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网络碰瓷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6-04-11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卖家买家行为人

周 宏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江苏 苏州 215128)

试论网络碰瓷行为的刑法规制

周宏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江苏 苏州 215128)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网上购物。网络的虚拟性要求网络交易主体更要诚实守信,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然而,不少人却利用这种信任和网络交易规则,通过网络购物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称之为“网络碰瓷”)。网络碰瓷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恶意差评、恶意骚扰、恶意退货。从刑法上看,三种行为有不同的行为特征,可能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刑法罪名。因此,要分析上述不同行为的特征及犯罪构成,对网络碰瓷行为加以刑法规制。

网购;交易规则;网络碰瓷;刑法规制

电子商务是当今信息社会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生活在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网上购物①本文对网上购物的限定:主要是指C2C,存在双方互评的网络交易模式,有淘宝网、淘宝商城、天猫、拍拍网、易趣网、有啊网、京东商城、亚马逊等,主要以淘宝网为例。。2015年9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指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61亿,较2013年底增加5953万人,增长率为19.7%;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至55.7%。[1]网上购物,看得见摸不着,诚实信用对买卖双方而言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网络购物毕竟是新兴事物,相关法律规范和商业规则尚有缺位,针对网络卖家或买家的网络碰瓷行为逐渐衍生开来,出现了“职业差评师”、“职业退货师”等灰色职业,许多碰瓷行为侵犯了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已经涉嫌犯罪,成为威胁网络交易安全秩序的一颗“毒瘤”。那么,对于网络碰瓷行为,应当如何进行法律防范与规制?

一、问题引出:网络碰瓷现状审视

(一)三则典型案例

1. 刘女士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专卖化妆品的小店,开业短短一年积攒了很多回头客,信誉度由“一颗心”变成了“两颗钻”。2012年2月,一位买家先后拍下三支促销款的口红,对方收货后给了三个差评。刘女士立即联系该买家,但买家一直不上线,最后刘女士根据发货信息拨通对方的手机,对方劈头盖脸骂了她一顿,说口红的质量多么多么差。一阵牢骚之后,对方要求把货款退回来,然后改一个差评50元。这时,刘女士才意识到自己遇到了差评师。由于担心刚刚起步的网店遭受灭顶之灾,刘女士只能屈服。最终,她不仅损失3件货物,还倒赔上150元。[2]

2. 邓先生在淘宝上买了一个折叠小桌,到货后发现小桌材质和颜色与卖家承诺的不对,于是给了卖家差评。卖家就联系邓先生,请他帮忙删除差评,承诺删除差评就退还部分货款。但邓先生态度坚决,后来一个陌生号码给邓先生发来一条短信:“我是删差评师,要求删除之前买小桌的差评,作为交换条件,可以退货并赔付20块钱。”短信末尾略带威胁,声称“如果不修改差评,就会电话、短信不停”。抱着死磕态度的邓先生当时决定无论如何也不改差评。骚扰电话和短信果然接踵而至。一天24小时内,不时就有陌生电话接入,接通就被挂掉。邓先生投诉到淘宝,对方除了记录也没有好办法。坚持了两天,邓先生彻底投降。之后,骚扰电话也就没再响起。[3]

3. 网民“绰绰”经营一家双皇冠淘宝女装店。一天,收到两个一模一样的包裹,同样的寄货地址和寄件人。拆开一看,都是要求退货的,而且连退货理由都一样:衣服上有个小口子,要退货,不承担来回运费。仔细检查才发现上面的包裹是寄给自己的,下面一个是寄给另一个卖家的,“估计快递看错了,都送我这儿来了” 。经查询交易记录,该账户1个月内有300多笔交易,最后都以退货告终。[4]

(二)网络碰瓷的概念与特征分析

网络碰瓷原意指在网络购物活动中,买家恶意地给予卖家差评,使卖家信用受损,并以将“差评”改为“好评”为条件向卖家索要钱财的行为。这种行为十分类似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碰瓷”,所以形象地称之为“网络碰瓷”。但是本文要讨论的网络碰瓷行为远不止原意所特指的该种敲诈行为。笔者认为,网络碰瓷可泛指买家、卖家或其他网络主体利用网络交易规则漏洞和法律法规监管缺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有三种:恶意差评、恶意骚扰、恶意退货。前述三个案例分别对应这三种碰瓷行为。那么,网络碰瓷具有哪些特征?哪些行为可以归入到网络碰瓷行列?

