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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适当的“尺子”
——当代中国艺术表演学科成果评价标准研究

2016-04-08

天津音乐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艺术表演尺子成果

王 可

遴选适当的“尺子”
——当代中国艺术表演学科成果评价标准研究

王可

由于艺术学科自身美学属性的缘故,长期以来对艺术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表演产生的学科成果,存在着难以进行评价的问题。其中,艺术表演学科的评价标准更加倚重自身的艺术规律,更富多元,对其评价标准不一而足、争议较大,要求改进的呼声不绝于耳。探索建立符合艺术规律、适应艺术发展的评价标准与方法,应当成为艺术事业发展、学科建设的当务之急。面对这一现实需求,为艺术表演学科成果遴选适当的评价“尺子”,以“普遍性与特殊性、稳定性与发展性、审美性与功利性”相统一为原则,做好“加减法”,以求对“学科评价质量文化”的不断优化。本文的研究路径和观点就在于此。

当代中国 艺术表演 学科 评价 原则标准

由于艺术学科自身美学属性的缘故,长期以来对艺术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表演产生的学科成果,存在着难以进行评价问题。缺乏及时、科学、权威的评价,就使得各专业艺术院团、艺术院校的广大从业者在艺术科学研究、艺术表演创作成果,难以得到政府管理机构与社会的认可。

有鉴于此,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在第十七届六中全会上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的要求。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指出: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形成不断出精品、出人才的生动局面。与之相适应的艺术院校、艺术院团的艺术科学研究、艺术表演及创作成果评价、艺术学科建设、艺术人才培养、社会艺术服务等各项工作,均凸显成为“十三五”乃至今后一个历史时期,国家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基础性问题。

所以,探索建立符合艺术规律、适应艺术发展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应当成为艺术事业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关键词语的梳理

“当代中国”:在本文中是一个“行政”管理实体的概念,不是一个“国家”整体的概念。所以,以下涉及的问题与现象,均不包含“国家”整体中的港澳台地区。

“艺术科学”与“艺术学科”:“艺术科学”指的是对艺术学科中的创作、表演、理论展开富于科学精神的研究实践活动及其结果;“艺术学科”指的是对艺术学科展开创新性探索行为所取得成果建构起来的知识体系。

“学科成果”:对艺术学科中诸类艺术的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按照科学理性精神、艺术灵性规律,开展创作、研究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包括:作品、论文、专著、获奖、教学等),均可称之为艺术学科成果。

“表演艺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1年3月颁布的学科门类目录,艺术学作为专门研究各艺术领域整体性学术问题的人文学科,已从之前隶属于文学的一级学科脱离,独立成为第13个学科门类。该门类下的两个一级学科——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都属于以表演为主体的艺术学科。以音乐舞蹈学一级学科为例,其下属的二级学科还包括音乐学、作曲技术理论、舞蹈理论等,因其成果相对偏重“理论实践”,按照现行的成果评价标准可参照、借鉴其他人文学学科的评价体系(虽并不一定合理,仍需调整);相对而言,单纯的“音乐、舞蹈表演”学科的评价标准更加倚重自身的艺术规律,更富多元。长期以来“表演艺术”的评价标准不一而足、争议较大,要求改进的呼声不绝于耳。本文写作的主旨,就在于探索该类学科成果的评价标准问题。

“评价”:所谓“评价”,就是人们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某对象的内在属性、外在价值展开的“衡量”活动。艺术的创作与表演,是一个时刻需要人们欣赏与接受的社会群体活动,自然也就须臾离不开社会评价问题。

“标准”:任何艺术的社会评价活动,在开展工作之前,都需要确定一个“标准”作为评价实践的“尺度”。何谓“标准”?《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1.衡量事物的准则。2.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①《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1月,第2版,第70页。

以下将按照上述词语梳理的定义,对艺术表演学科的成果评价标准问题,做出笔者的理论解析与应用研究。

二、评价标准的原则与设定

从目前中国高等教育的现实处境看,“学科评价质量”与教育教学水平、办学成果以及教师的实际利益(如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物质奖励等)紧密相连。在这样的氛围中,学术评价标准体系的建立不可或缺。就人文社会学科本身的学术系统来说,如何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学术评价体系,至今仍是个不小的难题,仍需改进。无独有偶,“艺术学”作为新的学科门类,在构建符合自身规律的评价体系中,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不甚完备,找寻以及遴选出适当的“尺子”势在必行。

