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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特性研究

2016-04-08周再清姜雨含彭磊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6年2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周再清 姜雨含 彭磊

摘 要:全球金融监管倡导激励相容,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目标与监管者目标协调一致。在分析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新规激励相容特征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三性”目标与监管机构目标的激励相容程度进行测算,运用GMM方法对资本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目标模型进行检验,发现资本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盈利性目标并不冲突,而且银行自身持有资本的意愿能够降低风险行为,但是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于流动性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见,当前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整体上具有激励相容特性,但在流动性和风险性方面激励程度有待加强。

关键词: 资本监管新规;商业银行;激励相容;激励相容度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16)02-0015-06

一、引言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巴塞尔协议Ⅰ》提出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将资本金要求和资产风险程度挂钩,奠定了资本监管的基础。随着银行业务创新日新月异,协议中风险资产范围狭窄、计量方法落后以及激励机制缺乏等问题逐渐暴露,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订新的资本协议,并于2006年底正式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然而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对《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有效性的质疑,Stieglitz(2008),Eric S. Maskin(2008)等经济学家认为此次危机源于金融监管缺乏和滞后,主张出台更加严厉和具有前瞻性的监管制度。为了应对危机,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正式颁布了新的国际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Ⅲ》,以期全面增强银行系统稳健性,促进全球银行业可持续发展。早在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银监会就已经启动了对资本监管新规的研究工作,2012年银监会发布中国版巴Ⅲ——《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业资本监管始终是银行监管体系的核心内容,只有保持充足的资本,商业银行才能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并降低对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但值得关注的是,若一味提高监管标准、不协调商业银行自身利益而制定资本要求,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压力,丧失其开拓新市场的盈利机会,甚至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这样反而不利于银行的稳健发展[1]。因此,有必要探讨以下现实问题: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新规是否符合激励相容这一理念?如何定量评价中国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程度?如何改进资本监管机制进而提高监管的激励相容特性?

二、文献综述

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le)这一概念首先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William Vickiey和James Mirrlees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经济学领域。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人需要设计一种机制,使得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目标能够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得以实现,通过这种利益的有效“捆绑”,激励代理人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从而实现激励相容[2]。何自云(2004)借鉴信息经济学中有关激励相容的定义,将被监管者的效用最大化目标与监管制度的总体目标保持一致的状态定义为银行监管的激励相容[3]。

目前国内外对于资本监管激励相容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否存在一种最优资本监管机制使得商业银行的行为能与监管机构的目标保持一致。Kupiec和OBrien(1995)首先提出的预先承诺机制(PCA),就是运用激励相容原理设计的一种最优资本监管机制。监管机构设定一个测试区间,在此区间内商业银行承诺一个资本金水平,若商业银行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在其承诺的最大额度范围内,那么监管部门就不会介入,如果超过了,监管部门就会对其进行检查,并实施相应的惩罚[4]。随后,Prescott(1997)在一系列假设前提下,系统阐述了PCA的理论模型,构造了约束最小化条件下的预先承诺机制模型[5]。陈珠明、陈建梁(2001)对Prescott的预先承诺模型进行了修正,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最优资本金的配置[6]。鲁智勇、于良春(2005)从博弈论角度对激励相容监管进行研究,在预先承诺机制条件下设计了一个具体的机制,并通过案例来说明了激励相容监管的基本原则[7]。Miline和Elizabeth(2001)提出了将银行审慎资本监管视为一种激励机制,资本要求是对违规的惩罚,这些任意形式的惩罚都增加了银行管理者和股东的成本,因此,审慎的资本监管可以作为一种激励机制[8]。

第二,某一具体资本监管制度是否形成了正向的激励机制,从而解决了监管者和被监管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矛盾。Paul Kupiec(2001)对巴塞尔协议Ⅱ提出的内部信用风险测量法(IRB)是否具有激励相容特性进行研究,发现内部评级法会影响银行对贷款的选择,银行更加倾向于让高质量的贷款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9]。Isil Erel(2005)认为巴塞尔Ⅱ的内部评级法(IBR)更加有效率,它能形成一种分离的均衡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好银行不会过度追求高风险投资,而是看重更低的资本充足率激励[10]。吴军等(2005)从定性的角度提出判断一项监管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激励相容度,但他并没有设计出定量的计算模型和方法[11]。卜亚(2013)开始关注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特性研究,提出设计预先承诺机制(PCA)提高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程度[12]。

