难之,辞有可观”。马融虽“令妻女习焉”,但其女马伦却并未遵从《女诫》的教导,反而毫不掩饰自己的“辩口利辞”,对丈夫袁隗的责难对答如流,袁隗“默然不能屈”。参见范晔《后汉书》(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96页。本文无意于深究汉代妇女理论为时人遵行与否,以及当时女性实际地位的高低,而是要探讨为何在汉代会集中出现数种女性理论著述并进而奠定了古代中国女性理论的发展基调。必须承认的是,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儒学独尊不无关系。但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言,先秦儒学更多的是关注男女之别,因而仅仅强调儒家思想的推行,并不足以解释何以会出现如此重大的理论转向。对其原因,笔者愚见如下。

第一,政治因素是促进妇女理论演化的首要原因。为迎合“大一统”的政治需要,汉代需要重新建构一套与之对应的社会理论。在这一体系中,君王的独尊地位不容动摇,其他社会关系则有序地等而下之。然而,汉初后宫干政问题相当严重,吕后、窦太后接连执权,使得乾纲动荡、伦常纷扰,以至于汉武帝为防故事重演,立子杀母。其后众多与刘向时代相近的大臣,如王吉、杜钦、杜邺、谷永、刘辅、贡禹、匡衡、孔光等,也围绕如何抑制后妃骄妒专宠、建立正常的后妃秩序展开讨论,主张皇帝择妃应崇德抑色。董仲舒以鲁庄公夫人荒淫之事为例,申言:“妃匹贵妾,可不慎邪?”*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28页。刘向亦“睹俗弥奢淫,而赵、卫之属起微贱,逾礼制”,故作《列女传》“以诫天子”。*班固:《汉书》(第七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955页。

第二,经济模式的转变也是导致女子地位下降的重要因素。许倬云先生通过对汉代农业的研究指出:战国至汉初,工商业相当发达,然而其后却转变为以精耕细作为基调的农业经济并延续了两千年之久,其中转变的契机正在汉武帝时代。*参见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形成》(中文版“序”),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重农抑商是中国古代王朝统治的基本国策,汉代也是如此。汉初刘邦贬抑商人,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同时加重租税予以打压,对农业则轻徭薄赋,劝商归农。孝惠高后时虽然“复驰商贾之禁”,但仍规定“市井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司马迁:《史记》(第四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418页。汉武帝更是加大奖惩力度,通过盐铁官营、设立“均输”“平准”,实行算缗告缗等系列新政,彻底打击了工商业,由此“切断了工商业发展的道路,使工商业者不仅失去最大的利源,而且成为成本最高,风险最大,社会认可度最低的行业。与之相反,农业获得政府的大力扶持”,*黄纯艳:《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十八讲》,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7页。使中国经济转向农业经济。*汉代经济模式无疑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体,即家庭主要生产自用物品,间或辅以商品交换。当然,农业经济也缺少不了商品经济的支撑。据许倬云先生的研究,小农经济必然要求一个相当发达的区域性交换网络与其相配套。当政治形势恶化(比如帝国分裂、中央政府号令不灵)时,经济会趋向于自我封闭,从而出现自给自足的农村社区和庄园制经济,比如两汉末年即是;反过来,当社会稳定时,商品经济就会发展甚至膨胀。许先生将中国古代的这种经济形态称为“重商性农业社会”。参见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形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5~151页。男耕女织是古代男女典型的社会分工,然而从致富的角度来看,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远不如工商业,*《史记·货殖列传》云:“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载司马迁《史记》(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274页。而妇女在家务劳动、田畴耕种之外还能利用夜间、农休时节从事纺织工作,*《汉书·食货志》记载当时妇女相率从事纺织的盛况:“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载班固《汉书》(第四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1页。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在西汉前期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之时,纺织所创造的财富几乎可以占家庭收入的一半,此时妇女的家庭及社会地位与男子相差无几;*当妻子在家庭中不仅仅“主中馈”,而是参与社会生产,其地位比纯粹从事家内劳动的女子要高。在有的家庭中,当女子成为生产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她的地位也相应提高,这也是社会底层的妻子地位较上层为高的重要原因,乐羊子妻可谓典型。参见范晔《后汉书》(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93页。而在西汉中后期经济模式转变之后,妇女创造的财富大幅缩水,其地位则开始下降,独立性与自主性也日渐式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妇女解放时说:“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的、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很少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8页。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妇女从多样性的社会生产活动回到家务劳动中时,*根据彭卫先生研究,汉代妇女从事的职业有:纺绩、器物制作、农业生产、漂业、开店、贩卖手工制品和高级消费品、相马、卜业和相业、行医、骑兵、学术研究和在朝中任职等,不过纺织无疑是大宗。参见彭卫《汉代婚姻形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1~144页。其地位势必降低。汉代妇女地位的变化趋势与此正相吻合。