因此,面对这一现实需求,基于对现行的艺术学科成果评价标准的考量比对和,笔者认为进一步优化这一评价标准,需要按照设定的“原则”做好“加减法”。具体而言,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普遍性”规定了评价标准所具备的艺术规律、艺术特征的高度概括性。它要求评价标准应当具备丰富的学术内涵、凝练的艺术规律、广泛的代表性。“特殊性”虽然也规定了评价标准所具备的艺术规律、艺术特征的高度概括性。但是,它又要求评价标准应当具备艺术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属性。

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投票审议通过了将“艺术学”升格为第13个学科门类的动议,成为学科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参与评议的艺术教育专家们普遍认为:艺术学从文学门类中分离,标志着它已成为与自然科学学科互补共进的人文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本身对我国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自主性,同时也伴随着新的思考和挑战。但是不可否认,虽然已经赋予“艺术学”实至名归、独立存在的地位,但以成果评价标准为代表的考评体系,依然没有做到真正的“独立”。我们在为自身找到合适的学科归宿的同时,为之所做的思考和执行力相对滞后。直接的体现就是艺术学科的评价标准目前来说仍旧沿用的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评价体系。诚然,独立后的“艺术学”仍旧属于广义上的人文社会科学,沿用这一标准体系也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就学科门类而言,较之以前隶属于“文学”缺少“话语权”的现实状态,“艺术学”独立后可以依照自身的特殊性并结合上述标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成果评价标准,就变得名正言顺、适势而为。此外,艺术学学科下还包含艺术创作、艺术表演以及艺术理论,这三者之间的评价标准也不尽相同,也可依照各自学科的不同侧重进行标准的设定。这里不妨用一种现行的评价标准为例,加以考量说明。

表演艺术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在教学中采用的方式多为“一对一”,甚至是“多对一”(如声乐专业、指挥专业),这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以及理工科“集体性”的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某些艺术院校的本科生人数甚至比综合类大学的博士研究生还要少,培养学生数量有着巨大的差异。而目前国内设置专业表演艺术的高等院校是由:11所音乐学院、1所舞蹈学院、3所戏剧学院、1所戏曲学院、8所艺术学院,上述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笔者称其为表演艺术的“国家集训队”,②这类高校包括:音乐类(11所,排名不分先后):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天津音乐学院、沈阳音乐学院、武汉音乐学院、西安音乐学院、四川音乐学院、星海音乐学院、浙江音乐学院、哈尔滨音乐学院;舞蹈类(1所):北京舞蹈学院;戏剧影视类(4所,排名不分先后):中央戏剧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中国戏曲学院;综合类艺术学院(8所,排名不分先后):南京艺术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吉林艺术学院、广西艺术学院、云南艺术学院、内蒙古艺术学院、新疆艺术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以及大部分综合大学、师范大学等开设艺术教育系科与相关专业的院校所组成。上述院校依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单从数量而言,培养的学生人数也是千差万别。如按照现行的评价标准中,“招生规模”“培养学生人数”作为衡量学科成果的指标,显然艺术表演专业以及追求艺术表演“少而精”招生原则的学校,就会大大落后于其他学科门类以及其他学校。这样的评价标准不甚合理。把握好评价标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原则,在制定具体标准中因势利导地做好“加减法”,尤为重要。

(二)稳定性与发展性的统一

这里的“稳定性”,是指评价标准的内在性核心指数(诸如:艺术形式的独创性、艺术语言的个性、艺术形象的典型性、艺术风格的民族性等),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当是相对稳定的。

这里的“发展性”,是指评价标准是随着历史与现实的发展而相应嬗变的。“发展”既体现在评价的现实实践中,也体现在评价的历史进程中。这种属性使得评价标准具备了历史性、时代性的特质。