1. 碰瓷行为必须发生在网络购物中。所谓碰瓷,必然存在某种借口或说辞,以使其牟利行为看上去具有某种规则或道义上的正当性,网络碰瓷也不例外。碰瓷行为人的说辞来源于网络购物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其必然要站到规则或道德的制高点,往往以质地、型号、数量等不符合约定或迟延发货、未发货等实际或虚假瑕疵履行为理由,造成自己是被害人的假象,利用交易规则漏洞或直接要求对方给予相当金钱补偿或赔偿来获取非法利益。当然,不排除行为人直接“耍无赖”,利用评价权直接给予卖家“差评”,尔后赤裸裸地进行敲诈,抑或肆无忌惮地对买家进行骚扰以求改为“好评”,抑或采取大量退货方式获得运费赔偿。然而,种种违法行为必须以网络购物为依托,因此,网络碰瓷的基础和前提是网络购物。

2.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主观恶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交易行为环节的恶意。行为人故意给予卖家差评、骚扰买家及恶意退货、买入等,寻找碰瓷的事由,这无不表明行为人存在主观恶意。二是获取非法利益的恶意。行为人碰瓷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行为目的具有不法性。实践中,具有真实交易意图的买家会根据购物体验和商品质量给出“差评”,不可否认,这种差评行为也具有一定主观性,但并未超出一般人通常行为的范围,也没有非法获利的意图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因此,这种正常的“差评”不属于网络碰瓷。

3.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行为人出于非法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以网络交易为幌子,实施了形式上可归责于对方的恶意行为,并通过敲诈、骚扰或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等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从道德层面来看属于不诚信行为,从法律层面来论很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更严重的就是本文要讨论的刑事犯罪,应受到法律严惩。至于刑法如何定性网络碰瓷,这要视其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来加以具体认定。

(三)网络碰瓷的原因探究与危害述评

网络碰瓷现象缘起于网络交易,作为“副产品”,它的出现似乎是新生事物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阵痛”,有着深层次的背景和原因。

1. 电子商务市场经济秩序尚未真正建立。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法治经济,一切行为主体在市场上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电子商务本质上也是市场经济,只不过这个市场构建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但交易双方仍然要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诚信守法经营,互利互惠。但正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方兴未艾,普遍性共同适用的交易规则和习惯尚未真正形成,市场秩序仍然比较混乱,交易规则显得比较脆弱或不健全,从而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2. 道德诚信缺失延伸泛滥至虚拟网络交易市场。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全社会只看到效率,忽略了公平,道德滑坡已成为不争之事实,不诚信带来的利益往往比所支付的成本要多,人们趋利避害的天性就会让有的人选择不守信。网络交易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商谈交易细节问题,不诚信的机会成本比现实交易更小,因此,不诚信延伸泛滥至网络交易市场具有一定必然性。

3. 网络交易规则体系不尽完善。淘宝网给卖家以“信誉度”的方式来评价网店的货物和服务质量好坏,店家累积的“信誉度”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依据。然而,淘宝的信用评价体系存在一定漏洞,对经营者过于严苛,对消费者则门槛极低。卖家须实名注册、缴纳保证金。买家则可随意注册账号,任意购买商品,任意给予差评,不因评价低而受到任何限制或惩罚。卖家处理恶意差评的条件要求很高或代价较大,取证也受限制。另外,还有一些规定对卖家也不合理,比如,即使买家所留收货地址不全不详,商家也必须先发货。

4. 专门性的网络交易立法和监管措施缺位。随着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立法迫在眉睫,但截至目前专门性网络交易立法尚未出台,缺乏对网购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种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规范。另外,淘宝网也没有预先识别恶意买家的机制,造成一些人大肆利用规则进行碰瓷。

5. 被害人难以维权助长违法行为。对于网络碰瓷,正因为发生在网上,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都是通过网络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被害人完全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尴尬境地,调查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不少被害人干脆以损失小钱为代价予以容忍,自认倒霉。对于针对经营者的碰瓷行为,经营者自身经营不规范,比如实物与描述不符、无序促销、拒绝提供发票、以次充好等违规经营行为,也是造就碰瓷行为的温床。

