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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2016-04-11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

黄 嵩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 上海 20215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黄嵩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 上海 20215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别于一般暴力犯罪、个人极端主义犯罪,它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了社会治安总体稳定。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立法等多个层面入手,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取保候审等司法制度,完善公、检、法打黑除恶体制机制,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切实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生存的土壤,多层次全方位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更高层次的犯罪形态转化。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因分析;综合治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别于一般暴力犯罪、个人极端主义犯罪,它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其组织的背后往往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势力和潜在的“保护伞”,导致公、检、法等司法部门难以予以彻底铲除。而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原因复杂,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

本文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入手,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几点思考”等问题,提出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两个密不可分的概念,二者的联系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有组织犯罪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此,由于学术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有诸多分歧,所以直接导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个概念,也表现为实务界、理论界两种截然不同观点,概括为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活动。[1]该定义的核心是对组织自身及其实施的违法犯罪两个方面的阐述。这与我国香港地区法律对黑社会组织的定义比较相似。

第二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一种有组织犯罪。[2]上述概念的提出,主要是结合了目前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比较符合刑法的精神。

(二)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本质特征,是指某事物区别于相关事物的最显著的特征。[3]

有的学者认为,组织性是本质特征,强调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根本标志;[4]有的学者认为反社会性是本质特征,强调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与主流社会相对立、相对抗的危险性、危害性巨大的反社会的组织;[5]有的学者认为暴力性是本质特征,强调如果缺少暴力性这个本质,黑社会组织也就不成其为黑社会组织;[6]有的学者认为,非法控制性是本质特征,强调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是随着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强化的,否认非法控制性特征,必然会混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一般犯罪组织的界限。[7]

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的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都能体现组织性特征,只不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组织结构、人员紧密程度比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更稳定。因此,很多犯罪具有组织性特征,这一特征无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区别开来。其次,社会危害性也就是反社会性,也不能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精神,任何犯罪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所谓的反社会性。第三,暴力性特征也不能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例如个人极端主义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都能体现犯罪手段的暴力性。反而,非法控制这一特征却能同时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黑”与“社会”的两个特征。

首先,非法控制的目的是指对抗主流社会,形成势力范围。很显然,一个犯罪集团能够达到这样的高目标,必须要求有严密的组织结构、足够数量的人员储备。其次,非法控制体现了一个地域特点,即一定的地域或者行业。一般的集团犯罪并没有形成所谓的势力范围,只是着重对人类生活某一方面进行破坏,例如邪教组织对其成员思想进行控制,进行毒化,从事一些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区也是根据非法控制性特征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依据。例如,重庆市《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非法控制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其他三项特征均为一般属性。

二、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政治原因

某些政府官员的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猖獗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在中国,黑社会犯罪依附腐败而产生。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政治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来看,需要地方公权力的保护

在当前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要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确保自身组织生存下去,就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生存”环境。拉拢、腐蚀政治不坚定、生活糜烂的政府官员就成为其惯用的手段,这种手段见效快、操作便捷。在地方政府权力的庇护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了较为宽松的“生存”环境。

2.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来看,离不开地方公权力的支持

为了实现非法控制,并不断发展壮大,成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将重心向经济、政治领域渗透。这种渗透方式,必然与暴力犯罪相伴随。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行业,只要是收益高的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会想方设法涉足;只要是易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的,就会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实现。而要使这些非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或为之提供足够的掩护,也只能借助于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

3. 腐败官员要实现霸占公权力的目的,也需要黑恶势力的背后支持

由于传统的封建思想作祟,腐败分子将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发财”的重要工具——升官发财的传统观念在腐败分子的心中处于不可动摇的地位。一旦这种地位受到其他人员的威胁或者手中的权利受到冲击和动摇,腐败分子将无视法律,求助于地痞流氓、黑恶势力的支持,用比较“安全”的方式铲除其眼中钉、肉中刺。在外人面前,腐败分子俨然一副党政官员的姿态,但实质是,早已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流合污。