作为艺术表演学科的基本内涵应当是相对稳定的。上文提到它的学科“身份”无论在得到确认之前还是之后,其作为人文社会学科的属性并没有改变,这就决定了在它的评价标准中必然延续和保留一部分既有的、“稳定”因素的评价指数。因此考察艺术表演学科评价标准现实或者潜在的变化与发展,相对而言更为重要。这一标准的现实可变性来源于评价对象的具体实践中。评价对象在实践中,由于其内在因素的复杂性以及他的知识结构、审美选择、心理状态、判断能力等因素,会呈现实践中的变化和多样,需要评价标准的适时修正与变化。

我们说,艺术家身份的单一还是多重,取决于他的艺术实践。很多活跃于舞台的艺术家同时还在艺术创作以及艺术表演理论研究方面颇有造诣,那么我们更愿意以多个“身份”对其进行评价。这一评价途径和结论正是在践行多重而非单一的评价标准。作为普通的艺术表演评价对象情况大体相同。试想如果在认定表演专业学科成果评价标准时缺少相应的艺术创作实践、表演理论研究的认定,那么对评价对象而言是不全面的。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要防止偏向,力戒只重技能、技巧而不要理论,或是强调理论而不要技能、技巧。目前许多综合性艺术院校的评价体系中,依然把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有形的理论成果作为评价学科成果最重要的“物证”,未能将艺术创作、艺术表演纳入评价体系。衡量艺术成果标准,不能用跟本专业相悖逆的标准来进行。一些从事表演专业教师,过多地苛求他们进行理论研究并按照“研究员”的标准做学术评价是不合理的,需要兼顾表演、创作和理论实践,鼓励“述而有作”的实践总结,限制“纸上谈兵”的理论空谈,以此适应表演学科的自身发展以及评价的需要。

有了这样的判断和认识,笔者认为,依照艺术表演的成果评价的实际,应当建立动态的、多元化的评价标准,做好“加减法”对其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包括:

1.增加符合表演艺术规律的评价条目,尽量避免因“缺位”造成的评价量化标准的滞后和失当。

2.对于直接来源于并作用于表演艺术实践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创作成果要给予更为积极的评价,建立量化评价的具体举措。

3.适当放宽对于艺术表演学术成果的认定,体现对表演专业学术水平衡量的“弹性”变化。

4.严格收紧或剔除与评价对象主体身份违和的成果认定,体现评价标准的适用性。

5.合理划分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在整体评价标准体系中的占值比重,形成科学的统计和量化方法。

(三)审美性与功利性的统一

对于艺术表演学科的标准的制定,在具备审美性的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功利性。艺术表演活动的评价标准具有审美特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表演艺术是人对于现实世界的审美表现,其对象是以人为中心的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活动,它的特殊方式是通过审美过程认识世界。由于这一性质,使其形式与内容都具有审美特质,因此我们说评价这一对象的标准也应当体现审美性。通过审美标准的制定要相对准确地揭示音乐艺术在实践中的良莠,评价其在审美价值方面所达到的程度。然而对自身审美属性的鉴定,制定相应的量化标准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它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直觉感受,是艺术非功利性的直接体现。如此一来,这一“看不见、摸不着”的审美意识需要代表艺术表演这一群体利益的、形成一定共识的、可量化的标准加以辅佐,而后者正是其“社会性、功利性”的直接体现。作为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不可能脱离对方而独立存在。

参见艺术学门类的第三轮学科评估指标体系(2012年由教育部制定),现行指标更多倚仗的是可以量化的、带有功利性的“客观”评价指标。如:师资队伍与资源、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质量等。作为一个评价指标体系,使其生成可量化的依据本无可厚非。但作为评价艺术成果“审美”特性的,无法完全量化的现实需求,应当如何应对,这是我们要面对和解决的命题。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优化提升“主观”评价指标,使其更为和合理。现行评价指标中符合“主观”指标的仅有“学科声誉”,评价主体是由调查专家根据调查对象所反映的学术声誉、社会贡献、优秀毕业生情况、艺术贡献、学术道德等印象做出评价。对于这样的“主观评价”基本上依照的是上述可量化的“客观”指标,仍旧是间接的,没有真正做到对于审美属性的直接感受和评价。