网络碰瓷是伴随网络交易频繁、电商市场繁荣应运而生的“负能量”事物,作为寄生在电子商务市场的“毒瘤”,这种投机取巧甚至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应予零容忍并加以治理。

二、应然分析:典型行为的刑法规制

(一)职业差评师(恶意差评)

1. 行为特征

根据百度百科,职业差评师是指靠给别人差评生活的人,是由淘宝网催生的“新兴职业”。2015年3月31日生效的《淘宝网评价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恶意评价是指如买家、同行竞争者等评价人被发现以给予中评、差评、负面评论等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恶意评价行为。在淘宝上,有很多恶意买家做起职业差评师,专门以给网店差评为手段向网店索要钱财,并以此为生。一般而言,职业差评师的行为有以下特征:(1)有针对性地选择下手对象和购买的商品。选择卖家有地域要求,越远越好,上海的职业差评师一般不会选择江浙沪的下手;有信誉要求,一般会选择信誉不高或刚开店的卖家,他们往往对差评非常在意;购买时数量较多,不在乎商品质量,购买的商品往往价格较低,容易二次出手。(2)手段隐蔽性高。差评师一般会随意注册账号,不留下任何真实信息,与卖家联系往往通过脱离淘宝的方式,不会在旺旺上留下任何证据,在卖家主动联系时才显露出真实目的。(3)团伙作案较多,一般分工明确。差评师之间有固定的联系方式,有的通过QQ建立群组,形成一个行动组后确定分工,有“猎人”、“拍手”、“交涉”、“账目”四类角色,其中拍手最多。行动轨迹一般为:“找肉(即物色可以下手的卖家)→找荐(即寻找卖家证据,保存阿里旺旺上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根据淘宝规则进行投诉等待卖家主动联系→进行要挟敲诈→结算(通过支付宝)”。[5]

2. 刑法归入

(1)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6]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职业差评师以差评为手段向卖家索要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入罪的标准,该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即被刑事追诉的条件由以前的“数额较大”增加为两个,还包括“多次敲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至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但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等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降至50%来确定。同时,其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追责标准在降低。

就恶意给予差评而向卖家勒索钱财的职业差评师来说,其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一般情况下,以差评威胁卖家一次可能拿到50元或者100元,其金额的确不大,够不上“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但是,正因为职业差评师形成了一种“职业”,主要在于“以量取胜”,月收入高的甚至过万,他们往往大量作业,一次敲诈并非一笔两笔,可能是数十笔,一个月可能上百笔,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也可以因多次敲诈而构成犯罪。

实践中,职业差评师团伙作案较多,这可能就会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职业差评师采取团伙作案的,一般分工明确,有组织发起者,有积极参与者,在整个违法犯罪行为中有不同阶段的实施者,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刑法原理,所有的行为人均应承担全部的犯罪后果,即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7]职业差评师除了以恶意评价勒索钱财外,还可能受同行业、同产品的卖家的指使,通过恶意差评使其他卖家的信誉受损,限制对手销量,从而达到排挤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也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要构成犯罪,必须满足以下要件:一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捏造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事实,也包括对事实进行恶意歪曲、夸大,即虚构、编造部分虚假事实,而对不实事实还要进行散布,才能造成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差评师购买商品后根本无需看商品质量如何,完全可以肆意进行评价,不仅给予差评,还可以文字形式发表不实评论,这些差评如果是一个两个可能对于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如果量大,则很可能产生实际损害。而只要恶意评价发布在网上,就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很多消费者习惯于看商品的评价后再进行购买的选择,一个“宝贝”的负面评价过多,买家就不会购买转而选择其他卖家。二是给竞争对手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重大损失,一般认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则包括:致使他人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受阻或无法开展,如商品严重积压、滞销,客户纷纷退货或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导致他人濒临破产或被责令停业整顿;多次实施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件,职业差评师的恶意评价行为完全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利用差评师打击竞争对手的卖家与差评师构成共同犯罪。

(二)职业删除差评师(恶意骚扰)