4. 腐败官员要满足物欲膨胀的心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糖衣炮弹”正中下怀

近几年,福建省公安厅侦办了多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当地出名的“大公家”被公安机关成功打击处理。在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专以行贿为业,各类行贿账目一应俱全。通过贿赂烟草公司工作人员、“摆平”烟草管理部门官员,庇护他们制造的假烟在本地市场上畅通无阻,谋取高利。

当然,个别政府官员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并不表明这是政府腐败、政治腐败。党中央决定开展严打整治斗争,表明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

(二)经济原因

市场经济也给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带来了一些消极负面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思想意识、价值取向发生了较大变化,物欲化、功利化的特点越来越突出,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土壤。

1. 人口流动导致大量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城乡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越来越凸显,大量的农村剩余青年涌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伴随而来的是,高发的流窜作案和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流动人口聚居区成为犯罪分子隐藏的最佳场所,客观上给公安机关侦查打击造成了困难。在这种充斥着各种亚文化的群体中,处于社会底层、被主流社会生活所排斥的农民工,由于缺乏社会认同感以及独立维持生活的能力,被一些黑恶势力视为发展的重要对象。特别是有着相同的社会地位和文化认同的部分进城务工人员,为了在城市中立稳脚跟,很容易在乡缘基础上组织互助型的帮会。而这种帮会易被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人口流动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致使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控制难度加大,社会管理中出现了许多空隙和权力真空,给黑社会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8]

2. 市场经济下行业不正当竞争催生黑恶势力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社会面临较大的冲击。这种冲击的背后必然伴随着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存在。一方面,行业不正当竞争阻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行业不正当竞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牟取经济利益的途径,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一些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中,暴力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因素。即使正当经营者,为保住生意,也得找人看门,以暴制暴、以黑对黑。于是,心狠手辣、敢打敢杀的人成为“香饽饽”,尤其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等,被一些老板争相雇请为“保安”或“打手”,融入经济生活中。在充当保安、打手的过程中,他们中的一些人纠集在一起,违法犯罪,形成犯罪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的各类犯罪组织又被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庞大的后备军。

(三)社会原因

1. 城乡发展不平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根源

我国实行城市和农村的二元户籍制度,这种制度硬生生地将身份划分为居民和农民,致使农民长期在农村生活,靠简单的农业生产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这种二元结构使农村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贫乏,使农村、城市发展极其不平衡,一些社会问题由此产生。

由于长期形成的户籍制度和文化差异,有些进城务工的农村青年产生了仇视“城里人”的心态,这种心态经过长期积累,在得不到有效释放的情况下,就会以犯罪的形式表达出来。“不仅仅个人生活没有来源,给家庭造成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个人未能取得社会承认,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又长期游离于社会,失去组织约束”,[9]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根源。

2. 贫富差距的存在,是滋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土壤

据统计,我国2015年的基尼系数为0.469,虽然这是2009年来连续第六年下降,但是超越0.4警戒线的这一数值足以说明收入差距的存在。东部沿海城市发展迅速,已经逐步跨入小康社会,而中西部偏远地区依然为温饱发愁的还有不少,大约有7000万人还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种严重的贫富差距将导致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杀人、抢劫、绑架等恶性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团伙犯罪占公安机关侦破的刑事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大量团伙犯罪的存在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3. 政府管理滞后,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我们用10年的时间完成了资本主义国家100年才能完成的工业化发展历程,这就是我们对改革开放最直观的评价。在这高速发展的背后,新旧观念一直在碰撞和磨合,始终没有找到平衡稳定的状态。一些新兴行业的出现,总会伴随一些不正当的竞争关系的存在。政府管理水平存在滞后,跟不上社会的发展步伐。其表现为:第一,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繁琐,司法诉讼成本过高,判决执行难问题突出等。在公力救济面前,人民群众总是被挡在公权力的“门外”。越来越多的“地下出警队”、“讨债公司”就是顺应了政府管理的漏洞才孕育而生,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内容。第二,对社会新领域的管理不力,出现了漏管、失管的情况。尤为突出的是表现在P2P行业、文化娱乐产业、网络借贷、小额贷款领域等。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上述政府部门难以监管的薄弱环节,大搞非法经济、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获取非法高额利润或牟取暴利。