实施中,为了确保在相对客观公平的前提下进行“主观判断”,“同行评议”的方式必不可少。客观来说,长期以来对这一方式和标准给予指摘的声音不绝于耳。笔者认为:这一方法是沿用人文社会学科的评价标准,简单模仿和机械复制的确造成了对艺术成果评价的失当。但不能因此否定这一方式和标准的存在的合理性和潜在意义。为其找到更加符合艺术,特别是表演艺术的“同行评议”标准才是积极的思考方向。作为在目前“主观评价”中运用比较成熟的手段和方法,它依然是艺术表演学科需要倚仗的重要的评价标准和途径。

具体而言,在优化这一标准时,鉴于艺术表演学科知识体系的特殊性,同行评议的范围应该不仅限于理论系统,还包括对艺术表演实践的“动态”监管和评价,要立足表演实践的舞台,建立形成近距离、常态化、即时性的评价标准体系;评议者的选择可兼顾综合院校与艺术院校、地方院校与中央直属院校,也可适时的打破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发挥文艺院团和中央及地方行业协会(如:中国戏剧家协会、电影家协会、音乐家协会、曲艺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等)的专业作用,真正做到让表演艺术家评价表演艺术,直接体现对艺术表演实践活动的审美评价。对于上述“主观评价”标准的优化和动态监管,可能会增加一些实施和管理的难度,但贴近学科自身规律,符合建立评价机制的初衷与目的、有利于学科发展的需要。为此做一些调整和改革,应当势在必行。

三、评价标准的具体应用和体现

艺术科学成果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构建的核心,就是通过各方智力的协同攻关,借鉴西方世界已有的评价方式、方法,根据艺术教育规律,摸索出一个符合中国艺术教育现实、立足于人类艺术教育普遍之上的,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表演类艺术学科成果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艺术表演学科的评价标准应包括学科评价标准和专业评价标准。③明言:《寻找合适的“鞋子”——对当代中国表演艺术学科成果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建构的思考》,《音乐与表演》2012年第1期。其中前者侧重于对艺术表演学科的理论评价,后者偏重对艺术表演实践的反馈评价。综上,对这两种标准的具体应用,特别是现行标准体系中笔者认为的“可变”因素和指标,进行分类列举和说明。

(一)学科评价标准

对于艺术表演各学科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进行评价,目前被广泛采用的评价指标是付诸于文字的“文献类”成果,基础性指标是对“论文质量”评定,依据来源是“刊发机构的资质”和“引用率”。自1992年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问世以来,随后又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以及南京大学社科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相继产生。据此,象征学术权威的“三大核心”的地位予以确立。本文无意转向对上述三者的评价,盖因其在学术评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事实上凭借“三大核心”的学术“威严”,作为重要的“物证”,简单、实用的采用“以刊评文”的量化标准,已经成为评价艺术学科成果的“行规”和基础。然而,对于艺术表演学科而言,采用上述标准,其特点和优势无法凸显,所获得评价结论往往“不尽如人意”——大多数表演艺术的从业者难以企及,无法涉足,成果寥寥,可量化的“引用率”指标几乎为零,因此被业内广为诟病。究其原因,具备满足评价标准的“刊发机构”与艺术表演理论的实际需求不平衡。我们可以参照CSSCI(2014—2015)来源期刊收录目录进行考量。(笔者注:2016—2017尚在论证中,延期公布)这一目录中“音乐舞蹈类”的“核心期刊”只有5种,分别是《音乐研究》《中国音乐学》《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上海音乐学院学院》《北京舞蹈学院学报》。其中前两者更多立足的是有关音乐理论和作曲技术理论的研究,表演类的文章多难以涉足。而后三者作为“学报”,为表演实践性的理论研究留有一定的空间,但是刊发周期长(多为季刊),版面有限(每期十几篇),远远无法满足艺术表演理论实践的刊发需要。戏剧与影视类大体情况亦然,再此不多赘述。依据这一现实状态,用一句与时俱进的话来说:面对艺术表演学科的实际需求,亟需对刊物资质认定的“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笔者认为:在不改变“三大核心期刊”认定体系的基本前提下,适时的扩大刊物认定的范围,将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特别是具有相关表演学科的,独立设置的高等院校的“校报”和“学报”,增设成为学术评价标准的量化指标。同时要对能够体现这一领域学术认可度的“引用率”,设立更为积极的评价指标。据此,改变艺术表演理论成果评价的局限,体现对其学术成果评价的“适用”和“适度”。