通过对国内外文献梳理不难看出,现有研究成果主要探讨了激励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下的资本监管预先承诺机制问题,并以该机制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以及《巴塞尔协议Ⅱ》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特性,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内部评级法更加具有激励相容特性。然而,对于《巴塞尔协议Ⅲ》是否具有激励相容特性问题,鲜有实证研究。为此,本文以中国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作为最新的资本监管准则,根据激励相容的理念,探讨中国资本监管新规激励相容特性,并定量测算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程度,以发挥监管的正向激励作用。

三、中国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特征

中国银监会在2012年6月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监管新规),它充分借鉴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经验,确立了我国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资本监管新规在全面评估现行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等,构建了一个更加具有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以期增强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13]。

(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资本监管新规构建了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最低资本要求作为监管的第一层次,仍然是资本监管核心。根据规定,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不低于5%(巴塞尔Ⅱ的标准为2%),一级资本充足率从过去的4%提高到了6%,总资本充足率保持8%。第二层次是储备资本缓冲,旨在确保银行能够利用资本储备吸收部分损失,其比例为2.5%。储备资本金增强了银行抵御负面冲击的能力,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负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效应。此外,该框架具有广泛的灵活性,给予商业银行多种应对措施来达到标准。第三层次是逆周期资本缓冲,资本监管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在特定情况下应计提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在经济上行信贷高速扩张阶段计提超额资本用来缓冲经济下行时的损失,来维持整个经济周期内银行的稳定经营。逆周期资本缓冲取决于宏观金融环境,监管部门会根据对系统性风险累积程度的判断,至少提前12个月公布提高超额准备金的标准,给予商业银行充足的准备时间。第四层次是系统重要银行(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IFIs)的附加资本要求,为了有效防范“大而不倒”问题,我国建立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标准及附加资本要求,规定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计提1%的资本金,而对被评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国内银行,将按照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1%~3.5%计提。可见,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并非“一刀切”的监管,而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适合其发展的监管制度,充分体现了激励相容监管理念。

(二)允许符合要求的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方法计提资本

资本监管新规鼓励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方法计提资本。目前,五大行、招行已经获得银监会的核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提资本,意味着商业银行进行自身资本降耗有了更多的选择和视角。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改变了传统的以银监会颁布的风险权重“一刀切”模式,利用每家商业银行自身的运营能力和风险敞口,进行个性化的资本充足率核算。具体而言,就是结合商业银行战略和业务特点,对不同风险、不同性质的业务进行不同比例的风险权重设计,进行差异化的资本计量考核。该模式给予了商业银行进行自我业务优化和释放资本的可行途径,一方面,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加强了风险的全流程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赋予了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和大数据背景下进行转型的主动权。在资本高级计量方法下,银行根据自身历史样本数据估算各项风险参数,这样能够比较敏感地反映每家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承担水平的变化,从而降低资本消耗;同时,银行还可以据此主动配置资本消耗较低而综合收益高的资产,减少那些资本消耗大而收益率不高的资产,更加有选择性地开展业务,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因此,这种灵活、高效而有针对性的资本计提方法,充分体现了激励相容的思想。

(三)合理设计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安排

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在执行新的监管规则过程中,过渡期安排对银行体系和宏观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如果过渡期太短,则对银行业和经济增长造成较强烈的冲击。资本监管新规根据巴塞尔Ⅲ制定的达标要求,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较为合理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安排,同时制定严格的报告流程,在过渡期内对相关标准进行监测,并评估其对银行业、金融市场、信贷投放以及经济增长的影响,以应对意料之外的后果,确保银行业能够平稳地向新标准过渡。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年底前达标,最后达标期限符合巴Ⅲ的要求。同时对分年度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要求也做出了具体安排,监管部门将依据各家商业银行的实施进度,相应地采取监管措施。渐进式的过渡期安排有利于商业银行通过合理的利润留存或者资本筹集来实现更高的资本要求,使得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保持自身盈利能力并能够为社会提供信贷支持,体现了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四、资本监管新规激励相容度测算及其检验