(四)个体原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体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主体是个体——人。个体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之所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心理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追求财与势的多重满足。通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个体能够获得属于自己份额的物质上的利益。这种物质上的利益包括金钱、汽车、房子等。更重要的是,个体还能获得权势感和成就感,在组织内部获得尊重和认同。二是由于相同的文化、背景、社会遭遇等因素,使个体间产生亲近与相互依赖的心理。三是犯罪能力上的互补。个体在智力、技能、性格、体力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个体参与一个群体或组织的犯罪可以获得个人单独犯罪时所不具备的犯罪能力。四是“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使一些个体对法律的制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众人犯罪可以分散和减轻其犯罪后的刑事责任。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心理原因,包括慑于首领的权威性、痴迷于内部同伙之间的情义等。

三、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保护伞的认定问题

“保护伞”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形象的比喻。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保护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有着密切的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长期扎根于一定区域、一定行业,需要“保护伞”的存在,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了解“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对于有效开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保护伞”的身份具有特定性,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或者其社会影响力,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提供直接或者间接保护的,我们就应当将这类人员认定为“保护伞”。那么,哪些人员能够成为法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们发现有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比较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保护伞”:第一类是身居党政机关要职的领导和政府官员;第二类是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中的领导以及办案人员;三是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例如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四是在经济活动中其他具有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2.“保护伞”的作为方式,即间接地消极执法行为能否成为“保护伞”的保护方式

笔者认为,职务上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同样也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在这种情况下,该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消极执法,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免受法律的制裁,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其在主观上也是为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客观上同样是实施了包庇、纵容的客观行为。因此,这种消极不作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保护伞”范畴。

3.“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关系

笔者认为,“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组织成员是不同的两种身份,原因如下:

首先,“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用、地位是不同的。“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发展并得以不断存续的重要保障手段,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其公权力以及影响力,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但是,在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没有“保护伞”的保护也依然能发展壮大,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是直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是不可或缺的一份子。

其次,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种罪名。因此,如果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那么就会出现他被重复处罚的情形。“至于那些仅与黑社会集团交往甚至成为黑社会保护伞的政府工作人员,只要不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也不能认为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10]

(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济实力认识问题

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极力追求的生存之道及价值取向。雄厚的经济实力能够确保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经济实力的大小客观上反映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以及其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能力。经济实力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1. 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的外在动力

通过非法牟取巨额利润,黑社会性质组织积累了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了足够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领才能确保组织结构运行相对稳定及严密。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骨干成员的支配权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实力基础之上的,策划、安排组织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正是由于有了足够的经济储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才能在组织成员中树立威信,而不会被组织成员“弹劾”。

2. 经济实力加快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府部门渗透和对官员进行腐蚀

政治投资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从目前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情况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后存在“保护伞”。有学者指出:“在中外黑社会发展历史上,凡是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下去的,无一不是与当时的政治权利相结合的。”[11]对政府部门、官员进行腐化需要强有力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通过收买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使国家机关的权力沦为其组织发展的工具,并且在今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护。[12]

3. 经济实力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程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通常以是否获取巨额利益为判断犯罪活动成败的关键。从主观上讲,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受到上述心理的刺激,产生了对巨额利益的无限追求,更加坚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的主观意愿。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加里·S·贝克尔指出:“人类的行为不是由传统观念中的情感习惯和非理性等因素支配,而是受积极原则的操纵。”[13]在客观上,雄厚的经济基础为下一步的犯罪活动提供了足够的物质上的支持,有了精良的装备,有了保护伞,才能使其更加变本加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 经济实力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智能化、隐蔽化演变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使用暴力等手段实现原始资本的积累之后,开始在犯罪手段上进行改变,寻找一种更加安全的手段来掠取财富。这手段变化的背后,便是经济基础促进犯罪方式的智能化。例如,购买一次性手机实现成员之间的单向联系,改进金字塔式结构,提高反侦查的能力;在犯罪工具上进行更新换代,以新式的制式武器、弹药替代过时的土枪、砍刀;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基础,涉猎一些金融行业,在小额贷款、娱乐业等新兴行业中隐蔽发展等。

