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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态危机视域下的治理冲突与式微

2016-04-10殷亚天

社科纵横 2016年10期
关键词:群众生态

殷亚天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北京 100091)

现代生态危机视域下的治理冲突与式微

殷亚天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100091)

现代生态危机不仅是企业转型发展问题,也是科技创新和社会治理问题。虽然地方政府越来越倾向政治绩效最优化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但在尚未形成比较完善而成熟的绩效考核体系之前,党政部门仍会以地方政绩和部门利益为中心,还缺乏公共服务均衡化保护。在出现生态危机过程中,利益的纠葛与碰撞很可能触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此时党政治理模式的纯熟与否将直接影响社会矛盾与冲突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缓和与化解。

生态危机以人为本现代治理民主监督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1](P208)。生态危机从历史角度看,既是资本主义追逐剩余价值的结果,也是近现代工业化的必然产物。现代生态危机不仅体现了科技创新力亟待提高以替代旧有发展方式,而且更多折射政府与群众之间利益的博弈。就现代中国而言,生态危机不仅因为社会还缺乏必要生态保护意识以及环评与检测、监控与排解等手段相对滞后,而且更多凸显群众与官方之间存在一定权益冲突。特别是,某些权力部门在处置危机过程中还缺乏良善的治理能力和良性循环的治理体系,以致民众情绪有时得不到正确引导与疏解,容易出现偏离法治轨道的现象。

现代生态危机的产生从主体结构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某些地方领导的不当干预以及具体执行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削弱了群众信任度和支持度

1.出于当地政绩和创收的需要。大多数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某些地方领导高度重视政绩、片面追求GDP效应而忽视了生态保护。为了实现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某些地方领导常以形同虚设的环境测评与风险评估等制度来换取严重污染环境且违规违法的企业落户投产以扩大税源,但此举毫无疑问损害了群众权益。

2.出于权力垄断与寻租的需要。权力部门一般都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能源。一旦权力得不到有效制衡和监督,那么权力寻租和垄断就可能导致生产要素脱离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造成权力部门的资源优势和垄断地位。这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使得寻租分子趋之若鹜。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就可能带动裙带关系,阻碍社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要求。

3.出于部门利益链延伸的需要。某些环境保护部门监察不力或变相执法等更多出于部门利益的考量,甚至形成部门利益链。当前除了监控技术相对滞后、监控手段单一、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外,某些监控部门的人情化、利益化等更容易突破生态底线、红线,形成部门利益最大化和地方既得利益之间的利益关联性。

4.出于掩饰和文过饰非的需要。很多生态危机激化的原因并非单纯群众情绪不稳,而是某些地方政府不负责的态度以及一味寻求借口推脱责任等,加重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焦躁感和不安感。显然这些地方政府没有形成良好的日常预防与应急、沟通与疏导、反馈与善后等机制。很多时候群众对于环境问题一知半解,尚处人云亦云的懵懂状态,而官方既不能及时作出有效解释,又无法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这些无疑加剧了官方公信力的下滑以及官方媒体报道的尴尬。

(二)企业追求利润与环保成本支出之间存在一定矛盾

1.某些国有资本的过度扩张与生态保护力度的透支。一定程度上国企可能意味地方执法部门监管难度加大,利益链延伸和涉及面更广,生态勘察等工作将遭遇更大阻力。国企由于国家直接提供资源能源,相对缺乏市场竞争力和生态保护意识,对于降低环境污染的科技创新力以及环保能源的替代力等开发较为迟缓,仍缺乏动力。

2.既得利益集团的极速膨胀与生态保护的价值冲突。既得利益集团不同于一般私人企业的地方,它的根本目的只是为了实现本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非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些集团擅长利用手中掌握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关系等形成市场垄断,甚至裹挟某些地方政府,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态势,导致技术部门难监测,执法部门难执法,群众监督难申诉。

3.民营企业潜在的市场失范与生态保护措施的匮乏。大多数民营企业最困难的地方是周转资金不足,更缺乏先进科技支撑。这就可能触发民营企业“短期效应”和“短视效应”,既不会考虑长远,更不会看重生态效益。从环保费用和罚款额度增加角度看,这一规制原先可以更快促成企业转制转型,重新定位并适应市场需求并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但在现实执行中却往往适得其反。某些民营企业不仅开始寻求异地转嫁生态危机,而且采用更加隐蔽手段掩盖生态污染。

(三)社会利益格局的分化与民间保护组织的脆弱

1.基层群众疏导系统与环保意识有待提升。现代城市生态文明宣传力度等明显高于城镇边缘和农村。时常出现基层群众对立情绪比较突出,这主要是城镇边缘和农村生态危机的发生率等开始高于城市。从人文环境看,基层群众既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和生态保护意识,又对某些地方政府乱作为、不作为,甚至受贿等行径感到不满。这从侧面反映,一方面地方政府仍然缺乏群众性疏通疏浚渠道,另一方面基层群众对于生态性、人文性认知等仍待提高。