1. 行为特征

买家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与卖家承诺不符或质量不好、有瑕疵,根据淘宝规则,有权给出中评或差评,并作出文字性评价,但一些商家出于维护商业信誉的初衷,主动跟买家联系希望修改评价。这本无可厚非,买家在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修改并无不可。但有些卖家被拒绝后,不仅不从商品质量和服务上加以改进,反而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对买家进行骚扰或侮辱,职业删除差评师就应运而生。如本文中的第二个案例,买家就是不堪骚扰,最终屈服,职业删除差评师的非法目的就达到了。一般而言,职业删除差评的行为模式是“协商+骚扰”。行为人以短信或电话方式与买家联系,承诺若买家删除或修改差评,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作为补偿,很多买家可能就此同意,但如果买家不同意,行为人就会进行言语威胁并不断用短信或电话骚扰买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短信、阿里旺旺、邮件等方式频繁联系买家,影响其正常生活的行为,严重的还有向买家邮寄冥币、寿衣、挽联、灵位等让人产生反感的物品的行为,甚至雇佣打手上门威胁、恐吓、殴打买家。这种恶意骚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买家的生活安宁权,买家可以主张民事侵权,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对侵权人采取治安处罚措施。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则要看具体的行为方式和严重程度。

2. 刑法归入

目前,刑法对恶意骚扰的行为并没有加以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恶意骚扰他人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是,不排除有的骚扰行为手段过于恶劣,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或情节严重,则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8]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主要有四种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即可构成该罪。从职业删除差评师的手段来看,主要就是恶意骚扰,包括辱骂、恐吓、殴打买家,可以归结为上述第一、二种行为。但要入罪,还必须符合“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六种情形,包括:(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比如,职业删除差评师持续骚扰、恶意辱骂被害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气不过犯心脏病不治身亡,或者已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当然,根据其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还可能触犯其他的罪名,比如,行为人向买家寄送寿衣等行为涉嫌侮辱他人人格,被害人可以侮辱罪提起刑事自诉。

(三)职业退货师(恶意退货)

1. 行为特征

退货,本来是网购中很平常的一个环节,买家如果认为商品质量存在瑕疵,可以与卖家协商后选择退货,确实是商品质量问题的,卖家一般愿意承担运费。不过职业退货师所做的是,不管商品质量有没有问题,他都会选择退货,退货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赚取运费差价。而运费的赔付主体是保险公司,即最终由保险公司买单。其所利用的游戏规则是七天无理由退货、运费险。职业退货师的操作流程是,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平台上,购买有退货运费险或选择赠送退货运费险的商品,然后找个便宜的快递公司低价退货,赚取赔偿金和退货费用之间的差价。比如,一张从成都寄到上海的快递单,退货运费险可能赔偿12元,而某些小快递公司8元就可以把这单活揽下来,一来一往差价4元,一天退50单,就有200元的收入。这样的行为显然是恶意的,也是违法违规行为。职业退货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选择卖家或商品必定是具有可购买退货运费险或卖家赠送运费险的服务。这是职业退货师恶意退货的前提条件。(2)通常只购买低价促销活动最小包装的商品,这类商品重量轻、体积小,便于快递和大量操作;单价低,投入资金少,还可以避免被淘宝封号引起的资金损失。(3)基本不与卖家沟通,不咨询、不砍价,直接下单,一旦收到货后马上退货,甚至可能连包装都不拆开。因为每天都要发出大量快件,来不及手写快递单,还可能采用打印机打印快递单发货。

2. 刑法归入

保险诈骗罪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进行保险诈骗的,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职业退货师的恶意退货行为可归为保险诈骗罪。从构成要件上分析,主观上,职业退货师具有骗取保险赔偿金的主观故意。退货运费险是针对网购交易中正常退货所产生的运费而设计的一款互联网保险,但职业退货师的退货行为是恶意的,为了退货而退货,主观目的是获取运费理赔金。客观上,职业退货师采取了虚构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赔偿金。退货虽是客观行为,却是退货师人为制造的,并非保险法上的“保险事故”。有的行为人甚至采取虚构交易及物流信息的方式投保骗保。在由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保险诈骗案”中,被告吴某采用虚假购物投保运费险、虚构物流信息并进行虚假退货,骗取保险公司的运费赔款218000元,构成保险诈骗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9]

三、实然分析:刑法入罪的现实困境

(一)证据采集难

针对网络碰瓷,因为行为人的作案手段较为隐蔽,网络注册也并非实名制,被害人很难确定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即使通过电话录音或网络通讯工具保留了一些证据,但可能仍不足以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标准。另外一个问题是,虽然网络碰瓷的被害人可能相当广泛,但被害人也许并不知晓其他被害人的存在,因而单个被害人的金额较小,即使选择报案,公安机关也不太可能进行立案侦查。一旦无法进行立案侦查,仅靠被害人个人力量,取证和维权难上加难。