(三)关于政府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

1. 政府管理部门职能弱化

黑社会与主流社会相对应,非法权力又与合法权力相对应,两者是一对矛盾体。当主流社会的合法权力相对弱化,则处在对立面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产生、发展和壮大。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完成,一些新的管理模式还没有全部建立和完善,旧的社会管理、控制模式却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政府管理部门的控制能力随之弱化。这是一种动态变化的过程,又是社会处于震荡期不可避免的问题。在经济方面,这种新老制度交替导致政府管理部门职能弱化的问题尤为突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看到了政府管理中的漏洞,为其以合法形式掩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与此同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领域难免出现短暂的权力真空的现象,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例如,在对人口大流动的管理上,有关部门一度对流动人口聚居区失去控制能力,导致严重的犯罪问题。个别犯罪分子还以聚居区为据点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近两年,随着媒体曝光以及公安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视,已经在该问题上采取了有效措施,从制度上加强管理,挤压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

2. 执法部门打击不力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存在的时间不长,从萌芽阶段到成熟也就经历了30余年,各地执法部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识别与发现的能力存在不足,对其社会危害性也评估不足,从执法部门领导至一线办案人员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之初,执法部门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将苗头性的问题扼杀在摇篮里。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了气候,并且不断发展壮大。当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执法部门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重视对其的打击。然而,在这个时候,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积累了雄厚的经济基础,甚至已经找到了“保护伞”,有了一定的与执法部门公然对抗的能力。况且,由于国情的问题,国家在执法部门的投入还不足,在人力、装备、经费等财力保障上有一定差距,使得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缺乏必要的组织保障。执法部门打击不力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了存在、发展的空间。

四、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从政治、经济、文化多层面的防治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社会各个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有着深刻而广泛的原因。

1. 政治层面的防治措施

腐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和壮大的温床。只要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所交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必定会快速发展。因此,只有高度重视腐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和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想方设法铲除其背后的“保护伞”,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压制到一定范围。

(1)防止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切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够猖獗活动,是因为其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事实证明,软弱涣散的基层政权极易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侵蚀、利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特别是,一些基层工作薄弱、腐败问题严重的地方,更加适宜滋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影响党和政府的权威。因此,作为基层政权组织,首先要加强自身政权建设,切实加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行政管理的能力与水平。在村干部换届选举、教育等重大事项上,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候选人的背景资格审查,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其暴力、威胁等手段操纵基层政权选举活动。

(2)通过刑事立法,从根本上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在打击腐败问题上,还必须提升到刑法的高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颁布了专门的反腐败法,如英国的《反贪污法》、《反腐蚀法》,美国的《受犯罪组织影响和腐败组织法》及新加坡的《反贪污法》。我国刑法中关于腐败行为犯罪的规定主要是贪污贿赂犯罪。”[14]对于政治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勾结的行为,必须加强立法,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在党政机关内部形成敬畏法律、不敢腐、不想腐的局面。

(3)立足政府部门的广大干部,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大量的事实表明,由于金钱物质利益的驱使,一小部分党政干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勾结,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领域渗透的危险增加,这些领导干部不仅不履行政府职能,为民做主、替民办事,反而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关系阻碍正常的“反黑”斗争,使“反黑”工作难以顺利展开。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党政领导机关的政治建设,另一方面更要重视公、检、法等重点执法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守住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执法部门人员贪污腐败的行为,必须严厉处理,绝不姑息。

2. 经济层面的防治措施

(1)完善合理的分配政策,减少贫富差距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这样的分配制度就是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带动其他人一起富起来。但是,实际情况是各地区、各行业收入差距逐年拉大,导致严重的犯罪问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从减少犯罪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减少贫富差距,减少贫困人口,从而减少一部分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社会个体的权益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需要。[15]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失业青壮年、无固定收入的中老年人以及进城务工的剩余劳动力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个群体的人员普遍生活在主流社会之外,有的无法维持日常生活所需。他们可以成为为城市建设发展做贡献的劳动力,也可能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者。因此,政府要通过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政府对社会救济制度的财政投入,将这些游弋于贫困线上下的城镇居民纳入到社会保障的体系中,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其迫于生计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扩大就业,完善就业政策