第三,经过秦政冲刷,汉代家庭关系迫切需要重建。秦国在“商鞅变法”中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迁都咸阳以后又以“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司马迁:《史记》(第七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230~2232页。其后,这一政策随着秦始皇的统一推行到全国,*据瞿同祖先生研究,这一制度一直在汉代法典中保留了400多年,直到曹魏时才被废除。参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12页。西汉家庭结构大体承袭秦代,即以小型核心家庭(四到五口人)为主,杜正胜先生将之称为“汉型家庭”:“虽不见得限于父子两代的核心家庭,兄弟通常是分局的,平均家庭人口不超过五口。”参见瞿同祖《古代社会与国家》,台北:台湾允晨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第787页。从而使当时家庭结构、财产观念和家庭伦理产生重大变化,其结果正如贾谊所言“借父耨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由此,使得汉代家庭伦理沦丧,时人刻薄寡恩,唯利是图,为逐利而“其甚者杀父兄也”,*班固:《汉书》(第八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244页。因而,贾谊极力建议以“礼”重塑家庭伦理。汉宣帝元康年间,魏相上书指出:“案今年计,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班固:《汉书》(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136页。可见汉代家庭矛盾之触目惊心。而家庭伦理的关键,一是父子关系,此汉代所以注重“以孝治天下”之故;二是夫妻关系。

然而,父子关系与夫妻关系存在先天的理论紧张,当两者产生冲突,贬抑女子权益势在必然。孟子指出,“人少,则慕父母;知好色,则慕少艾;有妻子,则慕妻子”,*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06~207页。儿子婚后将对父母的关爱转向于妻子,此乃人之本性。荀子也借舜之口说:“人情甚不美,又何问焉?妻子具而孝衰于亲。”*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44页。因此在孟荀看来,夫妻之爱与父子之恩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过于亲密无疑会影响亲子关系。在提倡以孝治国的汉代,人们无疑会选择克制夫妻之爱而成全孝道。《列女传·节义传》载秋胡子久宦忘妻,路遇不识而予金调戏,刘向批评道:“夫不孝莫大于不爱其亲而爱其人。”*刘向:《列女传译注》,张涛译注,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86页。谴责其贪恋美色而忘亲也。

第四,家庭(家族)结构的变化是促进夫妻伦理转变的重要原因之一。两汉社会组织(家庭组织)的一个重大变化是世家大族的出现。如前所述,汉承秦制,鼓励分家,同时为防止豪门望族的势力威胁中央皇权,通过迁移、削夺功臣领地和封号、任用酷吏等方式极力打压豪强,使家庭组织最小化。然而,即便中央政府极力控制,强宗大族的出现仍势不可挡,至少在西汉后期豪族的势力已无法遏制,至西汉末年其势力达到顶峰。*公元前40年,汉元帝颁布诏书,决定不再为自己设立陵县,成帝和哀帝也停止将百姓迁徙到陵墓附近的做法。瞿同祖先生认为其深层原因并非如诏书表面上所宣示的不想扰民,而是因为豪族的势力发展迅猛,而朝廷则无力控制。参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198~202页。东汉政府不仅不限制族居,反而鼓励群聚。*典型一例是巨鹿大姓耿氏家族。耿纯曾带领族人悉数投奔光武帝大军,为绝众人“反顾之望”,他烧毁所有族人的房舍。后来光武帝任命耿氏家族中的耿伋为蒲吾长,“悉令将亲属居焉”。参见范晔《后汉书》(第三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762页。刘秀出身豪门,其政权也正是在豪族的支持下建立的,因而豪族势力不断得到巩固、加强,东汉的历史甚至可以被看做是豪族的历史。在大宗族中每个小家庭虽然仍维持单门独户的形态,但其居住地必然彼此毗邻。这种社会形态促使夫妻伦理产生相应的变化:夫妻不再是独立的二人结构,而是变成家族关系网络中的重要一环,夫妻关系要服从于家族利益。首先,妻子要与公婆、小叔、小姑等众多家庭成员共处;其次,当家族成员之间产生纠纷,妻子常被要求作出牺牲。如班昭在《女诫》序中所说,其著述的原因是“惧(女儿)失容它门,取耻宗族”,*范晔:《后汉书》(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86页。其中的“和叔妹”章,更是专门针对婆媳、叔嫂乃至姑嫂共处的大家族而论。同时,正如前文所论,妻子处于家庭关系链的最底端,往往被牺牲以保障整个家族的和谐与稳定。