(二)维权成本高

对被害人而言,维权的机会成本比受到的经济损失可能要高出许多,所以许多被害人干脆选择忍气吞声,花钱消灾,这进一步助长碰瓷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但也反映出网购交易中存在的现实尴尬。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在网购交易中看似不存在任何距离,但实际上买卖双方对对方一无所知,因此,网购交易更需要交易双方诚实信用,而碰瓷一方正是滥用了这种信任,被害人维护这种信任的代价和成本过大,这使得他们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

(三)刑侦困难大

应该说,目前刑事侦查手段日趋先进,但对于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网购交易领域的犯罪,就公安侦查部门而言,还属于新兴领域,尚不熟悉,对其犯罪特点、规律也不尽掌握,而且由于网络犯罪隐蔽性强、行为人主体身份不定性等原因,给侦查带来很大困难。

四、路径:规范网络购物的几点意见

首先,尽快出台专门的网购交易法。尽管商务部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的地方还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如《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但都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也不足以规范整个网购交易市场。网购交易市场秩序的建立与完善需要专门性的立法予以支持。

其次,网购交易参与者应加强法律与证据意识。虽然网络购物发生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但买卖是真实发生的,也要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应的法律规范。交易中,尽可能地保留与对方沟通的证据,遭遇网络碰瓷时注意与对方迂回沟通,尽量搜集更多的证据与信息,及时向网络交易平台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

再次,坚守诚实信用底线,规范网络交易规则和经营行为。经营者应当自查自身的不诚信或不规范经营行为,杜绝无序促销、拒绝提供发票等违规行为。作为网购交易平台,应当尽可能规范交易规则,逐步推行买家实名制,完善争议处理规则与机制,尽量做到公平对待买卖双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DB/OL].http://www. cnnic.net.cn/hlwfzyj/hlwxzbg/dzswbg/201509/ t20150909_52821.htm,2015-9-9.

[2]李保光.差评师钻法律空子 网上恶意碰瓷专坑中小网店[DB/OL].http://news. bandao.cn/news_html/201203/20120311/ news_20120311_1837841.shtml,2012-3-17.

[3]甘浩,石明磊.揭秘网购江湖中的“差评师”[DB/OL]. http://www.bjnews.com.cn/ feature/2012/06/18/205250.html,2012-6-18.

[4]新昌县公安局.警惕“网络碰瓷”新型犯罪[DB/OL]. http://www.sxga.gov.cn/jwzx/ jfts/ffts/201209/ t20120910_13702.htm,2013-5-28.

[5]姜琳.论网络交易评价体系中的欺诈问题——基于淘宝网“差评门”及“职业差评师”事件[J].法制与经济,2015,(2):129.

[6]高铭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27.

[7]高铭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56.

[8]高铭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48.

[9]张燕.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4)湖吴刑初字第1221号吴松辉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DB/OL].http://wenshu.court.gov.cn/ content/ content?DocID=a2015664-ef3f-4592-95d5-b2722448680f,2015-1-5.

Humble Comment on the Criminal Law Provisions against Internet Racketeers

Zhou Hong
(People’s Court of Wuzhong District, Suzhou, Jiangsu 215128, China)

With Internet becoming increasingly popular, more and more people tend to do online shopping. The virtual nature of Internet requires the online trading subjects be honest and trusty and observe market rules. However, quite a few persons use such trust and rules to make illegal profi ts via online shopping (which can be called “Internet racketeers”). 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Internet racketeers: 1. malicious bad review; 2. malicious harassment; 3. malicious retur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three acts with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may have different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 and are actually different violat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As such,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ir characteristics and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 so as to make criminal law provisions against such racketeers.

Online Shopping; Trade Rule; Internet Racketeer; Criminal Law Provision

D924.11

B

1008-5750(2016)04-0082-(08)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4.011

2016-04-12责任编辑:陈汇

周宏(1983— ),男,湖北浠水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

猜你喜欢

卖家买家行为人
自杀案件如何定罪
买家秀和卖家秀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不会吃蟹腿的买手 不是好卖家
付款不及时卖家将房卖出,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卖家注意,这15种曾经风靡一时的经典玩具千万别卖!
论故意不法先前行为人的作为义务
拉风买家秀
买家
论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