我们要以多种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充分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对于在国际竞争中有突出表现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鼓励,而对于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保护。要加快户籍及相关制度方面的改革,逐步在就业、生活方面给予进城农民“市民待遇”,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阻力,坚决抵制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要保证全体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享有充分的就业机会,促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并在整个社会运行中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从而避免适龄劳动者因失业和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

3. 文化教育层面的防治措施

(1)文化方面

一是加强主流文化建设。主流文化①摘自网络百度百科,网址http://baike.baidu.com,2015.11.1。是一个社会、一个时代所倡导的,起着主要影响的文化。我们当前应当倡导的主流文化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批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和国外渗透进来的腐朽没落文化,这些文化都是与主流文化相对立的。要将主流文化建设纳入到政府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国家各个行业中,营造全社会共同抵制糟粕文化的良好氛围。

二是摒弃帮会亚文化。帮会亚文化观念反映着社会成员扭曲的主体意识,对其早期价值取向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大量的事实表明,很多失足青年就是在帮会亚文化的熏陶下逐渐步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此,要将帮会亚文化作为文化建设的反面教材进行宣传,减少帮会亚文化对青年人的影响。

三是清洁文化传播渠道。文化、工商等涉及文化管理、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不良文化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腐蚀作用。要建立健全相关预警发现机制,及时发现与阻止淫秽色情、暴力恐怖、邪教等国家禁止传播的物品在市场上流通,切实提高文化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形成长效机制。对所发现的不良媒体、网络服务机构坚决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在全社会形成打击不良文化的高压态势。

(二)从管理、立法、打击多角度的防治

1. 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

(1)加强娱乐文化场所的管理

旅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容易滋生的地方,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渗透的场所。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以组织卖淫、制黄贩黄、吸毒贩毒、聚众赌博等犯罪活动支持其生存且不断做大。为了更好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们要从根本上消除其赖以生存的基础。文化执法部门要严把从业人员审查关,对于涉足和经营此类场所和行业的从业人员的背景要仔细审查;公安、文化稽查等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坚持不懈地开展随访工作。一旦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打击处理,从根本上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要加强对此类场所和行业的保安队伍建设,防止其蜕变成黑保安,要坚持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打击处理,防止其非法经营和藏污纳垢。”[16]

(2)完善人口管理制度

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体资源。要想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体资源,重点是加强对流动人口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从源头上采取措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实践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成员中绝大多数为刑满释放和劳教解教人员,这些人反社会心理较强,犯罪手段娴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应切实落实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掌握他们的活动区域和生活规律,摸清他们的基本情况,防止其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首先,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立法工作,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法》,从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更加全面、规范。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分流,注意城镇人口流动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问题,这一方面能更好地保障流动人口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其次,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体制。随着改革的推进,由于生活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向了城市,不发达地区的人口涌入发达地区,使得许多外来人口变为事实上的常住人口。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纳入城市人口管理范围,逐步实现现住地等级管理办法。

最后,建立和健全流动人口安全防范网络。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应当大力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要区别于对常住人口的管理,对流动人口单独建立一个数据库,落实政务信息化管理措施,建立具有查询、统计、分析互访功能的人口管理信息平台,从而有利于真实采集人口流动的信息,确保人口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效率。

(3)加强对特种物品的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常都离不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毒品等物品,他们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工具,因此,加强对上述特种物品的管理,对于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将起到重要作用。我们应依照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重打击涉爆涉枪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枪支等特种物品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从而保证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性。

2. 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

我国刑事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不够完善,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因此,要发挥刑事立法在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核心作用,必须借鉴国外反黑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不断完善我国刑事立法。

(1)刑事实体方面的立法完善

第一,完善有关针对“保护伞”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有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贪污受贿罪等。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定罪量刑一般以上述渎职罪的罪名进行,然而,我们发现“保护伞”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不仅仅是受贿和渎职。对于那些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谋划,或者事前就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保护和准备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共犯进行处罚。