2.群众参与力度与地方生态政策还不协调。一些地方政府在涉及群众利益的生态项目决策过程中,时常忽视人文关怀,导致基层群众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等得不到应有保护,特别是群众在质询听证、问责追责、倒查罢免等制度设置上很难发挥应有作用。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增强解释力、科学性,通过生态专家和科技人员的现场考证等,向群众提供翔实的论证和依据,消弭政府与群众之间隔阂和误解。

3.民间保护组织尚不具备相应规模和效力。社会非官方性环保组织等力量单薄。虽然国家在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增加了民间性、社会性组织或团体有权提出公益性环境诉讼的法规,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上还缺乏有效的法治保障和操作规范。这类群众性、自发性组织或团体,在遇到某些权力部门阻扰或推诿的时候仍是一种弱势群体。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态危机,基本沿袭国内化解的同时转嫁国外。而社会主义中国就整个社会统筹力和整合力而言,具有更多政治优势以减少生态危机带来的负面效应。

(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模式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是根本的保障

国家治理的科学化关键在于破除地方唯GDP的政绩观,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排污防控要求以及标准化、科学化的生态综合衡量与评价体系。生态危机下的官民冲突以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升级,大部分原因是某些地方政府只顾GDP而忽视群众权益。这就意味着地方治理方式上需要更加突出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程序上,更加科学地设置生态指数和治理流程,使得地方环保执法部门等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逐步实现快速响应、高效运转、服务规范的监测与排解模式。从制度上,进一步优化治理环境,提供必要的环保制度性保障,明确权限、责任到人。从创新上,鼓励并适当扶持企业重视科研开发与应用,寻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及科技创新与替代,推动企业科技化与人文化的统一,产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二)执政理念的转换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梳理是治理方略的先导

在遵循“三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基础上,严格各项问责制度。既“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也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2](P5)。从过去人治管理向提供科学服务的治理上转变,推动政府角色转换,更好地实现负面清单式服务。从过去强制性惩罚向惩治并举的治理上转变,改变一罚了之的执法模式,积极介入环境治理善后工作。从过去权责模糊向分工负责上转变,强化责任意识和权限意识,在其位、谋其事、担其责。从过去的汇报指示向现场办公的治理方式上转变。与其在办公室等待,不如现场就地办公,实时监控,融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现代理念。

(三)公共部门常态监控与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是生态善治的前提

在具体实施环境监测和保护基础上,推进长效化、常态化、循环化环测与评估。环保等公共执法部门在环评起始阶段都能尽心尽责、严格要求,但在日常企业排放上以及生态监控上却容易疏于监管。这就需要从制度上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逐步形成全天候、全覆盖、全方位的同步性监测体系。同时加大受污关联企业的适时监控,防止污染源扩散。进一步配齐生态环境监测工具,配全职业化技术人员,针对不同污染源进行有效防控和处置。过去一些专家论证等常为群众所诟病,究其原因主要是某些专家以纯粹权威话语权支配现场,缺乏实践考察和科学依据。这就需要在生态决策中,加强非盈利性组织和独立性专家的考察论证以及科技专长人员的复检,防止某些专家为私人利益所左右而掩盖真相。

(四)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和公共服务的转变是规避冲突的关键

近来涉及生态问题的群体性事件比较突出,这从侧面折射出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对于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等与日俱增。这就需要从现代治理角度,增加城乡社区性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畅通生态信息反馈与政务服务回执渠道。时刻关注网络有关生态的社情民意,及时排解群众情绪,疏通舆情。地方政府应当就相关生态问题及时保持与社区群众沟通协调,公开透明地向群众作出科学解释和过程解析,祛除群众疑惑;准确而公正地引导新闻媒体等进行报道宣传,让群众做好防护措施;迅速而高效地介入调查并适时公布生态现状和处置情况,让群众安心;前往一线、第一现场开展慰问和疏散工作,保护群众、制止谣言、做好善后。

(五)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与协商式民主的完善是预防危机的重心

主体利益多元化与城乡二元制结构的主体是群众。就当前生态问题而言,需要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真实性。普遍地倾听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声音,广泛地征询群众意见和建议,继续强化人大代表对于民意诉求的代表性、突出性和典型性,真实地反馈基层群众心声。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质询问责、审计罢免等程序的基础上,考虑增设区域性、社区性民意代表,使之成为人大代表的有益补充和并行不悖的维权代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党内党外的协商式民主可以更好地凝聚民心、形成共识,推动生态决策的民主性、群众性和大众性,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对生态问题“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1](P82)等权力。

(六)法治轨道的实施与群众权益的司法保护是化解矛盾的主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环境问题就是将生态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生态危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对不同参与主体加以区别对待。对于企业排污造成污染并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惩戒性赔偿,体现执法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环保等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生态问题,应当立即启动问责追责、责任倒查、终身负责机制,落实到人。对于越级上访和无理取闹者应当依法予以训诫或追究治安管理责任。对于群众正当合法的诉求,应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外文出版社,2016.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人民出版社,2013.

D630;X321

A

1007-9106(2016)10-0030-03

*本文为2013年江苏省盐城市社科联项目“盐城区域经济发展比较与分析”,项目编号:2013YCSKT029。

殷亚天(1976—),男,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博士,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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