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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反家暴法如何明断“家务事”

2016-04-11雷露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4期
关键词:家务事被申请人家暴

中国首部反家暴法如何明断“家务事”

从1995年中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到最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出台,反家暴立法酝酿筹备了20余年。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什么是家暴?

《反家暴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解读:《反家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从行为类型来看,家暴不仅是“动手”,还包括“动口”,“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属于家暴。一般情况下,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是遭受家庭暴力的主要对象,但是仍有部分家庭出现了妻子强势的情况,丈夫成了家暴对象。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耳朵”们,也是家暴受害者。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定义为家庭暴力行为,将为社会力量介入干预相关家庭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另外,“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从涉及对象来看,“家庭成员之间”,即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同居关系”是指在一些较偏远农村地区,结婚只办了婚礼,双方家庭认可、村里也认同,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该明确,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同居双方都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即保护权利不保护关系。

●遭遇家暴怎么办?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解读:按规定,遭遇家暴后,不仅受害人可以申请求助,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遭遇家庭暴力后,受害人不应再哭诉、沉默,而是应该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权,具体做法有投诉、反映、求助、起诉等,这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家庭纠纷调解、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等。

同时,由于遭受家暴的一方,往往是家庭中弱势的一方,甚至没有经济能力,这为其诉讼维权增加了困难。对此,《反家暴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这意味着在起诉时,当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时,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在判决时,即使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被全部支持,只要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法院也应当视情形对原告方承担的诉讼费作出减免。

●人身保护令是什么?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四项措施:即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另外,《反家暴法》第三十条还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总体上比较完整,包括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都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同时,将法院受理的保护令申请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这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隔离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级,以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者。

●关于家暴的处罚有哪些?

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解读:施暴者——《反家暴法》对施暴者的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还规定了告诫制度,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机构和个人——“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强制报告制度”的方式,使得一些原本没有义务的机构和个人,负有了报告某些信息的法定义务,从而起到预防和制止的效果。

第三十六条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国家工作人员——《反家暴法》为家庭弱势群体建立了一道安全隔离墙,对于其发挥效力还需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落实。为此,《反家暴法》对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了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保护责任及不作为将负法律后果,“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再是对家暴行为推脱的借口。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均作出了规定,并且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受害者无需再沉默忍受,社会组织也有了法律依据可以在必要时予以干预,而相关部门也能将家暴作为刑事犯罪进行处理,这是构建和谐社会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雷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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