(一)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度测算

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目标完全吻合是一种激励相容的理想状态,现实经济运行中难以存在。因此,需要界定一个激励相容度概念,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目标一致的程度”,作为判断一项监管制度是否激励相容的标准,从而对我国资本监管激励相容水平进行更加科学的定位。本文根据吴军、何自云(2005)[11]提出的思路,将激励相容度的取值范围从数值上定义在(-1,1)区间,与激励相容度所对应的激励状态如图1所示。那么,取值1代表商业银行自身目标和资本监管制度目标完全吻合,称为完全正激励状态;取值-1代表两者目标的完全背离,称为完全负激励状态;取值0代表了两者目标之间的相关性为零,称为激励不相关状态。取值在(0,1)范围内是不完全的正激励状态,其中(0,0.5)表明正向激励程度较低,而(0.5,1)表明正向激励程度较高。取值位于(-1,0)区间时称作不完全的负激励状态。

根据激励相容度的概念“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目标一致的程度”,本文利用监管者目标与被监管者目标之间的相关系数来估算这一激励相容度,观察其取值范围,从而对该制度激励相容程度进行初步判定,具体步骤如下:

1.选取监管者目标变量Yi(i=1,2,3…n)。资本监管制度目标是维护银行系统的稳定,能够有效预防系统性银行危机爆发。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资本监管的主要手段,监管者通过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制定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本金来覆盖危机发生时的损失。资本充足率作为资本监管的直接测量指标,可以用来代表资本监管的目标。资本充足率水平越高,表明整个银行系统越稳定,抗击风险能力越强。核心一级资本作为银行持续经营下无条件用来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资本监管新规对这种高质量的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核心资本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中占绝大部分,因此,本文选取可以获取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作为制度目标Y。

2.选取商业银行目标变量Mj(j=1,2,3…m)。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目标。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总是追求安全性和流动性既定前提下的盈利最大化。信贷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其风险程度对银行的安全性影响重大,而不良贷款率能够反映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是衡量银行安全状况的核心指标。不良贷款率越高,表明信贷资产质量越差,安全性越低,为了保持与制度目标方向一致性,需要先将不良贷款率正向化。因此,选取正向化的不良贷款率M1作为衡量安全性的指标。流动性比例是商业银行衡量流动性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比例越高,表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越小,由于资本监管新规中对于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并未开始实施,因此,仍然选取流动性比例M2(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作为衡量流动性目标的指标。资产收益率是商业银行盈利性指标的直接体现,因此,选取资产收益率M3作为银行盈利性的指标。

3.确定监管者目标与商业银行目标之间的函数关系,并以函数形式表示:

4.资本监管激励相容度的测算。

估算商业银行自身目标Mj与监管者目标Y之间的相关系数Rj,它们代表了资本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度。本文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主要监管指标季度数据,选取我国商业银行2009年一季度~2014年四季度的不良贷款率、流动性比例、资产收益率、资本充足率数据,利用Eviews计算得出资本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自身目标之间的相关系数如表1所示。通过对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自身目标之间的相关系数测算,发现资本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度处在一个较高程度的正激励区间。为了进一步检验资本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特性,以下将进一步研究资本监管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即以商业银行的“三性”目标作为因变量,资本监管目标作为自变量,重新构建函数模型,来检验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影响,进而探讨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特性。

(二)资本监管新规激励相容特性检验

根据激励相容监管理念,以商业银行自身目标作为目标函数的因变量,将制度目标资本充足率作为自变量,采用GMM估计研究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从而验证两者之间的激励相容特性。

1.变量选取。

(1)因变量。

根据商业银行三性平衡理论,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所追求的目标。因此,根据激励相容度测算时选取的代表商业银行自身目标的三个指标,即不良贷款率、流动性比例、资产收益率分别作为因变量。(2)自变量。

资本监管新规更加强调核心一级资本的重要性,而商业银行实际资本充足率与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8%)的差额作为缓冲资本比例,它代表了商业银行自身持有资本的意愿,可以用来表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因此,选取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缓冲资本比例作为自变量。(3)控制变量。

考虑到历史因素对模型估计结果的影响,因此,引入因变量的滞后一期作为方程的控制变量。(4)虚拟变量。

Shrieves和Dahl(1992)以银行资本是否达到监管要求的虚拟变量说明银行是否受到资本约束,如果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那其监管压力为1[14]。Jacques和Nigro(1997)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以银行资本充足率与最低监管要求之差衡量银行面临的监管压力大小,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或者高于最低资本监管要求时,监管压力对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是不同的[15]。参照Jacques和Nigro(1997)的思路,在模型中引入两个虚拟变量:LCAR、HCAR。根据资本监管新规将“10.5%”设定为“目标锚”。