第二,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累犯制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累犯制度,是指因黑社会性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17]这对于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前科人员产生极大的心理威慑力,在短时间内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流失大量的主体资源。

第三,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为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一是对于下列人员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包括:单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没有实施任何犯罪活动,后来又主动退出的人;被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没有实施任何犯罪活动的人。因为这些人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的伤害,所以这样规定,有利于他们改恶从善,重新做人。二是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减免刑和人身保护制度。这样做有利于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而克服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易侦破的难点。[18]

(2)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立法完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隐蔽性、反侦查能力强的特点,加之“保护伞”的存在,很难予以彻底打击。刑事诉讼法应当对侦查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以及获取的影像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化过程,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一,《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部门使用技术侦查权利要明确如下内容:一是要在侦查部门办理案件中影响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公民通信自由、个人隐私的情形下,规定必要的免责条款或者相对应的国家赔偿制度。二是应当制定有关技术侦查的规范程序,明确赋予侦查部门对特殊案件的办理等权力,使技术侦查合法地成为侦查部门侦破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的有力武器。

第二,《刑事诉讼法》应当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使其更具现实操作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而不具备可操作性,对证人的保护程度很低,这已成为制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诉讼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建立系统的证人保护机制。(1)身份保密:为了防止被告人对证人打击报复,我们可以规定在审判中证人可以不提供自己的身份,同时可以不以真面目和被告对质。(2)人身安全保护:必须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加大对证人保护的设备和人员的投入,必要时应当采取24小时的贴身保护。

(3)事后的保护:在作证后,对证人的保护并没有结束,还应当考虑到其日后的生活问题。必须为证人提供一个新的身份,可以在经济上予以帮助或者帮其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使其作证后可以不必为生活担忧。[19]

第三,慎用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情况非常普遍,原因主要是涉案案件往往侦查周期比较长,案件无法在合法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证人、毁灭证据的机会。因此,《刑事诉讼法》应当适当放宽对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或者设置对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取保候审的特殊规定,以确保侦查部门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权威地位。

3. 提高执法部门打击能力

(1)强化信息工作,提高预警能力

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较一般犯罪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作为侦查部门必须强化信息的收集、研判工作,多方位、多层次地收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线索。对于一些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行业、场所要加强线索排摸,例如重点乡镇、交通眼线、矿区、建筑、娱乐业、集贸市场等。特别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去,从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入手,获取涉黑涉恶线索。另外,还要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于此同时,侦查部门要主动出击,在宾旅馆、娱乐场所、歌舞厅等场所以及运输业、建筑业、贸易市场等黑恶势力容易盘踞的地方,加强线索摸排,物色秘密力量,深入黑社会组织内部获取一些深层次的情报信息。[20]此外,要加强侦查机关与工商、税务、文化、商业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共享平台,及时开展线索的协查工作,提高涉黑涉恶线索的甄别效率。

第二,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方法之一。黑恶势力侵害一方百姓,扰乱一方治安,老百姓是最清楚的,我们必须依靠群众,深入发动群众,宣传法律政策,激发群众敢于同黑恶势力斗争的勇气,鼓励群众勇于检举揭发,拓宽案件信息线索来源渠道。在加大线索查证力度的同时,要避免就案办案,要组织力量对获取的线索,尤其是不同单位、不同地区的线索,从关键人物、犯罪手段、侵害对象、活动区域等方面入手,进行全面细致的“串并”,综合分析其中蕴藏的涉黑涉恶犯罪所特有的信息,为成功侦办涉黑涉恶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2)建立打黑除恶队伍专业化机制

按照公安部建强“打黑除恶”专业队的要求,针对“打黑除恶”工作的特殊性,应高度重视“打黑除恶”专业队伍建设。首先,组建或充实专业队伍。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要从警力、财力、装备上面予以倾斜,把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精技强的人员充实到“打黑除恶”专业队伍,始终保持专业队伍的战斗力。其次,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管理。对打黑民警加强有组织犯罪侦查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打黑民警的整体素质和办案水平。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预防队伍违法违纪的发生。有了专业队伍,才能避免涉黑涉恶信息无人管理、打击处理时基础资料流失等问题,保证侦办涉黑涉恶案件力量集中,提升攻坚克难能力。