(二)专业评价标准

与学科评价标准不同,专业评价标准体系判定指标就是非文献类表演实践成果,这类业绩成果的指标设定相对复杂。

第一,艺术表演实践。需要关注并区别一是艺术作品的公开演出、上映的主、承办单位的资质等级(国际、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及其以下);二是演出的覆盖度,根据艺术表演实践波及范围、年限跨度、选用(参演)率、角色价值、演出场次、观看人数等因素进行量化并给予主观性等级评定;三是表演实践的学术关注度,根据电视、电台以及学科范围内权威学术期刊等传统媒体或数字化新媒体对演出和公映等的引用度、受众度,艺术作品的(学术)影响力,给予主观性等级评定。

第二,创造性的艺术实践项目。如出版物,音乐、舞蹈音像制品(CDDVD),创作乐谱、剧本等。需要设置量化指标,如:发行量、印数等,并考察评估项目学术价值、社会价值、创新程度、对其在本学科研究与创作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主观性等级评定。

第三,教学成果及转化。培养学生可设置升学率、一次就业率、进入各级(国家、地方)院团工作人数、从事相关教学工作人数、学生创业收益情况等量化指标。

第四,获奖成果。旨在进一步健全高等艺术院校艺术表演获奖成果的表彰奖励机制。一是参照文化部出台的《2015—2017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奖励办法》的条目以及《2015—2017年推荐国际艺术比赛及奖励办法》进行评价指标的分类设定和分级评定,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由文化部组织的各类国际艺术比赛;二是除文化部规定参加项目外,在国际享有很高声誉和权威的专业艺术比赛(需要进行调研论证),相应设置合理的指标评价;三是由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等联合组织或独立主办的,如:精神文明“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文华艺术院校奖是其子项之一)、音乐金钟奖、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CCTV(民族)器乐大赛、舞蹈荷花奖、桃李杯、中国戏剧奖、电影“三大奖”(金鸡、百花、华表)、电视星光奖、飞天奖等获奖成果;四是获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级文联、音协、剧协、舞协、曲协等主办的国内专业艺术比赛、展演、等获奖成果。此外,文化部或全国性专业学会等以上机构组织的各类艺术竞赛中获奖的艺术表演、艺术作品等获奖成果,应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分值,纳入统计之中。

第五,艺术作品的传播和社会声誉。这部分要对获得授权并已被允许他人进行传播使用的艺术作品进行指标量化;所产生形成的社会声誉需要关注一是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国家舞台工程项目建设、大型公益文化活动、对国家及地方区域的经济、文化所做贡献等因素,给予主观性等级评定;二是国内外艺术交流,参加国际、国内的学科交流会、重要赛事的评委、大师班、工作坊等;三是对各类表演行业的兼职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

作为年轻的“艺术表演学科”,构建合理的评价标准体系,仍需广泛调研、群策群力、边实践、边完善。笔者的见识和判断浅薄,设定的衡量指标难免挂一漏万。仅以此践行对这一影响我国艺术院校未来发展课题的思考和探索。希望投砾引珠,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遴选适合“尺子”的研究实践中,进一步优化“学科评价质量文化”,为学科的内涵式发展注入智慧和才能。

[1]明言:《寻找合适的“鞋子”——对当代中国表演艺术学科成果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建构的思考》,《音乐与表演》2012年第1期。

[2]李征:《对高等艺术院校科学成果的界定与评价体系的思考》,《音乐探索》2015年第2期。

[3]王敏、张斐然:《通用基础分类评估——艺术学科亟待建立独立评价体系》,《艺术教育》2015年第2期。

[4]吴冠平:《浅谈影视艺术学科的学术评价体系建设》,《影视教育方法研究》2006年第1期。

[5]何桂彦:《中国当代艺术评价的价值尺度问题》,《艺术·生活》2010年第3期。

[6]蒋原伦:《当代艺术与阐释性批评——多媒介语境下艺术评价机制之探析》,《文艺研究》2010年第12期。

2016-01-18

J0

A

1008-2530(2016)01-0115-06

王可(1981-),男,天津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讲师,《天津音乐学院学报》编辑(天津,300171)。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1年度人文社科重大项目——《艺术科学成果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构建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2011ZD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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