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10.5%的最低监管要求时,LCAR=1/CAR-1/10.5%,否则LCAR=0。

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的最低监管要求时,HCAR=1/10.5%-1/CAR,否则HCAR=0。

2.模型设定。设定以下三个模型,即:

其中,NPL为不良贷款率;CCAR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BUF为缓冲资本比例;LR为流动性比例;ROA为资产收益率。

3.实证结果及解释。从数据可得性和准确性出发,选取2009年一季度~2014年四季度全国商业银行相关指标的季度数据对模型(Ⅰ)、(Ⅱ)、(Ⅲ)进行GMM估计回归,运用STATA12.0得到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从模型(Ⅰ)的回归结果来看,Rsquared为0.9683,表明整个方程模型拟合程度较高。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率的关系不显著,表明单纯的资本充足监管要求对于银行风险行为影响并不显著。但是资本缓冲与不良贷款率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当缓冲资本比率上升1%,不良贷款率下降0.156%,说明银行持有资本的意愿也就是其自我风险管理意识能够有效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由于2009年后商业银行不断调高资本水平,资本充足率一直大于10.5%的最低要求,因此LCAR均为0,所以将此虚拟变量剔除。而虚拟变量HCAR与不良贷款率显著正相关,说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对银行的风险变动有着显著的影响,当资本充足率超过了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可能会增加风险资产投资从而造成不良率的增加,使得银行面临的风险水平提高。由此可见,资本监管应该适度,同时,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商业银行风险,但其效果并不显著,需要设计激励机制来强化商业银行自身资本持有意愿。

从模型(Ⅱ)的结果来看,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缓冲对于流动性的影响均不显著,说明虽然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比例之间相关系数较大,但是他们之间内在联系并不强,这也充分说明仅仅依靠资本监管并不能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就充分验证了这一点,许多银行在拥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仍然出现了流动性“断崖”,甚至因为流动性不足且也得不到资金市场的支持而瞬间倒闭。因此,为了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增加了需要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容。

从模型(Ⅲ)回归结果发现,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与资产收益率呈现显著地正相关关系,表明银行增加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能够提高盈利能力,资本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追求自身利益这一终极目标并不冲突。说明两者之间较高的正激励作用是显著的,也就进一步验证了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特性。

五、结论及对策

以上在激励相容监管理论框架下对我国资本监管制度激励相容特性进行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资本监管新规借鉴了国际最新监管标准巴塞尔Ⅲ,同时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多层次、分阶段的资本监管制度体现了激励相容的理念。(2)通过对激励相容度的定量测算,发现当前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具有较高的正向激励作用,资本监管激励相容程度较高。(3)资本充足率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追求盈利性这一终极目标并不矛盾,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会提高银行盈利能力。(4)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于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的作用并不显著,而商业银行资本缓冲能够有效降低不良贷款率,说明资本管理只有激励银行自愿持有资本的意愿才能实现激励相容。(5)资本充足率监管并不能对流动性起到较好的管控作用,还需要制定专门针对流动性的管理机制。(6)通过对虚拟变量“目标锚”的研究表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和盈利能力有着显著的影响。

可见,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实施动态差异化资本监管。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差异,对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等资本监管手段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不能为了强化监管而一味地提高最低资本要求。同时,鼓励符合要求的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方法,这样能激励银行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和风险要求自愿提取资本准备,实现防控风险的目标。

2.引入预先承诺机制。

监管当局规定一个测试期间,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风险水平承诺一个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如果银行资本充足率没有低于其承诺的最低水平,则监管当局不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干涉。反之,如果银行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其承诺的水平,银行机构应当向监管当局提供解决当前资本不足的有效途径并制定时间表。根据时间表的进度要求,如果银行机构有效地解决了问题,则监管当局不采取行动;反之,监管当局采取干预措施并对银行进行严厉处罚。

3.加强资本的流动性监管。

流动性枯竭是金融危机的特点之一。因此,为了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行,不仅需要保证资本金数量,更应注重资本金的流动性水平。建立动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能够根据宏观环境、银行类型适时调整,实现差别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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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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