(3)完善与检察、法院、律师协作沟通机制

案件侦查以准确认定和顺利诉讼为最终目的。首先,积极与检、法部门沟通,提请检察批捕、起诉、反渎职、反贪和法院等部门提前介入,研究案件定性和证据要求。其次,积极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掌握律师会见内容,把握会见现场情况。二要与律师多沟通,多了解他们对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和实体证据的看法和要求,同时让其对黑恶势力犯罪有充分的认识,从而求得适用法律上的大致统一。

(4)进一步完善打黑除恶预警机制

加强黑恶犯罪信息资料收集工作,深入黑恶犯罪易于涉足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尤其是餐饮、娱乐、运输、工程建筑、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行业场所,拓宽情报信息来源渠道,采取公开调查、技术侦查、阵地控制等措施,积极摸排掌握一批涉及黑恶犯罪线索。加强管控措施,强化多层次全方位管控,加强对黑恶势力成员的居住、涉足场所及行业的动态控制,加强信息研判,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建立黑恶犯罪信息资料库,充分利用综合信息平台,对涉黑涉恶案件及时预警。加强协调力度,有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我们获取大量线索和证据,抓捕作案成员,顺利侦办涉黑涉恶案件,发挥积极作用。

[1]何秉松.黑社会犯罪解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50.

[2]张德熟.浅析黑社会性质犯罪概念及特征[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3).

[3]王俊平.刑法视野下的犯罪集团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92.

[4]黄京平,石磊.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特征[J],法学家,2001,(6).

[5]邵英男.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D],中国政法大学,2003.

[6]何秉松.黑社会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J].中国社会科学,2001,(4).

[7]勒琳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D].河南大学,2004.

[8]郭子贤.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97.

[9]梁华仁,陈清浦.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因及控制体系研究[J].法学杂志,2003,(2).

[10]何秉松.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80.

[11]赵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趋势[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校报,2000,(4).

[12]李福成.刑法问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486.

[13][美]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王为宇,陈琪,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68.

[14]张德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12.

[15]张德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09.

[16]张德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14.

[17]何秉松.黑社会犯罪解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56.

[18]何秉松.黑社会犯罪解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56.

[19]何秉松.黑社会犯罪解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56.

[20]论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OL/ BE].www.3edu.net/law/sfzd/lw-95888.html-2010-03-27.

[21]张文,许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辨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2).

[22]王大为,谢华.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3]陈明华.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4]李福成.刑法问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25]徐伟.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J].犯罪研究,2010,(1).

[26]陈世伟.“三大法系违法性认识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06,(3).

[27]李高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0,(4).

[28]龚培华,秦新承.网络时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政治与防范[J].犯罪研究,2010,(1).

[29]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纵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30]侯国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31]李淳,王肖新.中国刑法修订的背景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2]贾宏宇.中国大陆黑社会组织犯罪及其对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

[33]卢建平.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4]大冢仁.刑法概说[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Analysis of and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Organizations with Underworld Characteristics

Huang Song
(Chongming Branch of Shanghai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Shanghai 202150, China)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organizations with underworld characteristics are different from violent crimes and crimes committed by individual extremists as they do more harm to society and affect social order and stability. With further legal development and judicial reformation,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organizations with underworld characteristics draw more and more public attention. Therefore, it is politically, economically, culturally, socially and legislatively necessary to establish or perfect judicial systems of protecting witnesses and bailing , courts’ and procuratorates’ mechanism of combating such crimes, to strengthen social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to root out any soil that breads evils and to comprehensively curb the development of such organizations to higher level.

Crimes Committed by Organizations with Underworld Characteristics; Analyze the Reason;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D917.6

B

1008-5750(2016)04-0046-(14)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4.007

2016-04-12责任编辑:陈汇

黄嵩,男,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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