第五,阴阳学说的传布是夫妻关系转向的理论基础。阴阳五行之学在有秦一代余响寥寥,但其对两汉政治具有决定性影响。汉代阴阳理论盛行,认为“理阴阳”是天子、冢宰的根本职责,《史记·陈丞相世家》载文帝时陈平云:“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司马迁:《史记》(第六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061页。《汉书·丙吉传》也记载时为丞相的丙吉不问群斗死伤却关心“牛喘吐舌”,掾史对此大惑不解,丙吉解释道:“三公典调和阴阳,职所当忧,是以问之。”*班固:《汉书》(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147页。史迁总结阴阳家的理论,云:“尝窃观阴阳之术,大祥而众忌讳,使人拘而多所畏;然其序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司马迁:《史记》(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289页。借此“使人拘而多畏”的阴阳学说,男尊女卑的传播便能畅然而四达。董仲舒、班固等人以夫妇拟于阴阳、以“妇事夫”比附于“地事天”,使得男尊女卑如“天经地义”般不容置疑。班昭也以为“夫妇之道,参配阴阳,通达神明”,其立论之高、之严令人无置喙之余地;其论证“夫不可离”时又言“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行违神祇,天则罚之;礼义有愆,夫则薄之”,*范晔:《后汉书》(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90页。言下之意,违反“从一而终”之道就等同于违反天道,就要承受上天的惩罚,其后果令人悚惧。因而藉助阴阳天道,男尊女卑、夫尊妻卑就如不刊之论,令人无从质疑,无法反抗。

四、余论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汉代妇女理论的转变深层次地处于政治等级秩序的裹挟与男性话语霸权的主宰之中。意欲“屈民而伸君”*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2页。的董仲舒建构阴阳尊卑理论的初衷在于为君主提供一套上下井然的等级秩序体系:丈夫为阳,妇人为阴,然而阳中尚有阳,阴中亦有阴。国君为阳中之阳,独尊地位不容挑战,而女性不管为“阴”或者“阴中之阴”,其被宰制的命运是不可改变的。在“三纲”之中,君臣、父子、夫妇均涵摄于其中,妇女并非惟一的“受害者”。同时,“三纲五常”也是为治道服务的,其首要目的在于申明“君为臣纲”而非“父为子纲”或者“夫为妻纲”。因而我们甚至可以准确地说,妇女在中国古代虽然备受压迫,但终究不过是封建王权和等级秩序的连带牺牲品而已。

与政治的“铁幕”笼罩相比,男性话语霸权则是促使妇女地位下降的幕后推手。《战国策·秦策一》载有辩士陈轸讲述的一个故事:

有一个楚国人有两妻,有人去挑逗年长者时遭到拒绝和詈骂,而去挑逗其少妻时则得到应和。楚人死后,别人问该挑逗者是娶长者还是少者,挑逗者选择长者,曰:“居彼人之所,则欲其许我也;今为我妻,则欲其为我詈人也。”*《战国策》卷三《秦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29页。

《汉书·蒯通传》载有一事与之相仿,汉初蒯通问萧何在“夫死三日而嫁者”与“幽居守寡不出门者”两者中当做何选择,萧何答曰:“取不嫁者。”*班固:《汉书》(第七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166页。从这两个故事可以看出,男性总是站在自己的立场对女性予取予求。对于女性,欲其“詈”或者欲其“许”、欲其“夫死守寡”还是欲其“幽居守寡”,完全是出于男性自身的利益与立场,而女性则是被塑造、被建构的对象。

回顾妇女理论最初的发展史(从先秦到两汉),建构妇女理论的主体均为男性。通过政治统治与伦理话语霸权支配下的社会教化,男性所推崇的贞节观念渐入人心,是以史书中关于女性主动要求守贞的记载也越来越多;而女性及其品格则不断地被规制与型塑,甚至逐步有部分女性“自觉”地参与到性别建构的历史进程中来。至汉末,班昭作为首位参与倡导“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女性,无疑可视为男权理论“内卷化”的典型,同时也说明古代妇女理论至此臻于大成。

(责任编辑 甘霆浩)

作者简介:曲宁宁,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山东 济南,250100)。

基金项目:①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寻找意义:社会性别视域下的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研究(1890—1937)”阶段性成果(11YJC730010);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近代中国东部区域社会研究”阶段性成果(IFYT1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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